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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农业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五国农业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l 国外农业科研机构的主要类型

1.1模式一:

未设全国农业科研的统一协调管理机构,根据农业科研的不同侧重,形成多层次型管理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的农业研究体系形成了由国家科研机构、地方科研机构和民间科研机构三大系统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管理方式,并各有侧重开展科研活动。

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互为独立,但彼此之间又相互渗透、依存、合作与竞争。

美国国家农业科研机构以农业部农业研究局(ARS)为主体,重点进行农业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地方科研机构为州立大学农学院牵头的州农业试验站系统,同本州的农学院和农业推广站自成体系,在州政府授权下,侧重本地区的农业科研和推广工作,农业实验站同时接受美国农业部的任务管理和拨款,重点进行本州的农业应用研究和开发性研究。

民间科研机构由农业企业研究机构组成,重点从事有实用价值的农业开发性研究,由私营公司领导和资助,研究成果归其所有。

ARS是美国农业部最大的科研机构,按照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和农业区域特点,设东北部地区中心(马里兰贝尔茨维尔镇,分管12个州及华盛顿)、中北部地区中心(伊利诺斯州皮奥里亚镇,分管13个州)、南部地区中心(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分管13个州及波多里格与维尔京群岛)和西部地区中心(加利福尼亚伯克利镇,分管12个州)4个研究中心及科研管理委员会,分别承担国家重大农业科研项目和科研经济管理工作。

同时在各州设有156个国家农业综合实验站(部分设在州立大学),覆盖了美国主要的农业和草原生态系统和气候带,可在不同气候带和不同生态系统的主要农场和牧场就同一问题进行研究实践。

ARS管理近3000个试验室和办公大楼,约40万公顷土地;现有雇员8500多人,科研人员1900多人。

美国农业部领导的科研机构负责全国公共研究任务的40%左右。

2004年美国财政年度ARS在农业研究和农业信息方面的投入预算为9.87亿美元,比2003财政年度增加了2900万美元,其中1600万美元用于增加科研人员的报酬,1400万美元用于特优项目投资。

该机构现与世界上50多个国家300多个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合作联系。

根据资金来源渠道不同,美国农业科研体系又可分为公共科研机构与私人科研机构两大部分。

公共农业科研机构由国家农业科研机构、地方科研机构组成,是美国农业科研体系的主体。

私人农业科研机构则主要是与农业有关的私人企业、家族基金会、协会等兴办的科研机构。

在美国的私人科研机构中,各个产业的一些公司拥有自己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实验站,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本公司的产品。

这些科研机构同时通过与美国农业部、州立大学签定合同,承担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技术开发研究。

还有一些较大规模的独立科研机构也拥有研究与农业有关问题的分支机构,一些大学也设有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农业科研机构。

1.2模式二:

设立全国性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协调全国性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形成统一型管理模式(以荷兰、以色列为代表)

在荷兰,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服务三部分虽自成系统、但彼此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构成了荷兰农业发展稳固的“三角形”巨大支撑,被称之为农业生产的“三大支柱”,构成了荷兰农业生产的基础模式。

为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荷兰设立了联络办公室,建立了统一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协调科研、推广、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

荷兰的农业科研系统是由国家农业、自然资源和渔业部下设国家农业研究委员会,统管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研究委员会既进行行政管理,也执行机构主要任务,是提供研究经费与大型项目研究的公共机构,并且还肩负组织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协调研究部门之间或农业部门和其他领域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研究工作。

同时也负责农业科研成果的登记与审核。

基础性研究和战略与政策方面的研究由瓦赫宁根农业大学等11所著名院校负责。

应用研究由农渔部属下的20多个研究所进行。

开发研究由遍布全国的各个地区级试验站,以及下设的实验农场进行,企业科研机构由20多个大型公司组成,主要是解决实际问题和试验新的发展成果。

荷兰政府每年对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的投入约为30多亿荷兰盾,用于农业研究的经费占国家农业预算的25%左右。

应用性研究经费的75%~89%来自农渔部的拨款,基础研究、战略研究和应用研究的60%来自农渔部。

在以色列,由农业部、各农业研究机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和农民组织的代表组成全国农业科技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农业科研、教育、推广进行统一管理。

