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 谁得了职业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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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 谁得了职业病.docx

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谁得了职业病

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谁得了职业病

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谁得了职业病

作者:

五岳散人

河南民工“开胸验肺”一事看来是还没有完,在处罚了当地职业病检验机构之后,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被河南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如果简单地把这个作为当地的某种报复手段,恐怕就实在是小看了当地官员之智商了。

所谓《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道利器,人家拿出来作为对付当地某尚有良知的医院还是很够分量的,而且这个法律确实有明文规定,不具备相应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诊断确实是违法的。

但任何人都可以从中看出其悖论。

具有资格的地方生生地把属于自己诊断范围的职业病诊断为肺结核,而理论上没有资格的医院倒是做出了正确的诊断,这个世界还真是奇妙,猫不去捉耗子而狗冲上去了,结果狗因为干了不属于自己分内的事而受罚。

当然,更奇妙的悖论是,如果有资格的机构不能诊断,而没有资格的机构不许诊

自己放在火上烤的因素在其中,更多的恐怕还是觉得这种先例不能有,一旦开了口子,那可真是后患无穷了。

在这个领域里,如果不能做到“自收自吃”的话,很可能将来就要面对无数次这样的尴尬,恐怕就不是撤几个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小官僚能够应付的了。

这到底是谁得了职业病?

就我看来,这是某些官僚体系的通病,这种职业病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自我设定管理范围然后自己成为裁判者,拒绝其他任何可能具有能力的人或者机构进入,用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这种病在任何有官僚机构的地方都不罕见,罕见的倒是很少有地方敢于如此赤裸裸地表现出来。

至于这是不是“病入膏肓”的标志,那就实在不是我等没有鉴定资格的百姓所能知道的了,至少我等的意见在这些机构看来是不具有权威性的。

批评“开胸医院”无异于秋后算账

作者:

石敬涛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

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见8月13日《京华时报》)

郑大一附院做了一件好事,天大的好事,谁都不能否认。

但这件好事,却是“违法”的。

这个惨淡结局,实在让人窒息。

尽管举起屠刀的人,其理由是那么的冠冕堂皇。

开胸验肺已经注定将永存中国医疗诊断史册。

因为,这是医疗诊断史上的一个不可抹灭的耻辱节点。

因为,这是一个公民通过“非常道”拿到的诊断结果。

因为,这个公民无法从“法定诊断机构”拿到诊断结果。

请记住那些“法定诊断机构”,正是这些“法定机构”的沉默,让公民张海超付出了开胸的极端代价。

想当初,这些“法定机构”,这些有被河南省卫生厅行政垄断嫌疑的“法定机构”,你们都干嘛去了?

“法定机构”不作为,而其他医院又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试想,如果没有郑大一附,公民张海超还能怎么办?

虽然公权力口口声声说:

欢迎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依法申请资质认证。

但是,放眼看来,真正有“法定资格”的,也就是依附和寄生在权力下由省或市、县卫生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

回过头来设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郑大一附院的“仗义执言”,也许公民张海超还在维权的路上。

而事实上,也正是当公民张海超走投无路,少人关心无人问时,是郑大一附院的“开胸验肺”,拿出了一个科学诊断,同时给了社会一个真相,给了公民张海超一个公平。

假如郑大一附院“合法”经营,不敢越雷池半步的话,那么,真相依旧如同皇帝的新装,没有人敢说真话,没有人敢戳破。

公民权利,在这夹缝中风雨飘摇,无所可依。

有资格的无所作为,回避真相;没有行政许可的,要么昧着良心说假话,要么就要付出违法的代价。

这是一个悖论,更是一种悲哀。

姗姗来迟的“秋后算账”,是对正义者的阉割,对犬儒者的纵容。

当说真话、坚守真相和底线,也可以被公权力以可有可无的罪名秋后算账、打击报复时,公民张海超通过“开胸验肺”冲出的一条血淋淋的维权之路,旋即被堵死。

从此之后,无人敢“开胸验肺”;从此之后,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甚至比张海超还要艰难。

至少,张海超还幸运的碰上了敢于“违法”开胸的正义医院。

后来者,也许连被“开胸验肺”的机会,都要被剥夺掉了。

这是一种无路可走的悲哀。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如果把“开胸验肺”视作一出悲剧,那么作为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卫生厅难辞其咎;如果把“开胸验肺”视作一出喜剧,那么勇敢作出正确诊断、坚守医德底线的郑大一附院善莫大焉。

但善与恶、对与错,喜与悲,在某些地方却可以任意拿捏和转化变幻。

如果“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还算磊落,那么,当“高尚成为卑鄙者的攻击对象”时,我们又情何以堪?

