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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

内容提要

在一个分工的社会生产体系中,人们之间发生的交易关系实际上具有两类性质:

一是整合不同的个别活动,使社会成员成为一个整体共同实现社会生产的协作;二是实现个别社会成员获取生产成果的分配性交易。

相应地,存在规范、协调这两种不同交易关系的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

已有的制度变迁理论,并未有意识地展开分析经济制度的这两种不同的功能,因而不能说明两者的互动关系以及它们在经济制度的均衡和变迁中的作用。

在马克思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基础上,本文试图通过对交易关系和经济制度的上述细分,说明制度均衡与失衡,不仅依存于决定制度的其他外部条件,还决定于经济制度内部生产制度与分配制度的相互关系。

只有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相互兼容,经济制度的均衡才有现实性。

关键词:

分工、交易、产权、制度

一、分工和交易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一定范围内人们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占有自然的过程。

社会的生产或生产的社会性,意味着任何孤立的个人(如荒岛上的鲁滨逊)都不可能独自从事真正意义的生产和再生产,运用自然获取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产品。

“我们越是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

”(马克思,1858,中文版,1976,P.194)在这个社会生产体系中,个人只是以其特定的方式从事具体的、特殊的活动,完成整个社会生产体系不同环节或不同职能的工作。

这种社会生产中的具体活动,也就是分工。

“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

”(马克思,中文版,1972,V.1,P.36)或者说主要是由性别和年龄差别,即纯生理基础产生的一种“自然分工”(马克思,中文版,1975,V.1,P.389-390)。

随着生产的扩大,包括劳动者的体能、受教育程度、劳动技能与熟练程度的增进,生产资料或劳动工具的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信息传输及处理水平的提高,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人们不再局限于由自然禀赋、偶然性形成的自然分工关系,开始有意识地基于个人的禀赋特点、生活环境或资源的可获性,并且根据他人或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训练形成各种技能和专业知识,不断超越劳动和其它资源的自然结合方式,在更为广阔的空间选择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

由此出现了有意识的、真正的社会性分工,分工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扩展。

  分工的发展,有力地改善了人类运用资源的能力,从而带来社会生产的规模报酬递增。

可以这样说,生产力的进步,生产的增长,都直接来自分工的扩展和深化。

分工与生产力的这种关系,早在两百多年前就由亚当·斯密作过精彩的论述,“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

”(斯密,1776,1981中译本,P.5)

  分工意味着个人必须与他人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并通过这种联系或关系相互交换其活动或活动产品,克服个人自身的局限性,将其特殊的、具体的活动转化为对他人、对社会有用的活动,共同实现社会的生产。

“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

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

”(马克思,中文版,1972,V.1,P.362)同时,个人也通过这种关系换取他人活动成果,实现自己的利益。

人们之间发生的这种相互关系,马克思称之为“生产关系”。

而康芒斯把它概括为“交易(interaction)”。

  1、协作

  人类最初是基于各自的自然禀赋从事特定的活动,“自然地”占有自然。

因此在逻辑上,自然分工应先于交易。

但交易又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分工的起点和条件。

因为没有交易,个人不与他人发生交互关系,孤立的个人活动就只是他自己的事情,并不能成为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

只是通过“交易”这样一个社会过程,个人活动才会转化为对他人、对社会有意义的活动或社会活动,成为社会生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进而,通过交换个人特殊的、具体的活动,人们才能有意识地根据他人、社会的需要,选择劳动与其他资源的不同结合方式,对“自然”存在或“自然”配置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或重新组合,以“社会性分工”取代在自然禀赋、偶然性基础之上形成的“自然分工”。

  从社会生产的意义上,交易首先是协调业已存在的分工体系中的不同行为,配置资源。

这种直接从属于生产,从属于人类对自然的共同占有和运用的交易关系或交易,本文称为“生产性交易”、“协作”或“配置关系”。

协作虽然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本质上是一种调节人与自然的技术性关系,即人类通过交互活动,相互协调,作为一个整体共同面对自然,从事生产的关系。

这种直接从属于生产的交易,马克思也经常称为“生产方式”。

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配置资源。

人们可以进行直接的劳动交换,也可以以劳动产品为中介间接交换劳动;人们可以自发地协作和配置资源,也可能在统一协调、指挥下协作和配置资源,从而形成不同的“协作方式”或“资源配置方式”。

