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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道路

7.1佛山市道路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道及其他道路交通等六类道路交通形式,各类道路设计与建设应按《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7.2城市快速路是解决城市长距离快速交通运输的交通性干道,交通组织宜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和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7.3城市主干路是解决城市各组团之间及组团内部主干交通的联系的交通性干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4城市次干路是联系主干路之间的辅助性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起到广泛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路,主要承担短距离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安排。

7.5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1的规定。

表7—1道路网规划指标

道路类别

道路网密度(km/km2)

道路红线宽度(m)

快速路

0.4~0.6

50~80

主干路

1.2~1.8

35~60

次干路

1.6~2.4

25~40

支路

3.0~6.0

12~30

7.6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大型项目的开发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查的依据。

7.7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7.8平面交叉口需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米,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

7.9机动车道数大于或等于六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米,为保证行人交通的安全,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7.10快速路、高速公路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7.11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7.12铁路和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7.13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

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7.14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的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时,天桥的桥下净高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7.15新建立交桥和人行天桥,桥梁主体须与悬挂绿化一体设计(包括种植槽、喷淋系统、排水系统等),同步施工。

桥梁的设计应考虑城市管线布置通道(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城市桥梁

7.16城市小桥断面形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

大、中桥断面形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米。

在北江、西江和东平河等主要河流修建桥梁时,应在桥头四周建设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

城市轨道交通

7.17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划相协调。

7.18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要求与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相结合,协调和处理好现状和规划的地下管线关系。

地面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60米,并与相交道路相协调;高架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40米,并与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注意城市景观设计和与环境的结合,做好环保措施。

7.19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原则上只能建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通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

国家铁路

7.20铁路干线与主干路以上城市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交形式。

铁路干线与主干路以下城市道路交叉,尽可能采用立交形式;确有困难需采用平交形式时,城市道路的铁路道口净宽应当不小于规划道路宽度,道口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公里。

7.21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公交场站

7.22公交场站包括港湾式停靠站、公交首末站、枢纽站、修理厂和综合车场等。

有关场站的规模和布局应按照《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实施。

7.23规划城市主次干路,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站。

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在城市中心区宜为500米至800米,在城市中心区以外应在800米~1000米之间。

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7.24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

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首末站可结合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对外交通的站场综合设置。

停车场(库)

7.25新建建筑,必须按附表7—2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扩建、改建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附表7—2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表7—2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标准

车位数

(自行车)

住宅

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

≥0.8

≥2

旅馆

星级宾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2

一般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3

饭店(餐饮)

车位/100㎡建筑面积

≥2

≥2

办公楼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2

≥4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

商店

大型商业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7

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0

肉菜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10

专业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7

体育馆

≥3000座

车位/百座

≥3

≥30

<3000座

车位/百座

≥2.5

≥20

体育场

≥20000座

车位/百座

≥3

≥25

<20000座

车位/百座

≥2.5

≥20

公园、休闲广场

车位/1000m2占地面积

0.5~1.5

≥5

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文化宫等文化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5

影剧院

市级

车位/百座

≥8

≥20

一般

车位/百座

≥4

≥30

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

≥5

医院

综合性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4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4

教育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3.0

≥80

中学

车位/百师生

≥3.0

≥80

小学

车位/百师生

≥3.0

≥20

幼儿园

车位/百师生

≥2.0

≥5

注:

1、大型项目、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用房面积。

3、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2+5”组团按此规定执行,“2+5”以外参照执行。

4、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5、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

摩托车位按3.0平方米折算,统一折算为自行车。

6、共用单一进出通道的两个车位(孖位)按1.5个计,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按实际车位数计。

 

7.26居住、旅馆、大型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的室外停车泊位数不宜高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10%。

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7.27在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入口附近应设置来访停车位,泊位按不低于其配建车位的5%设置,不计入应配建车位。

7.28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地块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设置统一出入口;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路连接,其与城市干路交叉口的距离宜大于80米,且两个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7.29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

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区,如行政中心、商业区、车站、码头等,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库),场(库)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300米。

7.30路内停车泊位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

次干路以上级别的道路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路内停车泊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7.31人行道不得设置停车位。

建筑退缩的公共空间在不影响景观、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可设置停车位,但不能计入应配建停车位。

7.32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加油加气站

7.33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公里。

7.34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7—3的规定。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表7—3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hm2)

0.12

0.18

0.25

0.30

注: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已包含隔离带面积。

加气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可参照执行。

7.35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7.36城市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加油加气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交叉路口不宜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加气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交通组织,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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