止凡:

反查“开胸验肺”医院实属颠倒黑白

据报道,备受关注的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又有新进展:

给张海超做“开胸验肺”手术并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大一附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

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熟悉张海超曲折求医经历的人都知道,在张海超苦苦哀求下愿意给他做“开胸验肺”手术的郑大一附院,不仅是张海超个人的救星,也是整个“开胸验肺”事件能够成为新闻并最终引起卫生部关注的关键角色。

本来,从郑州到北京的各大医院,都给出了“疑似尘肺”的诊断,只不过因为他们不是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因而没有权利“确诊”,而只能说是“疑似”,皮球又“依法”被踢到了当地的职防所。

可职防所就是不承认张海超是尘肺,于是张海超才在根本没必要的情况下请求医院“开胸验肺”。

用张海超的话说,这根本就是“等死不如一搏”。

然而,就是给予张海超“一搏”资本的郑大附一院,如今却成了被通报批评和立案调查的对象。

公众真的很难明白,医院的价值和医生的职责,难道不是救死扶伤吗?

难道只有眼睁睁看着张海超等死,才是遵规守法的好医院?

而对郑大附一院的通报批评和立案调查,是不是在警告所有医院:

以后不该管的就别管呢?

确实,按照现有的《职业病防治法》,郑大附一院是不应该管张海超的“闲事”的,完全可以“依法”将之拒之门外。

可是,张海超以及张海超们的悲剧,难道不正是拜这部《职业病防治法》所赐吗?

倘若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够负责任地做出诊断,张海超还用得着“开胸验肺”吗?

所谓“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专业机构的诊断,与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院机构的“非法诊断”,谁错误谁正确呢?

我曾经写文章称“杜绝‘开胸验肺’唯有修订恶法”。

张海超与《职业病防治法》,在某种意义上堪比孙志刚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为什么出了“开胸验肺”这样的悲情事件,不去反思法律的漏洞和问题,反而以此去惩治敢于秉持救死扶伤基本职业道德挑战不合理现有规定的医院呢?

也许有人会说“恶法亦法”,但是还有一句法律名言叫做“为权利而斗争”。

张海超是在“为权利而斗争”,郑大附一院则是其维权路上的重要支持者。

恶法是可以被挑战的,只要“不害人”,既不侵犯他人利益也不损害公共利益。

曹林:

河南卫生厅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这是一张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罚单,一张必然会招致舆论炮轰的罚单。

河南省卫生厅竟以“无职业病诊断资格”为由,批评和处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正是这家医院在尘肺患者张海超求告和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为其做了开胸验肺手术,帮助他以这种悲愤、悲壮、自残的方式证明了用人单位的无耻,证明了官方防治所的谎言,验出了相关法规的缺漏,并引起了一场舆论对职业病鉴定的讨论。

没有这家医院的报告,也许如今重病缠身的张海超仍奔波在自证患病的维权路上。

卫生部专家组的鉴定证明了该医院的诊断结果,开胸验肺事件已经有了定论,相关单位、部门和官员已受到了惩处,为什么这时候河南省卫生厅会反过来倒打帮了张海超的医院一耙,又是通报批评,又是立案调查,仿佛医院做了多大的丑事。

处罚似乎有着极其冠冕堂皇的理由,他们理直气壮地拿出了《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不能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郑大一附院没有该部门批准的职业病鉴定资质,却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并出具了“尘肺合并感染”的证明,所以应依法受到严惩。

但是很显然,这样的处罚有报复性执法之嫌。

好一个“资质认证”。

对于张海超的病,北京协和医院、北京首都医科大学朝阳附属医院、北京煤炭总医院、北京三院等,看完胸片就统一断称这肯定是尘肺,为什么政府批准拥有鉴定资质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鉴定不出来,而逼得张海超开胸验肺呢?

另一方面,郑大一附院虽未经政府批准,但却准确无误地鉴定出张的尘肺——这种极具反讽意味的对比,恰恰暴露出政府在资质审核上的问题,让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通过认证,却视真正有资质的医院为“无资格”,说明政府在道义上已失去“审核资质”的资格,怎么还毫无耻感地谈“职业病诊断资格”?

