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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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裁判员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定向运动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人民国体育法》及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向运动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对在我国(不含、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定向运动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定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定向运动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定向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定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定协负责定向运动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定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定协负责对定向运动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定向运动的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定向运动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定向运动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定向运动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一条中定协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定协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定向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中定协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级裁判员组成。

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中定协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定向运动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定协审核批准。

裁委会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定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

特殊情况下,中定协可直接推荐裁委会候选人。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人选需报经中定协核准,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中定协裁委会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定向运动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定向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

裁委会应当向中定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一名级或国际级裁判员以及本地区一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定向运动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向上一级地定向运动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两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相关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一名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裁委会须向中定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容分别为:

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

晋升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等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根据定向运动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级、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须进行体能考核,所有等级裁判员须进行职业道德考察。

第十七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年满18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至少两次在县、市级定向运动赛事活动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定向运动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定向运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精通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具有大型定向赛事活动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至少三次担任中定协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裁判员(含)以上职务、中定协主办的中国定向公开赛副裁判长(含)以上职务或省级比赛中任裁判长(含)以上职务,经中定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中定协负责制定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定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

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定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定协原则上只组织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如地定向运动协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连续三年以上未组织相应级别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特殊情况,中定协可代该地区组织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定向运动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满足申报条件并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定协统一制作并发放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各等级裁判员注册须年满18岁,超过60岁停止注册。

第二十九条级裁判员按双年度向中定协进行注册;级裁判员至少四年参加一次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注册考核,容分别为:

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和体能考核,并进行职业道德的考察。

国际级裁判员按国际定联相关要求由中定协提请注册备案。

中定协可视裁判员队伍状况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或备案。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定向运动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中定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定向运动协会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年龄、技术等级、裁判员编号、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能参加各级定向赛事活动执裁工作。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二条全国性定向运动竞赛的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须由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含)以上。

第三十三条在国举办的国际性定向竞赛,按照国际定联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定联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按照全国定向运动竞赛裁判员选派标准选派。

第三十四条中定协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和国际定向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定向运动协会通报或备案。

级裁判员参加非中定协主办的国跨省市、行业体协赛事裁判工作,须于赛前报中定协备案。

级裁判员参加国际定向竞赛裁判工作或在组委会中担任职务,须于赛前经中定协批准。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定向运动竞赛的赛事监督、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定向运动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全国性和地性定向赛事活动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全国综合运动会的裁判员,由中定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定向赛事活动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定向赛事活动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定向运动赛事活动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四十条中定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定向运动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处罚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

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暂停注册、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和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一)裁判员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组活动,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并给予警告处罚。

裁判员到赛区报到后,未经请假和批准,擅自离开赛区者,停止2年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暂停注册一次;

(二)裁判员在临场裁判中不服从赛事监督、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裁判长的指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执行;但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需经总裁判长批准;

(三)裁判长有明显失误行为并拒不接受正、副总裁判长意见;给予警告、并取消继续参加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对裁判长的警告,由正、副总裁判长执行。

但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需经该次比赛竞赛委员会批准;

(四)一年累计两次无故不担任裁判工作的,停止两年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并暂停注册一次;

(五)未在中定协批准或备案,擅自参加非中定协组织的各种国际性或国跨省市、行业体协赛事裁判工作的级裁判员,停止两年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并暂停注册一次;

(六)裁判员在临场裁判中,出现一次明显错误,给予警告;出现二次明显错误,在完成该场比赛后,停止下一场比赛的裁判工作,取消下一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暂停注册一次;

(七)裁判员在比赛前私自泄漏比赛场地信息及比赛地图,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暂停注册、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和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八)裁判员在比赛中蓄意操纵比赛,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暂停注册、撤消技术等级和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九)注册考核(含复考)不合格的裁判员,暂停注册和使用;

(十)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2、在重大比赛中,出现明显错误,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法律法规;

裁判员在比赛中受到的处罚,均记入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派出单位、所在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地定向运动协会;

(十一)中定协、各地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地定向运动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定向运动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定向运动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定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定向运动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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