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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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LT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本省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诊疗工作,能够完成教学任务,且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八条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中医类别相关专业执业医师;

(二)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承担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三)因从事医疗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考核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5例;

(五)至少两名推荐医师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除应当提交第十条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老师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二)经当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登记表》;

(三)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四)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跟师学习及考核证明材料。

已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应提交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

第十二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除应当提交第十条材料,还应当提交具有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

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其中在中医类别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中医医术实践人员,还应提交指导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医术专长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跟师学习及考核证明材料。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还应当提交中医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的长期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取得本省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应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已经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还应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审核报名资料真实性,初审合格后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送省中医药局。

省中医药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示。

第三章发证

第十四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五条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及有效防范方法,相关病症诊断的规范性、正确性评估,相关病症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的有效性、独特性评估。

第十七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相关病症诊断的规范性、正确性评估,相关病症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的有效性、独特性评估。

外敷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中药知识。

第十八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局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考核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中医药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

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考核专家不得在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等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四条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拟在本省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本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注册执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及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要求参照《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加强考核诚信建设,建立考核和执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于在考核报名、推荐、考核和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指导老师、推荐医师、考核专家,取消其相应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带徒、推荐、执考等。

第三十五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省中医药局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中医药局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实施前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在本省跟师学习并公证,还未取得本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跟师学习满五年的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已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法》实施后,拟在本省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须办理公证和备案手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依法取得两种或两种以上医师资格证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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