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吴景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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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吴景明

69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吴景明

69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吴景明(上)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学办公室主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组成员专家,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津贴获得者。

前言:

新消法实现的六大目标:

1.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消费者权利

3.强化了经营者义务

4.着力解决维权难

5.加重责任

6.加大惩罚力度

一、消费和消费者的界定

(一)生活消费是什么?

生活消费是指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

(二)消费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为个人

2.客体为商品和服务

3.方式为购买、使用和接受

4.内容是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三)如何定义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一)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

(二)经营者和消费者追求的利益形态不同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农业生产者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

(四)我国新消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1.金融服务

2.医疗

3.教育

4.商品房和物业服务

四、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权

首要权利(基本人权)——“有安全才有尊严”

人身安全——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安全——商品本身与其他财产

安全=标准

四、消费者的权利

(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

1.界定

2.适用条件

(1)享有这个权利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

(2)无需任何理由退货。

(3)权利法定。

(4)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3.适用范围

4.权利行使限制

5.我国新消法规定的除外情况

(三)保障产品、服务安全和经营场所安全的义务

(四)接受监督的义务

(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六)承担瑕疵产品或者服务举证责任的义务

(七)履行三包的义务

(八)提供发票等凭证的义务

(九)不使用霸王条款的义务

(十)执行冷静期的义务

(十一)收预付款式经营

(十二)不得损害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十三)非现场销售经营者和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提供全面信息的义务

(十四)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等

六、瑕疵商品的举证责任转移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七、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一)产品瑕疵

(二)产品缺陷

1.缺陷的定义

2.缺陷产品的分类

(三)产品瑕疵与差别缺陷的关系

1.共性

2.区别

69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吴景明(下)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学办公室主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组成员专家,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津贴获得者。

八、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义务和责任

(一)产品瑕疵

1.性质:

违约

2.形式:

“三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

新消法第23条:

(1)经营者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和接受的情况下瑕疵承担义务;

(2)明示的质量与实际质量相符;(3)特殊商品和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负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24条:

(1)瑕疵商品的三包扩展到所有消费品;

(2)三包起算期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3)7日内必退,7日后仍可退;(4)费用只能由经营者承担。

(二)缺陷产品或者服务

1.主动措施

(1)报告

(2)告知

(3)采取措施:

停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服务等

2.指令措施

(1)发现

(2)措施

3.不使用霸王条款的义务

九、格式条款

(一)定义

格式条款关键词:

预先、单方、无协商。

优点:

效率、成本、时间

(二)特征

1.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3.当事人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4.单方拟定性

(三)不公平条款的表现形式(霸王表现)

1.直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条款

2.赋予自己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3.限制或者剥夺对方权利

4.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

5.强迫对方放弃某些权利

6.限制合同对方当事人寻求救济手段和途径

7.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接九、格式条款

(四)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1.制定合同一方应当尽到合理、适当提示的义务

2.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3.适用根本违约原则

4.坚持严格解释原则

5.坚持个别约定优先原则

十、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义务

(一)最低限度用途原则

(二)合规、合法、符合约定原则

(三)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尽保密义务

(四)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尽到安全保障和受损的及时补救义务

十一、消费者组织

(一)界定:

依法成立并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二)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

1.准确定位——组织

2.明确职责性质——公益性

3.增加职责种类——比较试验、立法参与、公益诉讼

十二、公益诉讼(集团诉讼)

(一)制度产生的背景

造成巨大损害的群体性损害或者群体性侵权引起的公益诉讼:

1.单一事件造成

2.同一原因造成

3.小额分散性损害

(二)解决途径

1.如果杂用很高或者比较高的哥们损害引起诉讼——巨大的诉讼成本,负荷巨大而不堪重负的法院

2.小额分散性损害-个人没有起诉的积极性,民事责任的功能失效,客观上怂恿企业从事此类违法行为

3.由此产生了美国式的集团诉讼

(三)集团诉讼的种类

1.请求禁止之诉: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违法活动

2.损害赔偿之诉:

以受害者名义

3.请求要求穷尽经营者违法所得之诉:

震慑经营者,使其无法期待保留违法所得

(四)美国集团诉讼的特征

2009年各州大约有200件集团诉讼:

1.一位受害者以所有受害者的名义起诉

2.只是一起诉讼而不是多起诉讼,使得争议价值较高个对律师很有吸引力(高额胜诉酬金)

3.“默示进入,明示退出”制度

4.几乎所有的诉讼均在法庭检查与确认之后以和解方式结束,和解结果对所有受害者均有约束力。

(五)美国集团诉讼的适用条件

1.共性:

与超出个人利益的共同体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共性

2.适当性:

代表必须能够代表共同体成员的利益

3.众多性:

受害者的数量必须足够大至于单个的诉讼不够方便和经济

4.典型性:

原告的案例对于所有的受害者来说必须是典型的

十二、公益诉讼(集团诉讼)

(六)美国集团诉讼的优点

1.对于原告

2.对于被告

3.对于司法机关

(七)美国集团诉讼的弱点

1.从受害者角度

2.从被告角度

(八)欧洲集团诉讼很少

原因:

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保险制度,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保护方面严格的预防规则。

(九)我国公益诉讼

明确了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

待解决的问题:

1.什么样的案件可提起公益诉讼?

2.是否收取诉讼费?

3.败诉怎么办?

十三、消费争议解决

(一)网络交易平台

(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的责任

十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人身伤害

(1)一般性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用于治疗和康复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残疾赔偿金、生活自助具费

(3)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2.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界定

(2)适用范围

(3)赔偿标准

3.惩罚性赔偿

(1)制度价值:

惩为本,赔为用。

(2)我国现状:

惩罚不断加重,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现行消法49条,司法解释8、9条,食品安全法96条,侵权责任法47条,新消法55条。

(二)行政处罚

第56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罚款,原来是10万元以下。

(三)刑事责任

第57条:

淡化

八、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义务和责任

(一)产品瑕疵

1.性质:

违约

2.形式:

“三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

新消法第23条:

(1)经营者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和接受的情况下瑕疵承担义务;

(2)明示的质量与实际质量相符;(3)特殊商品和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负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24条:

(1)瑕疵商品的三包扩展到所有消费品;

(2)三包起算期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3)7日内必退,7日后仍可退;(4)费用只能由经营者承担。

(二)缺陷产品或者服务

1.主动措施

(1)报告

(2)告知

(3)采取措施:

停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服务等

2.指令措施

(1)发现

(2)措施

3.不使用霸王条款的义务

九、格式条款

(一)定义

格式条款关键词:

预先、单方、无协商。

优点:

效率、成本、时间

(二)特征

1.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3.当事人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4.单方拟定性

(三)不公平条款的表现形式(霸王表现)

1.直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条款

2.赋予自己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3.限制或者剥夺对方权利

4.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

5.强迫对方放弃某些权利

6.限制合同对方当事人寻求救济手段和途径

7.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接九、格式条款

(四)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1.制定合同一方应当尽到合理、适当提示的义务

2.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3.适用根本违约原则

4.坚持严格解释原则

5.坚持个别约定优先原则

十、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义务

(一)最低限度用途原则

(二)合规、合法、符合约定原则

(三)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尽保密义务

(四)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尽到安全保障和受损的及时补救义务

十一、消费者组织

(一)界定:

依法成立并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二)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

1.准确定位——组织

2.明确职责性质——公益性

3.增加职责种类——比较试验、立法参与、公益诉讼

十二、公益诉讼(集团诉讼)

(一)制度产生的背景

造成巨大损害的群体性损害或者群体性侵权引起的公益诉讼:

1.单一事件造成

2.同一原因造成

3.小额分散性损害

(二)解决途径

1.如果杂用很高或者比较高的哥们损害引起诉讼——巨大的诉讼成本,负荷巨大而不堪重负的法院

2.小额分散性损害-个人没有起诉的积极性,民事责任的功能失效,客观上怂恿企业从事此类违法行为

3.由此产生了美国式的集团诉讼

(三)集团诉讼的种类

1.请求禁止之诉: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违法活动

2.损害赔偿之诉:

以受害者名义

3.请求要求穷尽经营者违法所得之诉:

震慑经营者,使其无法期待保留违法所得

(四)美国集团诉讼的特征

2009年各州大约有200件集团诉讼:

1.一位受害者以所有受害者的名义起诉

2.只是一起诉讼而不是多起诉讼,使得争议价值较高个对律师很有吸引力(高额胜诉酬金)

3.“默示进入,明示退出”制度

4.几乎所有的诉讼均在法庭检查与确认之后以和解方式结束,和解结果对所有受害者均有约束力。

(五)美国集团诉讼的适用条件

1.共性:

与超出个人利益的共同体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共性

2.适当性:

代表必须能够代表共同体成员的利益

3.众多性:

受害者的数量必须足够大至于单个的诉讼不够方便和经济

4.典型性:

原告的案例对于所有的受害者来说必须是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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