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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运作业,指运用各种起重吊运设备或工具将物体吊起或举起,再移动或运输到预定位置的过程。

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如起重吊运指挥、捆扎挂钩工和起重机械驾驶员等均称为起重作业人员。

根据国家颁发起重吊运作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特点,为适应科学管理需要,加强起重吊运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意识及操作技能,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起重作业人员的选择要求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工种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四)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缺陷和职业禁忌症;

(五)经特种作业考核,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六)体检(上岗之前或每隔三年检查一次)合格。

二、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一)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五同时”即: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起重吊运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应结合具体工程对操作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

3、工作前,先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落实安全措施(如:

防护栏杆、扶梯、挡码板、安全网、脚手板、架等)。

4、对现场照明设置情况及照明度进行检查,保持作业现场光线良好。

5、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作业环境的变化,结合工程内容,对操作人员随时补充必要的安全技术教育。

6、各级生产组织管理人员,尤其是班组长,要了解每个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以便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7、吊运大型对象和重要设备之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讨,确认吊装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中,要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起重吊运作业人员的操作安全要求:

1、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作业。

2、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见附录)规定。

3、应保持充沛的精力,注意本人健康状况的变化。

4、工作前必须做到:

进入生产现场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穿好救生衣,工作中相互照应和督促。

5、指挥人员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性能。

6、与起重机驾驶员紧密联系,指挥时必须做到手势信号准确无误,音响信号清晰准确。

7、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宜采用对讲机进行指挥。

8、起重指挥人员应选择的位置:

(1)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2)要始终清楚地看到被吊物;

(3)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9、负责被吊物的重量计算。

10、吊运重物时不能离地面太高,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防止人员从吊物下通过。

吊运时,不得抽吊物体。

11、吊挂重物时,应仔细检查吊环的焊接状况,注意吊挂部位的安全,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º,吊物不允许在空中长时间悬吊。

12、物体翻转时应严格按照指挥意图从事作业,使其重心平稳转移。

13、大件物体吊运翻身前,应严格检查,防止浮物散落伤人,翻转时,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14、吊物堆放与吊车轨道间距不得小于800mm,吊物不得压放在电缆或其它危险物以及安全通道上,叠堆不得过高。

吊物与吊物之间应衬垫,不得直接压在吊索上。

15、吊运大型物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到位时要观察重心,确认松绑后不致颠倒,方可拆除起重索具。

16、用两台以上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因无法做到完全同步,所以每台按限重80%负荷,合理分配,平衡受力,并统一指挥。

17、工作前要认真检查所需的一切工具、设备,若不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工作结束后,必须检查吊索具,损坏与完好的要分开存放,并作好标志。

18、吊重时,吊钩的受力方向与物体的重心要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

19、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衬垫物。

20、滚运物体时,要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中和移动滚杠时,防止压伤手和脚。

21、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能引起燃烧的其它物品。

(三)起重机械驾驶员的操作安全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2、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严禁酒后开车;

3、开车前和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必须鸣铃;

4、操作中,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

5、多级指挥时,驾驶员只听从专人指令;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6、吊运过程中,被吊物在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上放置的设备或其它物体时,应高于地面设备或其它物体0.5米以上;

7、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见附录)规定;

8、被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9、起重机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10、上下驾驶室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11、当驾驶员在操作中突然遇到断电时,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12、起重机上有两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

13、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14、工作完毕后,停车的方位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四)着装要求:

1、着装要符合公司规定,起重作业人员一律穿戴桔红色的工作服和安全帽,扣紧帽带,并带好哨子;

2、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3、穿好防护鞋。

三、起重常用吊索具的使用安全要求:

(一)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选用的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二)员工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破损,若有疑义应立即调换;

(三)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的物品混放;纤维吊索具还应防止受潮、虫蛀;

(四)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生产中心对吊索具必须定期检查,做好记录,经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六)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挂拉等方式使用;

(七)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的出现;

(八)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九)钢丝绳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报废按GB6067规定执行,凡经检查合格的钢丝绳应涂上有色标志;

(十)不得使用多向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十一)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要及时理顺,未理顺前不准操作;

(十二)使用焊接环形链必须经50%额定破断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十三)卸扣的螺栓拧紧后,应适当回拧1/4~1/2圈;

(十四)卸扣不允许焊接修补或焊接在其它对象上使用;

(十五)严禁其它用途的螺栓替代卸扣配套螺栓;

(十六)操作中应使卸扣垂直受力,不准横向扩幅使用。

附录:

起重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多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明或光线暗淡看不清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活动物件不吊;

7、带梭角快口物件尚未垫好不吊;

8、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体未采取措施不拔吊;

10、高吊遇六级以上大风不吊。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吊运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和提高操作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吊运作业是指运用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或借助人力的搬运,将物体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再放到预定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

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如起重吊运指挥、捆扎挂钩和起重机械驾驶等均为起重作业人员。

二、基本要求

第三条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4、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缺陷。

