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云南建设桥头堡意见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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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云南建设桥头堡意见解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

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条款解读

 

(2010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工商办〔2010〕256号)。

该《意见》共22条,在支持云南优势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企业登记授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实施商标发展战略、食品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队伍建设、基础建设方面授予云南许多突破性的优惠政策。

 

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提升我国沿边开放水平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举措。

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支持和促进云南桥头堡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国际大通道,沿边开发开放的试验区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先行区,外向型的特色产业基地,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示范区,西南重要流域的生态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积极支持云南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一)支持创新服务发展体制机制。

对云南桥头堡建设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了云南工商系统在服务桥头堡建设中的指导思想和总则,为云南工商系统在桥头堡建设中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提供了政策依据。

有利于云南工商系统在服务桥头堡建设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先行先试,更好的发挥工商部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职能作用。

(二)支持做好产业发展服务工作。

对云南国际大通道建设、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外向型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承接东部产业转移,落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培育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现代物流业、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的,积极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服务工作。

解读:

本条政策旨在支持云南工商系统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在“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国际大通道、沿边开发开放的试验区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先行区、外向型的特色产业基地、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示范区、西南重要流域的生态安全保障”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打造全方位开放的投资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监管好、服务好桥头堡框架下的社会主义大市场。

二、积极支持云南内资企业发展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解读:

本条政策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于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须1亿元减少到5000万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从规定的须涵盖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减少到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

有利于在桥头堡建设中,扩大云南综合性企业数量,鼓励企业跨行业经营,形成大型企业产业集群。

(四)放宽企业集团和连锁经营登记条件。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含3个)门店的,均可办理“连锁经营”的注册登记。

解读:

本条政策第一款降低了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门槛。

将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须5000万元降低到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从规定的须1亿元以上降低到5000万元。

为云南企业在桥头堡建设中,组建企业集团、开展规模化集团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云南企业做大做强。

本条政策第二款细化、明确了企业连锁经营的设立条件。

对于指导、开展“连锁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推动云南企业利用现代经营理念,开展品牌经营、连锁经营。

(五)鼓励企业拓宽出资方式和融资渠道。

支持探索企业出资方式,鼓励企业股权投资管理。

对申请以股权出资以及股权出质登记的,依据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解读:

本条政策旨在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出资,拓宽投融资渠道,如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或办理出质登记。

这一政策有利于企业丰富资本构成,盘活静态资产,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为企业解决资金瓶颈制约、股权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

三、积极支持云南外资企业发展

(六)积极支持云南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授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解读:

本条政策将国家工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窗口前移至云南,使云南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办该项业务时可以就近向云南省工商局进行名称查重、直接受理登记,减少了原需到北京办理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效率,极大地方便了企业,促进云南企业做大做强。

(七)积极支持云南省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积极支持云南地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对符合条件的云南边境州(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支持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解读:

本条政策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授权条件。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在《意见》出台之前,云南仅有省工商局和9个州、市工商局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

《意见》的出台,将增加云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局,同时将授权局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边境州(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将极大地方便云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为桥头堡建设中云集而来的外国投资者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八)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业发展。

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开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开办外资广告企业。

解读:

本条政策旨在鼓励外国投资者以设立、股权并购多种方式在云南投资广告企业,放开外商投资广告项目审批,加快云南广告业与世界先进广告业接轨,提升云南广告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云南广告产业的发展。

(九)支持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投资。

在国家已先期在云南开展东盟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投资方式,畅通投资渠道,经审批部门批准,外汇部门核准,支持外国投资者在云南边境州、市以人民币出资投资。

解读:

本条政策放宽了对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方式的要求。

按照外商投资的原有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意见》出台后,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云南边境州、市可以直接用人民币出资投资,既为外国投资者在云南边境州、市使用人民币出资投资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又解决了东盟各国货币大多不是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难题,对云南边境州、市吸引外商投资,畅通投资渠道,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四、积极支持云南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十)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支持高校应届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解读:

本条政策旨在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创业,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可适当放宽对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要求。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一)支持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制度。

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允许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确定。

支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支持研究个体工商户发展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名称、字号延续等问题。

解读:

本条政策第一款赋予了个体工商户更多的自主权,工商部门实施更灵活的管理制度。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期限不再以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为限或是以个体工商户换照时限(四年)为限,由申请人自行申请,可长可短,扩大了申请人的自主范围,登记注册更为灵活方便。

