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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普法培训记载

蒲阳小学教师培训记载表

培训时间:

2006年4月25日

培训地点:

城中办事处五楼会议室

培训内容:

法律知识

培训人员:

周归兰桂红

主讲人:

城中司法所所长张冬梅

培训过程:

一、国资流失追究主管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拾物者应按承诺付报酬,拾金不昧与有偿返还的物权法规制。

长期一来,“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人们对理想社会道德前景的美好期待,我国传统道德规范也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将拾到的财物交还失主或者有关部门。

而今,“拾金不昧”鲜有耳闻;“拾金而昧”反而屡见不鲜。

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拾得物的规定,不经意间引起社会关注。

在有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主张报酬;那么,如果没有悬赏呢?

拾得人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没有悬赏的情况下,是否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这是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一直争论的问题。

有一段时间,专家稿曾经改为“拾得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

世界各国大体都是这么规定的,但有人认为这不符合中国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以现在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有悬赏要求,那么一旦拾得人按照要求返还拾得物,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就必须按照悬赏内容履行;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没有悬赏,则拾得人不得要求报酬。

但有人把保管费用认为是变相索取报酬,我不认为是这样。

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偿还拾得人管理费用,这是绝对合理的。

作为法学教育家,您认为,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义利观?

拾得物不能够占为己有,应该归还本人;如果拾得人不知道本人,应交给遗失物招领机构。

法律不保护非法占有的拾得物,也没有占有时效。

这是第一个道德要求。

第二,如果公民把拾得物交给失物招领机关,而且尽到了精心保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应该补偿拾得遗失物者必要费用。

好人应该得到好人的待遇。

陈宝成:

社会转型期内,包括物权法在内,法律对新的义利观的塑造会起到哪些作用?

这始终是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拾得物过了一段时间没人招领,就归拾得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最后没人招领,拾得物归国家所有。

有一段时间,专家稿认为,拾得人尽到相关义务而最后没人招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

但现在的稿子规定归国家所有。

这就是我们传统的观念。

第二就是拾得物如果归还本人的话,拾得人不能索要报酬。

但是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规定可以索要报酬。

所以在这件事上我们还是保守了一点,比较符合传统道德观念。

不背离传统的道德观念,坚守这个底线也有好处,终究告诉人不要通过拾得物来发不义之财,在这一点上物权法草案所透露的信息也很重要,这对于青少年也好,对于所有其他人也好,不要发不义之财。

我想这跟现在的道德要求是一样的。

目前在德国.日本等国、法律规定都可以按照拾得物的财产价值比例主张报酬但是,国内这方面的认识还差距很大。

四、失物追回失主不应重新掏钱买

赃物通过拍卖获得原主追回需要付费,如果一个人通过拍卖购得一件物品,最后却被证明是被抢、被盗的赃物,该物品原来的主人前来追讨,应该如何应对呢?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原主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当然,他可以向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弥补自己经济上的损失。

巩沙大律师认为:

这一规定对权利人保护不够。

可以参考法国的做法:

由出卖人退给权利人所售费用。

 

蒲阳小学教师培训记载表

培训时间:

2007年6月4日

培训地点:

城中办事处五楼会议室

培训内容:

法律知识

培训人员:

汪玉兰邱丽红

主讲人:

城中司法所所长张冬梅

培训过程:

一、房屋拆迁

针对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因价格而发生的争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二、《物权法》有关问题

目前,物权法草案已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1、对征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折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种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实施):

非法批准征用征用土地案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蒲阳小学教师培训记载表

培训时间:

2008年11月6日

培训地点:

城中派出所二楼会议室

培训内容:

法律知识

培训人员:

程静萍范红艳

主讲人:

城中派出所副指导员魏业军

培训过程:

今天与大家共同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防形之一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几种常见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四)、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防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蒲阳小学教师培训记载表

培训时间:

2009年4月17日

培训地点:

学校四楼会议室

培训内容:

法律知识

培训人员:

全体校委成员

主讲人:

城中司法所所长张冬梅

培训过程:

今天与大家一起学习了解关于危害社会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险、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末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穿插]:

环境污染问题吉林石化爆炸案。

一次性筷子、日本人消耗的一次性木筷或者竹筷绝对居世界首位,他们有高达69%的森林覆盖率,却禁止本国生产一次性筷子,日本每年消耗的250亿双一次性筷子全靠进口,而且他们还把用过的筷子回收制成纸浆。

据报道:

日本约96%的一次性筷子来自中国、 中国森林覆盖率不到17%,却大量砍伐林木生产一次性筷子换取外汇。

我国每年消耗一次性筷子450亿双,耗费木材166万立方米,需要砍伐大约2500万棵大树,减少森林面积200万平方米。

一次性筷子的制造过程:

硫磺熏蒸、SO2导致哮喘等呼吸道疾病。

液态加工筷子的方法是通过氯气或者双氧水,特别是氯气,它不仅容易造成人体内的胆结石,而且含有致癌物质二恶英。

至于竹筷子,为了去除竹子的毛刺,令其看起来光滑、白色,制作者将其放入滑石粉中 通过摩擦对筷子进行加工。

但滑石粉容易让人患胆结石。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用凉水清洗筷子表面,减少残留的二氧化硫。

此外使用时,勿将木筷长时间浸泡在热汤或热粥里,因为这样会加速SO2的分解。

2005年11月l3日下午,中国最大的笨胺生产基地吉林石化公司双笨厂发生爆炸。

该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当班操作工停车时,疏忽大意,未把阀门及时关闭,误操作导致进料系统温度超高,经长时间后引起爆炸,爆炸造成松花江水严重污染。

哈尔滨全市城区312万市民停水四天。

爆炸发生10天后,哈尔滨市政府才发布停水通告。

香港煤体评论说,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的事件说明,一旦遇到重大灾害,中国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仍然倾向封锁消息、从而危及人民的安全。

中国在爆作事故发生10天之后才首次承认松花江受到严重污染,极大影响了沿江省份无数居民的饮水安全。

 一时间,各种传闻四起,市民纷纷抢购纯净水,学校被迫停课、商家被迫停业、不仅造成生活不便而且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    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二)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穿插]:

职业乞丐的司题。

2003年3月孙志刚一案后,改收容为救助,但是遇到不愿意接受救助的职业乞丐,救助站一天只能提供5元钱的伙食费,相对于一天在街上能要几十元来说,他们还会去寻求救助吗?

   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之一,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俺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愉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

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

(-法律知识讲座讲稿(2005. 12. 2县人大)之六_月儿弯弯照九州_新浪博客

 

蒲阳小学教师培训记载表

培训时间:

2010年3月27日

培训地点:

学校会议室

培训内容:

法律知识讲座

培训人员:

全体班主任

主讲人:

城中派出所副指导员魏业军

培训过程:

题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

一、学校对哪些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例如,对于住宿学生的管理、教育和保护;

再例如,在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堂上由于学校、老师没有尽到说明、指导、保护、注意、照顾的义务等职责而发生的伤害事故。

二、哪些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下列情形中,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七)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八)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九)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三、哪些事故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四、第三者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首先保障受伤害学生合法权益

2、及时处理,避免后果严重化

3、依法调解

4、调解不成,鼓励家长诉讼

5、实事求是,如实作证

6、及时报告与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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