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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重点总结超全

CH1绪论

★法医学(forensiclegalmedicine)定义—

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及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法医学的分支学科(6项)—

法医病理学(forensicpathology)研究及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尸体。

内容及方法(5项)死亡的发生发展过程、表现形式、影响因素。

死亡形成的的机制;呼吸、心跳、脑功能不可逆的条件。

不同原因死亡时病理组织学变化的特征,各种生物学活性物质表达的特点。

死后尸体物理性及化学性变化的规律及法医学意义。

死亡及损伤、中毒和疾病的关系。

目的(6项)确定死亡原因(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

判断死亡方式。

推断死亡时间。

推定致伤物。

个人识别。

医疗事故鉴定。

法医物证学(scienceofmedicolegalevedince)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源于人体的生物性检材。

分支学科法医人类学(骨骼、毛发的形态学检查)。

法医牙科学(以牙齿为检测对象)。

法医临床学(clinicalforensicmedicine)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及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它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活体。

(损伤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法医毒理学(forensictoxicology)研究及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人体。

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toxicologicalanalysis)研究及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科学。

◎对象源于人体的生物性检材。

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psychiatry)研究及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活体。

意义怀疑被告有精神病,需鉴定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以确定责任能力。

被告在犯罪后或施刑过程中有无精神异常,决定刑罚的减免或保外就医。

确定被害人和证人有无精神异常,以确定证词的法律效力。

★法医学任务—

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立论和技术,通过对相关人体及成分或其它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析,做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或结论,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提供证据。

★临床医生及医学鉴定人—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除了专业法医学工作者外,临床医生也经常受聘作为医学鉴定人。

★法医学的工作内容(5项)—

现场堪验(crimesceneinvestigation)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统称为现场,为了发现及案件相关的线索、察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

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

杀人处称为”第一现场或原始现场”,遗尸或分尸处称为”第二现场”。

确定第一现场对于认定犯罪事实,揭露犯罪手段尤为重要。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受检人的生理及(或)病理状态、损伤情况、某些特征等进行检查。

尸体解剖为法医学鉴定最重要的内容。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涉及刑事案,需经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猝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公、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及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面易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

书证检验通过对文字数据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

◎有关的书证包括活体及尸体的检查纪录、临床患者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

★鉴定及鉴定人—

◎鉴定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及技能进行检查、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

◎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数据,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

◎重新鉴定或再鉴定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案材料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

★法医学鉴定的原则(5项)—

依法鉴定的原则、鉴定的客观性原则、鉴定的独立性原则、鉴定的时限原则、鉴定的保密原则。

★鉴定人的权利(7项)—

有权了解全部案情并查阅有关案卷资料;有权参加勘验现场、进行模拟实验活动;送检材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提出补充鉴定相关材料;送检材料不充分,不符合要求,或鉴定人的知识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时,有权拒绝受理鉴定;出庭作证时有权拒绝回答及鉴定无关的问题;有权独立得出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鉴定人的义务(5项)—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按照委托要求,出具规范的鉴定书;具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回避;据有关规定出庭作证并回答相关询问;在鉴定过程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医学鉴定书内容(6项)—

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

CH2死亡及尸体现象

★死亡的概念—

一个人的生命活动遭严重受损以至达到生命的不可回归点。

★死亡的判断标准—主要征兆(心、肺)、辅助征兆(瞳孔、脑)。

心脏死(cardiacdeath)指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呼吸死(respiratorydeath)呼吸先于心跳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脑死亡(braindeath)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

◎诊断标准(4条)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角膜、头眼);脑电波消失(平坦)。

鉴别:

植物状态有自主呼吸

★死亡的过程(3个时期)—

濒死期(agonalstage)又称临终状态。

此期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意识模糊,反射减弱或消失,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周期性呼吸。

临床死亡期(clinicaldeath)又称躯体死亡(somaticdeath)或个体死亡。

此期延髓处于极度抑制状态,瞳孔放大,反射消失。

持续时间约5~6min,在一定条件下积极急救,有机会使机体复苏。

生物学死亡(biologialdeath)又称全体死亡、细胞死亡或分子死亡(moleculardeath)。

此期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不可逆的变化,功能永久停止。

此后人体各器官系统的新陈代谢相继停止,并出现不可逆的变化,整个机体已不可能复活。

★假死(apparentdeath)—人体呼吸循环和闹得功能活动高度抑制,生命功能处于极其微弱的状态,用一般临床方法查不出生命体征,以致被误认为死亡,这种状态称为假死。

