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单位模板西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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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单位模板西供

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

成都铁路局西昌供电段

乙方:

施工方

在甲方管辖的运营线路施工,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路总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铁总运〔2014〕180号)、路局审查批复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工程营业线安全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2.作业内容:

3.地点和时间:

4.影响范围:

(指施工作业对甲方设备影响)

5.施工安全等级:

二、施工地段:

线区段(站)

三、施工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铁总运〔2014〕180号)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成铁施工[2014]598号)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成立安全责任小组,由乙方任组长,甲方任副组长,双方各出2~3人为成员。

安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营业线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3.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4.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

具体配合内容:

(1)开工前设备现状调查。

(2)施工计划申报办理。

(3)提供既有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4)施工现场安全监护。

2.实行安全监督制度,对乙方施工中涉及甲方设备相关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并进行检查签认。

3.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及有施工安全隐患的情况发生,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4.对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

对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影响其安全成绩。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确位置。

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制订安全措施,确保运营设备的完好和行车安全。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

乙方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严格执行成都铁路局施工管理“八不准”制度:

⑴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⑵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⑶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⑷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⑸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⑹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⑺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⑻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设备损坏和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

3.乙方至少在组织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甲方提报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提出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

未经甲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场擅自施工、违反施工程序及安全建设标准构成的设备和行车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因乙方施工致使甲方设备不满足规范要求或造成损害的,乙方必须按规范要求予以及时恢复。

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铁路局安监部门裁决。

4.乙方在施工地段发生既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5.乙方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部、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对可能发生危及设备和行车安全的作业,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

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对施工期间不能按期恢复正常状态的设备应采取措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设备和行车的各个环节,要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6.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员、防护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

7.乙方改动既有设备,须停水、停电、开挖、封锁线路等影响甲方设备正常运行的施工,均应按照铁路局《各项行车设备施工的审批与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8.局外施工单位,凡在成都铁路局管内承担营业线施工,要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成铁安〔2005〕481号)。

五、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

1.乙方必须安排专职防护人员与甲方配合负责人对口联系,分别在车站进行行车防护,办理施工手续,做好施工登消记,及时传递作业命令,担任行车防护,时刻传递列车运行信息。

2.各点开工前,乙方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工区,并组织车间、工区人员踏勘现场。

乙方向甲方车间、工区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讲明对既有设备的影响,最后形成书面资料提交工区。

3.乙方(含四电与土建等所有专业)应指派专人与甲方成立联合工作组,工作组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办公共同对接月度计划、周停电计划、日各类临近营业线监管计划,提报的计划必须经甲方人员同意核准后方可实施,乙方对已批准计划应严格遵守、严格执行,不得人为变更施工等级、内容,严禁超范围作业。

3.施工中涉及供电设备改变或施工范围内可能因施工发生变化的设备,每日作业结束前,必需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侧量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列车放行条件和设备运行安全。

4.每次施工前,必需认真开展工前调查,制定详实的施工方案,并做好应急处理方案,根据实际天窗时问,合理安排施工任务。

杜绝廷点影响行车。

5.乙方邻近营业线施工时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人员到位监管,在施工点建立监管人员登记薄。

由于乙方未通知甲方造成对施工点失管失控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路局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或通报问题的,由乙方负全责。

6.临近铁路营业线A类施工,根据其中断既有线行车的影响时间,比照《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成铁施工[2014]598号)有关施工等级的划分按Ⅰ、Ⅱ、Ⅲ级施工进行管理。

7.临近铁路营业线B类施工,施工单位必需编制对营业线采取“防抛、防落、防撞、绝缘”等的保护措施,并经铁路局有关审查批准;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管理,并根据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8.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划分工程机械的安全作业范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线,实行“一车一人“的专人防护,列车通过前停止作业,运行中的施工车辆也必须在列车通过前停止运行;对于路基填筑、基坑、孔桩开挖、电缆沟、水沟开挖及弃土堆放等施工,必须对铁路路基基础采取“防溜、防坍塌”措施,并专人进行监护;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沟、电缆沟、给水管路、电力架空线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必须对既有光缆、电缆等隐蔽设施进行探测,并必须划定安全作业区,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控下施工。

