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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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学习课件.ppt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5月,精,1,该“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于2004年11月30日签发,以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精,2,处罚处分条例在法律法规中所处的位置:

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

精,3,一、立法目的和背景二、“暂行规定”修订的必要性三、处罚处分条例的几个特点四、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解读,精,4,一、立法目的和背景立法目的: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

精,5,立法背景:

财政法制建设不健全和滞后,影响和妨碍了财政监督向高层次、深领域、全方位发展的进程;财政、审计机关等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制约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执法部门存在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成效。

财政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手段、方法不断翻新,通过“立法”纠正违法行为的呼声很高。

暂行规定已经满足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

精,6,二、暂行规定修订的必要性一是暂行规定的内容与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

二是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

只适用于国有单位,处罚处分条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是暂行规定的内容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经济形式。

四是暂行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

五是强化规范财政行政执法手段、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立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的需要,这是它的现实意义所在。

精,7,三、处罚处分条例的特点适用范围广执法主体及权限明确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趋于完善强化了对财政违法行为人的惩处,明确了违法责任强化和规范了财政监督的执法手段增加了规定设立“小金库”的法律责任,精,8,四、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解读全部内容共分35条。

精,9,相关概念:

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处分前提是有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

1、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人身自由罚、行为罚(停产停业吊扣执照等)、财产罚(罚款等)、申诫罚(警告等)。

精,10,2、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是指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实施财政行政监督,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违反财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名誉等形式的法律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只有前四种。

精,11,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有三种类型: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的程序,适用于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般程序:

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50以上,对单位处以1000元或者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情节复杂,需要调查取证才能认定事实的案件;三是当事人对于当场处理有分歧的。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或者数额较大的处理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主要表现:

举行听证会。

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12,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向违反财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它属于申戒罚的主要形式。

2通报批评:

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将对财政违法行为人的批评及其具体违法事由等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防止其再犯的处罚形式。

3罚款:

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依法强制财政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

4没收违法所得:

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即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依法将财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属于财产罚的一种。

精,13,4、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法定原则(主体和职权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一事不再重罚的原则(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二次以上的处罚,同时,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被处罚人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精,14,

(二)行政处分:

1、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2、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开除。

3、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

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行政处分的“双轨制”。

4、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专指对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属于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

严格来讲,行政处分只是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务员)。

精,15,行政处分种类:

1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

其内容是:

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政纪行为,应当予以及时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此种违反政纪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行政处分。

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2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实际上是严重警告的意思。

记过、记大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3降级,是一种降低国家公务员的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

降级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受到较重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4撤职,是一种撤销国家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处理的,仍系国家公务员。

撤职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5开除,是解除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关系的一种纪律制裁方式,是最为严厉的行政纪律制裁方式。

国家公务员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也不得重新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精,16,处罚处分条例的基本框架:

大体上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明确了立法目的和明确了执法主体。

第二部分:

第三条第二十条列示了具体的财政违法行为有那些以及处理原则。

第三部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机关的权利以及被检查单位的义务。

第四部分:

是从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机关的责任和被查单位的权利。

第五部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为补充条款。

精,17,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精,18,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的实施机关(财政监督执法主体)的执法权。

财政专员办是在中编办19987号文件内规定的职权范围(七项职能)、审计特派办是根据审计法第十条规定的授权开展工作。

精,19,专员办七项职能P:

监督检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中央预算的执行情况,开展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工作,检查应征不征、越权减免、违规审批退付中央预算收入和违规调整预算科目、收入级次等问题,并提出意见;监督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收费、罚没收入、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国库;审查监督有关地区和单位申报、管理和使用国家专项储备粮、棉费用利息补贴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检查核实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中央财政的重大事项;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承办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精,20,审计法第十条规定: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内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特派员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审计法)进行审计工作”,精,21,第二条(第三款)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精,22,第二条(第四款)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精,23,关于“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理的具体措施:

一是责令改正;二是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三是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是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五是追回有关的财政资金;六是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拔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精,24,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该条例涉及财政收入方面违法的共有六条,为第三、四、五、七、十三、十六条。

精,25,财政收入包括:

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

本处分条例只包括前二部分,不包括债务收入。

税收收入:

为主体收入。

非税收入: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及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政府接受捐赠收入、专项和其它收入等。

精,26,涉及收入管理的行为主体范围有六类:

(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可能有哪些?

)财政部门国、地税机关海关国库承担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的部门和单位。

承担专项收入、其它收入征管工作的单位。

精,27,*财政收入的执收单位:

本条例中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单位。

*预算执行部门:

承担预算管理任务的财政部门、预算收入的执收部门以及发生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

精,28,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六个方面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自行出台文件进行收费,行政性收费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审批设立。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预算法及行政性收费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必须按照规定的税率、费率、标准,及范围,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取。

精,29,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税收收入具有较高的稳定性,非税则变数较大。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延期缴纳税款违规审批、越权减免,精,30,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设税收过渡户或其它存款户截留、挤占、挪用。

调整预算收支科目及国库收支账表。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精,31,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精,32,违反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有以下六个方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即对已征收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隐瞒不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已收的财政收入设立过渡户或存入其他银行户,也不纳入会计报表进行核算。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主要表现为税务部门和非税管理部门为了调剂税款入库进度,设置过渡户、或挪用已收的税款等行为。

精,3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根据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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