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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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本书中《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于2005年一季度申报时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纳税人于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格式: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申报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计算机代码
申报单位名称
地址及电话
缴款书号
经济类型
行业
入库级次
项目
行次
本期累计数
收入总额
1
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2
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
补亏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4=2-3
4
适用税率
5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6=4×5
6
加: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7
减:
减免所得税额
8
加:
查补以前年度税额
9
减: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10
减:
本期申报延交所得税额
11
本期实际应缴所得税额12=6+7-8+9-10-11
12
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年月日
办税人员姓名: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审核人:
录入人: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还是享受减免税,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头、表尾的填写
计算机代码:
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所属日期:
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季度申报表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
所属日期是:
一季度:
1月1日一3月31日
二季度:
1月1日一6月30日
三季度:
1月1日一9月30日
申报单位:
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地址及电话:
填写申报单位核算地详细地址及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
缴款书号:
填写申报当期填开的缴款书号。
入库级次:
均填写“地方级”。
经济类型:
按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行业类别:
按照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写。
未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其他”。
表尾项目的填写要真实、完整。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表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收入总额:
填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净额。
第2行利润总额:
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填写本期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实行纯益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纯益率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计算所得填写,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净额-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将“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第2行“利润总额”
第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税前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指亏损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第4行“补亏后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表内数据关系计算所得,即:
4行=2-3行。
第5行适用税率:
按纳税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的比例税率。
两档优惠税率为: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
第6行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
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直接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填入“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7行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根据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填写。
多缴的应以“-”表示,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第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内,经批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9行查补以前年度税额:
填写申报所属期内查补入库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额。
第10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累计已经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11行本期申报延交所得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缓交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12行本期实际应缴所得税额:
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12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此数为申报当期填开税票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格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1)
申报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计算机代码: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项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一、销售(营业)收入
1
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27=28+42+53
27
减:
销售折扣与折让(商业填写)
2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28=29+30+…+41
28
销售(营业)成本
3
(1)工资支出
29
销售(营业)费用
4
(2)职工福利费
30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5
(3)职工教育经费
31
二、销售(营业)利润6=1-2-3-4-5
6
(4)工会经费
32
加:
代购代销收入
7
(5)利息支出
33
其它业务利润
8
(6)业务招待费
34
其中:
技术转让收益
9
(7)公益救济性捐赠
35
境外劳务收益
10
(8)提取折旧费
36
减:
管理费用
11
(9)无形资产摊销
37
其中: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12
(10)广告费
38
财务费用
13
(11)业务宣传费
39
汇兑损失
14
(12)管理费
40
三、营业利润15=6+7+8-11-13-14
15
(13)其他
41
加:
投资收益
16
2不允许扣除项目42=43+44+…52
42
其中: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17
(1)资本性支出
43
境外投资收益
18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44
股息收益
19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45
国库券利息收入
20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46
国家补贴收入
21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47
营业外收入
22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48
减:
营业外支出
23
(7)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49
其中:
财产损失扣除额
24
(8)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50
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
25
(9)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
51
四、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前所得)26=15+16+21+22-23+25
26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5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2)
申报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项目
行
次
本期累计数
3、应税收益项目53=54+55+56
53
适用税率
79
(1)少计应税收益
54
八、应纳所得税额80=78×79
80
(2)未计应税收益
55
减:
减、免所得税额
81
(3)收回坏帐损失
56
减: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82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57=58+59+60+61
57
加:
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
83
1、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58
股息收入补税额
84
2、境外收益
59
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
85
3、管理费
60
投资收益补税额
86
4、其他
61
境外收益补税额
87
五、纳税调整后所得62=26+27-57
62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88=80-81-82+83+。
。
87
88
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3
加: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89
减:
免税所得64=65+66+。
。
。
+75
64
查补以前年度税额
90
其中:
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65
减: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91
免税的补贴收入
66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92=88+89+90-91
92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67
减:
本期申报延交数额
93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68
十一、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94=92-93
94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69
十二、税后利润95=77+81+82+(78-80)
95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70
十三、补充资料:
期末(平均)职工人数(人)
96
免税的股息收入
71
工资总额(实发数)(元)
97
免税的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
72
其中:
税前扣除部分(元)
98
免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
73
技术合同成交金额
99
免税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
74
实现技术交易额
100
其他免税所得
75
实现技术交易净额
101
六、应纳税所得额76=62-63-64
76
提取奖酬金
102
减:
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抵扣额
77
安置待业人员(人)
103
