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变电土建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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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变电土建工程
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
第三册
变电土建工程
(上篇)
1总则
1.1为实现输变电及配电工程“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要求,强化和落实业主项目部及启委会验收组的项目质量验收管控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系中国南电网公司《10~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第三册:
变电土建工程篇),包括主控综合楼工程、继电保护室工程、配电装置室工程、水泵房与水池、消防小间工程、其它建筑物工程、500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220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110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35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10kV屋外配电装置工程、主变区域工程、站区道路、电缆沟、照明及其他工程、站区给水、排水工程工程、围墙与大门工程、进站道路工程、场平工程等面,规定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检验法。
本标准中,引用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
适用于中国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10kV~500kV变电土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对其他电压等级的工程亦可参照执行。
1.3本标准的容依据现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
1.4 工程参建单位和生产运行单位所开展的基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应依据本标准执行。
1.5本标准中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标准中的质量验收表单均为通用性表单,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有关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法等带来的质量验收表单无法适用的情况,施工单位可依据设计资料和厂家供货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自行制定质量验收表单,但使用前需要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
1.7施工单位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验制度
1.7.1施工队(班)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100%的质量自检。
1.7.2工程处(项目部)对所负责施工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质量检查,复检比例不宜低于50%。
1.7.3公司(质检部)所负责施工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抽检比例不宜低于20%。
1.8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9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1.10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11 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区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1.11.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重缺陷,且不宜超过允偏差值的1.5倍。
1.11.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12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1.12.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1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13.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1.13.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1.14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14.1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1.14.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14.3在实际使用时,对于220kV及以下的变电站屋外配电装置可划分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
1.14.4本标准,单位工程验评围Q/CSG表3-中,没有进行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在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酌情自行划分。
1.1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15.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1.15.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15.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1.15.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16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16.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1.16.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1.16.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1.16.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17 通过返修或经过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禁验收。
1.18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所有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均应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其评定标准详见Q/CSG表3-3.0.18-4(附表4)至Q/CSG表3-3.0.18-14(附表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
在进行质量等级的评定时,凡不具备表中优良工程评定条件之一的单位工程均评定为合格。
1.19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1.19.1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予以验收合格的。
1.19.2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予以验收的。
1.19.3检验批、分项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根据技术处理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的。
1.20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的权限:
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与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设计单位、业主项目部、启委会验收组核定。
1.21 当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负责组织验收。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1.22 工程质量验收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1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应按本标准所列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和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验批应验收合格,可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可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子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可对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子单位工程应验收合格,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评定。
1.22.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Q/CSG表3-3.0.18-1(附表1)记录。
1.21.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0.18-2(附表2)记录。
1.22.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及重要的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并按Q/CSG表3-3.0.18-3(附表3)记录。
1.22.5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工程投运前,由启动委员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启动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应按Q/CSG表3-3.0.18-4(附表4)至Q/CSG表3-3.0.18-14(附表14)记录,Q/CSG表3-3.0.18-4(附表4)为主控综合楼、继电保护室、配电装置楼、其他建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5(附表5)为水泵房与水池、消防小间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表3.0.18-6(附表6)为500kV屋外配电装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7(附表7)为220kV、110kV屋外配电装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8(附表8)为35kV、10kV屋外配电装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9(附表9)为主变区域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0(附表10)为站区道路、电缆沟、照明及其他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1(附表11)为站区给水、排水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2(附表12)为围墙与大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3(附表13)为进站道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Q/CSG表3-3.0.18-14(附表14)场平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
Q/CSG表3-3.0.18-4(附表4)至Q/CSG表3-3.0.18-14(附表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记录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业主项目部填写核查意见和验收结论,启委会验收组填写抽查意见和验收结论。
1.2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Q/CSG表3-3.0.19(附表15)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1.24关于进站道路的质量验收
1.24.1本标准适用于500m及以上的进站道路。
1.24.2500m以下的进站道路并入站区道路进行验收。
1.25在实际使用时,凡本标准质量检验和评定围表中没有覆盖的项目,根据单位分部分项的划分原则按一个单位(几个单位)增加或按分部或按分项并入相应的单位或分部工程中进行验收。
1.26在质量标准和检验法表中,部分量化的数值检查项目,提出了适当高于或行业标准值的推荐值,即括号中的数值,推荐使用。
并作为今后工程建设引导的努力向。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本标准中所引用的文件没有覆盖的容,可参照现行或有关的行业规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GB11945蒸压灰砂砖
