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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本

【篇一: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秦嵘,女,

1952年11月3日

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

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776号95号楼1-102室,联系电话: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李颖,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第二隶属医院暂时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

路776号95号楼1-102室。

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776号95号楼1-102室,联系电话: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拜托代理人:

陈庆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立医院。

住所地:

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324号。

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

路324号。

联系电话:

87066916/68777114。

法定代表人:

秦成勇,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嵘、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医疗纠葛一案,

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

(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

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恳求

 

恳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1)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决书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裁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二、申请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

(原裁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少凭证证明的)。

第(五)项: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凭证,当事人因客观原由不可以自行采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检查采集,人民法院未检查采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

(原裁决、裁定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详细事实和原由

1、申请事由一:

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详细原由以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裁决错

误的保持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1998年3

月7日住院”这一错误的看法。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1998年3月7日入

院的看法无任何事实依照,因为依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病历记

载“申请人的住院时间为1998年3月11日”,而非3月7日,申请

人和被申请人对住院时间均没有异议,而一、二审法院却在无任何

事实依照的状况下认定申请人的住院时间为1998年3月17日的行

为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所认定的事实缺少凭证支持。

2、申请事由二:

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五)项,详细原由以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凭证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由不可以自行采集的凭证能够申请人民

法院检查采集”,此外,依照该规定第十五条“波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人民法院应当调取的

凭证。

本案中,申请人以为受害人主治医生若不拥有医师资格、必备的病历资料缺失必定会在客观上严重伤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及拜托代理人遂在因客观原由没法自行调取的状况下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一审法院无正当原由拒绝调取该凭证,后申请人以该事由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调取,但二审法院亦无正当原由拒绝调取并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恳求。

申请人以为一、二审法院无正当原由拒不调取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调取的凭证的行为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并严重入侵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2、申请事由三:

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六)项,详细原由以下: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近来三年的均匀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来三年的均匀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同样或许邻近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均匀薪资计算。

”此外,依照该解说第二十一条“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限期确立。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

 

人员没有收入或许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样级别护理的

劳务酬劳标准计算。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虽未提交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有义务依职权调取并参照同行业的误工损失标准和护理薪资标准,但一、二审法院却违犯法律规定,以申请人未提交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为由对申请人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存在合用法律错误情况。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凭证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因医疗行为惹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失肩负举证责任。

”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伤害,因以下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

(一)违犯法律、行政法例、

规章以及其余有关诊断规范的规定;

(二)隐藏或许拒绝供给与纠

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假造、窜改或许销毁病历资料。

综上可知,在医疗纠葛案件中,推行因果关系及医疗过失推定制,即在患者发生医疗伤害后,医疗机构应提交凭证证明其不存在过失以及过失与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是医疗机构没法证明或许不可以充足证明,就应当对伤害结果肩负所有责任,并且侵权责任法又进一步明确了三种能够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的情况,即使医疗机构提出有关凭证或许给出合理解说,也应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违犯上述法律规定颠倒了举证责任,将本应由被申请人肩负的举证责任无故施加给申请人,使在诉讼中本就处于弱势的受害者家眷肩负了所有的举证责任。

第一,法院在明知被告存在隐藏、假造、窜改病历的状况下,不只不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推定被申请人存在过失,反而要求申请人肩负过失举证责任;其次,法院在能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与伤害关系程度难以确立的状况下竟要求申请

人肩负举证责任,并要求申请人提出判定申请;最后,二审法院错误的以《侵权责任法》中的过失推定否认了与其其实不矛盾的《凭证规定》中的过失推定制。

一、二审法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犯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合用法律错误。

3、申请事由四:

判定结论明显依照不足,申请人申请法院从头判定,

法院未赞同的行为严重违犯了法定程序。

(1)、依照《司法判定程序公则》第十四条“司法判定机构收到拜托,应当对拜托的判定事项进行审察,拜托判定事项的用途及判定要求合法,供给的判定资料

 

真切、完好、充足的判定拜托,应当予以受理。

”此外,依据该公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拥有判定资料不真切、不完好、不充足或许获得方式不合法情况的,司法判定机构不得受理。