  2、利益关系

  生产和交易,首先是生命个体行为。

而任何一个生命个体,都有自我生存和延续的本能,需要获取相应的物质资料。

对物质资料的这种自然的或本能的需要,构成了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利益。

正是这种原始的利益,推动人们从事生产和交易,与他人共同实现对自然的占有。

但是,在个人行为通过交易被整合为社会行为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个人利益的实现往往不能直接基于对其自然产品的占有,而首先必须通过交易,将自己的特定活动转化为社会的活动,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进而,再通过交易实现劳动成果的互换,参与社会生产成果或社会产品的分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这样,交易就不仅仅是人类在分工体系中共同占有自然的行为,同时也是个人获取利益的过程。

“交易”不仅配置资源,协调人们的生产行为,而且也调节个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产品的分配。

通过交易,个人的“自然”利益转化为了“社会性”利益,即利益只有在社会中,由社会所规定,并通过社会才具有现实性。

这种旨在调节参与者利益,为获取生产成果而发生的交易关系或交易,本文称为“利益性交易”、“利益关系”或“分配关系”。

正如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来组织社会生产,人们也可以基于不同的利益关系,以不同的分配方式进行社会产品的分配,实现各自的利益。

例如人们可以建立平等、互利的利益关系,在自愿协商和谈判的基础上确立生产成果在各交易主体间的分配份额;也可以由一个统一的分配中心,根据个人需要或对生产的贡献分配产品。

(三)交易收益和交易费用

  生产性交易(协作)是对既存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

通过协作,社会生产得以进行。

生产性交易的这种作用,也可以看作是交易带来的好处或“交易收益”。

一个有效的协作或资源配置方式,能够构造出合理的分工体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分工的扩展和深化,因而也是最大化交易收益的方式。

这时,各种具体的、特殊的活动都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活动;并且任何产品都在最佳要素组合条件下被生产,从而获得既存技术约束下最小资源耗费的生产。

在其经典性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1960,中文版,1990)证明了,如果交易是没有费用的,交易能够充分展开,人们就可以通过不断地、反复地交易,进行资源的重组或重新配置,最终总是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事实上,交易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产生着相应的“交易费用”,即人们发生相互关系或交互活动所耗费的包括时间在内的资源。

  当我们把交易划分为协作和分配这两类活动时,交易费用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协作费用和分配费用。

协作费用也是资源配置费用,即为协调处于分工体系中的不同个人活动,或将个人活动整合为社会生产活动的费用。

为了实现有效的交易,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了解他人或社会需要,了解现存技术约束下提供各类产品的生产函数,从而才有可能进行优化的资源配置。

而分配费用则是调节利益关系的费用,它最主要的是计量交易物所包含的劳动或其他资源的费用,在一定的条件下,计量交易物所包含的资源投入是形成有效激励-约束的前提。

张五常(1969)指出,“交易费用的存在至少有三个可以预知的效应:

第一,它们会减少交易量,因而会损害资产的经济专门化与资源的利用;第二,它们可能会影响资源使用的边际等式和使用资源的密集度;第三,它们影响合约安排的选择。

”(P.140-141)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可能进行反复不断的交易,人们只能在交易增进的利益大于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才会继续进行交易。

交易费用成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约束条件。

当一种交易类型的交易费用过高,交易受到限制,资源的重组和重新配置就难以顺利进行,也就难以实现合理的分工及合理的利益分配,分工的深化和扩展也受到限制。

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绝对的资源帕累托最优配置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而至多只能是交易费用约束下的资源配置“优化”,这意味着资源重新配置带来的交易收益与交易费用在边际上的一致。

二.产权与制度

交易有多种类型,如康芒斯就将其概括为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配额的交易。

不同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交易按不同的规则进行,交易各方受到的约束不同。

这些用以规范交易,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或规则,就构成了制度。

按康芒斯的说法,制度在于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做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以此实现集体行动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康芒斯,1937,中文版1962,P.89)。

而诺思则将其作了更一般性地概括,“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立的一些制约。

”(诺思,1990,中文版,1994,P.3)

(一)产权与制度

  规范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或交易行为,是通过界定人们对相关物的权利或产权实现的。

产权或所有权是对财产的权利,或基于财产的权利。

作为产权的客体,“财产”必然是能够对象化、客体化的“物”。

因此,产权首先、并直接表现为一种“物”权,即权利主体对物拥有的权利。

所以,产权经常被描述为经济主体相对于某物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以及由此获益或受损的权利。

