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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化水设备招标文件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霍林郭勒市换热站软化水设备

2

1.1

建设地点

霍林郭勒市

3

1.1

建设规模

20m3六套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6

2.1

招标范围

软化水设备20m3六套

7

2.2

工期要求

见招标文件3页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必须具备国家或建设部批准的相应设备安装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详具体条款)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担保金额

不少于投标总价的2%或人民币贰万元

14

5.1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和考察

15

17.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替代

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五份副本

17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霍林郭勒市建设局招标办地点:

霍林郭勒市建设局招标办

时间:

2009年月日时分

18

25.1

开标

开始时间:

2009年月日时分地点:

霍林郭勒市建设局四楼会议室

19

33.4

评标方法及标准

附后

20

38.3

履约保证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额按规定

 

注:

招标人根据需要填写“说明与要求”的具体内容对应的栏竖向可根据需要扩展。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

2009年月日开工,2009年月日竣工,

2.3工程款支付:

合同货物运抵目的地,经装配、检验、调试、操作、验收后未出现问题买方付货款40%;合同货物的剩余货款60%分两个采暖期付清,其中:

2010年付至80%,2011年7月1日以前全部付清。

2.4现场施工管理

施工组织机构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备;

3.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⑵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⑶在供热行业中有近三年以上的业绩

4.2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现场踏勘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要求,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及自身费用。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7.投标人资格审查

7.1本次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7.2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安全注册证书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评标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人代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全注册证,以上证件均要求副本原件。

7.3根据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对投标活动提出如下规定:

进行招标活动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并提供授权委托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二项证件不齐全,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

7.4自治区外施工单位进入自治区承包工程参与投标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证明及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中标后,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8.招标文件的组成

(二)招标文件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施工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九章评标办法

第十章工程量清单

8.2除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4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回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通辽市务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公司。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该澄清作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

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言。

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要求

⑴投标函

⑵开标唱标报告

⑶投标货物报价分析表

⑷投标货物情况报告表

⑸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

⑹主要易损件情况报告

⑺关键部件外协、外购情况表

⑻货物质量验收标准

i.附件

12.2.投标人资格文件(按下列顺序装订)a.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

b.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公章)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公章)

d.专项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全权代表身份

证原件)

e.投标货物产品性能报告((复印件加公章)f.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加公章)

g.如果是代理商投标,必须有制造商的唯一专项授权书(原件).同时提交代理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公章)

h.有关产品生产单位的制造情况和近三年制造同类产品的规模参考清单及三份以上与投标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供货合同原件

12.3标价和货币

12.3.1除有特别规定外,每个投标品目,只能有一个报价。

12.3.2.投标人的报价,包括成本、税收、技术规范中特别要求的或出厂标准配置的备品备件费、拆装特殊工具费、易损件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指导服务费、包装固定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在内各种费用的货物单价和总价(详见格式三)。

12.3.3特别说明:

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在质量、性能相近前提下,报价作为评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报价

14.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

14.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4.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4.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

14.5投标报价还应包括: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

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总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运输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保险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种费用等。

14.6投标人可先到工作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程位置、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不被批准。

15.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在特殊招标人可以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限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担保

17.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

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7.2.1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担保银行提供的格式提供。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17.2.2投标保证金

现金、汇票、支票三种形式

17.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

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7.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

并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7.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7.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规定修正标价;

17.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8.1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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