以色列的农业科研机构主要由独立的公益性科研机构、农业教育机构和公司类社会科研机构三个部分组成。

其中公益性科研机构,即农业研究组织(ARO)是以色列主要的农业研究机构,其下设7个研究所、4个区域性研究站、1个种子基因库。

区域农业研究与开发试验站主要承担具有区域特点的应用研究课题和开发工作。

以色列的国家科研机构承担了全国约75%的农业研究任务。

以色列共有30多个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单位,坚持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为主,基础研究为辅,重视技术的引进、消化、创新和超越。

其农业科研经费分配充分体现了农业研究以应用为主的特点:

基础研究投入约10%,应用研究占70%~75%,农业科研成果的开发和推广约15%—20%。

在经费中约有60%是来自农业部,主要用于资助应用研究;资助大学进行农业基础性研究的经费主要来自科技部,约占20%以上;民间企业投资主要用于资助技术开发,约占10%。

以色列政府在农业科研中的国际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中长期基础研究。

以色列社会科研机构主要是农业企业的科研机构,其数量仅次于美国,其领域几乎涵盖了农业研究的方方面面。

1.3模式三:

设立全国性农业科研管理机构,协调和牵头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形成多系统的统一型管理模式(以印度为代表)

印度的农业科研系统由中央、地方和高等农业院校三大系统共同构成,该系统与教育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紧密相连,对印度的农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中央农业科研系统的核心是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ICAR),它是印度国家农业科研系统的最高研究组织;地方农业科研系统包括有60多个研究单位,由各邦农业部门领导,主要从事地方性课题,着重于经济作物和畜牧兽医等方面应用学科的研究;印度的高等农业院校作为国家农业研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承担大量研究课题。

此外,还有3个私立的大型研究所,也开展了不少研究工作。

农业研究委员会(ICAR),现属农业部农业研究和教育司领导,是一个组织较严密、体制较完善、学科基本配套的中央农业科研系统。

实际上,该委员会与农业部的“研究和教育司”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农业研究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

主席由中央政府的农业部长兼任,副主席由各邦的农业部长兼任;司长兼任农业研究委员会总干事;其成员包括各界知名科学家、部分研究所的所长和各农业大学的副校长、财政部经费司和计划部农业司的负责人等。

其下设综合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

综合委员会是农业研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是农业研究委员会的主要决策机构,主要任务一是制订农业研究委员会的发展方针;二是审查和通过研究项目及其计划;三是审批财政预算。

管理委员会下设财政常务委员会、规范和鉴定委员会、八大地区委员会(按全国八个重要农业生态地区成立委员会)、科研小组(按不同学科成立18个科研小组)、联合小组(协调部门间的事务)五个部门。

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现领导4个国家局、45个国家级研究所、30个国家研究中心、9个项目指导委员会和8个培训中心,并组织和领导近90个全印协作研究,就农牧渔业方面的重大课题协作攻关。

该委员会现有30000名工作人员,其中7000人从事研究;研究经费主要由国家提供,每年约2亿卢布,占农业总投资的0.5%,占所有农业研究经费的60%。

另外,邦政府提供经费占所有农业研究经费约20%,私人企业约12%,国外各种资助约8%.研究人员的年度科研经费平均为3000美元。

ICAR现已发展成为一个组织较严密、体制较完善、学科基本配套的中央农业科研系统,其任务是在全国农、牧、渔业科研、教育和推广等方面起协调和牵头作用,并作为政府的农业咨询机构和与国外进行学术交流的联络机构。

为了迎接来自国内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全球化的挑战,目前正是印度政府调整国家农业科研系统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时候。

因此,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建立了一个富有前景的计划组,它在今后的25年里将提供一些政策性指导。

政府一直致力于调整政策、改革机构、迅速决策以及扫清一些政府性障碍,其结果形成了更高的工作效率。

WTO所要求的开放性市场将迫使印度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来增加其产品的竞争优势。

1.4模式四:

借鉴别国经验,通过立法,形成的一体化管理模式(以韩国为代表)

韩国借鉴西方国家的科研机构建设经验,通过立法,形成了由韩国农村振兴厅高度统一管理的一体化模式。

1962年4月韩国颁布<农村振兴法)规定,由农村振兴厅(RDA,相当于国家农科院)全面负责韩国的农业科研和推广工作,承担农村生活指导、农业公务员培训等,形成了农村振兴厅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科研、教育和农技推广工作的机构体系。