检查及诊断:

心、肺、神经反射脑电图、眼部检查;尸斑尸僵检查。

★超生反应(supravitalreaction)生物学死亡早期,呼吸、循环以及脑、心、肝、肺功能永久性丧失,但有些对缺血缺氧耐受性强的组织器官,如皮肤、黏膜、结缔组织结缔组织等还有生命功能,并对刺激可发生反应,称为超生反应。

★法医学的死亡分类—

暴力死(violentdeath)又称非自然死亡,法医学上最常见的是各种物理、化学因素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也有因生物因素引起暴力死亡者。

◎自杀死(suicidaldeath)用暴力手段将自己杀死。

◎他杀死(homicidaldeath)被他人用暴力手段杀死。

◎意外死(accidentaldeath)由于意外的暴力因素损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又称灾害死。

非暴力死(non-violentdeath)又称自然死,包括衰老病死。

符合生命和疾病的自然规律,没有暴力因素干预时发生的死亡。

◎安乐死(euthanasia)不是暴力死亡也不是自然死亡。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由于躯体和精神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死亡原因:

根本死因:

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

直接死因:

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

辅助死因:

是根本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死亡诱因:

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

联合死因:

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

★尸体现象(postmortemphenomena)—

人死后,身体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并受到内外环境各种因素的作用,发生一系列特殊征象的死后变化。

★早期尸体现象(earlypostmortemphenomena)—在死后24小时内,由于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影响,出现及肌肉、水份、血液、热量和酶化学反应等相关的死后改变(5种)。

主要包括尸斑、尸冷、尸僵、肌肉松弛、尸体痉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自溶和自家消化(8种)。

肌肉松弛(muscularflaccidity)死后由于肌肉和皮肤失去弹性和张力,肢体变软,最早发生。

表现瞳孔放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沟纹变浅。

四肢关节可弯曲,大小便、精液可能外溢。

尸体改变及临死或死亡同时发生,1-2h后消失。

法医学意义判断尸体死后停放姿势,是否移尸及移尸的时间。

尸僵(rigormortis,cadavericrigidity)死后肌群发生僵硬将关节固定,使尸体成僵硬状态。

尸体改变一般在死后1~3h;12-15h达高峰,24h最坚硬;4~6h,破坏的尸僵能再发生,为再僵直(re-stiffness);超过6~8h,破坏后不可再形成。

上行型指尸僵自足部开始向上方扩延,少见。

下行型指自下颌和颈部关节骨定的小肌群开始逐渐向下扩展至全身,多见。

影响因素个体因素(个体肌肉状况)、死亡原因、环境温度。

法医学意义死亡的确证,推测死因和死亡时间,判断死亡状态及是否移尸。

尸体痉挛(cadavericspasm)为特殊尸僵,未经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尸体僵硬状态,使尸体保持临死时的动作和姿态。

法医学意义判断自杀或他杀。

角膜混浊(postmortemturbidityofcornea)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降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不能透视瞳孔。

尸体改变6~12h轻度混浊(斑点云片状,尚可透视瞳孔);15~24h中度(云雾半透明,隐约可见);48h以上重度(不能透视)。

影响因素眼睑是否闭合、周围的温度、湿度。

法医学意义推测死后经过时间。

尸体局部干燥(localdesiccation)又称皮革样化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黏膜面,水分蒸发较快而局部干燥、变硬,呈淡黄色或黄褐色,如羊皮纸样外观,又称“皮革样化(parchment-liketransformation)”。

尸体改变有生前擦伤的部位易形成皮革样化。

死后所致的损伤形成的色泽较淡。

法医学意义尸体的局部干燥可使擦伤更明显。

尸斑(hypostasis,livormortis)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未受压迫的血管内,并透过该处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斑痕。

发展过程分期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

法医学意义为死亡确证;估计死亡时间;作为分析死因的参考;推测死亡时的体位及有无移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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