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实行党代表任期制 扎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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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扎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11
认真实行党代表任期制
有序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中共裕安区委党校苏强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
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中央部署,各地积极探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的十七大提出:
“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党的十七大修改的党章中明确规定: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新要求,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
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党代表任期制,就是要把自上而下的带动和自下而上的促进结合起来,丰富和完善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资源,突出党代表在党的权力机构中的履职作用和角色定位,激发党内民主建设的整体活力并不断向前推进。
一、准确把握“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的涵义
(一)、什么是“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
(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
)
1、党代会常任制是指:
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
这期间,党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进行选举。
2、党代表任期制是指: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期间,代表资格始终有效,任期与换届同委员会的任期与换届同期,始终可以以代表身份从事党内制度规定的相关活动(代表资格终止者和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者除外)。
正确理解代表任期制的含义是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前提。
党代表任期制与前面所提的党代表常任制两者的内涵和外延大体一致,应包括四层含义:
一是党代表与同级党代会任期时间相同,一般为五年;二是党代表资格、权利和义务在任期内有效;三是党代表要在任期内充分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四是各级党委要为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党代会常任制是党的代表大会职权方面的机制,党代表任期制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方面的机制,两项机制规范的主体对象虽然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积极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
(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发展历程
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虽中国首创,但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60多年前,1847年6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恩格斯作为巴黎支部的代表出席大会。
会议闭幕时,大会主席卡•沙佩尔以大会名义给同盟盟员发出的通告信总结大会内容。
其中提到:
“大会没有任何争议就一致认为:
必须重复召开在这里首次召开的代表大会,定期地召开这样的代表大会,并且在保留各支部批准权的条件下把同盟的全部立法权移交给代表大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附录,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31页)也就是说,大会一致通过了马克思恩格斯所主张的代表大会年会制的党章草案,自此之后,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方案得到所有共产主义同盟盟员的认可。
经过十月革命,俄共夺取政权后,根据列宁的倡议,俄共(布)决定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实行党代会年会制,行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
虽然遭受到帝国主义国家的武装侵略和国内的白匪的叛乱,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之下,列宁仍然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从1918年到1923年先后举行六次代表大会,也就是从党的七大到十二大。
(1922年)斯大林当上俄共总书记后,一方面由于战争的需要,一方面缘于个人因素,斯大林不仅破坏党代会年会制的惯例,而且也改变了党代表会议年会制和中央全会定期开会制。
中国共产党在刚刚成立时,迫于当时的高压的社会环境,采取秘密的地下形式活动,但仍然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依旧坚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制。
中国共产党从一大到六大基本上实行了党代会年会制。
在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个党章中即明文规定:
“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
”(《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1923年党的三大、1925年党的四大和1927年政治局会议前后三次关于党章修正章程,都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上书,第14、20、28页)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依然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机关,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
”(同上书,第45页)在实践中,从1921年至1928年,七年之中,中国共产党举行了六次代表大会,基本上实行年会制,只是三大与四大相隔一年零七个月,四大与五大相隔两年零三个月。
这六次党的代表大会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根据现实形势的变化制定了合理的方针政策,提高了党的领导水平和能力,使党也逐步走向了成熟。
因为处于战争环境,党代会年会制被迫延迟了十七年,直到1945年才召开七大。
七大修改了党章,考虑到年会制不方便执行,才改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开之。
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
”(同上书,第61页)。
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专门就修改党章问题讲了两段话,其中有,“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
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
设常任代表由什么好处呢?
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
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
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
这还没有写到党章草案上去,提出来请大家考虑,看是否可以。
”(《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09页)毛泽东的这个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建议,很快被吸收到党章修改稿里。
毛泽东在审阅邓小平起草的八大党章报告稿时,肯定了一些具体内容上的改变,曾经加写了“其中包含一些带有原则性的改变”。
1956年9月16日,邓小平在中共八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
为了彻底克服长期不召集党代表大会这个缺点,“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页)“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
党章草案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省一级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一级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
这三级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因此,原有的党的各级代表会议制度就不需要了。
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随时召集。
”(同上)也就使说,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省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
这三级党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即实行年会制。
每隔五年、三年、二年换届时才能改选代表,即实行党员代表常任制。
不仅要实行党代会年会制,而且党员代表也要实行常任制。
邓小平认为,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是“一项根本的改革”,有这样几个好处,“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
第一、可以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之前,可以随时召集。
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第二、由于代表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第三、党的最重要决策都要经过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讨论,党中央和省、县三级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第四,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
总之,“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