必要时需对营业线运营设备进行迁改、过渡后方可进行施工。

9.临近营业向B类不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纳入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管理,按照《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成铁施工[2014]598号)的要求执行。

10.禁止进行带电作业,远离作业必须保持与带电部分足够的安全距离,乙方施工机具及路材路料严禁侵入甲方供电安全限界以内(包含机车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安全范围)。

11.乙方对新立支柱正式受电前,必须在支柱上涂刷或安装“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通知相关施工协同单位及站区单位,防止人员误攀爬有电设备造成人身触电伤害。

12.凡需在上部有接触网带电设备、或上部有与带电设备关联的接触网设备下方便道通过机械车辆、货运汽车,或进行路基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在该接触网下方设置“高压危险”等警示类标志,同时对可进入施工场地的必经道路上设置临时限界门,限界门安装标准按成铁供〔2013〕505号《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中的标准执行。

13.乙方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装作业,以及新线安装接触网支持装置、架设承力索、接触线和架空地线,与既有带电设备无电气连接,距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小于5米的施工应纳入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并采取防吊车倾倒及吊装货物侵界影响行车的安全措施。

14.乙方对涉及甲方设备的接触网基础及下部施工应提报施工监管计划,并按要求送达施工配合单,对既有线接触网改造施工内容及新线接触网工程接入既有线相关施工应按Ⅲ级施工提报施工配合计划并送达配合通知单。

若因乙方临近营业线施工及监管施工配合通知书未按要求送达或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供电设备损坏及引发事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15.站区内施工,特别是跨道运输金具材料要注意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并防止短接轨道电路。

16.乙方在施工中及施工后,所用的弃料、弃渣不得随意丢置掩埋在甲方接触网支柱及电力基础、拉线地锚杆处及给水管路上,并不得堆放在甲方电力架空线路下造成对地安全距离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乙方应按要求设置各类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及标志标识,在有触电伤害的处所应加装防护栅栏及警示标志。

17.乙方施工路料必需指定专人管理,路料及施工机具不得侵入列车限界,施工完毕后必须检查清理施工路料、作业机具及材料,并采取措施防止人为移动侵限影响行车。

装载、卸车及堆放路料,尤其是轨枕及钢轨等大、重路料时,必须避开供电设备并采取措施,防止撞伤支柱及拉线。

18.乙方原则上禁止用塔吊作业,若确需采用塔吊施工,必须与甲方共同确定满足倒塌不侵限、旋转不侵限的要求后方可施工,施工塔吊应采取防止侵倒和侵入供电安全限界的限位措施,限位装置必须满足功能正常、电源正常、能发挥作用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倒塌。

19.每次施工前,必须认真开展工前调查,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做好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天窗的施工应根据实际天窗时间,合理安排施工任务,杜绝延点影响行车。

20.乙方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既有地下管缆调查和架空缆线、接触网支柱等既有设备调查;必须对施工范围地下既有管、缆线必须进行人工挖探,对施工有影响的既有设备、设施必须先迁移或保护后方能进行施工,对因施工造成的外露管线缆进行保护且做好防护措施,乙方安排专人进行全天24小时看守,确保既有设备、设施安全。

乙方在距甲方供水电设备5米范围内进行对相关作业(如接触网基础开挖),必须通知设备所辖工区到现场共同确认,且距接触网支柱、拉线5米范围内严禁擅自动土开挖,若确需开挖需共同现场确认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开挖。

对供水电设备,乙方必须保持与供水电设备的安全距离2米以上。

21.乙方完善施工所需汽车吊车选型、摆放位置、作业半径等内容,原则上吊车必须摆放在远离既有线侧进行作业。

施工时应采取防止侵倒和侵入供电安全限界的限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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