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设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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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为科学合理地设置我校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进一步加强教学和科研工作,促进本科教学和学科学位点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办法

根据校内核定的各教学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确定教授岗位基本指标数,再根据本科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核定教授岗位调节指标,累计后核定出各教学单位教授岗位总指标数。

然后原则上按照教授指标数2倍、2.5倍的标准分别核算出各单位副教授岗位指标数和讲师岗位指标数。

二、教授岗位指标核定办法

(一)基本指标确定办法

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按照教授岗位数不超过编制总数的8%的标准确定教授岗位基本指标。

(二)岗位调节指标核定办法

1、本科教学

(1)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集体项目)每项设教授岗位1个;

(2)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集体项目)每项设教授岗位0.5个;

(3)公共体育、公共英语、公共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理论及教育技术等五类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必修公共课各增设教授岗1个、副教授岗位8-10个。

2、科研工作

(1)国家级科研平台每个增设教授岗位1个;

(2)省部级科研平台每个增设教授岗位0.5个。

(三)最高比例控制规定

1、根据以上办法计算出的教授岗位比例,如超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25%的,最多按照25%计算;

2、根据以上办法计算出的教授及副教授岗位比例,如超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55%的,最多按55%计算。

三、有关规定

(一)学校掌握一定比例的高级职务岗位用于引进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以及向重点建设学科、新办专业倾斜。

(二)对于三年内受聘高级职务人数未达到岗位设置数80%的教学单位,学校视情况将调整该教学单位高级职务岗位数。

(三)岗位设置工作与校内编制核定相结合,原则上三年重新核定一次。

(四)学生思想政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单独设置,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五)质量工程集体项目界定范围是: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教学团队、省级精品课程。

(六)对于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而不具备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对于45岁以上的教师,如受聘上岗,学校认可其职务级别,但要占相关学院的教师职务指标,按照同级教师职务岗位的职责进行考核。

对于45岁以下教师,在首个聘期内学校认可其职务级别,但如在聘期内不能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首个聘期满后仍然应聘教学科研岗位者,学校将按照相应的职务档次予以低聘。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人字〔2009〕7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安徽师范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二○○九年三月十日

安徽师范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各类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校内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倾斜一线、统筹兼顾、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编制,建立学校人员编制刚性管理和二级单位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编制类别

1、教学人员编制:

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专职学生辅导员编制。

2、科研人员编制:

指学校为鼓励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生,利用省级以上科研平台设立的专职科研人员编制及相关科研机构人员编制。

3、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指学校专职从事党务工作、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直接为党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人员编制。

4、教辅人员编制:

指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设备保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5、后勤服务人员编制:

指为学校提供后勤保障工作而设立的校医院、后勤集团等单位人员编制。

6、附属机构人员编制:

指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人员编制。

三、校内编制总量计算办法

(一)全校实行编制总量控制,校内定编总量不超过省编办下达的编制总数。

(二)按照本科生1:

1的标准计算在校标准生数(成教学生不列入标准生计算范围)。

(三)根据标准生数,按生师比18:

1的标准计算出教学人员编制数。

(四)按照教学人员编制占学校总编制55%的比例核算出学校编制总数。

(五)根据核算的学校编制总数,按照科研人员编制占9%、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占15%、教辅人员编制占13%、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占8%的标准核定各类人员编制总数。

四、各类人员编制核算办法

(一)教学人员编制核算办法

1、根据学科专业性质,分专业确定生师比,生师比标准为:

文科22:

1,理科20:

1,工科18:

1,外语、体育15:

1,美术13:

1,音乐9:

1。

2、根据各教学单位标准生数和生师比计算出各教学单位总体教学人员编制数A。

3、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即教学计划),测算外学院为本学院开课所需教学人员编制数B,以及本学院为外学院开课所需教学人员编制数C。

测算办法如下: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确定本学院为外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程、公共课程以及外学院为本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程、公共课程以及外学院为本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程、公共课程。

(2)专业课程编制计算的标准为238课时/年/人,公共课程编制计算的标准为374课时/年/人。

(3)根据学校课时计算办法,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B、C值。

4、将A—B+C,即得出各教学单位应有教学人员编制数。

(二)科研人员编制核算办法

1、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以重点学科、基地、实验室、研究所等为载体计算科研人员编制,分别下达至所属学院。

2、具体编制计算标准如下:

(1)省部级科研平台(含重点学科、基地、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等)下达科研编制1~2名;

(2)国家级科研平台(含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基础科学研究基地、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下达科研编制2~3名。

(3)各学院科研人员编制总量均不得超过本院教学人员编制总量的12%。

3、学报编辑部等机构所需科研编制根据工作量情况单独核算。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核算办法

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由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和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党政管理人员编制两部分组成,按照先学院后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顺序分别进行核定。

1、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学校统一规范学院一级的党政管理岗位名称,各学院在学校下达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定岗位后报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编制限额核算办法如下:

(1)学院处级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学院一般设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组织员4个处级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学生数在1000人以下的学院不设组织员。

国际教育学院设院长、副院长2个处级专职党政管理编制。

“双肩挑”人员占全校处级干部职数,不占各单位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2)科级及以下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①根据学院的整体工作职责,按照思想政治工作、教务工作、科研及研究生工作、行政工作四大功能,核定4个基本编制。

