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2160507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3.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docx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

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

(试    行)

 

目          录

 

一、前    言

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报告编写纲要

三、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

1.总   则

2.一般规定

2.1地质遗迹景观

2.2地质遗迹分级标准

2.3地质旅游资源类型

2.4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

2.5地区旅游资源综合调查与评价

3.总体规划布局

3.1总体规划布局的基本原则

3.2地质公园区划

3.3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评定

3.4旅游景点与景区规划

3.5旅游路线规划

4.地质遗迹景观保护规划

4.1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划

4.2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的分级

5.专题规划

5.1游览设施规划

5.2基础工程规划

5.3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5.4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5.5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5.6分期发展规划

 

 

 

 

 

 

 

 

 

 

 

一、前   言

地质公园(Geopark)是以具有特殊的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优雅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址景观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历史和文化价值;以地质遗迹保护,支持当地经济、文化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浏览、度假休息、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

同时也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

地质遗迹景观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动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重要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遗迹资源比较丰富,分布地域广阔,种类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

为了更不效地保护地质遗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大会决定“建立具有特殊地质特色的全球地质景区网络”,156次执行局会议为了贯彻这一决定,决议启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计划(UNESCO Geopark Program)。

选择地质上有特色,同时兼顾景观优美,有一定历史文化内涵的地质遗址(区、点)建立地质公园,以期建立全球地质公园网,将景观、人文历史紧密结合,强调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强调地质公园的开发与生产资料教育紧密结合,强调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地质研究紧密结合,强调地质公园的发展与当地民众就业特别是残疾人就业紧密结合,强调为了保护地质遗迹应重视开发,以开发来促进保护。

为此,UNESCO建立了世界地质公园计划秘书处、世界地质公园咨询委员会及世界地质公园专家小组,开展可行性研究,制定计划方案和实施指南。

我国被选为首批世界地质公园试点国。

我国早在1985年就提出建立国家地质公园的设想。

把它作为地质自然保护区的一特殊类型。

国土资源部组建后,部领导高度重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1999年12月国土资源部在山东威海市召开了“全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工作会议”,孙文盛副部长亲自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

会上讨论了2000-2010年“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在规划中重新提出了建立国家地质公园的设想。

此举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中国代表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决定成立国家地质公园领导小组。

负责地质公园建设等重大政策决策、审批等。

下设国家地质公园办公室,挂靠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拟定有关的地质公园法规、规划,组织实施地质公园建设日常工作。

为了指导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工作,兹编制“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工作指南”。

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报告编写纲要

1.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报告。

由规划报告书、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2.总体规划报告书编写提纲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节   自然地理概况

第二节   社会经济概况

第三节   历史沿革

第四节   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

第二章   地质景观资源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第一节   区域地质概况

第二节   区域旅游地学资源

第三节   地质遗迹景观

第四节   地质旅游资源评价

第五节   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第三章   总体规划依据和原则

第一节   总体规划依据

第二节   总体规划原则

第四章   总体布局

第一节   地质公园性质

第二节   地质公园范围

第三节   总体布局

第五章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第一节   环境容量

第二节   游客规模

第六章   地质生产资料教育游览线路规划

第一节   景点规划

第二节   旅游线路规划

第七章   保护工程规划

第一节   地质遗迹景观保护

第二节   其它资源保护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安全、卫生工程

第八章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第一节   餐饮与住宿

第二节   科普娱乐

第三节   购物(地质工艺品)

第四节   医疗与地学保健

第五节   导游标志

第九章   基础设施工程规划

第一节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三节   排水工程规划

第四节   供电工程规划

第五节   供热工程规划

第六节   通信广播电视工程规划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人员编制

第十一章   投资概算与开发建设顺序

第一节   概算依据

第二节   投资概算

第三节   资金筹措

第四节   开发建设顺序

第十二章   效益评价

第一节   经济效益评价

第二节   生态效益评价

第三节   社会效益评价

3.总体规划图件

(1)区域地质图(1/10万-1/20万)

(2)区域综合旅游资源分布图(1/5-1/20万)

(3)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图(1/5万-1/20万)

(4)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1/5万-1/20万)

(5)主要地质旅游景区(点)规划图(1/1000万-1/1万)

(6)地质公园基础建设规划图(1/5万-1/20万)

4.附件

(1)地质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2)有关会议纪要和协议文件

(3)地质旅游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三、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

1.总   则

1.1    为适应地质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工作指南。

1.2   本规划工作指南适用于全国新建和改建的地质公园及其它以地质地貌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的总体规划编制。

1.3   本规划工作指南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原地矿部1995年21号令《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世界地质公园工作指南”等有关法规与规定。

1.4   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应以独特的地质地貌与地质遗迹景观资源为主体,充分利用各种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保健疗养、科学研究、教育普及、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地质旅游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

1.5   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地质公园应以地质遗迹景观和地质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科学情趣、山野风韵观光和保健旅游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域特色的科学公园。

(2)以保护地质遗迹景观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的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它地质灾害,坚持可持续发展。

(3)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依据地质等自然景观资源与人文旅游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以旅游市场为导向,总体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切实注重发展经济的实效。

(4)要协调处理好景区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景区开发建设与社会需求的关系,努力创造一个风景优美、设施完善、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旅游观光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地质公园。

1.6   地质公园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地质公园,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详细规划。