实际上,郑大一附院并非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职业病诊断,而是应求告无门、维权无路的患者之要求做一种证明,并被其借助以引起起舆论的关注。

请问河南省卫生部门,开胸验肺是一种正常的职业病诊断方式吗?

这不过是一种弱者悲壮的身体政治,一种卑贱自戕的身体反抗——以身体为资本是人类最原始最本能的反抗方式,弱者面对强者设计出的不良制度,面对冲不出的法律陷阱,没有任何反抗的资源,悲愤中只有用自己的肺去反抗,去揭穿那谎言。

我想,这家医院的医生所以愿意帮张海超开胸验肺,也并非为了简单的医学诊断(这种病许多医生只要看胸片就能作出诊断),而是想帮他讨一个公道。

满足患者的要求,坚守医者的良知,这是没有资质限定的,而是为医者的基本职业道德。

很显然,《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诊断资质限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防范无资质医院的误诊和借诊断牟利。

但在开胸验肺事件上,郑大一附院与这两点毫不相关:

一没有误诊,二绝没有借机牟利——所以,虽然医院违反了规定,但从立法意图上看,它是不该受到惩罚的。

即使严格按法律规定,医院确实违法了,但受罚的不该是它一家。

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有法律的漏洞,有官方的失职,有监管的缺位,诸种违法问题的价值排序中,医院的违规是最轻微、最不坏、最该忽视的,为什么要突出处理呢?

法律受不到应有尊重,“严格执法”在当下是一种很稀缺的品质,但像河南省卫生厅这样的“严格执法”,只能招致公众的强烈反感。

张海超为了自证有病而四处奔波时,你们到哪里去了?

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坚称张海超无病时,你们到哪里去了?

对于自身在此事件上的监管责任,你们又是怎么承担的?

如今反去严惩揭露问题的医院,扪心自问,这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还是在伤害法律?

开胸验肺暴露了某些部门的问题,损害了某些人的政绩形象,让一起地方事件成为一起举国关注的丑闻,相关部门难免恼火,给“惹事者”穿小鞋当在意料中。

只是,有关部门真是太心急,如此大张旗鼓的处罚太低估舆论的力量了,想急于找回面子和树立权威,结果只会自取其辱:

舆论的关注点本已从开胸验肺上转移开了,这样急吼吼地拿医院开刀,只能暴露出自己身上更多的丑陋,重新被架上舆论烤架。

齐鲁晚报:

批评医院开胸验肺是维护谁利益

就河南省卫生厅因“开胸验肺”对郑大一附院的通报批评来看,该厅所要保护的不是民众的健康权,而是部门的利益、权威,也许还有面子。

8月13日《京华时报》报道,日前,河南省卫生厅给予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这家医院于6月22日对农民工张海超进行了开胸手术,诊断为:

尘肺合并感染。

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不具备资质的医院,检查出了正确的结果,而具备资质的医院,却检查不出正确的结果,甚至干脆就不愿检查,那么这个资质是谁定的?

目的又是为了什么呢?

郑大一附院是河南省规模最大的医院,为何不具备这个资质?

无论如何,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进行如此迅速、果决的批评后(这和他们在查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时的拖拉形成了鲜明对比),恐怕再也没有哪家医院敢为张海超们“开胸验肺”,他们在法规框架下为自己讨说法的可能性彻底没有了。

河南省卫生厅拿出《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作为通报批评的依据。

不错,这一条确实是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但这一立法的本意,是为了防止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为了牟利而胡乱诊断,耽误了工人的职业病防治。

张海超面临的情况却恰恰相反:

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不愿为他提供诊断,而郑大一附院甘冒风险为他做了“开胸验肺”并作出了正确的诊断。

试问:

谁的行为更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初衷呢?

平心而论,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歧义,是经常遇到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很简单,就是要回到卫生部门的工作宗旨上去寻找答案。

对河南省卫生厅来说,保障全省人民的健康,是其唯一的宗旨,就通报批评郑大一附院来看,他们所要保护的不是民众的健康权,而是部门的利益、权威,也许还有面子。

笔者认为,在通报批评郑大一附院之后,河南省卫生厅应回答这样几个问题:

在多家医院认定张海超尘肺的情况下,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仍作出“肺结核”的诊断时,卫生厅在干什么?

批评了郑大一附院,张海超们应通过什么途径,实现对自身职业病的知情权?

也许,这是一个需要对河南省卫生厅“开胸验肺”才能搞明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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