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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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苏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用工参保: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3、非市区户籍人员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注:
1、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参保居民养老保险: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参保流程;
用人单位用工参保:
1、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
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8-10日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解缴至其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1、参保人员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持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本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2、符合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费条件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还应持由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办理政府代缴费申请手续。
3、按规定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缴费申请表》上填写相应内容。
4、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审核后,计算应缴费金额,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情况表》。
对全额政府代缴费的人员,办妥申报手续后缴费视同到账。
5、参保人员凭《年度缴费情况表》于11月底前至委托代征银行缴费。
注:
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委托代征银行包括:
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上述银行的任意网点缴费。
参保人员未在11月30日前缴纳当年度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申请失效;参保人员可在以后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申请补缴。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苏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1份;
3、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1份;
4、半寸近期相片一张;
5、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核定表、1998年6月前养老保险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卡),合同制职工需提供劳动手册或合同书;
6、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已纳入市级财政统发工资的参保人,需提供本人建设银行统发工资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7、根据不同申领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苏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所需材料
领取流程;
1、参保人所在单位或本人携带所需资料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前台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2、业务受理后,参保人于次月15号后,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前台领取《苏州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3、退休金将于参保人退休次月起发放。
转移指南
所需资料:
1、市区范围转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在转入地参保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经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必须能提供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情况)
2、市区范围转出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
转移流程;
1、市区范围转入:
(1)用人单位持转入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审核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及参保条件的,开具“转移接收函”,参保人员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并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
(3)用人单位或职工持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4)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入材料及数据是否齐全,为职工健全个人资料、续建个人账户
(5)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
1、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2、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所需资料:
职工参保: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3)非市区户籍人员:
a.《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
b.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c.《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注:
1、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居民参保:
(1)户口簿
(2)《苏州市区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注: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符合免缴条件的社区居民还须提供有效免缴证件(原件、复印件),其中重症残疾人员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在校(园)学生参保:
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监护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后,按照规定的项目、格式制定的电子表格。
注:
对符合免缴居民医保费条件的参保学生,家长或本人在向学校申报基本信息时应提出免缴申请,并提供《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免缴证件。
参保流程;
职工参保:
用人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
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于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居民参保:
1、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人员,应准确填报社保个人编号。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确定免缴资格或应缴金额。
3、社区居民持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出具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单》,于申报缴费期内到委托代征银行缴纳个人应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也可在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费。
4、对在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直接缴费的社区居民,社保工作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结算,生成并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结算表》,并持结算表和所收医保费钱款,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确认手续。
结算和缴费确认手续在申报缴费期内均可多次办理。
5、社区居民按规定缴费后,凭委托代征银行出具的收费单据,向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索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直接在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缴费的社区居民,其专用定额收据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收款后即时出具。
在校(园)学生参保:
1、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监护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后,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按照规定的项目、格式,向市社保中心居民社保科申报(可先拷贝上年度申报情况后作增减处理)。
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学生,应准确申报其社保个人编号;对首次参保的学生,由信息系统生成其个人编号。
2、学校组织收缴参保学生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后,于11月30日前到市社保中心居民社保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结算单”,并根据“结算单”上确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结算和缴费手续在申报缴费期内可多次办理。
缴款方式包括转账、本票和到指定银行解款三种,供学校选择。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学校向每位缴费学生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
3、对符合免缴居民医保费条件的参保学生,家长或本人在向学校申报基本信息时应提出免缴申请,并提供《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免缴证件。
4、学校审核确认其免缴资格后,在申报基本信息时录入其“免缴类型”,并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免缴花名册》,与免缴证件复印件一起,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备案。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门诊统筹
2、门诊慢性病
3、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
4、门诊特定项目
5、精神疾病门诊、住院
6、家庭病床
7、住院
8、大病医疗救助
9、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
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详解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普通门诊。
2、门诊大病。
“居民”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仅指放化疗,一般为6个月)、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门诊大病。
“学生儿童”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共六种门诊大病。
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医保办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审批表》,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3、住院。
4、意外伤害。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凭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
5、住院医疗费补助。
6、生育。
符合生育规定的参保居民,应凭“南京市民卡”、结婚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先到户籍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就诊时须出示“南京市民卡”,发生的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直接与医院结算。
7、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下同),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所需资料:
1、现场结算:
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零星报销:
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
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针对门(急)诊抢救的情况)。
(4)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提供《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苏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报销流程;
1、现场结算
(1)入院流程:
参保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儿童可提供户口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到病房住院。
(2)出院流程:
医生安排出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儿童可提供户口薄)以及医院要求的资料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2、零星报销
(1)审核参保人提交资料;
(2)符合要求后,按文件要求及三大目录标准进行核算;
(3)相关资料录入医保系统,有系统自动结算
(4)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束清单
(5)办理人确认并签收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目击(了解)事故的两个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以及两个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害人员签字的事情经过;
7、具体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所需资料: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3)非市区户籍人员:
a.《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
b.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c.《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参保成功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简称用工参保手续)。
所需资料:
户籍在苏州人员: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非市区户籍人员: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注:
1、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参保成功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
所需资料: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3)非市区户籍人员
a.《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
b.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c.《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注:
1、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参保流程;
单位经办:
1、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职工参保: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生育或流(引)产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参加生育保险;
3.用人单位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含生育或流(引)产当月)。
对生育或流(引)产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参加生育保险,但正常连续缴费时间不足10个月的参保女职工,待继续正常连续缴费直至满10个月后,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结付报销生育医疗费、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生育津贴结付到其生育或流(引)产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
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单位职工婚育证明(由单位开具,说明其职工在职期间的婚育情况)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