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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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一航局三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和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年金,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协商和自愿的原则:
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集体协商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本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三)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
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
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考虑员工的职级(职称、技能等级)、特殊贡献和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性。
(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
由中交股份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办法。
第二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并完成一航局有限公司下达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时,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当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或停业等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待经济状态好转并开始盈利后,恢复缴费义务。
(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公司以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参加年金制度的核算单位。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2005年12月31日后企业在岗职工及内退、待岗、医疗期和经组织派出借调到公司以外的人员。
其他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005年12月31日以后调离本公司的人员(不含局内调动的)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职工可以自愿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一)试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且为公司服务时间超过1年的或由公司外部调入的急需人才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在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七条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职工在加入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时,须填写《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职工个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账户管理人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职工应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一)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三)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含出国出境定居);
(四)职工个人申请要求退出年金计划的。
因各种原因申请要求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应填写《个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退出期间不享受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补记。
第九条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享有领取或转移企业年金职工个人账户归属金额的权利;
(二)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条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具有如下义务:
(一)授权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二)授权公司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由中交股份统一选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按国家及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比例在成本和福利费中列支;个人缴费由公司从职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缴费基数
企业总体缴费基数由一航局有限公司按年度核定,一般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最高限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公司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报一航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为了解决过渡期补偿问题,在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初期,公司企业缴费比例经一航局批准可暂按8.33%实行,随着年金计划的运转及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状况,企业缴费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8.33%,最低为1%。
首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今后个人的缴费比例可根据职工的收入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
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核定及调整日期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核定及调整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即每年的7月至次年6月的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该年的7月1日核定额。
第十六条缴费时间及划款方式
(一)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按月缴纳;
(二)公司将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专户。
第五章企业年金的分配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的分配.
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缴费过渡期,实行过渡期补偿缴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补偿缴费一部分作为过渡期内“中人”的工龄补偿,另一部分作为2005年12月31日以后“中人”退休的统筹外补偿缴费(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
对实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除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之外,企业不再为其发放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性费用。
注:
“老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时已经退休的人员;
“中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前参加工作,年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
“新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在过渡期内,企业缴费按三部分进行分配:
即基本缴费、补偿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
企业缴费=基本缴费+补偿缴费+特殊贡献缴费;
基本缴费分配给全体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
补偿缴费(由工龄补偿和统筹外补偿两部分组成)用于补偿过渡期内“中人”职工的待遇差;
特殊贡献缴费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职工进行奖励。
企业缴费部分首先用于补偿缴费(其中补偿缴费中首先用于统筹外补偿,其余用于工龄补偿),其余部分用于基本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
企业缴费分配比例每年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报批准后实施。
在实行企业年金初期,如企业缴费比例设定为8.33%时,原则上基本缴费为4%,补偿缴费为4%(统筹外补偿比例为2%,工龄补偿比例为2%),特殊贡献缴费为0.33%。
在过渡期后,不再进行补偿缴费,补偿缴费并入基本缴费。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
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采取系数法,分配系数按照职工的岗位职级和职称(技能)等级两个因素综合计算,职工的实际聘任岗位职级、职称(技能)等级以当年6月30日的时点确定,对新加入企业年金的职工,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时点确定。
(一)岗位职级系数:
按一航局现行岗薪工资标准(一航局[2000]17号文件)中所对应的薪级确定。
名称职务薪级
管理与技术岗位
生产与服务岗位
船员岗位
职级系数
三级
正处职
4
四级
副处职
3.2
五级
正高级
六级
正科职
1.8
七级
副科职一级主管A副高级
一类岗
1.5
八级
二级主管副高级B、A中级
高级技师
二类岗
1.2
九级
一级业务员B
中级
技师
三类岗
1.1
十级
中级C
一类岗
四类岗
0.9
十一级
二级业务员助级
二类岗
五类岗
0.8
十二级
三级业务员员级
三类岗
六类岗
0.7
十三级
办事员
四类岗
七类岗
0.6
十四级.