”(《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33页)
1978年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坚决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我们党解放了思想,端正了思想路线,实行了改革开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代会常任制的问题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议题,再次被党内反复提起,反映了党内对发展民主的迫切要求。
“从1988年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在11个县(市、区)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1988年底,经中组部同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县级)、绍兴市(地级)先后开始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此后,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省也相继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肯定党代会常任制的方向,为党代会常任制的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
十六大后,广东、浙江、湖北、四川、江苏等省进行更多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试点扩大至近20个),党代会常任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党的十七大提出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二、充分认识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重大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经中央研究决定,于2008年5月5日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至全党执行。
2009年,《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皖发〔2009〕12号),《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那么,乡镇党代表适不适用?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我区2008年(中央《条例》出台后)开始在西河口乡开展了党代表任期制试点,去年又在江家店镇搞试点。
主要做法就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党代表开展一些活动(如去年江家店镇“七一”期间组织党代表视察村卫生室建设),但目前还没有实行年次会。
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后,党代会代表自身有了责任感和荣誉感,他们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在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决策、监督批评等等,都会起重要的作用。
第一,它是普通党员发挥其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之一。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7800万党员的大党,相当于世界上一个人口中等规模的国家,其内部事务的管理,就其难度和复杂性而言,不亚于一个国家。
在这种背景下,很多党内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是不现实的,只能实行党的代表参与的“代议制”。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唯一的执政党并长期执政,是政治体制中的领导核心,各级决策层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如何监督领导层对权力的运作,不但是社会的责任,更是执政党本身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由党代表通过代表大会发挥其监督职责,是对权力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有利于改善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的局面。
党员是党内的权利主体,也是党内权力的授予者。
党代表是党员选出来的,代表的是广大党员的意志。
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常委会及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由此可以看出,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在理论上应是党内的最高领导机构。
但在以往的具体的中国政治生活中和权力运作过程中,党代表大会只是在大会召开时起到讨论报告、选举领导机构的作用,大会闭会后便无声息,一般是常委会作为领导机构呈现在公众视野中。
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构的作用体现不出来,党员的主体地位也表现不出来。
因此,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的局面。
第三,有利于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的经常性作用。
我们知道,人大、政协每年开一次代表、委员会议,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可以就国家的重大问题和决策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议案等,而党代会代表呢?
以往,党代表在参加党代会(譬如十六大)之后直至新一届党代会(譬如十七大)再度召开前的届期内,其党代表职责近乎“空置”。
期间,譬如地方党委一级,年度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均由该地该届党委的某次全会取代,参加全会并拥有表决权的,均系地方党委委员以上的党代表。
在以党委全会替代党代会年会的制度安排下,就党内决策的“优先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而言,绝大多数党代表在其五年届期内,均无从拥有。
因此,社会上对党代表有“一次性代表”之说。
而在党内,更多的普通党员包括相当数量的党代表本人,则习惯把党代表身份仅仅视作一种政治荣誉。
改为任期制后,党代表在党代会届期内的“身份”相当于人大代表的身份,若论区别,前者在党内履行权力和职责,而后者则在人大履行权力和职责。
这将改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五年开次会,会期三五天,举举手,画画圈,散会就靠边”的状况,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经常性作用,从而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有利于推动党内民主改革和创新。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只是扩大党内民主的一个开始和有益的尝试,它必将促进发挥党代表作用的相关制度的探索研究,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会陆续出台,以保证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党员履行职责,表达党员们的愿望和需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十七大报告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护。
这种保护,将引发一场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和创新浪潮。
早在1988年至1989年,中组部先后选择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12个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后,中组部在四川雅安的荥经县和雨城区、眉山市、自贡市大安区等近20个市(县、区)进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自十七大以来,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被置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新高度。
由此,党代表任期制、党代会常任制以及党内重大决策票决制等“三制”,成为推进和发展党内民主当下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抓手。
20年来,以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为主要探索方向的党内民主建设,在一些地方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迸发了无限的活力和旺盛的生命力,给全党推行党代表任期制提供了现实样本。
基层的探索表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代表任期制。
从广东、四川、湖北、江苏、浙江等地方实践的成效来看,无论是在每年一次的党代表大会上,还是在日常的履职行为中,党代表都作为重要的执政资源、民主资源和决策资源被充分加以运用,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等“小三会”关系和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大三会”关系渐趋理顺,民主决策的权力授予方向更加清晰。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地区,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氛围日趋浓厚,民主建设的制度资源日趋涌流,党群干群关系日趋和谐。
突出表现在:
党员差额直选党代表,党代表辞职有规范,党代表联系选区有保证,党代表建言献策有渠道,党代表监督党委委员有力度,党代表的身份能够亮出来。
(如《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
党代表大会应为同级代表统一制发代表证。
)根据任期制的需要,为党代表制发代表证是一种新做法,代表证五年内长期有效,能够增强党代表的责任感,从程序上来讲也更完善了。
三、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内容
(一)、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党代表的职责,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础性环节。
党代表以“代表”身份从事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是特定职务所具有的权力和责任,不同于党代表以自然人或普通党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现行《党章》只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而对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提及。
