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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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裁量标准

1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1)《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的;

(2)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时间较短,数额较少,且影响面较小;(3)无证经营的药品是从正规企业购进的,且药品质量合格;(4)无证生产的药品经检验后,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5)首次无证经营,且数额较小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1)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时间较长,数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无证生产、经营的药品,属于治疗慢性疾病及危重疾病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的假药使用后,尚未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2)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其所销售的药品中有假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是擅自处理的。

给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药品经营企业蓄意购入假药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是用于赈灾,或者治疗危害严重的突发性大规模传染病的;(3)当事人在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发现药品出现变质或被污染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该批假药的;(4)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所使用的原料药是不合格的或应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批原料药的;(5)在监督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现有同种药品两批以上,或不同药品两种以上被判定为假药的。

给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给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假药已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生产、销售、使用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1)生产、销售劣药属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其中含量不符合国际药品标准的,是与药品效期有关的成分;

(2)销售的劣药,属于治疗慢性疾病或者危重疾病的;(3)当事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劣药没有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是擅自处理的。

给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给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劣药已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罚款。

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

给予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二倍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明知是假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2)明知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3)明知是假劣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4)该假劣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当事人经处理后又重犯的;(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9)当事人主动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10)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给予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对于首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的罚款。

违反质量管理规范中的较多条款、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状态下生产、经营持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或经2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反质量管理规范中的较多重要条款、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状态下生产、经营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或经多次整改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6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时间在3个月到一年之间的且药品为合格药品,但影响范围较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当事人在购进药品后,才发现是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该批药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蓄意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2)当事人购进的药品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3)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4)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后重犯的;(5)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纯提供柜台、场所从事药品零售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出租、出借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批发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伪造、变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或出租柜台、场所经营假劣药品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

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2万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2)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3)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4)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后重犯的;(5)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6)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7)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3万元的罚款。

9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市场销售时间较长,数额较多,影响范围较大,但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市场销售的制剂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2)在市场销售的制剂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3)在市场销售的制剂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6)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制剂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

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具虚假报告次数较少,影响较小,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具虚假报告次数较多,未造成较大损失,影响较小。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4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具虚假报告次数较多,造成损失较大,影响较广。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裁量标准

11

未按法规要求培训人员;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未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对于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仍未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1)经检查多次仍未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2)自称按期改正,但尚未完全改正到位的;(3)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有从重情节的情况。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下达整改后仍未改正,所销售药品为高风险品种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2

未开具标明法规要求内容的销售凭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罚款。

多次下达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13

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提供的药品为非处方药,且销售货值在1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所提供的药品为非处方药,且销售货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所提供的药品为处方药,且货值超过5000元、不满1万元的或其他情形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为无证者提供高风险药品或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情形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为无证者提供药品造成使用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所销售的药品经药品检验部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4

违规零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规定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经再次或多次销售处方药的,或所销售药品造成使用者产生不良反应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5

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

给予警告,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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