五类岗
0.6
(二)职称(技能)等级系数:
按公司所聘职称(技能)等级确定。
序号
职称(技能)等级
职称(技能)等级系数
1
正高级职称
0.3
2
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0.25
3
中级职称、技师
0.2
4
助级职称、高级工
0.15
5
员级职称、中级工
0.1
6
初级工
0.05
7
未取得职称(技能)等级
0
其中:
1、内退、待岗、医疗期人员的岗位职级系数和职称(技能)等级系数按其办理内退、待岗、医疗期手续时的岗位职级、职称(技能)等级确定;对未参加套改岗位职级的内退、待岗、医疗期人员的岗位职级系数按十四级岗位职级系数确定。
2、对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职工,经组织部门确认后,可享受原岗位职级系数待遇。
3、对具备高级技师、技师资格并在聘任期内的职工分别按八级、九级系数确定;
4、对获得相应等级职称(技能)资格但未被企业聘任的在岗职工,按实际聘任的等级职称(技能)系数执行;
5、由公司派出(借调)到公司以外企业的职工,经公司批
准,可对照岗位职级系数表和职称(技能)系数表,享受相应岗位职级系数和职称(技能)系数待遇。
第十九条企业补偿缴费的分配
(一)企业按下列标准对“中人”进行退休后统筹外补偿:
退休年份
每人统筹外补偿月领取额
备注
2006年
80元
2007年
70元
2008年
元60
年2009
50元
2010年
元40
年2011
30元
年2012
20元
2013年
10元
2014年
0
(二)企业按下列标准对“中人”职工进行工龄缴费补偿:
“中人”职工工龄计算按局《一航局岗位薪级工资制试行办法》(中港一航局字〔2000〕17号)第八条第一款年功工资计算工龄规定执行,按自然年计算;从社会上招收的各类专业人员,养老保险已转移到公司的,工龄按规定连续计算,未转移到公司的,工龄从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时起计算。
工龄系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龄年限
职工工龄系数
备注
—9年1
0.005
累计工龄乘0.005
1910—年
0.01
累计工龄乘0.01
—2029年
0.02
累计工龄乘0.02
年以上30
0.04
累计工龄乘0.04
第二十条特殊贡献缴费的分配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企业特殊贡献缴费基金的多少,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
奖励的范围、标准等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一航局有限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企业年金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特殊奖励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在过渡期内,企业为“中人”退休职工支付的统筹外补偿费用划入企业公共帐户,不属职工个人资产。
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帐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当期缴费累积年限和职工个人在公司的服务年限逐年按比例归属职工个人,直至100%完全归属,具体归属规则如下: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
归属比例
1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
20%
年1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2
40%
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3年2
60%
年43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
80%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4年
100%
企业缴费的归属期按年滚动计算,即当职工在企业服务期年时全部归属职工个5间,第一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年时全部归属职工个6人,第二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人,依次类推。
其个人账户下的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第二十四条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一)保险待遇的;
(二)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三)出境定居的;(四)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五)因组织调动离开公司的。
个人帐户下未归属的企业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二十五条
全部划归企业年金的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不归属职工个人,公共帐户。
(一)职工因违法违纪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该职工的个人帐户下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
第七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由具备资格(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账户管理人为公司开设企业公共帐户和参加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企业公共帐户用于归集企业缴纳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职工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
企业划入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三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分别计入企业公共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的转移
(一)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则个人帐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如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须填写《离职人员企业年金代管协议》,其个人帐户可在本企业继续保留,期间的个人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并从个人帐户中代扣代缴。
(二)对暂停交纳企业年金的职工,在停止缴费期间,其个人帐户可在本企业继续保留。
因上述原因在本企业保留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关系的,待其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三)职工如需转移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应填写企业年金转移申请表,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进行相关账户转移操作。
第三十二条职工个人帐户的注销
(一)职工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职工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二)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
第八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三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年金:
(一)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三)出境定居的;
第三十四条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企业年金待遇按职工个人账户累计额计发。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原则上应采取按月领取的方式(特殊情况经公司或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
即由职工本人提出领取方式申请,须填写《职工企业年金领取申请书》,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由职工个人(或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须填写《职工企业年金领取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应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受益人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填写《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中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上级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受托人及其他企业年金管理人的沟通协调,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企业年金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职工通过公司委托中交股份与受托人签订规范的受托管理合同,并委托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相关管理合
同。
第三十八条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一)受托费:
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实施细则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账户管理费:
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实施细则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实施细则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中交股份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受中交一航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章风险管控
第四十条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在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第四十二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规定定期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在受托管理合同与其他管理合同中明确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安全性。
第四十四条职工通过中交股份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受托人与其它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修改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一)半数以上职工或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修改;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三)本实施细则的某些条款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第四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实施细则终止:
(一)企业破产;
(二)本实施细则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
(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实施细则无法继续实施。
本实施细则终止时,已经建立的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企业公共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仍然有效,账户金额不受影响,其具体管理将服从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应按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送中交一航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职工对本实施细则产生异议或争议时,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职工可通过工会、人力资源部向上一级年金管理委员会反映,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日起开始实施1年20061月本实施细则自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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