5、经特种作业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第四条上岗准备

1、体检。

2、在带教师傅的指导下,连续从事起重作业半年以上。

3、参加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后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

4、未按规定复训或复审不合格者,操作证自行失效。

三、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第五条生产组织者的安全管理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五同时”,即: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起吊大型物体(40t以上的物体)应编制起重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应结合具体工程对操作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程序以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4、工作前,先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并落实安全措施(如:

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板等)。

5、对现场照明设备情况及照明度进行检查,保持吊装作业现场光线良好。

6、各级生产组织管理者,尤其是班组长,应了解每个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7、吊运大型物件和重要设备之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讨,确认吊装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中,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起重吊运人员的安全操作要求

1、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2、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

4、在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

5、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6、起重指挥人员应选择的位置

(1)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2)应始终清楚地看到被吊物。

(3)指挥人员不应站在死角位置,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7、负责被吊物的重量计算。

8、吊运重物时不能离地面太高,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9、吊挂重物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以防脱钩。

10、吊运中途不得停留或将物体长时间悬吊在空中。

11、物体翻转时应严格按照指挥意图从事作业,使其重心平稳转移。

12、大件物体翻转作业,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分段翻身前,应严格检查,防止浮物散落伤人。

13、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14、堆放重叠物体时,应垫好垫物,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15、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压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KV)

1

1-35

60

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m)

1.5

3

3.1

3.6

4.1

4.7

5.3

16、吊运大型物件必须有专人指挥,到位时要观察重心,确认松绑后不致倾倒,方可拆除起重索具。

17、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需的吊索具,若不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

工作结束后,必须检查吊索具损坏与完好,要分开存放。

18、吊重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

19、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衬垫物。

20、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

滚运中和移动滚杠时,防止压伤手和脚。

21、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22、物体堆放要整齐,不得超出堆物线,保持道路畅通。

第七条起重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2、工作时要精力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3、

开车前和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必须鸣号。

4、操作中,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

5、多级指挥时,驾驶员只听从第一级指令。

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6、吊运过程中,被吊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上放置的设备或其他物件时,应高于地面设备或其他物件0.5米以上。

7、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应拒绝起吊。

对安全帽上没有起重指挥色标人员指挥的拒绝起吊。

8、码头门机必须由门机指挥专人指挥,其他任何人不得指挥门机。

9、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10、起重机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和加油。

11、上下驾驶室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12、当驾驶员在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时,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13、起重机上有两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

14、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15、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16、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

17、汽车式起重机吊运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

18、汽车式起重机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第八条着装要求

1、着装应为符合公司规定发放的服式。

2、佩戴有起重特殊工种标志的安全帽,帽带必须扣紧。

3、指挥人员带好哨子。

4、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5、穿好防护鞋。

四、吊索具、辅助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起重常用吊索具和辅助设备的使用要求

1、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选用的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2、员工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3、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的物品混放。

4、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工具库(间)对吊索具必须定期检查,做好记录,经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按规定进行处理。

6、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

7、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的出现。

8、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9、钢丝绳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报废按国际GB6067规定执行,凡经检查合格的钢丝绳应涂上色标,公司规定的钢丝绳色标为1、4、7、10月为红色;2、5、8、11月为**;3、6、9、12月为绿色。

10、严禁用麻绳或白棕绳作为起重索具,其他纤维吊索具应防止受潮、虫蛀、腐蚀,使用后应置于干燥通风处,妥善保管。

11、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12、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扎,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应及时理顺,否则不准使用。

13、使用焊接环形链必须经50%额定破断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第十条钢板挂、钢板卡子操作要求

1、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2、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严禁用钢板卡子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4、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5、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6、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一条钢板夹钳操作要求

1、仅限于垂直起吊。

2、操作时,钢板必须放到钳口底后,再将锁紧凸轮锁紧。

3、夹钳在不工作时,应使锁紧凸轮处于放松状态。

4、当吊运钢板从垂直位置到水平放下时,锁紧凸轮应在钢板下面。

5、一个夹钳只能吊运一块钢板。

第十二条磁性吊具使用操作要求

1、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2、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3、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4、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进行作业。

5、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6、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7、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8、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9、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10、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卷扬机

1、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2、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线的距离应满足:

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长度的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的距离尽可能的大。

3、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完好方可转动。

4、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5、卷扬机应有二次保护装置的应急开关,线路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第十四条千斤顶

1、操作时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2、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3、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4、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5、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6、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第十五条滑轮

1、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应报废;

2、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3、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4、应经常加油保护。

5、修船施工更换钢板所使用的滑车应使用闭环式滑车,在滑车的钢丝绳进入端应使用防挤手装置。

六、起重葫芦

第十六条电动葫芦

1、电器部分须符合国际GB6067的安全要求。

2、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4、电动葫芦的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第十七条手动葫芦

1、手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悬挂的支承点必须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葫芦自重)。

2、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

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操作。

3、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4、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其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国际GB606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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