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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张雪娥天津科技大学,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1什么是破产?

经济学上的破产,指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发生严重亏损,财务上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已经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

法律上的破产,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在外国,“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kurup”,意思是“砸破了的工作台”。

狭义的破产法律制度:

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法律制度:

将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的法律特征

(1)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属于概括的或一般的执行程序。

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

破产执行属于司法程序,必须在法院的管辖、审理下进行。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

(2)破产具有对其他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优先适用效力,以保证能够实现立法之为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目的。

(3)破产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冲突。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3.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的区别

(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不可能对所有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民事执行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力,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禁止破产程序中个别债权人单独执行或违背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原则而对个别债权人自动履行。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

(2)民事执行是为保护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目的只为实现债的个别清偿;破产清算是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间的公平,实现的是共同执行优先的原则。

民事执行只有到期债权人取得生效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后才可提起,破产程序中,未到期和未取得生效裁判的债权人同样可以公平受偿。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3)民事执行涉及的标的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破产程序的执行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能够表现为或折算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民事执行仅就债务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财产进行,且执行范围以申请执行者的债权范围为限;破产程序则是债务人既存的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算和执行。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4)破产案件中无原告、被告之说,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4.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1)诉讼事件说。

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

(2)非诉讼事件说。

主张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监督下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共同进行的财产特别清算程序,其性质为非诉事件。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3)特殊程序说。

也称特殊事件说。

主张破产程序所涉及的事项与民诉程序和非诉事件均有不同,其性质应是一种特殊程序,即在法院主持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特别清算与执行程序。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

(二)破产法1.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

(1)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

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法律。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调整作用

(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破产法第1条规定: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破产法是要做到的是,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地清偿。

为债权人提供了免受多重诉累、一体解决债务清偿纠纷的机会,并给予那些诚信而不幸经营失败的债务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豁免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能偿还的债务的途径。

也为那些事业尚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提供了通过强制性和解或重整程序避免破产、再振事业的机会。

第一章破产和破产法,破产法的间接调整作用: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

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生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概述又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破产原因”与“导致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不同。

破产原因是基于债务人“破产”的客观经济状态而由破产法或其他特别法律规定的启动破产程序的具体法定要件。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如何确定债务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达到破产界限,在各国破产立法上,主要有两种具体规定方式:

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

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

凡实施行为之一者便认定发生了破产原因。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概括主义:

即对破产原因从法学理论上作抽象概念性的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而不是具体行为,通常有三种概括规定破产原因的方式:

(1)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

(2)资不抵债,在国外成为债务超过;(3)停止支付。

我国破产立法的破产原因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方式,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二、破产原因的理论分析

(一)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亦称支付不能或不能支付。

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

要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请求、无争议或已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人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即能够折合为货币的债务。

4.债务人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能清偿,或者说一般地停止清偿,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中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如何而定,应有法院依据法律或事实裁定认定。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学者们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称为现金流量标准。

(二)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国外通常为债务超过。

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

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主,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学者们将资不抵债为破产原因称为资产负债表标准。

以资产负债表作为破产原因,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

以资不抵债为破产原因时,侧重对债权人利益从财产清偿能力角度的保护;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主要考虑维护现存的经济秩序与债务关系。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三)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是债务人依主观意思作出的外部行为,不是其财产的客观状况。

只要债务人有表明不能支付意思的行为,不问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均构成停止支付行为。

2.停止支付包括以明示、暗示等形式表示的各种行为。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是对到期要求清偿的、无争议的或已有确定名义的金钱债务停止支付。

4.应是持续一定期间的停止支付,而非一时的中止支付。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三种标准的关系:

有的国家采用单一标准,有的则是兼采多种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采用概括主义立法方式的国家往往以不能清偿作为对自然人、法人普遍适用的一般破产原因;以资不抵债作为对资合法人、清算中法人、遗产等特殊主体的特殊破产原因,同时立法规定对停止支付可推定为不能清偿,以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问题。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三、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该条规定,破产原因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一、启动破产程序之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宣告开始主义:

即以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

即破产申请的提出仅为破产程序的预备阶段,法院以做出破产宣告裁定的方式受理破产案件,并启动破产程序。

受理开始主义,以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

我国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上,有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别。

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必须依据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无权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自行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并不以存在当事人等的申请为必备条件,只要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我国采申请主义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等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无人申请时,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启动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一是债务人申请;二是债权人申请;三是清算义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公司法第187条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四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

破产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五是出资人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法第8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必要记载项,具体包括如下几种:

一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必要记载事项;二是司法政策所要求的其他必要记载事项。

第二章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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