GB12958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3013钢筋混凝土热扎圆钢
GB13544烧结多砖
GB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396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
GB4623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GB50026工程测量规
GB5009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
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
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
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
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
GB5021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268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8239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J9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
GB/T50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
GB5021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
GB/T3632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B/T3633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
GB/T5101烧结普通砖
GB/T8923 涂装前钢材Q/CSG表3-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14684建筑用砂
GB/T14685建筑用卵、碎
GB/T8478铝合金门
GB/T8479铝合金窗
DL/T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管道篇)
DL/T5210.1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SDJ-69电力建设施工及技术规程(建筑工程篇)
JTG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
土建工程
JG/T122建筑木门、木窗
JGJ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51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及检验法标准
JGJ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63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74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JGJ8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JGJ94建筑桩基技术规
JGJ98/T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
JGJ106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
JGJ107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26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1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23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7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法标准
JGJ/T29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T29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3术语
3.1 基建工程(项目)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附属构筑物及电气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以及完成的工程实体。
3.2 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3 验收
基建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4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5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6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3.7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与完成经双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3.8 主控项目(关键项目、主要项目)
基建工程中的对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9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关键项目、主要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10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安装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11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12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13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4职责、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围划分
4.1职责
4.1.1公司基建部
负责《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
负责职责围基建工程按照该标准要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1.2分子公司
负责职责围基建工程按照《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要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1.3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
监督落实《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在职责围基建工程中的应用。
负责落实质量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质量管理检查。
4.1.4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
是《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在基建工程中应用的监控主体。
负责审核质量验收计划,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该标准要求及时履行质量验收与评定职责。
4.1.5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
是《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在基建工程中应用的责任主体。
及时、完整履行该标准中规定的验收容,及时提交质量验收计划,保证工程实体质量。
4.1.6勘察设计、物资采购和启委会专业验收组(生产运行单位)
参与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验收管理工作。
生产运行单位在启动验收阶段按照该标准要求参加验收工作,保证“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工作目标实现。
4.2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围划分
4.2.1质量验收及评定围主要包括四部分容:
工程编号;质量检验项目的划分;验收单位;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标准的套用。
Q/CSG表3-4.0.1-1及Q/CSG表3-4.0.1-2为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围的基本模式。
4.2.2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评定仅对单位工程进行。
4.2.3单位工程划分原则:
基本按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划分。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根据工程建设使用或交付安装的需要,将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本标准未划分子单位工程,在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酌情划分。
本标准建筑工程划分单位工程时,可将几栋构造简单、规模小、功能类似的独立建筑工程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在实际使用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将其独立的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和评定。
变电站屋外部分的单位工程参照Q/CSG表3-4.0.1-1的原则划分。
4.2.4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原的则:
基本按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的部位划分,同时兼顾专业性质;当分部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2.5分项工程划分的原则:
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基本按主要工种或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工程划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一般按用途、种类及设备组别等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4.2.6检验批的划分原则:
按统一的生产条件或工艺、工序阶段或按规定的式汇总,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区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2.7Q/CSG表3-4.0.1-2中,各单位工程中的地基分部工程所含的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均包括其它分部工程所应有的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在进行分项、检验批的划分时应按所在分部工程的划分原则进行,特别是检验批的划分,同时在检验批表中的验收部位要说明清楚,在进行分项分部验收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4.2.8木结构和智能建筑工程及水消防工程外的特殊消防工程,在工程实际使用时,应根据有关标准规定,按本标准质量验收及评定围划分的原则增列。
4.2.9各工程均应按照Q/CSG表3-4.0.1-1及Q/CSG表3-4.0.1-2的基本模式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及评定围。
质量验收及评定围表可由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确认。
Q/CSG表3-4.0.1-1变电土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围划分表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验收单位及验评围
表号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施工单位
勘测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业主项目部
启委会验收组
班
组
施工队
项目部
公
司
1
主控综合楼*
√
√
√
√
√
Q/CSG表3-3.0.18-4
2
继电保护室*
√
√
√
√
√
Q/CSG表3-3.0.18-4
3
配电装置室*
√
√
√
√
√
Q/CSG表3-3.0.18-4
4
水泵房与水池、消防小间*
√
√
√
√
√
Q/CSG表3-3.0.18-5
5
其它建筑物*
√
√
√
√
√
Q/CSG表3-3.0.18-4
6
500kV屋外配电装置
√
√
√
√
√
Q/CSG表3-3.0.18-6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
√
√
√
Q/CSG表3-3.0.18-3
1
无支护土*
√
√
√
√
Q/CSG表3-3.0.18-3
2
有支护土*
√
√
√
√
Q/CSG表3-3.0.18-3
3
地基处理*
√
√
√
√
Q/CSG表3-3.0.18-3
4
桩基础工程*
√
√
√
√
Q/CSG表3-3.0.18-3
2
构支架基础及设备基础
√
√
Q/CSG表3-3.0.18-3
1
构架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