1.7   通过规划与分析对比,地质公园可分为县市级、省级、国家级和世界级四个级别,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地质公园(20km2以下)、中型地质公园(21-100km2)、大型地质公园(101-500km2)、特大型地质公园(500km2以下)。

1.8   地质公园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1.9   地质公园规划除执行本规划工作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   地质遗迹景观包括:

(原地矿部第21号令)

(1)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部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2)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和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3)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4)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5)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6)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7)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2.2   地质遗迹分级标准:

2.2.1   国家级:

(1)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2)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3)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2.2.2   省级:

(1)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2)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3)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2.2.3   县级:

(1)在本县的范围内具用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2)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3.   总体规划布局

3.1   总体规划布局的基本原则:

(1)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3)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地质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4)在充分分析各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5)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3.2   地质公园区划

3.2.1   根据地质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3.2.2   生态保护区。

保护地质遗迹及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持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地区。

3.2.3   特别景观区。

具有独特的地质遗迹景观和自然、人文景观的地区。

3.2.4    史迹保存区。

地质遗迹与历史遗迹需要特别突出保护的地区。

3.2.5   地质游览区:

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

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3.2.6   野营区:

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模拟野外地质科考调查生活区。

3.2.7   休、疗养区:

利用特殊的地质条件与自然环境和资源,为游客提供较长时期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3.2.8   游乐区:

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地质公园,为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3.2.9   接待服务区:

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3.2.10   生产经营区:

从事石材生产、矿产开发等非地质旅游业的各种生产活动区。

3.2.11   行政管理区:

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

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厅、仓库、车库、停车场等。

3.2.12   居民生活区:

为地质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体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

3.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评定

3.3.1   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

(1)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护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2)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3.3.2   环境容量测算

(1)应分别按景区、景点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公园年环境容量。

(2)环境容量一般采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种测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选用或综合运用。

3.3.3   游客容量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点、景公园换算日、年游客容量。

3.3.4   根据地质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建成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度,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3.4   旅游景点与景区规划

3.4.1   突出地质公园主题,从公园整体到局部都应围绕公园主题安排。

3.4.2   景点必须以地质自然景观为主,突出科技情趣、自然野味,以人文景观做必要的点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除特殊功能需要外,景区内不宜设置大型人造景点。

如必需设置时,应以不破坏自然景观与总体相协调为前提条件。

3.4.3   静态空间布局与动态序列布局紧密结合,处理好动与静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

3.4.4   景点的连续序列布局应沿山势、河流水系、道路、疏林、草地等自然地形、地物设置展开。

正确运用“断续”、“起伏曲折”、“反复”、“空间开合”等手法,构成多样统一的鲜明连续风景节奏。

3.4.5   景点命名

(1)要突出科学普及的特点,深入浅出,并保持地质科学内容的严缜性。

(2)高度概括景色特点,主题恰如其分,充分提示景观的科学内涵与自然美学精髓。

(3)雅俗共赏,应满足各层次多数游人游览需要。

不得单纯艺术追求、片面标新立异、古辟、抽象、令人费解。

(4)具有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能启迪游人的探索自然和游赏兴趣。

(5)景名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善结合。

3.5   旅游线路规划

3.5.1   旅游线路规划:

(1)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游览内容.

(2)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

(3)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

(4)使游人能感受到利用地质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

(5)有利于地质公园景观资源和环境保护。

(6)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行、食、住、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

3.5.2   游览方式的选择,应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自然条件,充分体现景点的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选择陆游、水游、空游、地下游览等多种方式。

4.   地质遗迹景观保护规划

4.1   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划。

保护区划应包括查清需保护的地质遗迹景观资源,明确保护的具体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景观保护的区划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景观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4.1.1 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排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4.1.2   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地质遗迹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4.1.3   史迹保护区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4.1.4   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析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

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4.1.5   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四类保护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4.2   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的分级

保护区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   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为特级保护区。

(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4.2.2   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2)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的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4.2.3   二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

(2)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2.4 三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为三级保护区。

(2)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4.3 保护规划应依据本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遗迹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

5.   专题规划

5.1   游览设施规划

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游人与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游览设施配置与直接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游览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

5.2   基础工程规划

地质公园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同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地质旅游景观和风景环境;

(3)要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对需要安排的各项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对于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其规划,应进行专项景观论证、生态与环境敏感分析,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3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凡含有居民点的地质公园,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地质公园,必须编制居民社会系统规划。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点性质、职能、动因特征和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等内容。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

(2)建议合理的居民点或居民点系统;

(3)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向。

5.4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地质公园特征的经济运行条件。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经济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5.5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5.5.1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平衡表等内容。

5.5.2   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5.5.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5.5.4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5.5.5   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保护风景游赏土、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5.6   分期发展规划

5.6.1   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分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第一期或近期规划:

5年以内;

(2)第二期或远期规划:

5-20年;

(3)第三期或远景规划:

大于20年。

5.6.2   在安排每一期的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时,应兼顾地质遗迹景观保护、风景观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地质公园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5.6.3   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5.6.4   远期发展规划的目标应使风景区各项规划内容初具规模。

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投资框算、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5.6.5   远景规划的目标应提出地质公园规模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和目标。

5.6.6   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景观保护、游览设施、居民社会四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护措施所需的投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小学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