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066489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43 大小:41.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docx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

综合篇

1、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

(1)

2、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任务…………………

(1)

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基本方法……………

(2)

4、公安派出所受理备案工作要求…………………………(4)

5、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档案内容……………………(6)

6、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规定…………(6)

7、民警日常治安检查行为规范……………………………(8)

行业场所篇

1、娱乐场所…………………………………………………(10)

2、按摩服务场所……………………………………………(19)

3、旅馆业……………………………………………………(23)

4、印章业……………………………………………………(32)

5、典当业……………………………………………………(39)

6、印刷业……………………………………………………(44)

7、旧货业……………………………………………………(48)

8、废旧金属收购业…………………………………………(51)

9、机动车修理业……………………………………………(54)

10、报废汽车回收业………………………………………(57)

 

综合篇

一、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

特种行业,是指以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特定治安管理的工商服务行业。

依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我省公安机关列管的特种行业有:

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其中,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需经公安机关许可。

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

目前,我省公安机关列管的公共场所有:

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举办大型公众性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

其中,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举办大型公众性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的管理涉及其他专业管理单位,将另文说明。

二、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任务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以下简称行业场所)实行治安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业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业务指导,基本任务是:

依据国家的法律规范,依靠行业场所从业人员,严格行业场所治安秩序管理,保障公共安全。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

充分发动和依靠行业场所从业人员和行业场所服务对象,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及时发现报告行业场所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可疑人员,并通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资违法犯罪人员利用的条件,预防、控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预防和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严密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查明原因,严肃查处,直至追究行业场所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保障合法经营活动。

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公安专业等手段,对行业场所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场所经营活动,打击违法,取缔非法;另一方面,要依法保护行业场所的合法经营和行业场所服务对象的正当活动。

(四)收集治安信息。

行业场所的服务对象广泛,有条件收集和掌握大量社会成员的活动状态等主要的信息,公安机关要注重收集、分析有关社会动态的信息资料,以信息引导警务,及时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基本方法

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一)严格审批与备案制度。

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对印章刻制业(除公章刻制业外)、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维修业,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二)强化自律。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包人为治安责任人,按规定承担并履行治安责任,强化行业场所自律。

(三)督促建立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按照法规和行业场所实际,指导行业场所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各种工作渠道,检查、督促行业场所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四)强化日常治安检查。

对行业场所依法进行治安检查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

通过公开检查和暗访等方式,实施多层面、经常性的检查,实现动态、有效的治安管理。

(五)推进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

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是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基础性工作。

我省已建立旅馆业、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开展机动车修理业、歌舞娱乐场所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通过提高系统覆盖率,强化数据采集,规范系统运行,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系统实效,服务现实斗争。

(六)组织治安业务教育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治安业务教育与培训,以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治安责任、治安防范意识。

(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物建治安耳目等方法,及时收集掌握违法犯罪信息,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行业场所中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保障行业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四、公安派出所受理备案工作要求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在接待窗口公示行业场所备案时限、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窗口接待民警应及时将受理备案的行业场所相关材料移交责任民警。

责任民警应及时进行治安检查,建立行业场所档案。

娱乐场所备案按《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备案时限: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备案内容:

1、新设立行业场所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XX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业主基本情况;

(4)经营场所平面图;

(5)场所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从业人员花名册;

(6)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2、行业场所变更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变更: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

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③从业人员基本情况,④与派出所签定责任状。

(3)变更经营范围:

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场所平面图。

(4)变更经营地点:

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场所平面图,③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备案:

经营业主向属地派出所受理窗口备案时,由受理窗口向报备经营业主发放《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须知》、《××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登记表》、《××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备案经营业主应在七日内将备案应提供材料送派出所受理窗口,并填写《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存根》;由受理窗口发给《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回执》和相应的《治安管理告知书》。

辖区内民警应在七日内对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2、受理变更备案:

派出所受理窗口在接受行业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备案时由经营业主填写《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变更情况备案存根》,受理窗口发给《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变更备案回执》。

接到变更备案后,辖区民警应在七日内对场所变更情况进行核查。

五、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档案内容

(一)经营单位情况基本登记表和有关材料:

包括《××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经营场所平面图;

(二)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审查材料:

包括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情况基本登记表和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等。

(四)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材料;

(五)重点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行帮教对象登记表;

(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情况登记表;

(七)火灾及其他事故材料;

(八)检查整改材料等;

(九)其他应当列入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的材料。

六、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规定

(一)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行业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对发生在行业场所内的治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消防部门直接受理的除外),一律由治安管理部门和辖区派出所负责,其他部门工作中发现涉及行业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通报,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应及时进行查处。

对发生在行业场所内的刑事案件,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办理。

(二)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行业场所的日常治安检查。

责任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行业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负直接责任。

