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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Documentserial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 则  

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2章术 语  

 

  

 

第3章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基地选择  

 

3.2总平面设计  

 

第4章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1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50m。

  

 

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

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2.20m。

  

 

0.05m的半圆角。

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4.2通用实验室  

 

6.60m。

 

?

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1.60m。

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

1.60m。

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6.60m。

  

?

0.10m。

  

?

1m。

  

?

1.30m。

  

 

1.20m。

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

1.20m。

  

 

4.3专用实验室  

 

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的更衣柜和换鞋柜。

  

 

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各类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

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3)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应划出防护监测区。

防护监测区的范围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内。

  

(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时,应根据污染情况,可将其分成若干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规定的下限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和红区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各区的布置,应按白区绿区红区布置。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应按白区绿区布置。

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

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表面污染监测仪器。

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监测用的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

卫生出入口的规模,应根据进入绿区的总人数确定。

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相互穿插。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列,原则上以放射性

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

暂存间的室内装修标准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力求简洁,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

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嵌入式。

面、墙面、顶棚的阴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

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开启窗扇。

  

(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应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耐酸、碱腐

蚀和耐辐照性能。

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

墙面和顶棚应涂以油漆。

 

 (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标准可适当降低。

可采用现制水磨石地面,但必须打蜡,局部加塑料覆面。

并可

采用油漆墙面及不起尘的涂料顶棚。

  

(14)有关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处理等应合现行

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1)有关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可参照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

实验室的辐照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现行的《辐射

防护规定》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要求。

有关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

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4)密封型放射源的贮存室必须符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贮存放射源容器的贮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保持干燥。

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4.4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6m2。

  

 

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

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

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线的要求确定。

宜设固定坐椅及记录台板。

当坐椅自带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0.95m;当设独

立式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1m。

  

 

4.5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通风等措施。

  

 

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

  

 

4.6实验室建筑设备  

 

杯式排水斗。

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

  

 

外窗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置。

当两者矛盾时,应调整室内送风口的位置。

  

 

或管槽结合在一起。

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第5章安全和防护  

5.1一般规定  

 

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5.2防火与疏散  

 

5.3防化学危害  

 

漏的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等设施。

地面、楼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

 

5.4防生物危害  

 

有明确分区及隔离。

  

淋浴间实验服室实验室。

从过渡间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

降20~30Pa的压差。

  

 

必须设过渡间。

  

 

及消毒锅。

第6章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  

6.1一般规定  

 

规定。

  

6.2采暖  

20℃。

  

 

6.3通风  

 

0.750.65•  

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

送风气流不应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工作。

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实验

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

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的耗热量。

  

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实验室范围内敷设该种风管。

当必须穿越其它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的通过式

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套管或防护结构。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

当排除易于冷凝的气

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

 

0.30m的用难燃烧材料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

 

 

6.4空气调节和制冷  

22℃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8℃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宜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28℃,相对湿度小于65%。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章气体管道 

7.1 一般规定  

 

程》等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应有换气次数为每小时1~3次的通风措施。

  

 

设放空管。

放空管应高出层顶2m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

氢气管道上还应设取样口和吹扫口。

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

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它气体管道之上。

  

0.50m;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25m。

分层敷设时,氢气

管道应位于上方。

  

 

7.2 管道、阀门和附件  

管。

  

 

用的附件和仪表必须是该介质的专用产品,不得代用。

  

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7.3 管道连接  

 

调合填料。

  

7.4 安全技术  

 

全防护设施。

  

第8章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1一般规定  

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8.2给水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m时,

应采取减压措施。

  

道上方。

不结冻地区可敷设在屋顶上。

  

 

尚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

  

区内。

  

8.3排水  

 

用。

  

 

8.4污水处理  

 

第9章电气  

9.1 供配电  

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同一配电保护装置供电时,应有良好的隔离。

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得在同一管内敷设。

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的电

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允许同一管内敷设。

  

、较大容量的单相负荷和频繁起动的设备等,应由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馈线回路供电或由单独变压器供电。

  

 

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配电设备。

  

 

时,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两侧。

  

9.2照明  

表9.2.1房间名称平均照度(lx)工作面及高度(m)备注通用实验室100-150-200实验台面0.75一般照明生物培养室150-200-300工作

台面0.75宜设局部照明天平室100-150-200工作台面0.75宜设局部照明电子显微镜室100-150-200工作台面0.75宜设局部照明谱仪分析室

100-150-200工作台面0.75一般照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100-150-200工作台面0.75一般照明研究工作室100-150-200桌面0.75宜设局部

照明学术报告厅100-150-200桌面0.75一般照明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200-300-500桌面0.75宜设局部照明管道技术层30-50-75地面

 

,一般照明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的1/3,宜不应低于50lx。

  

 

率不宜低于0.6,实验室灯具格栅、反射器不宜采用全镜面反射材料。

  

6m的实验室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

  

 

规定。

 

9.3接地  

 

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实验室特殊防护接地电阻值按具体要求确定。

防雷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规范》的规定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地装置引入室内的接地干线宜采用绝缘导线(电缆)穿钢管敷设。

  

108f

 

表A类别危害程度代表性微生物及病毒

1高度危害性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包括EL-tor弧菌)、天花病毒、黄热病毒(黑毒株)、新疆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

、东、西方马脑炎病毒、委内瑞接马脑炎病毒、拉沙热(Lassa)病毒、马堡(Marburg)病毒、埃波拉(Ebola)病毒、猴疱疹病毒(猴B病毒);粗球

孢子菌、荚膜组织胞浆菌、杜波氏组织胞浆菌。

2中度危害性土拉弗郎西丝氏菌、布氏菌、炭疽芽胞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

狂犬病病毒(街毒)、森林脑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国内尚未发现病人在国外引起脑脊髓炎及出血热的其它虫媒病毒、登革热病毒、甲、

乙型肝炎病毒;各种立克次氏体(包括斑疹伤塞、Q热);鹦鹉热、乌疫衣原体、淋巴肉芽肿衣原体;马纳青霉、北美芽生菌、付球孢子菌、新型隐球菌、巴西芽生菌、烟曲霉、着色霉菌。

3低度危害性脑膜炎奈瑟氏菌、肺炎双球菌、葡萄状球菌、链球菌、淋病奈瑟氏菌及其它致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德特氏菌、白喉棒杆菌及其它致病性棒杆菌、流感嗜血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酵米面黄杆菌、付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李斯特氏菌、铜绿色假单孢菌、气肿疽梭菌、产气荚膜梭菌、破伤风梭菌及其它致病梭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雅司螺旋体。

乙型脑炎病毒、脑心肌炎病毒、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以及未列入一、二类的其它虫媒病毒、新必斯(Sindbis)病毒、滤泡性口炎病毒、流感病毒、付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腺病毒、柯萨奇(A及B组)病毒、艾柯(ECHO)病毒及其它肠道病毒、疱疹类病毒(包括单纯疱疹、巨细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风疹病毒;致病性支原体;黄曲霉、杂色曲霉、梨孢镰刀菌、蛙类霉菌、放线菌属、奴卡氏菌属、石膏样毛癣菌(粉型)、孢子丝菌。

4微度危害性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产用各种减毒、弱毒菌种及不属于上述三类的各种低致病性的微生物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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