  佩约维奇(Pejovich,S.1990)把这些权利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使用属于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资产的权利,统称使用权;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包括从自己所有的资产上取得收益和租用他人资产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统称收益权;三是变化资产的形式和本质的权利,即处置权;四是全部让渡或部分让渡资产的权利,即交易权(P.27─28)。

在本文中,上述这些权利被划分为两类权利,即相对于物的行为权力(控制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利。

对特定物(资源)的行为权力,指人们可以对该物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能否占有、使用以及处置该物。

这些行为权力也往往被概括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权。

而收益权则规定了人们如何通过相应行为去获取收益及承担损失,“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中文版,1991,P.166),如居住房屋带来的舒适、避免野外生活的不便或出租房屋获取租金的权利。

  作为一种经济权利,人们对物的占有、支配等是为了通过这些行为获得相应的收益。

居住房屋,是要避免野外生活的不便,出租或出售房屋,是要获取租金或房价。

如果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对物的行为权力至少在经济学上就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刘诗白教授认为收益权相应于行为权力,是更为本质的权利,“财产权的核心是利得权”(刘诗白,1993,P.75)。

  产权主体的行为或利益之所以是权利,是因为这种行为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被他人或社会所接受。

社会的认可既可以由道德、习俗、惯例等表达,也可以由法律、法令、规章、条例、合约等方式表示。

在后一种情况下,产权就成为一种由国家强制执行的法权。

当人们相对于物的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权利,它就具有了规则的意义。

人们发生相对于该物的相互关系或交易关系时,必须遵从这些规则。

如当某一幢住房的支配权和处置权被排他性地界定给了特定的个人A,A就获得了排他性使用和处置该住房的权利,其他个人或集团要想在该房屋居住,则必须通过如购买、租用或其他方式,征得该产权主体的同意或认可,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成本。

反之,如果其他主体,如B排他性地拥有该资源产权,则A也只有在该资源产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如果该住宅被界定为A和B的共同财产,则他们都有权利使用这幢住宅,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但任何个人都不能转让他的权利。

可见,关于这幢住房的不同产权安排,构造了人们相对于该住房的不同交易规则,形成了不同的交易关系。

在给定产权安排时,人们只能遵从这些规则发生相互的交易关系,否则就要承担侵权或违反规则的成本。

  所以产权虽然直接表现为物权,但本质上规定的是人们相对于物的交易规则,或人与人之间相对于特定物的交易关系(菲吕博腾和佩约维奇,1972)。

在这个意义上,产权与经济制度是同义的,产权构成了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

受交易规则或制度约束,人们只能以特定的方式与他人发生关系,以特定的交易方式配置资源和分配产品。

所以“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准确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诺思,1981,P.225)当人们都按一定的准则行为时,也就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人们可以基于这种稳定的预期发生有序的交易,从而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交易费用,便利交易的进行(德姆塞茨,1994)。

  制度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因此,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地方不需要制度,例如荒岛上的鲁滨逊就不需要制度,但星期五来了之后,就要有制度规范他和星期五之间的行为。

因此,经济制度根源于生产的社会性。

制度的最终作用,在于保证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对自然的占有或社会的生产,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合作利益。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芒斯将制度视为“集体行动对个人行为的控制”。

(二)生产制度与分配制度

  基于对行为权和收益权的划分,经济制度也可以在理论上划分为规范人们协作关系的生产制度和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分配制度。

或者说,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经济制度。

  1.生产制度

  生产制度可以视为在分工条件下,或为了实现分工的生产,协调人们协作关系,进行资源配置的一套规则。

生产制度的核心,是对相关资源的行为权力,即资源或财产的支配、控制和处置权的初始界定。

  行为权利的初始界定,也就是马克思讲的生产条件的分配。

这种分配通过规定相关主体相应于特定资源(财产)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何种方式去做,界定不同主体与资源的初始结合方式,确定各个主体在分工体系中的初始位置或资源的初始配置状态。

由于人们只能在他对资源的初始权利所限定的范围内与他人发生关系,进行交易,因此,行为权利的初始界定规定了个人与他人发生协作关系的方式,即人们以什么样的方式结合,共同实现社会的生产。

