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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后习题答案

经济法课后习题答案

简答题(共25分)

1、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本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投资回收

以及利润分配方面有哪些不同?

(1)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是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3、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禁止。

但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论述题(10分)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试述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二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

之所以存在此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

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

在有关支票的资金关系上,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存款足够足额付款等三项规则。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二、案例题

案例1、【答案】

这一条款包括了三个法律规范: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它的假设即前提是对一般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而言的,处理部分是“应当使用中文”。

这是一个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该条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处理部分是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该规范是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即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一个选择权,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也可以不使用。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该条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同

(2),不再赘述。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 案例题

 案例1、【答案】

(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在本题中,甲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均符合规定。

(2)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6)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答案】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之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之提议权之规定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之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之公司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之,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而在光中公司之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之股东,1/2以上之董事或1/2以上之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之。

  

(2)光中公司之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之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之股东召集和主持。

光中公司之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之股东。

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之关于甲出资不足之解决方案之内容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之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之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之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之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之增资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之股东通过。

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之股东之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之58.3%,未达到2/3之比例。

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之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之总公司承担。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

①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

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③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什么比例?

答: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

现行有关规定如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4.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条件是什么?

答:

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有: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有: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投资回收以及利润分配方面有哪些不同?

答:

(1)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是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二、案例题

1.答:

(1)首先,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合法。

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其次,约定的出资期限不合法。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首先,董事会的组成不合法。

根据规定,若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

其次,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答该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以下4个方面与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应加以修改:

(1)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

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修改为210万美元以上。

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本题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4)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一、简答题

1.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

答:

《企业破产法》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根据该条规定,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

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

2.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答:

《企业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其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4.什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如何支付?

答: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由于债务人自己财产的原因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作为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5.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答:

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案例题

1.答:

(1)A公司观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乙公司观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本题中,甲公司的无偿赠送行为发生在破产宣告前10个月,那么肯定也是属于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期间,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丙公司观点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第六章证劵法

一、简答题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承销的方式有哪些?

对证券承销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股票上市、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答:

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哪些?

答:

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包括以下3种方式:

(1)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3)其他合法方式。

5.什么是一致收购人?

答:

所谓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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