”且在同济司法判定(2012)法医病理fi-052号《司法判定建议书》(以下简称《司法

判定建议书》)第四项(剖析说明)中的第6条记录“被判定人李守顺住院时已告病危,但整个住院时期,对患者察看状况,如生命体

征记录不详,特别血压记录较少”,说明判定机构在接受鉴准时自己十分清楚判定资料不真切、不完好这一事实,但仍旧决定受理判定

申请。

所以,本案中的《司法判定建议书》是在不真切、不全面的病历资料基础上作出的,其结论明显依照不足,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照。

(2)、退一万步讲,若是该病历真切全面,判定机构的判定结论与其剖析说明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主要表现以下:

a、判定机构在剖析说明中认定: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院、住院、诊治等整个过程中均没有对被害人李守顺的血压、体温、血惯例等最基本的项目进行检查,并且认定医院在血压严重不正常、体温出现高热、并已达到重度贫血的状况下仍不对受害人采纳急救举措的行为仅为“必定失误”的结论极为荒唐可笑,因为上述症状同时放在一个正常人身体上都足致使死,更况且是一个病人。

b、《司法判定建议书》第四项(剖析说明)中的第5条记录“固然,3月13日病程记录要求注意保持引流畅达,防备出现堵塞后的积尿

现象,但依旧发生引流管弯折或许拥塞致使的尿液引流不畅,但仍

不可以确立患者病情加重与引流管拥塞有关。

”申请人以为判定机构的以上陈

述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因为被申请人都已经认可了引流管堵塞会致使病情加重,并申明禁止堵塞,但是判定机构却在没有任何技术规范标准的状况下荒唐的以为堵塞并没有大碍,那么试问,判定机构为何不说堵塞会有益于病情好转呢?

c、被申请人及判定机构均称:

受害人在住院时的病情已经特别严重,那么,在这样严重的病情诊断下,为何还不对病人的血压、体温、血惯例等最基本的项目进行检查呢?

莫非医院都是这么对待每一个

危大病人的吗?

被申请人和判定机构的陈说前后自己就是截然矛盾、截然相反的。

e、依据有关医疗规范和医疗知识可知,诊断行为是所有治疗行为的前提,是治疗行为的灵魂和根本,若是诊断错误,那么由此产生的

 

所有治疗行为均会错误,不起任何成效。

《司法判定建议书》第四

项(剖析说明)中的第11条记录:

“医方在诊断治疗中存在必定的

失误,这些失误与被判定人李守顺死亡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

建议医方过失参加度为10%-30%。

”该判定结论已经确认了被申请

人的诊断错误,但是,在诊断错误的状况下,被申请人却只占了百

分之二十的过失。

联合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司法判定建议书》存在明显依照不足,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申请人从头判定申请。

综上所述,原审讯决,认定事实不清,合用法律错误,违犯法定程序,严重入侵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抗诉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抗诉

恳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裁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此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代日

【篇二: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为了保护被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本申请书中的当事人姓名为假名。

本抗诉申请书被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采信,要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

 

xx市

xx区xx街xx委4组。

被申请人:

xx,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委4组。

抗诉恳求

恳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民一终字第

71号民事裁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原由

该裁决程序违纪,认定事实的主要凭证不足、合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讯决程序违纪。

原二审法院在财富切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子作为夫妇共同财富来切割是严重违纪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益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履行的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

 

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讯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子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

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该当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子进行审理。

更不可以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妇共同财富进行切割。

此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子最先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

单位照料员工由单位拿15000元,员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

有。

只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

子不该都当作夫妇共同财富,最最少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

的。

二、原二审讯决认定事实的主要凭证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

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以为添附的房子都应当归其父亲所有,

一审法院也是鉴于这个原由判给其父亲的。

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成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

[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

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向来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到现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筑、拆掉房子

等事推行为建立或许消灭物权的,自事推行为成就时发奏效劳。

”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仔细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

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富,明显是不对的。

两间小房固然依赖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可以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可以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