全国各地在实践中,就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仅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进行高度概括或简单“扩容”,党代表区别于普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凸显。
这是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党代表的权利,必须体现在落实和维护由党员选举产生的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的主体地位。
只有真正落实党代表的主体地位,有效维护其民主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并从机制上实现我们党民主执政。
根据中央《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
首先,党代表的权利集中体现在“六权”,上。
主要包括:
1、决策权,对区域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审议权,听取并审议乡(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3、选举权,选举乡(镇)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出席区党代会代表;
4、监督权,对全委会执行党代会决议情况、全委会决策以及全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5、评议权,对全委会委员进行评议;
6、建议权,对全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其次,党代表的义务应多于、严于和高于普通党员的义务,主要包括:
1、政治上始终保持坚定。
2、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树立遵纪守法良好形象。
4、发挥表率作用。
5、收集和反映党员群众的诉求。
6、严守党内秘密。
党代表的“六权”,是党代表参与决策和管理党内事务的形式和渠道。
其中,决策权、审议权、评议权是区别于其他普通党员所特有的,其选举权与普通党员的选举权在选举对象上有所区别,监督权和建议权与普通党员一致。
这六项权利集中体现了党代表来自于党员又不同于普通党员的神圣使命。
六项义务基本来自于党章对党员义务的规定,只是要求得更高、更严、更具体。
这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是党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不可或缺。
(二)、党代表任期制的工作制度
形成一套健全、操作性强的工作运行机制,是实行代表任期制的关键所在。
根据中央《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党代表党代表任期制的工作机制应主要包括五项基本制度。
(一)调研、视察制度。
同级党委每年确定的一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根据党代表的特点和熟悉的领域,可以组织他们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同级党委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可以组织党代表对重要工作、重要项目、重点工程等进行视察,充分发挥视察对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和推进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作用。
一般来说,调研、视察对象和内容一经同级党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二)提案(党代会召开期间)、提议(党代会闭会期间)、质询、询问制度。
对群众特别关注或反映强烈的问题,经一定数量党代表(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一事一案)联名,(提议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或以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可以向同级党委以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提案、提议;质询(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署上代表姓名);询问(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提案、提议、质询、询问所涉及的部门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答复或回复党代表提案、质询、询问,所涉事项,做到件件事情有着落、条条建议有回音。
而党代表在收到反馈后应适时向有关群众报告。
如《实施办法》第10-13条(共4条)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
原来我们也在说党代表有什么什么权利,但没有具体的制度,到底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也没有明确规定。
这种提案、提议、质询、询问的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是把党代表的权利落到实处,有利于党代表在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党自身的发展等方面更好地体现自己的权利、意见。
(三)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制度。
同级党委出台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以及在酝酿、论证和讨论重要决定的过程中,应当适时召开有党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座谈会,必要时应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党委全委会会议,充分听取和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要尽可能多地邀请来自基层、生产一线,与人民群众有直接联系的党代表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
为防止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走过场,有关部门应在决策完成后及时向党代表反馈吸收意见和建议的具体情况,以事后监督的方式促使做出的决策符合实际、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通过决策的民主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如《实施办法》第15条:
实行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
党的委员会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我们认为):
根据需要,在决定某一个领域的问题,邀请党代表列席会议。
党代表更了解基层的情况,他们的列席有利于党的组织在作出决定的时候能够更切合实际,更好地反映党员的愿望和要求。
(四)评议、测评制度。
评议和测评的对象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每年应组织一次党代表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的评议和测评,以此作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下一级地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时,应吸收党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经一定数量的党代表联名,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党的工作部门可以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公开、如实、负责地向党代表汇报情况,并根据评议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事后适时向党代表通报整改结果。
如《实施办法》第17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我们认为):
党内民主问题从制度上体现的话,实际上就是干部制度,干部的评议、推荐以及干部的监督。
对于干部的表现状况如何,一般的党员是最有发言权的,最能感觉决策在具体工作中的实效性,党代表从党员中来,代表的是党员的意见,更知情、更全面、更切合实际。
党代表有了表述自己意见的渠道、平台,在干部的评议以及日常工作的监督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知情和反映制度。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同级党委可通过会议、简报、工作通讯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党代表通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精神,及时通报同级党委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确保党代表知情渠道始终畅通。
另一方面,党代表有权通过来信、来电、来人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同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反映所掌握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情况、重要线索。
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条件,确保重要情况、重要线索能够及时、顺利、安全地反映上来。
《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机制体制,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
党代表作用的发挥,代表的实质地位和现状的改善,代表任期制的功能显示和优越性发挥,关键在于党代表的活动必须予以充分的保障。
我们认为,应从建立健全代表活动制度入手,拓宽渠道,健全机制,使代表作用的发挥实现制度化、经常化。
1、要有开展活动的经费、时间保障。
由于所有党代表都是兼职,为确保党代表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应当在经费、时间、后勤方面提供可靠保障。
党代表活动所需经费要由同级政府财政专项列支。
党代表开展活动所需交通、食宿等服务,要由专门机构统一安排。
党代表按规定开展活动,所在单位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履行职责所占用的时间应视为原岗位劳动时间并获得相应报酬。
《实施办法》第22条就明确规定: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23条规定:
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代表在实现权利时实际上有很多的困难,这种困难可能会对发挥代表作用造成阻碍,党代表活动需要相应的经费,我们为他解决了这个问题,使他在任期内有更好的条件实现作用,这是首次提出的具体化措施,以前只在试点单位有过实践,此次从中央的角度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