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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知识点

预习备考2012年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知识点

知识点

一、增值税的概念、计税方法

  增值税:

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那么计算增值税有几种方法哪?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直接法:

先算增值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为加法和减法。

  2.间接法:

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扣除上一道环节的已纳税款。

该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适用广泛,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二)在间接法下,我们可以看出扣除的重要性,所以我们来看一下,由于扣除标准不同,有几种增值税类型: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C:

消耗的生产资料,V:

工资;M:

剩余价值)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

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知识点二、增值税类型与特点  1、生产型增值税法定增值额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和折旧。

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2、收入型增值税法定增值额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相当于国民收入。

  3、消费型增值税法定增值额允许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所含的税款.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

知识点三、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意的问题:

  ①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②进口货物。

  ③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

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注意看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产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

如修桥就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劳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知识点四、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

(新增加)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银行的业务一般交营业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

  ⑤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⑥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知识点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熟练掌握)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注意:

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都确认销售。

  ②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

a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b作为代销一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考虑),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纳税。

(原因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税务管理机关不同,避免漏税)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投出去了)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送出去了)

  [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

  a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b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c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确认的进项税做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来源——去向)

知识点六、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仪器、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知识点七、财政部、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一)免1、再生水2、污水处理劳务3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4、翻新轮胎

  

(二)即征即退1、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三)即征即退50%1、销售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3、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

  

(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删除“(4)农业合作社和(5)免税店”的政策

  (3)融资租赁业务

  ①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即出租),不征收增值税(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租赁税目)。

  (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新增加: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

知识点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①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④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⑤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知识点九、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十、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提供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知识点十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

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

纳税人在存续期间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知识点十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认定机关: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认定程序:

  A: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40个工作日:

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报送资料;。

  20个工作日:

①纳税人有申请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③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受理《不认定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10日工作日:

超过标准的,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认定申请表》。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逾期未报送的,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B: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①填报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③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自资格认定。

知识点十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①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1.辅导期范围: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辅导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发票管理:

  

(1)各类可抵扣票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②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补差)

  ③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④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4.结束与重新开始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知识点十四、税率  一、基本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二、低税率(列举法)

  1.粮食、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

  注意:

1.农产品强调的是初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

  新增加:

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税率恢复为17%。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知识点十五、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

  2.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来水。

依简易办法征收的,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

  

(2)商品混凝土: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新增加)

知识点十六、销售额的时间限定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示:

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计算是一致的,不影响销项税额的计算,但会对收到发票的纳税人产生影响:

普通票,不可抵扣;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具体规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知识点十七、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⑤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2.几种特殊销售行为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购买多件,价格优惠,相当于商业折扣。

同票余额计税,不同票全额计税。

  (金额栏分别注明,备注栏注明,不得扣除,今年增加)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

全额计税。

  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让--手续完备,余额计税。

  

(2)以旧换新:

金银首饰: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非金银首饰: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知识点十八、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7)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

  A:

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B:

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具体在消费税中讲解)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意:

1.价外费用和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的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

换算的税率为货物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时不涉及换算的问题  

知识点十九、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大类:

凭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考情分析]

  考试时在审题时常看到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直接告诉取得的专用发票的税额是多少,这时考生注意判断是否准予抵扣,如果不符合抵扣条件,有票也不可以抵。

如果考题中说有多少比例用于不准抵扣的情况,请在计算进项税时直接用已知的税额乘以可以抵扣的比例即可!

  ②告诉购买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请注意题目中的条件,如果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如果是税务代开的发票可以抵扣。

  ③该部分在涉及进口环节取得的完税凭证的抵扣问题往往和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结合起来考核,考生在正确计算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判断进口的货物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如果可以,不要忘记把计算的结果直接作为进项税抵扣即可!

  【新增加】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⑤1-4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单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知识点二十、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也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理解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兼营化处理)

知识点二十一、进口货物征税  一、征税范围: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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