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章草案 5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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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章草案50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学院的教育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院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名称与办学地点:
学院的登记名称: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的简称:
江西工业工程职院
学院的英文名称:
JiangxiVocationalCollegeofIndustry&Engineering
学院的英文缩略名:
JXVCIE
学院的办学地点:
江西省萍乡市广场路49号。
第四条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的办学方向: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大力推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学院建设成为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能源高职学院。
第六条学院的培养目标:
以高就业为导向,以高素质为灵魂,以高技能为核心,政校企全方位融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学院办学定位:
(一)类型定位:
学院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二)专业定位:
以能源、矿业、工程、管理等类专业为主体;
(三)服务面向定位: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立足江西、辐射全国;
(四)发展定位:
将学院建设成为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
成为能源行业领先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全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区域师资培训与技能培训基地;成为区域技术应用与服务中心、校企合作项目开发与成果推广中心。
第八条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逐步扩大二级学院(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学院办学规模为8000人。
第十条校徽:
整体图案为圆环,外圈为白色,上方为校名全称“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下方为校名的英文,内圈为深蓝色,中间为“J”与“工”的图形,整体为“X”的图形。
第十一条校歌: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十二条校训:
厚德、强技、求是、创新。
第十三条校庆日:
9月8日。
第二章学院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学院的举办者。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江西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江西省教育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院负责人并管理学院干部;
(三)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与考核;
(四)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以下义务:
(一)筹措学院建设和发展经费,在学院存续期间不中途收回学院的资产;
(二)支持学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处理好学院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人才培养、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和人员配备;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四)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
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九)承担各种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第三章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院党委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与干部的任免等重大问题;
(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构建和谐校园;
(六)领导学院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委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要求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权限履行职责。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大事、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干部任免以及重要的党务工作,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节院长
第二十四条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按照权限履行职责。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全面主持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五)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校风建设、学风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
(六)组织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组织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聘任、解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
(八)组织拟订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九)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十)主持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十一)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二)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和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维护学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依法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四)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二级学院(系、部)及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院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讨论和审定院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规定设置若干名副院长与总会计师,副院长与总会计师协助院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节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性评议、规划、决策机构。
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经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
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同意产生。
第二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与发展规划、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交流计划、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四)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受理学术争议,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
(五)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评价的基本规则和办法: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负责地进行学术评价,正确地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进行评审;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与社会效益作为基本评价标准;
(三)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结果公示制度和意见反馈机制;
(四)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必须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
(五)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复议。
第四节校企合作理事会
第三十条校企合作理事会是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校举办者、学校等参加的校企合作协调组织。
第三十一条校企合作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的章程及理事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三)研讨校企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及解决办法,指导和推动学院教学建设和改革;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年会;
(五)推选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六)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有关法律,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五条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按20%的比例确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说明。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与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由各班选出的学生代表和当然代表组成。
第四十三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如遇到不能召开会议或确有必要提前召开会议的特殊情况,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四十四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与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院学生会成员;
(六)监督院学生会的工作;
(七)讨论和决定全院学生自治组织的重大问题;
(八)应当由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生会章程的修改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或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提议,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节决策、制度与规划
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体系,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院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的论证、咨询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教育与管理秩序而要求学院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规范。
第四十八条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院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开放性原则、切实性原则和层次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
第五十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组,工作组的组成包括党政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企合作理事会成员代表等。
第五十一条学院发展规划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本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节学院机构
第五十二条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及编制,决定其权责配置。
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三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节二级学院(系、部)管理
第五十四条二级学院(系、部)是隶属学院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二级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二级学院(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部门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组织实施教学与科研工作,制定教学改革目标与措施;
(五)管理本部门学生,提出对学生实施奖惩的意见;
(六)经学院院长授权,聘任本部门教师及工作人员;
(七)支配和管理学院划拨的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办法;
(九)推荐本部门教师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地方经济提供服务;
(十一)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二级学院(系、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二级学院(系、部)下列重要事项由本部门的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部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设置;
(三)师资培训和引进计划;
(四)干部任免建议;
(五)人员变动、考核和奖惩的建议;
(六)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较大数额经费的支出;
(八)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主持本部门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贯彻落实学院的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和办学模式;
(三)执行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主持本部门工作例会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五)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生管理、专业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对外交流等工作;
(六)落实本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主持对本部门教师、干部和教辅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下属各党支部的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做好本部门干部的考察、培养、推荐和教育、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与学生会工作。
第五十九条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主持本部门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本部门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五)指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统一战线的工作;
(六)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办学职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六十条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目前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将来创造条件争取举办本科层次教育。
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努力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六十一条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
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十二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和创造能力。
第六十三条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的办学活动必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由管理决策系统、教学目标系统、教学质量支持系统、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信息反馈系统和教学质量激励系统组成的教学质量保障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