行为权利的初始界定,构造了规范协作关系或资源配置方式的规则,这些规则形成了生产制度。

  2.分配制度

  广义的分配,包括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

生产条件的分配实际上也就是行为权力、或资源的支配和控制权的初始界定,它是生产制度的基础。

而分配制度所要讨论的则是利益的分配,即不同社会成员如何获取利益及承担损失,生产成果如何在他们之间分割。

  分配制度是基于人们的收益权形成的获取利益及承担损失的规则。

收益权的界定,规定了人们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获取收益,应该为哪些行为承担损失。

个人是在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基础上,直接作用于资源获取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通过自愿、互利性地交换获取利益;或是在共同拥有资源收益权的基础上,经由一个统一的分配中心,根据个人需要或个人对生产的贡献对生产成果进行分配。

不同的分配制度,规定了人们相互间利益关系,通过这种关系,人们获取各自的利益并承担损失。

分配制度要解决的不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如何面对自然的问题,而是不同的个人或集团实现对生产成果的占有问题。

个人使自己处于社会分工体系的特定环节,运用所支配、所控制的资源与他人发生相互关系,共同面对自然,从事生产,最终是为了通过这种关系或活动获取相应的利益。

或者说,人们只是基于一定的利益预期,才会与他人发生相互关系,与他人交易,实现对自然的共同占有。

对个人而言,生产及交换活动只不过是个人获取利益的手段,分配制度才更具实质性意义,它形成激励和约束个人行为的机制。

三.制度的均衡与变迁

制度均衡指人们满足于既存制度安排,因而无意改变这个制度的状态。

经济制度是否均衡,一方面取决于生产制度所构造的资源配置方式能否实现有效的协作、合理配置资源,从而使协作收益或协作费用最小化,人们不能获利于生产制度的创新;另一方面,取决于分配制度所构造的利益关系能否被普遍接受,或者说,是否存在改变现存分配制度的净收益。

进而,还依存于生产制度与分配制度、以及资源配置方式与利益分配方式是否兼容。

(一)制度的均衡

1.生产制度的选择

界定相关主体对资源的行为权力,形成一种生产制度,是要由此构造相应的协作关系或资源配置方式。

而选择特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最终是为了调节分工、配置资源。

所以,分工是协作的出发点,它限定了协作的内容、形式、深度和广度。

分工也是协作的归宿,因为协作的最终目的在于调节、整合分散的个人活动,实现分工的生产。

首先,分工的广度决定了协作的范围。

当完整的生产过程由相对独立家庭(家族)进行,分工被限定于家庭(家族)内部,则协作关系也被限定于家庭(家族)。

如果分工扩展到不同家庭之间,扩展到全社会甚至全世界,协作关系也就需要随之扩展;其次,能够交易或构成协作内容的,只是在既存分工体系中存在的不同活动或活动成果。

如果分工只限于直接生产过程,在共同生产同一产品的过程中不同的个人承担不同的职能,则需要协调的只是不同个人的劳动;而产品的生产由分散的、相对独立的生产者进行时,就需要建立基于产品交换的协作关系。

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之前,交换的内容只能是渔猎活动或渔猎产品。

而在农业出现之后,才有了农产品与畜牧产品间的交换。

随着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交换才会发生;最后,一个社会能够以什么方式交易,或说以什么方式协调分工关系,配置资源,也决定于分工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正是由于运输手段,信息传输、处理技术的进步,以及运输业、通讯及信息产业、银行、保险等行业等的相应发展,交易的广度和深度才得以扩展,人们才有可能从小规模的物物交换发展到全球性的大规模商品交换。

生产的技术条件及分工,在技术上限定了资源配置方式的选择集,也就限定了生产制度的选择集。

然而生产制度及协作方式的选择并不是唯一的。

在所限定的选择集内,仍然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选择。

如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社会大生产条件下,物物交换、市场交易和计划交易都可能存在。

但是,在给定的分工水平,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会产生不同的协作成本,但最优协作方式只能是唯一的。

这种优化的协作方式,必然是与现存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分工状态相互适应、相互兼容,从而是给定协作收益条件下协作费用最低的协作方式。

2.分配制度的选择

如果说,生产制度在于构造相应的协作关系,以实现人们对自然的共同占有。

那么,分配制度所要构造的利益关系,则从属于生命个体生存、延续,以及自我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的个人目标。

出于这种自利的动机,每个社会成员都总是力求获取更多的社会产品,实现更大的利益。

在给定社会总产出的条件下,力求占有更大的分配份额。

因此,如果说协作方式的选择更多地体现着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共性,那么分配方式的选择则表现出更多的个别性。

