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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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都市经济板块)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重庆两江新区直管区都市经济功能板块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事件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8.1。

1.5跨区域判断准则

由于两江新区管理体制独特,非独立的行政区域,下辖江北区、渝北区和北碚区(以下简称“三北”区)的部分区域。

对于两江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是否跨区县,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实施中按两江新区中某地域所在地的实际行政区属性判断。

如果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和影响范围仅限于“三北”区中某一个行政区,对其余“两北”行政区无影响,也对其它行政区无影响,则认可该事件属于未跨区县事件;如果事件事发地位于“三北”区中任意行政区,但事件影响至其余“两北”行政区或其它行政区,则认为该事件是跨区县环境事件。

1.6实施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直管区都市经济开发板块(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共计130平方公里)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因管辖区域外发生其它事件从而影响两江新区环境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两江新区直管区和都市经济功能板块概况见附件1)

另外,两江新区直管区都市经济开发板块辐射事故按照《重庆两江新区都市经济开发板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三峡库区两江新区流域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长江干线溢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两江新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预案规定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管委会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两江新区都市经济功能板块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在两江新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成立两江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委领导担任指挥长,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环保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公安分局、市政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宣传部、经济运行局、财政局、现代服务业局、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火车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局、规划分局、科技创新局、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能职责见附则8.2)

应急指挥部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有关领导的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指挥调度全区和应急救援力量,请求协调相关市级机构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实施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2.2现场处置指挥部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

现场处置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污染处置(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特种设备事故和违法排污及其它事态不明确共5大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确定各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调集相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组织相关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消除污染,调查事件原因及开展损害监测、评估,组织对外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均要服从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应急管理中心、环保分局、相关街道、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传达上级批示指示。

(2)污染处置组:

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牵头部门和组成部门。

职责:

开展事态分析,研判处置技术,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切断企业内泄漏物料和污染源,安全转移各类污染物,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

污染处置组下设专家组。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员单位为环保分局、消防支队、市政管理局、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救援单位、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

市政管理局,成员单位为环保分局、消防支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救援单位、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国土房管分局,成员单位为环保分局、消防支队、市政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救援单位、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成员单位为环保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市政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救援单位、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违法排污及其它事态不明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为环保分局,成员单位为消防支队、市政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救援单位、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3)环境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为环保分局,成员单位为市政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有关行业和环境监测机构、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

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牵头部门为社会发展局,成员单位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5)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为社会保障局、现代服务业局、市政管理局、财政局、经济运行局、公安分局、科技创新局、规划分局、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

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配送、存放;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电力、燃气保障,提供应对工作资金保障;提供交通、通信保障;开展应急测绘。

(6)舆论引导组:

牵头部门为宣传部,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中心、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发地街道、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权威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组织媒体和记者采访;拟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牵头部门为公安分局;成员单位为法制局、现代服务业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职责:

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治安管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为应急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局、现代服务业局、事发单位。

职责:

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死亡人员丧葬;开展相关保险理赔;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9)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为环保分局。

职责: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环境突发事件污染损害开展评估。

根据事件不同类型确定事件调查组的组成部门。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为

市政管理局、事发地街道、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为国土房管分局、事发地街道、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事发地街道、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违法排污及其它事态不明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为事发地街道、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2.3分级处置

当两江新区直管区都市经济功能开发板块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管委会牵头一般(IV级)和较大(III级)级别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事故影响严重的,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援助请求,明确请求事项和支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讯录见附件2)

对于两江新区直管区都市经济功能开发板块内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管委会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报告。

管委会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下,配合市级部门和其它行政区政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监控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安监局应急管理中心、长江上游水文局、市气象局、市地理信息中心等市级相关部门和“三北”区应急办、环保、气象、农业、卫生计生、水利等部门的日常联络和信息分享,加强例行环境监测,收集、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

3.2预防

建立常设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实现风险防控信息和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1)督促有关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及风险信息登记工作,编制、完善和优化企业或单位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两江新区环保分局备案;

(2)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按照《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如下规定。

蓝色预警: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长江、嘉陵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信息研判

相关部门应通过互联网、环境污染投拆电话、部门通报、事发单位报告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其它部门在收到信息后及时传送至环保分局。

相关部门在收集到区内、市级部门和其它途径传递的信息后,应立即报告管委会。

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对情况复杂的请求市级部门参与研判,按照预警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3.3.3预警发布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研判结果预警级别为蓝色或黄色,应急管理中心及时向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对于研判结果较严重的可能达到橙色和红色的预警结果,管委会立刻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

对蓝色或黄色的预警信息,由管委会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或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临区县;同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采取以下措施,部署预警工作。

(1)实时研判。

对预警信息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分析研判,预估环境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基于研判结果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5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先期防范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对于蓝色和黄色级别预警结果,如果研判结果降低预警级别,可以调整后重新发布;如研判结果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预警措施。

如研判结果证明黄色可能升级为橙色甚至红色,管委会应当立刻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

3.4信息报告

(一)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街道、涉事企业、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应急管理中心(报警电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警电话:

、)、环保分局(报警电话:

,)、市政管理局(报警电话:

)、国土房管局(报警电话:

、)、公安分局(报警电话110)、公安消防支队(报警电话119)、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报警电话:

)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环保局报告。

环保分局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政府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保局报告,并通报管委会其他相关部门。

初判结果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管委会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二)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

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四)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分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等可能导致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应急管理中心和环保分局通报,并向管委会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对于直管区都市经济功能板块内的,初判结果为一般和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管委会分别启动Ⅳ级和III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对于初判结果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要求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并配合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程度、敏感时段、发展趋势和事件损失情况动态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实施先期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或已上升为特别重大、重大,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先期处置事态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事件初判结果由较大转为一般,响应级别可由III类转为IV类。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2.1要求成立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4.2.1先期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督促涉事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

4.2.2现场污染处置

(1)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情况严重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违法排污及其它事态不明确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环保分局督促企业开展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环保分局、市政管理局、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督促企业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管理局会同环保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督促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开展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土房管分局会同环保分局、市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环保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开展处置。

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自身力量无法处置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局、公安分局和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3)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相关企业要做好事件处置中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围堵、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事发地街道要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环保分局会同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局等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由公安分局会同相关部门、事发街道、企业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相关部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医学救援

社会发展局迅速组织本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应急和损害监测

有关部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6市场监管与调控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根据事件处置需求,社会保障局、事发地街道等相关部门为受灾群众和参加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及社会工作人员提供后勤服务、饮水供应、生活保障、食宿安排、车辆保障、救援物资配送等。

4.2.7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宣传部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8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分局会同法制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重要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现场处置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环保分局牵头督促涉事企业开展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重特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配合市政府组织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5.2事件调查

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环保分局牵头组织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特种设备事故、自然灾害和违法排污及其它事态不明确共5大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确定事件调查成员单位(详见2.2),调查结果上报管委会,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

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管委会按市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调查。

5.3善后处置

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应急保障

6.1组织和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应急处置指挥部中负有应急保障、应急处置职责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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