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8=76-77
78
安置四残人员(人)
104
企业公章代理中介机构代码:
企业申报日期年月日代理中介机构名称:
办税人员姓名:
声明: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审核人:
录入人: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还是享受减免税,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头、表尾的填写
申报所属日期:
填写申报当期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季度预征、年度汇算清缴,因此年度申报表数据均按累计数据填报。
所属日期是:
1月1日一12月31日
计算机代码:
填写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
申报单位:
按照本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联系电话:
填写申报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代理中介机构代码:
填写中介机构的计算机代码。
代理中介机构名称:
按照中介机构公章填写全称。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体具体项目的填写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填写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主营业务收入。
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其他纳税人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填写。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应税收入,即:
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一非应税收入总额,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应税收入净额。
第2行销售折扣与折让: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他纳税人在本表第1行中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此行填“0”。
第3、4行:
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
填写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和销售费用。
其中: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摊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填写在第3行中。
第5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写纳税人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建设事业费。
第6行销售(营业)利润按照本表计算所得。
商品流通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一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即6行=1-2-3-4-5行。
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即6行=1-3-4-5行。
第7行代购代销收入:
仅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
第8行其它业务利润:
填写纳税人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扣除其它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额。
第9行技术转让收益:
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
第10行境外劳务收益:
填写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
第11行管理费用:
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12行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总额。
第13行财务费用:
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财务费用。
第14行汇兑损失:
仅限于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以“-”号表示;其他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
第15行营业利润: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
商品流通企业按本表:
销售(营业)利润+代购代销收入+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计算所得填写,即15行=6+7+8-11-13-14行;
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按本表:
销售(营业)利润+其它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所得填写。
即15行=6+8-11-13行。
第16行投资收益:
填写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表示。
第17行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额。
第18行境外投资收益:
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19行股息收益:
填写纳税人因持有其他股份制企业股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20行国库券利息收入:
填写纳税人因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21行国家补贴收入:
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入。
第22、23行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填写纳税人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
第24行财产损失扣除额:
填写经审核批准后允许列支的财产损失扣除额。
第25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
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以“-”表示。
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此行填“0”。
如纳税人通过税务检查而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财务报表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中反映的,则应在本表“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其他”(61行)项目中同时反映。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如财务报表中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含上述项目,须在本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52行)中调整。
第26行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前所得):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
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国家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
即26行=15+16+21+22-23+25行。
第27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本表计算填列,27行=28+42+53行
第28行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为本表计算所得,即:
28行=29+30+…41行。
第29行工资支出:
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
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第30行职工福利费:
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4%)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31行职工教育经费:
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税工资总额的1.5%)不得税前扣除的部分。
第32行工会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33行利息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含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
超过扣除标准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34行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的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独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以上的3‰。
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35行公益救济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政策规定,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第36行提取折旧费:
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具体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集体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此处填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折旧额。
第37行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规定而摊销的部分。
第38行广告费:
填写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数额。
第39行业务宣传费:
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
第40行管理费:
按规定,纳税人支付给主管部门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批准的比例或额度在税前予以扣除。
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标准或额度支付的管理费及主管部门超过审批范围和额度收缴的管理费。
第41行其他:
指上述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项目中未包括、但纳税人超过税法有关政策规定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支出。
第42行不允许扣除项目:
是指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已作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即42行=43+44+…52行。
第43行资本性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44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支出准予扣除,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填写在此行中。
第45行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46行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中。
第47行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48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及政策规定:
对纳税人未通过政策规定的单位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49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50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第51行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52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填写在此行中。
含已在本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
第53行应税收益项目:
填写本表计算所得:
少计应税收益+未计应税收益+收回坏账损失。
即:
53行=54+55+56行
第54行少计应税收益:
填写纳税人应记而少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
第55行未计应税收益:
填写纳税人应记而未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其中包括:
(1)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