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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相关知识

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

社会保障概述

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

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

(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缴费比例: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3、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领取待遇: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十五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2014年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标准:

缴费标准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补贴标准

40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三、待遇领取

1.领取条件:

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

2.待遇领取计算公式:

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60元+(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注:

139为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计发系数)。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大学本专科、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

(一)新参保对象随时办理。

参保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属于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须同时携带相关证件或有效证明),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清全年医保费用。

在校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办理。

(二)续保对象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预缴下年度医保费用。

(三)未成年人(含18岁以上在校生)交20元。

普通群体180元;城镇低保的50元;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及重度残疾100元。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三无人员)不交费。

三、报销比例。

居民报销起付三级医院660,县级二级360,市级二级460,一级260,基层医疗机构100,未成年人市内无起付费。

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5%。

属于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在上述报销比例之上增加1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非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六)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居所或受聘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眉山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

  

(二)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以眉山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不封顶。

  三、缴费比例

  

(一)在职职工缴费比例:

统帐结合方式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统帐结合方式按缴费基数的8.5%缴纳。

    

    四、最低缴费年限

  

(一)单位职工: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2006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为20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

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三)在职职工已缴满最低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仍须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已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仍由用人单位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允许按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应补差年限一次性补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帐结合方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比例为8.5%。

五、报销比例。

在职(年龄*0.3%+72%);退休(年龄*0.3%+75%)。

起付费二级460,三级660。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

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缴费比例:

一类企业(商贸业)0.7%,二类(制造业)1.6%,三类企业(高风险)4%,建筑企业2%,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0.6%。

待遇:

1、医疗费根据《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报销。

2、伤残待遇,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等级支付。

3、工亡: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缴费比例:

0.6%

待遇:

1、孕期保健费600元。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除以365后,按下列标准享受)

(1)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流产:

按98日补贴;

(2)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

按42日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

按14日补贴;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

3、生育医疗费

(1)正常生产的2800元,剖宫产48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的2000元,3个月以下流产的500元。

4、新生儿医疗保险补贴32元。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缴费比例:

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就业工作

负责全县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按照规定征缴失业保险费,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求职登记及失业登记,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统计劳动力资源情况及预测预报失业率,通过县劳动力市场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开展职业指导,组织招聘求职活动;对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方向、培训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导向;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开展再就业救助活动,协调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多渠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管理

(一)工作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予以社会保险补贴。

(二)服务对象

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工作依据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眉人社发[2012]69号)

《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眉财社[2012]45号)

(四)办理流程

1.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工作种类向社会公布。

按照“谁认定、谁落实”的原则,由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机构负责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2.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或未设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接到本辖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后,核实申请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指定开户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眉山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3.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应对申报情况逐一核查,并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者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等基本情况。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4.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后,上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5.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并将其就业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

6.就业困难人员在异地实现灵活就业的,申报社保补贴时应出具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书面证明,注明申报者的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月收入等基本情况,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支付并记录。

7.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8.就业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应对辖区内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在外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在本辖区灵活就业的人员)进行逐一登记。

社区、街道(乡镇)要组织人员定期对其灵活就业情况进行逐一核查。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要按一定比例对基层上报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时限

即时受理。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于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再就业担保基金,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一)工作内容

个人微利项目贷款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二)服务对象

符合贷款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工作依据

《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眉委办[2011]64号)

《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通知》(眉银发〔2009〕141号)

(四)办理流程

1、个人微利项目贷款

⑴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未建立社区平台的,由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眉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初步核查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创业项目计划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后,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⑵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上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⑶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情况及材料进一步核实后,由创业担保公司调查核实后交小额担保贷款联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办银行放贷并录入信息系统。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⑴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上出具意见,做好相应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

⑵指导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⑶联系财政部门,掌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并录入信息系统。

(五)工作时限

个人微利项目贷款:

15个工作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

5个工作日。

求职服务

(一)工作内容

办理个人求职信息登记,提供求职指导和岗位介绍服务,帮助求职者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四)工作流程

1.县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了解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核实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应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证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

2.根据求职者自身条件和求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

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供求状况、市场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等信息,帮助求职者明确择业方向。

3.指导求职者正确填写《求职者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征得求职者同意后在公共招聘网等渠道发布。

4.指导求职者通过查询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登录公共招聘网,选择意向岗位;也可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筛选与求职者条件匹配的岗位,向其介绍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推荐指导求职者参加面试。

5.通过信息系统、电话、网络、短信等渠道,跟踪掌握求职者求职情况,督促求职者及时反馈就业情况,并即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招聘网的相关信息。

6.对《求职者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留底备查。

失业登记

(一)工作内容

登记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内容。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登记。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⑴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⑵从用人单位失业的;⑶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⑷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⑸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⑹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4号)

(四)办理流程

1.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申请。

2.审核登记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学历证明、失业状况等相关材料,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表》并录入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情况栏目中。

对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进入办证程序。

3.对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作撤销失业登记,并在信息系统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记载:

⑴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⑶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的;

⑷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⑹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⑺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⑻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⑼未按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联系的;

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工作时限

实时办理。

创业服务

(一)工作内容

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信息服务、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

(三)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256号

(四)办理流程

1.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接受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咨询,登记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基本情况,有条件的开展基本测试,提供针对性创业指导,帮助他们寻找创业机会,指导他们如何创业,介绍创办一个企业的相关步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应该享受的的优惠政策等,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审核创业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对创业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上报给市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创业项目进行综合审查。

审查合格的,进入创业项目库。

4.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设立创业项目推介窗口,展示创业项目库中的创业项目,向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推介创业项目,供其自主选择。

5.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创业者创业情况进行登记、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跟踪,及时掌握创业项目的进展程度及经营情况,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对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帮助其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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