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妇共同所有来进行切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妇的共同财富由两方协议办理:

磋商不可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富的详细情

况,照料儿女和女方的原则裁决。

”而原一、二审讯决完好部是偏向男方而没有照料女方。

第一,二审讯决处罚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

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子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讯决分

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

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子的价值。

并且此房子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两方向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03年购置算装饰共花销5200元的房子。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

 

第二十条规定:

两方对夫妇共同财富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没法完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两方均主张房子所有权的并且赞同竞价获得的,应当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钱作出评估,获得

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三)两方均不主张房子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切割。

一审法院没有依照上述规定来裁决该房子,而是

直接把该房子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子的一半房价

款及装饰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居然保持了该裁决,此裁决明

显违犯法律规定。

试想若法院能这样裁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

的福利房归申请人阿连所有,由阿连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

款也是能够的。

第三,原二审讯决违反了婚姻法中照料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

被申

请人有实行家庭暴力行为,致使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

间被申请人充耳不闻,住院治疗花费都是从申请人家属手中借的,共花销7000多元。

在庭审时申请人已取出住院病志,夫妇关系存续时期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切割也是错误的,假如按终审保持一审讯决办理财富,会致使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没法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宅等个人财富中赐予适合帮助,详细方法

由两方协议;协议不可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赖个人财富和离婚时分得的财富没法保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富中的住宅对生活困难者进

行帮助的形式,能够是房子的居住权或许房子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保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篇三:

民事抗诉申请书施】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

施慧苏,女,

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

 

1979年6月13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

陈武杰,男,

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溪东北路95

 

1973年11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

宋李福,男,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壶镇镇八桥村北拱自然村

1977年3月

49号,联系电

话:

申请人因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裁决书,曾申请缙云县人民法院再审,恳求撤除该裁决并驳回被申请

人陈武杰对申请人施慧苏的诉讼恳求,却遭(2014)丽缙民申字第

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现依法提起抗诉申请。

抗诉恳求

恳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商初字

第58号民事裁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除该裁决,驳回被申请人陈武杰的诉讼恳求

申请原由

该裁决程序违纪,认定事实错误,凭证不足、合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本案的基本领实

申请人施慧苏与被申请人宋李福于02年成婚,婚后不久李便还有新

欢,且赌博成性,不单在当地赌博出名,还常常赴澳门参加赌博,

欠下赌债无数,为此,夫妇感情日益冷淡,并于09年8月分居,从

此夫妇再无来往,宋李福也再无尽为人夫为人父之职责,对家庭更

无尽任何义务,最后于2010年10月8日离婚(这些事实由村委会

及楼下街坊苏明敢证明)。

2010年8月,被申请人陈武杰想去澳门

赌博,因从无去过澳门而邀宋一起前去澳门,宋称没钱不去,陈武

杰便说他借款给他13万元,于是,宋陈二人和宋的朋友卢坪于

2010年8月8日到了澳门,输了钱宋卢于15日返回,陈于11返回,

并于10月7日补写借条。

二、原审讯决程序违纪,剥夺了申请人的争辩权益

(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裁决书载明申请人施慧苏地址为缙云县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室,缙云法院以施慧苏、宋李福因着落不明而于2012年7月30日通告送到。

而施向来以来确实住于此,并没有居他住所,可由村委会、幼儿园、多名街坊加以证明。

 

(一)2013年8月17日,缙云县壶镇镇八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施慧苏与宋李福婚后,因宋李福参加社会赌博输了

好多钱,夫妇关系不好,并于2009年8月分居到现在,经济独立,并

于2010年10月8日离婚。

离婚后施慧苏向来居住在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室接送两个女儿念书,护理平时生活”。

(二)2013年8月13日,与施同住南湖花园的二位街坊卢桂平、

应春叶分别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从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