本条政策第二款积极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尚无法律规定,允许云南工商系统先行先试,认真研究个体工商户发展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名称、字号延续等问题,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壮大经营实力。

允许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解读:

本条政策第一款放宽了农民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方式要求。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许经营权,是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价出资的方式。

本条政策对出资方式放宽了要求,突破了限制,丰富了出资方式,有利于推进云南省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本条政策第二款旨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参股、设立公司,实施公司化运作。

本条政策第三款放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权的要求。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从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扩展到有条件的工商所,这将大大方便农民就近申办,减少成本支出,有利于调动云南农民申办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五、积极支持云南实施商标战略

(十三)支持云南企业积极培育驰名商标。

对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认定并加强保护。

对云南农产品商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指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认定并加强保护。

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规定对云南省相关主体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给予支持并在全国范围加强保护,对云南农产品商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给予指导和帮助,有利于提升云南企业利用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利于提高申报质量,实现云南驰名商标在数量上较快增长;有利于强化云南企业的发展力和自主创新力、提升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对云南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增强动力。

(十四)支持培育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进行审查,促进云南林、果、蔬特色农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对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如果确实没有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历史记录材料,可提交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提出对云南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进行审查,在申报资料中对提供历史记录材料等方面适当放宽要求。

有利于云南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申请、注册方面缩短时间、放宽条件,解决申报资料、条件不足、审查周期较长问题;有利于云南通过大力发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特色农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十五)支持加强对云南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自然景观名称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商标的保护。

对涉及云南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著名自然景观名称,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案件,符合条件的加快审理。

解读:

本条政策旨在加强云南民族文化、旅游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品牌保护,加快对云南相关企业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案件的审理。

有利于减少和防止云南民族文化、旅游、高新技术产业品牌被恶意抢注;有利于促进云南民族文化、旅游、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品牌发展、做强做大。

(十六)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积极支持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

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解读:

本条政策拓宽了融资方式,支持云南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取银行贷款,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瓶颈限制和融资难的问题。

商标专用权价值,可通过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也可通过商标质权人(贷款银行)和出质人(商标所有人)协商认定,降低企业商标权质押贷款成本,调动企业商标质押贷款积极性,商标融资更为快捷高效。

(十七)支持云南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

加强对云南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的指导工作,提升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和能力。

解读:

本条政策鼓励云南企业特别是云南重点企业、品牌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工作。

支持云南工商系统指导具有自主商标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等途径获得国际商标保护,为扩大云南企业产品出口、防范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抢注,有效维护商标海外权利提供法律保护。

六、积极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创新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方式

(十八)支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支持探索创新边境地区边民互市食品和少数民族地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支持探索建立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解读:

本条政策旨在支持云南工商系统在桥头堡建设中积极探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充分考虑“云南边民互市食品贸易历史悠久、少数民族饮食文化形式多样、区域特点鲜明”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和建立边境地区边民互市食品、少数民族地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十九)支持开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经济检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解读:

本条政策旨在支持云南工商系统在桥头堡建设中营造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企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更多的企业落地、生长、发展、壮大,有效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支持加强与周边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交流合作。

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边境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周边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交流活动,商讨建立市场监管国际协作机制。

支持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以及边境州、市消费者协会与周边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交流,探索建立跨境消费纠纷调处机制,调解跨境消费纠纷。

解读:

本条政策支持云南工商系统与周边国家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交流活动和建立国际协作机制,并支持探索建立跨境消费纠纷调处机制,调解跨境消费纠纷。

桥头堡建设面临“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云南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将更加频繁,建立地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维权合作机制,将进一步推进消费维权的多边、双边合作,有利于为桥头堡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这对云南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七、积极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基础设施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一)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将云南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项目试点省份,在网络建设、软件开发、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等方面给予技术支持。

帮助云南边境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善办公执法条件。

支援迪庆藏区和人口特少少数民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础设施建设。

解读:

本条政策在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多的支持。

使云南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个更好发展平台,为云南工商系统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为云南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投诉举报、维权保护等方面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支持云南边境州、市以及迪庆藏区和人口特少少数民族地区工商局的基础建设,将更加有力地推动云南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工商基层基础工作的发展。

(二十二)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昆明培训基地改善教学条件,加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深圳行政学院合作,每年为云南边境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举办一期专门培训班。

解读:

本条政策旨在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干部建设。

从硬件到软件上,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对于提高边境和民族地区工商干部队伍素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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