为避免科研课题的重复,每年农村振兴厅下属研究所都要上报科研课题。

同时法律规定,国家农业研究机构不从事推广工作,培育出新品种由国家种子管理所指导地方农村振兴院和农村指导所进行示范和推广。

韩国农业振兴厅下设立l1个专业研究所、l所农业大学(主要培养各省市的高级农技推广人员)和1所种子管理所(负责全国的良种推广).各道(省)也设有农业科研机构,但业务由农业振兴厅统一协调。

1999年韩国农业振兴厅共有职工10246人,其中研究人员2088人、推广人员6848人、行政和管理人员1315人。

振兴厅下属研究所的职工按公务员管理,活动和科研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

1999年,韩国政府把原由各政府部门行使的科学技术管理、监督权移交国务总理室,由总理掌握国家科研经费和研究计划。

在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国家级研究开发计划总投入10856亿韩元,其中政府投入7842亿韩元,约占总投入的72%,民间投入占28%。

RDA根据国际形势和农村发展需要,对所属的科研机构进行了积极稳健的改革。

改革的目的很明确,一是优化结构,加强创新;二是分层次管理,不断加大政府投入的力度;三是精简人员,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为农民提供优质、低成本的成果和服务。

具体做法是:

(1)将专业相近的小研究所进行合并和改名,并将合并后的研究院待遇增加了一半;

(2)将设在地方的区域试验场进行下放,并将下放给地方的试验场改为技术研究院;(3)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新建了国家种子经营管理所和国家农业专门学校。

机构调整后,研究所由原来的15个减少到I0个,科技人员通过自然减员,减少了近20%。

2 国外农业科研机构的主要特点

2.1 农业科研机构强调合理分工,紧密结合农业生产

各国通过立法或设立全国性农业科研统一协调管理的机构,国家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农业企业的合作较为密切,保证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有力促进了科研成果的推广。

基础性、战略性农业研究主要由国家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负责,而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则由区域研究中心、实验站、实验农场,以及公司类的社会科研机构进行,研究成果直接与他们的利益相联系,促进了研究成果在农业生产中的实际应用,对各国的农业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2.2突出政府在农业科研机构设置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各国在农业科研机构的设置中,都关注农业科研工作的区域特点和全国一盘棋问题,强调政府对农业科研的管理与协调职能,突出政府在农业科研机构设置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具有基础性、探索性、前瞻性的研究项目,以及难以很快产生经济回报的研究项目,通常由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承担。

在美国,农业部内设有教育和经济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州科研、教育和推广的关系以及经济政策研究,负责对各州立大学和研究所下达科研经费。

荷兰设立联络办公室,建立统一的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以协调科研、教育和推广三者之间的关系。

同时,荷兰全国范围内的农业科研协调工作由农渔部下设的国家农业研究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促进荷兰的农业研究,并为农业研究提供研究资金和大型公用设施,同时也负责对农业研究成果的评审、注册和登记的管理工作。

在研究和生产部门之间,在委员会之下还设有一些起桥梁作用的专业咨询委员会,在对研究工作提供部分资助的同时,提出生产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把新的研究成果推荐给生产部门。

印度由农业研究委员会(ICAR)通过组织和实施项目协作,调动研究系统内各部分的科研力量,同时对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韩国由农村振兴厅对全韩国的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包括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3不断加强企业型社会科研机构的地位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在农业和农村发

展中地位不断深化,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科研机构在各国农业科研机构所占的比例不断加大。

它有利于促进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速度。

当前美国、以色利、荷兰中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科研机构占农业科研机构的比例已有明显提高。

在美国,其农业研究投人按照法令和条例由联邦政府拨款,大部分拨给农业部农业研究局,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美国科研投入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即私人企业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力度很大,对美国农业科技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3年,美国农业科研投人中企业的投人已达到53.7%。

荷兰农业科研中实际研究经费的50%来自农渔部,另外的50%则来自农业企业和农民的投资。

2.4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强对农业科研机构的管理,提高农业科研效率

以美国、韩国为代表,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管理,避免了对科研工作的多头管理,提高了科研效率。

由国家制定农业科研计划,对农业科研进行方向性引导。

用法律保障了农业科研投资的资金数量和比例,并通过政府改革把农业科研的社会职能单独分离出来,减少其负担,提高了农业科研的效率,对于没有直接经济效益,但关系到未来农业发展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则主要由政府来负责。

美国联邦政府农业科研目的非常明确,重点支持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比较明显的项目和基础性研究。