国际教育学院按照留学生管理工作、教务工作、外事工作、行政工作核定4个编制。

②根据学院学生规模和专业设置情况,增设以下调节编制:

一本科生数达到15O0人以上的,增加本科生管理调节编制1个;

——研究生数达到30O以上的,增加研究生管理调节编制1个;

——非师范专业本科生数超过本院师范专业本科生数2倍以上的,增加实践教务管理调节编制1个;

——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课所属的四个学院各增加公共课教务管理调节编制1个。

(3)学院科级及以下岗位名称

党委秘书、团委书记、行政秘书、行政干事、外事秘书、教学秘书、公共课教学秘书、实践教学秘书、教务员、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

2、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人员编制核算时着重依据职能划分及工作负荷,并充分体现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尽量做到机构、岗位职能归并,人员满负荷工作。

在编制的具体核定过程中,参考现状,着眼发展,逐一论证,严控总量。

(1)处级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处级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照确定的职数限额执行,调研员不占所在单位编制。

“双肩挑”人员占处级干部职数,不占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编制。

(2)科级机构和岗位

各单位科级机构和岗位从严设置。

机关各部门内设科级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个且以“科”命名,一般不设办公室,设秘书岗位。

(3)关于流动编制等问题

党政管理机构中从长远看不宜配备固定人员的岗位,应采取人员聘用的方式解决,故对此类岗位采取设置流动编制的方式,减一消一,不占党政管理机构人员固定编制。

皖江学院内聘人员和科创房地产开发公司(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综合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单列,今后确定其新的工作岗位时不占所在单位编制,待全校下一次核编时再统一确定。

(四)教辅人员编制核算办法

1、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根据单位的实际实验教学课时数、仪器设备值、仪器台套数和特大型仪器设备数等因素确定,从三个方面核算累计后即为单位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总数:

(1)按实际实验教学课时数核算实验技术人员编制x:

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编制x=学院实际实验教学课时数/510课时。

(2)按仪器设备值核算实验技术人员编制Y:

除特大型仪器设备外,其它仪器设备从两方面核算后各按50%加权核算出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①每5O0万元仪器设备值核定1个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②每1O0O台套设备核定1个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3)按特大型仪器设备数核算实验技术人员编制z:

单价在60万元以上的仪器为特大型仪器设备。

每台特大型仪器设备核定1个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各单位的实验人员编制总量S=X+Y+Z

2、图书资料人员编制

图书资料人员编制由学院图书资料人员编制和图书馆图书资料人员编制两部分组成,分别进行核定。

(1)学院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核算办法

各学院核定图书资料人员编制1个。

(2)图书馆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核算办法

图书馆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根据内设机构的任务、服务对象、工作时间、场馆面积等因素分别进行核算。

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①各类阅览室按大开间开放,每天按14小时、每周按7天开馆时间,每室按两人同时上班,每人每周工作量按40小时计算:

每个大阅览室的人员编制=(14×7×2)÷40=4.9

②各类专业阅览室每室核2个编制。

③各类书库每库核1~2个编制。

④其他如参考咨询部、文献部、古籍部、技术部等部门按照从紧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单独核算。

3、其它教辅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财务处、审计处、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量单独核定。

(五)专职辅导员编制核算办法

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师发[2008]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纳入教学人员编制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掌握使用。

(六)后勤服务人员编制的核定

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以目前现有人数为编制上限进行控制,其具体人员编制的调控、人员配置和结构优化等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管理。

(七)其他人员编制的核定

省教育厅派出机构、附属机构及继续教育机构人员编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定编办法另行核定。

五、编制管理

(一)人员编制的核定

1、编制核定标准以编制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执行依据,非编制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能作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执行依据。

2、各单位人晏编制只随工作任务的增减而增减,人员正常流动和增减不改变已核定的编制数。

3、人员编制实行单位申报学校核定制度。

学校根据人员类别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每三年集中核定一次(遇上级主管部门另有工作部署除外)。

先由各单位申报编制初步方案,报学校审定后由人事处统一下达。

凡增设、撤销、合并机构,更改单位名称,改变单位隶属关系等均须按照程序办理,由人事处在单位申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校编制总量和结构情况核定人员编制。

(二)超编、缺编的管理

1、各单位要强化编制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2、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人员超编情况,在人员聘任时可以通过启用临时编制过渡的方式解决。

使用临时编制的单位须通过自然减员、分流等方式调整人员数量和结构,逐步达到核定的编制数。

3、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进人。

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弓I进高层次人才,可暂不计超编人数,但超编单位不允许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也不允许返聘退休人员。

干部配备、人员调配必须在编制范围内进行,原则上不得超编配备。

4、学校将结合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适时出台缺编管理办法,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三)人员编制的调节

学校掌握一定数量的各类人员调节编制,主要用于调整学科、增设专业、弓I进急需人才以及解决在核编时未涉及的任务以及不可预见的工作需要,还可用于调节其他人员的政策性安置(如安排优秀人才配偶、校内待聘人员以及军队专业干部等)。

一旦用人单位的固定编制出现空额,则调节编制由学校收回。

六、附则

(一)学校设立编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学校有关编制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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