分配关系的选择,往往是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集团或阶级相互冲突和妥协的结果。

但在这种长期的冲突和妥协中,一个社会逐渐会形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有关收入分配的正义、公平等价值准则,并成为一个社会主流文化或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并限定一个社会分配制度及分配关系的选择集。

3.经济制度的均衡

一个正常运行的经济,其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由它们所构造资源配置方式和分配方式必然是相互兼容的。

我们不能想象,在以市场方式配置资源的经济中,由一个统一的分配中心进行产品的分配。

同样,也不可想象,存在统一的生产计划,却由市场进行利益的分配。

给定的协作方式如果不能与既存的利益关系兼容,就不能有效地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形成相关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从而基于这种协作关系实现社会的生产。

同样,个人对产品的占有或个人利益的实现,必须以产品被生产出来,或说社会生产正常进行为前提。

给定的利益分配关系如果不能与既存的协作关系兼容,社会不能有效协调社会生产不同环节、不同职能的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但是,生产制度与分配制度分别构造的是交易关系的不同侧面,实现着不同的目的。

它们可能基于不同的原则、按不同的方式被构造出来,因此,生产制度与分配制度并不必然是一致的,从而导致经济制度本身的内在矛盾和冲突。

(二)制度的失衡与变迁

制度的失衡,即可能来自分工的扩展要求有新的协作方式;也可能由于人们要求改变现存的利益分配关系。

1.制度的失衡

(1)由于知识的累积和技术的进步,分工的扩展和深化,现存的生产制度及相应的协作关系必然与不断变化的分工出现矛盾和冲突。

分工关系与协作关系的矛盾,可能来自技术进步、生产工具的改进(马克思);或是要素禀赋、人口、偏好等变化,它们都可能改变既存的分工关系及要素的相对稀缺性(诺思和托马斯,1973;拉坦和速水,1984,P.207-209)。

其他协作方式通过交往而形成的示范,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也会扩大协作方式的选择集,形成了对新协作方式的需要。

如从公共财产向排他性产权演变,通过外部性的内在化增进激励,以及诸如由股份公司、保险公司产生的规模经济、对风险的分散和转移,通过信息制度克服市场信息不足等带来的净收益等等。

协作方式与分工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意味着由现存生产制度所规定的协作方式不能在低费用条件下有效调节分工,推动分工的扩展或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深化、扩展,“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

”(马克思,中文版,1976,P.4)生产制度的失衡,提供了生产制度的创新空间。

(2)交易关系的发展,收入提高,其他文化的影响,也会改变人们的价值标准、伦理准则,以及人们对利益分配公平、正义的看法。

这些意识形态因素的变化,会使人们产生改变现存收益权利的分配,在新的收益权安排基础上形成新的分配制度及利益关系的要求。

此外,特定的利益集团也可能出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改变现有的利益关系及分配制度,使得某些集团能够通过新制度获取既存的外部收益。

如市场经济中的累进税、遗产税的征收,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产生重新分配现有财富的革命(哈罗德·德姆塞茨,1967,P.350;诺斯,1970,P.7;理查德·波斯纳,1977,P.10-13;诺斯和托马斯,1977,P.230;241)。

当社会普遍存在改变即存分配制度的要求时,表明现存分配制度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处于不均衡状态。

(3)生产制度的创新,要求改变既存的分配制度及相应的利益关系,从而构造与新的协作关系或资源配置方式兼容的分配方式和约束——激励机制。

当资源配置是基于个人排他性行为权利的市场方式时,只有基于排他性的利益权利,使行为主体也成为排他性收益权利主体时,才会形成对排他性待业的内在约束和激励。

而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或一种新的利益关系替代另一种利益关系,往往会使部分社会成员获利而另一些社会成员受损,呈现出制度变迁的非帕累托改善性质,受到损害的社会成员可能反对这种调整或变迁。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不能形成与所要求的与生产制度及协作方式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及利益关系,生产制度的失衡转化为生产制度与分配制度、协作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失衡。

  而改变既存的分配制度及利益关系,也会要求构造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制度及协作方式。

当人们的利益都依存于对资源的排他性收益权时,如果收益权主体不是相应资源的排他性行为主体,还必须听命于外在于他的权威机构,他的收益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

但如果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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