严禁多头检查和跨辖区检查。

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辖区检查的,必须经检查方与被检查方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同意。

省、市、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通过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日常治安管理检查工作的指导,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保证日常治安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严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指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协助公安民警开展工作的保安员、辅警、协警、治安联防队员、户口协管员以及打字员、驾驶员等临时工作人员)和其他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参与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和执法办案。

(四)日常治安检查要根据行业场所的不同治安状况,确定不同的检查要求和检查频率,减少例行检查,避免同一内容的重复检查,杜绝无针对性的封闭式检查,原则上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查。

对上级通报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认真处理。

(五)日常治安检查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取着装检查、便衣检查和定期检查、个别抽查等不同形式,避免影响行业场所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实行检查报批制度。

对行业场所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原则上必须分类分级报批。

对二星级以下旅馆业(含中小旅社)的日常治安检查,必须经辖区派出所领导或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对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业的日常治安检查,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导同意。

七、民警日常治安检查行为规范

(一)主动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牌,《福建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

公安民警在执行涉及行业场所的侦查办案、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和事故、查缉犯罪嫌疑人等紧急任务时,可凭人民警察证件先行处置。

(二)做好口头告知。

告知的规范用语包括如下内容:

我们是××市公安局XX分局(派出所)民警,现依据《XXX》依法执行公务,请你配合,如拒绝、阻碍执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民警的执法有异议你有权投诉。

(三)严格实行检查登记制度。

公安民警对行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应随身携带省厅统一要求的《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记录簿》,按照“逢查必填”的原则,根据治安监督管理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将各项内容填写在省厅统一式样的《检查记录》,由被告知人签名后,将《检查记录》第二联交当事人。

(四)根据治安检查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情况正常的,登记填写检查情况。

2、有轻微违规现象或发现违法活动的倾向性行为,必须当场教育整改、警告并填写检查情况,制作相应文书、笔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3、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规范法律手续,制作相应文书、笔录;采取相应管理、检查、处理措施。

(五)公安民警执行日常治安检查时,应当做到:

  1、文明礼貌,行为规范,依法办事;

2、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检查;

  3、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

4、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

(六)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场所治安检查工作的监督,严肃法纪,凡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进行检查或跨辖区检查的;

2、未按规定出示证件检查的;

3、公安机关协勤人员和其他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参与检查或执法办案的;

4、检查时未填写检查记录簿或未如实填写的;

5、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对行业场所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

6、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7、为行业场所非法活动提供庇护的。

 

行业场所篇

娱乐场所

一、法律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3、《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管理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以及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歌舞、游艺项目的。

主要包括:

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迪斯科舞厅、音乐吧、提供卡拉OK及迪斯科舞厅的酒吧和电子游戏(艺)机室等。

三、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要求

(一)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

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违者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未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在营业期间中断使用的,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并履行安全检查义务。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违者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娱乐场所应当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亦有此权限)。

(五)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或者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

未留存满30日或者进行删改、挪作他用的,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七)应当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从业人员登记应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照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外国人的应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营业日志应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内容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记载不全、不实,或者营业日志留存不满60日的,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亦有此权限)。

(八)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九)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娱乐场所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应当配备专业保安。

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未配备专业保安,或者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的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娱乐场所行为规范方面要求

(一)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公安部门备案义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1、名称;

2、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3、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5、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6、核定的消费人数;

7、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8、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二)不得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违者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禁止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娱乐场所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四)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报告义务。

违者由区、县公安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禁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五、治安民警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经营性娱乐场所底数及基本经营状况,并根据要求将采集的数据输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治安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整改情况;

(三)检查、指导娱乐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订安全防范制度。

指导、督促场所单位制订从业人员登记、情况报告、通缉协查、消防安全、值班巡查、应急疏散预案、安全防范宣传、衣物寄存保管、遗留物品上缴等规章制度;

(四)督促娱乐场所按配备标准向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

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派驻保安队伍制订安全检查、定岗巡逻、情况反馈等日常工作规范,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实行定期轮岗;

(五)物建治安耳目和治安信息员,做好阵地控制工作;

(六)查处发生在场所内应当由治安部门管辖的案(事)件;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治安业务培训工作,督促娱乐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八)加强与地区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联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九)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六、娱乐场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依据

(一)发现娱乐场所等单位内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1、淫秽表演的,对组织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组织淫秽表演”处罚,对参与表演者依据该项规定,以“进行淫秽表演”处罚。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处罚。

3、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对该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规定,以“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处罚。

4、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以“强迫交易”处罚。

5、卖淫、嫖娼的,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卖淫、嫖娼”处罚。

6、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的,对该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以“引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财务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