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骏西山天璟项目第一标段房建工程施工合同中天工期调整1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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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骏西山天璟项目第一标段房建工程施工合同中天工期调整118
北京中骏·西山天璟项目第一标段房建工程
施工合同书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七年二月
第一节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北京中骏·西山天璟项目第一标段房建工程。
2、工程地点:
本项目位于门头沟新城综合服务区,项目西侧为城子大街,东侧城子东一路,北侧
为城子东一街,南侧为水厂路。
3、工程内容:
北京中骏西山天璟项目由两个标段组成,本工程承包范围为西山天璟项目第一标段,
本标段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188645㎡,其中地上约146994㎡、地下约41651㎡。
该项目由
两层地下室及地上8栋建筑组成,其中:
15#、18~21#楼为地上26~27层住宅楼,16#~17#、22#
楼为地上2~3层商业楼。
第一标段业态、楼幢、建筑面积如下:
楼幢
业态
15#楼
18~21#楼
16~17#楼
22#楼
小计(㎡)
房住宅
约50233
-
-
-
约50233
还建房住宅
-
约50920
-
-
约50920
还建房商业
-
-
约42041
约3800
约45841
两层地下室
约41651
-
约41651
合计(㎡)
-
-
-
-
约188645
4、施工许可证办理(暂定):
4.1北京中骏西山天璟项目第一标段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承包范围:
5厦门新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且经发包人确认的中骏·北京门头沟区龙泉镇项目施工图、修改图、施工图审查意见的回复与修改,以及设计图纸明确的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
6本工程承包范围为除甲供项目(发包人直接发包及指定分包)以外的所有工程,但甲供项目在主体及砌体施工所需的部分预留洞、预埋管、预埋件、预埋块、套管、复合地基褥垫层施工、洞口的塞缝、灌浆等工作在本次承包范围内。
具体承包范围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
总包承包范围
甲供项目
备注
1
土石方及支护工程
√
2
桩基工程
√
3
桩基检测
√
4
主体结构工程
√
5
二次结构工程
√
6
商业公区精装修
√
7
还建住宅及公租住宅电梯前室、首层入户门厅精装修、地下室装修(含地下室大堂、走道)
√
8
户内装修(公租住宅)
√
9
户内装修(还建住宅)
√
10
户内改造工程
√
11
采暖工程
√
12
水电安装工程(含太阳能热水管)
√
13
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外墙石材、铝板材工程
√
14
进户门
√
15
防火门
√
16
外墙真石漆
√
17
空调栏杆、百叶
√
18
消防工程(含地下室防火帘门)
√
19
人防工程(包含人防门及所有设备)
√
20
智能化系统
√
21
住宅中央空调(及新风)系统
√
22
通风系统
√
23
发电机组
√
24
电梯工程
√
25
景观绿化工程
√
26
室外雨污水工程
√
27
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除室内管道)
√
28
夜景照明
√
29
地上标识
√
30
地下标识
√
31
车库环氧地坪
√
32
泳池系统、泳池加热除湿系统
√
33
供水系统(自来水公司施工内容)
√
34
供电系统(电力公司施工内容)
√
35
供气系统(天燃气公司施工内容)
√
36
弱电系统(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弱电系统信号覆盖)
√
备注:
1)发包人保留调整承包人施工工程范围的权利;
2)发包人保留调整甲供项目的权利;
3)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的工程需无偿提供施工所需工作面、标高及轴线的控制点线;
4)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的工程可按时收取其所发生的水电费用,但需承担33-36项
市政配套工程所发生的水电费用;
三、合同工期:
3.1开竣工日期:
3.1.1本标段开工日期:
2017年4月30日,竣工备案:
2018年10月8日,总工期526日历天;
以上开工日期均为暂定,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本工程竣工定义:
以质量监督站出具同意竣工验收文件之日且承包人提交城建档案馆出具归
档文件书面证明之日为准。
3.3项目各分部工程必须自开工之日起在以下时间节点及日历天内完成:
标段/施工段
开工日期
地下室
顶板完成
主体全部
封顶
二次结构、砌筑完成
外装完成
预验收完成
竣工验收完成
改造完成
西山天璟
第一标段
17/4/30
17/6/19
18/1/1
18/4/21
18/7/30
18/8/29
18/10/8
-
备注:
本工期已综合考虑高考、法定节假日、冬季等影响工期因素,并包括其它配套专业及发包人另行
分包项目的施工工期。
承包人应进行总工期的编制,并注明配套专业单位的进场施工时间。
四、质量标准
4.1第一标段:
合格,并获评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
五、合同价款
5.1第一标段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仟捌佰柒拾万陆仟肆佰捌拾元整(¥288,706,480元),其中:
不含税造价为260,095,928元,增值税为28,610,552元(增值税税率为11%)。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答疑;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
10、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一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7年2月10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节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发包人代表: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4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项目经理: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6项目经理部:
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现场组织机构。
1.1.2.7专业承包人:
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1.1.2.8劳务分包人:
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1.1.2.9监理人:
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总监理工程师:
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2.11造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2争议评审小组:
指合同当事人为解决工程争议,按照第19.3款【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任命的组织。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按照专用条款第6.1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按照专用条款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8.5款【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3.3款【竣工日期】确定的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4.8保修期:
指按照第14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格: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合同价格。
1.1.5.2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
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
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1.6工程文件与档案
1.1.6.1工程文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1.6.2工程档案:
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1.2语言文字
1.2.1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1.3.1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相关约定。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发包人提供图纸
1.5.1.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5.1.2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5.1.3发包人延长工期;
1.5.1.4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1.5.1.5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5.1.6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5.1.7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2.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1.5.2.1如果为实施第8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
1.5.2.2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6.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6.3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
1.7权益转让
1.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8严禁贿赂
1.8.1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1.9.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知识产权人
1.10.1.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1.2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
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侵权责任
1.10.2.1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1.10.2.2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0.2.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
2.1.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2.1.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2.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1.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2.1.7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现场进入权
2.2.1提供现场
2.2.1.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2.2.1.2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进度与工期】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2.2.2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2.2.2.1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包括: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2.2.3提供基础资料
2.2.3.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2.3.2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上述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资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
3)但是,如果发包人的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3许可或批准
2.3.1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如下许可或批准:
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进出口海关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
2.4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人
2.4.1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2.4.2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中发包人无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监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监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承担。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第13条【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1.3承包人应按第11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3.1.5承包人应按照第11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3.1.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处理。
3.1.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如按照第13.5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