间,

施向来居住在南湖花园5幢202室。

(三)2013年8月18日,壶镇镇天乐幼儿园出具《证明》一份,

证明施女儿宋咨诺于2012年9月1日就读于该园,居住于南湖花园

5幢202室,时期基本上由施接送。

同时该幼儿园还供给了学生名册

及晨检报告单凭证,以证(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裁决通告

时申请人施慧苏向来居住在裁决书所载地址。

明显,一审法院未经直接送到而简单采纳通告送到的方式不单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到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并且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争辩权益。

三、一审、再审讯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如事实诚如一审讯决所言,则认定事实不符凭证法例

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陈武杰仅早于申请人施慧苏和被申请人宋李

 

福于2010年10月8日离婚的2010年10月7日一天的、借给被申请人宋李福13万元人民币属施慧苏和宋李福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且施慧苏未供给凭证证明该笔债务为宋李福的个人债务,故该13万元借款属夫妇共同债务。

这样的事实认定凭证不足且与平时生活经验严重相悖,不切合凭证法例。

试问天底下有哪一对夫妇明日要离

婚了,今日还为了共同的平时生活而举债,且数量为13万元之巨呢?

可能性只有一种,那就是法盲夫妇为了非法敛财,据有财富后再玩

离婚花招,把共同财富归一夫,债务归另一方,妄图让债权人得不就任何财富偿还。

本案中申请人施慧苏所得除仅有的座落于缙云县壶镇镇南湖花园5幢202室仍是施的

婚前财富外,别无分文。

更有甚者,在离婚后的第三天即10月11

日又向陈武杰借款3万元!

足以见得宋自己急需一大笔钱以救燃眉

之急!

(二)如事实诚如一审讯决所言,则认定事实凭证不足

 

正确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第二十四条,一定考虑以下三方面问题,且须加以凭证证明之。

1、举债能否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时期。

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指从夫妇两方登记成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停止之日止的时期,即婚姻关系发生法律效劳的时期。

举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一般状况下都属于夫妇共同债务,这是判断能否属于夫妇共同债务在时间上的基本标准,但婚姻关系存续时期的举债其实不都是夫妇共同债务,两者之间不该当有必定的一一对应关系。

2、举债能否用于夫妇共同生活或为夫妇共同利益。

夫妇共同债务的实质不在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妇关系存续时期,而在于夫妇共共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该举债用于夫妇共同生活。

这是判断能否属于夫妇共同债务在实质上的基本标准。

3、夫妇有举债的合意。

因为夫妇关系自己的特别性,在平时生活中,夫妇之间能够在必定程度上相互代理,这些代理行为是债权人对夫

妻拥有举债合意确信的基础,可是债权人不得滥用夫妇代理的合理性。

假如债权人能够供给凭证证明非举债一方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另一方的举债后,未向债权人表示异议的,应当认定为夫妇拥有举债的合意,而无需非举债一方的明确追认。

这是判断能否属于夫妇共

同债务在实质上的补

充标准。

该13万元债务虽发生在夫妇关系存续时期,但二人早已于

2009年

8月分居,且被申请人陈武杰无任何凭证证明此借款用于夫妇共同生活或为夫妇共同利益及施、宋二人有举债的合意。

(三)再审法院查明事实却未表露实情

再审法院在审察中已查明,据宋李福称13万借款是用于去澳门赌博,

借条是过后补写。

但向丽水市公安局进出境管理局调取个人进出境

记录后,却查明,2009年1月1日到现在宋无进出境记录。

接到

(2014)丽缙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后,宋自行向丽水市公安局

进出境管理局调取进出境记录信息,其于2010年8月8~15日从拱

北进出境记录赫然在目。

再经查陈武杰也于同样的时间地址出境前去澳门。

个人尚且能在独一的丽水市公安局进出境管理局查得其个

人的进出境记录信息,而堂堂缙云县人民法院又怎么会“查明,2009

年1月1日到现在宋李福无进出境记录”呢?

其目的、其意图只有经方法官知道!

因为隐瞒了进出境记录实情,直接致使被驳回再审申请!

 

四、原一裁决合用法律不妥,伤害申请人的权益

(一)一审讯决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第二十四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妇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妇共同债务办理。

但夫妇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

或许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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