韩国《农业振兴法》规定,农业振兴厅下属研究所每年都要报年度预算计划,包括科研经费预算,各研究所上报的科研课题由振兴厅专业委员会统一进行协调。

尽管韩国各道也有省级农业科研单位,其科研经费由地方财政投资,但在研究课题上不能重复,农业振兴厅有权代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3 国外做法对我国农业科研的几点启示

从国外农业科研机构的设置中可以看出,由于各国的自然资源情况各不相同,机构设置和布局也都各有特色,但都能充分利用其优势,加强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其机构设置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1按照生态区合理布局农业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在地域布置上要科学合理,为减少农业科研机构重复设置,避免科研资源的浪费,借鉴美国等国的管理经验,要改变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科研机构都设在城市的局面,按照生态区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对科研机构进行布局,并且对科研机构之间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力求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我国可以通过分类指导、科学规划、优化结构、调整重组,建设一个高效稳定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主要框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分类改革,形成三类研究机构并存的农业科研体系

(1)公益性科研机构。

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公共服务的研究工作,此类机构要通过重组、新建等方式,优化学科结构,整合科技资源,加大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形成国家农业科研基地和产业综合研究中心,着重解决国家全局性、关键性、方向性、基础性的重大农业科技问题。

(2)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

主要从事面向市场、具备研究开发优势并有自我发展能力或具备产业开发实力的研究单位,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

包括主要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

对多年来很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单位,要调整业务方向,进入市场寻找新的发展途径,向企业化转制;对公益性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

转制后要建立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科技型企业制度。

(3)中介服务机构。

对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专业培训等研究机构,转为中介服务机构;对设在转制研究所中的计量、技术监督和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等,与原科研机构剥离,转为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机构的改革要结合自身特点和服务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另外,鼓励有条件的研究所进入大学或与大学联合,促进科研教育的结合,实现资源重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实行大学与研究院共建、以大学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是构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的三级网络

第一层: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农业部、林业局直属研究、教学机构,主要从事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前瞻性和方向性的研究工作。

主要任务:

一是根据世界农业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建成具有强大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二是在全国农业科技系统中发挥带动作用,瞄准学科发展前沿,提供高水平的理论创新成果;三是开展农业高技术研究,针对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外农业高技术研究动向,在农业生物技术、农业信息技术和其他农业高技术领域,提供最新技术成果及研究方法;四是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研究,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储备。

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按企业运作,也可通过竞争方式承担科研任务。

第二层:

区域性农业科技研究中心。

省、市、自治区一级的农(牧)科研院所,其研究力量应按区域和学科优势进行结构性调整,形成若干区域农业科研中心,为区域农业发展和区域集成创新服务。

第三层:

地方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传播机构。

地、市级农业科研机构,应在全省统一部署下,按农业自然区划进行调整,成为具有区域特点和全省专业分工的技术开发和技术传播推广机构。

3.2加强政府和立法在农业科研中的作用

目前发达国家农业科研经费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5%,世界平均水平也为1%,而我国仅为0.2%左右,农业科研投资强度既低于世界平均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也低于我国其他科研领域的投资强度。

要改善科技工作条件,提高农业科研的贡献,就要积极增加农业科研投入,提高投资强度。

特别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将有限的科研经费按适当的比例投入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中。

可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有关农业研究法规,用法律确立科研的协调机构、科研经费的固定投入,以利农业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要制定国家农业科研计划,引导科研方向,保证农业科研经费,逐步通过政府和立法对农民进行教育,普及推广农业技术。

为了保证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农村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肩负起领导广大农民和农业科技人员,协同全社会力量,共担科教兴农的神圣职责。

政府部门还要在领导改革中及时、准确了解改革动态,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一系列支持改革政策的落实,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3.3鼓励分工合作,强化农业科研机构间的科研联系

为了提高农业科研的整体水平,可以通过项目协作、成立联络办公室等形式,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研究机构的纵向联系,加强地方研究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中央农业研究系统和高等农业院校、综合性大学、农业企业、农民组织以及国际农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联系,鼓励农业研究机构间的科研协作。

3.4引导私人研究机构参与农业科研与科技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

国外农业科研机构中,企业类社会科研机构发展很快,在农业科研和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没有市场前途的科研项目不会得到支持,因而企业参与农业科研投入可以为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绝大部分非基础性研究的科研开发机构还游离于市场需求之外,难以开发出市场所需要的科研成果,科研与生产脱节。

所以必须改革现有科研体制,在稳定各级政府机构的同时,应创造有利于企业参与或者公有性科研机构转制的环境,积极调动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农业科研体系,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我国农业科研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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