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治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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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治理方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合格人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我校同意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刻的前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样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超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之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形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背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当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校医院负责。

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申请被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资格复查合格后,能够按昔时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超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超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置,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向所在院(系)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材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考试课成绩一样采纳百分制评定;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纳五级分制。

五级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通识类选修课、创新与技术可采纳合格、不合格评定,而且不参与学分成绩和学分绩点的计算,不再折算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在学分成绩和学分绩点计算中,采纳五级分制评定的课程成绩,优秀以95分计算;良好以85分计算;中等对以75分计算;合格以65分计算;不合格以55分计算。

第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严格依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平常考核成绩(含期中考试、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考勤和课堂表现等)和课程毕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平常考核成绩所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重依照课程的性质、特点由教研室集体讨论,提交所在院(系)批准,一样应很多于30%。

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教师对学生平常考核成绩应认真记载。

军训课程成绩依照学生参加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的情形进行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依照学生参加体育俱乐部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环节综合评定。

对因躯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点,经校医院证明,能够申请免于或暂缓军事训练;体育课可转入体育保健班上课。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如发觉遗漏应当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初审、院(系)领导复核后,教务处审批更改。

学生如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本次课程考核成绩发布后下一个学期内向开课院(系)提出查阅试卷申请,经开课院(系)同意后,予以查阅试卷,超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一)缺课累计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者;

(二)缺交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超过任课教师布置的1/3及以上者;

(三)平常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因病住院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竞赛)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不予批准),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批准可予以办理缓考。

批准缓考的学生,在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二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课程补考一样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补考仍不合格的须申请随低年级学生跟班重修,学校不单独开设重修班。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必需重修。

第十三条取得前三个学期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课程学分,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我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第二学位、双学位专业等。

达到要求,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采取学分成绩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为了便于学生对外交流,同时利用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学分成绩=∑(课程总评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规定如下:

百分制

成绩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

课程绩点

0

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应按专业教学打算修读课程。

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取得先

修课学分,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学有余力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能够提早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刻内选课,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修读者不得参加上课、实验、实习、考核。

课程一旦选定应按时上课,参加各类教学环节和考核。

选修课许诺退选和改选。

退选、改选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能够办理退选、改选。

通识类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选修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已批准修读的课程,因与其他课程安排冲突能够申请采取免听的学习方式,但必需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免听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申请免听,应当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院(系)备案。

每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自修专业人材培育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但须参加该课程毕业考核。

自修应在本课程开课三周内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审查,主管束学院长审批后,办理自修及考试手续,并报开课院系参加该课程毕业考核。

考核合格者,记载相应的成绩,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规定补考或重修。

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论文(设计)、体育课、军训课、思想政治教育课等不得自修。

第十八条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第二学位、双学位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将要修读的课程要紧内容相同、学分数相当,能够申请免修。

免修须经所在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学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原那么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许诺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爱好或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校依照社会对人材需求情形的进展转变,经学生同意,必要时能够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招生时确信为定向、委托培育以及有特殊要求者;

(五)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其他无合法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材培育方案。

转入院(系)依照专业人材培育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可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原那么上不得转学。

如确因特殊情形需要转学,须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依照上级教育行政治理部门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医治、休养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缘故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以为必需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院(系)以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样以一学年为期(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特殊情形经学校批准可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军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之内。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须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回家来回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学习待遇,不能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

(四)因病休学医治,休养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五)休学期间发生意外损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向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超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对复学的学生,院(系)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发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缘故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者,须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复查合格,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其它缘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

(四)批准复学的学生原那么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假设下一年级原专业停止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学生在

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只许诺留级一次。

(一)一学年取得学分已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但不足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60%(通识类选修课、创新与技术学分不记入);

(二)在校期间不合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已修读学年应修课程学分的50%(通识类选修课、创新与技术学分不记入)。

第三十条留级学生的治理

(一)留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

因学校专业调整等缘故无法安排在相同专业的,在所在院(系)内相近专业学习,原已取得的学分给予认定。

(二)学生留级申请手续须在学校规定的课程补考终止后两周内进行。

留级学生应填写《本科生留级修读课程审批表》,并按修读课程审批表所列课程计算学年应修读课程学分和所取得学分。

(三)留级学生在修读留入年级所开设课程同时,能够申请修读原班级所开课程,如在第七学期末(五年制为第九学期末)所修读的学分达到了本专业人材培育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能够申请随原班级毕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取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者;

(二)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按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按规定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五)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刻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置,由所在院(系)填写《学籍异动处置报批表》,并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形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往后,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一)在规按时刻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超期未办理手续者,再也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三)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置有异议的(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照学校学生申述程序和方法向学校学生申述委员会提出申述,超期视为本人同意退学处置决定。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德、智、体、美全面进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并取得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背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峻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病(事)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时,须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超期未归者,均以缺课论处(缺课1天按6学时计,一周按5天计)。

视其缺课时数多少别离给予以下处置:

(一)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病(事)不能参加考试,须于课程考试开始前到所在院(系)办理缓考手续(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缓考申请未被批准或未履行任何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一概按旷考对待,旷考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旷考情形别离给予以下处置:

(一)一学期旷考2门课程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考3门课程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考4门课程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考5门及以上课程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在课程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背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在学业成绩卡注明“作弊”字样。

并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置实施细

那么》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置,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处分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报上级教育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置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超期视为舍弃申述。

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置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从头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学生受留校观察处分期间,由所在院(系)进行考察。

留校观察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观察的申请,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毕业与毕业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规定学制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6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7年。

第四十七条依照专业人材培育方案的要求提早修满学分者,能够申请提早毕业。

拟申请提早毕业者,应在第五学期(五年制在第七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打算,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八条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依照专业人材培育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专业人材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及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学生许诺在毕业后一年内以旁听的方式修读未通过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可随下一届学生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刻从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算起。

毕业学生假设在课程重修或其他教学环节中有违背校纪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五十一条学生学习期满,修读课程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毕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能够延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二条经批准延长修业年限者,许诺在一年内重修未通过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颁发毕业证书。

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仍未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因毕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辅修其他专业、修读第二学位、双学位并达到要求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开展的“2+2”等联合培育项目,凡在规定年限内,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可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学士学位实行一次性授予,学生毕业离校后,再也不补授。

第五十七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一样效劳。

第五十八条对违背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治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附那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治理规定》(校教发[20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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