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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社会工作的职业伦理本位

美国儿童社会工作的职业伦理本位

孙晓玲

2012-10-1514:

53:

04  来源: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4期

  【英文标题】ProfessionalEthicsOrientedofChildrenSocialWorkinAmerica

  【作者简介】孙晓玲(1974-),女,江苏人,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政治、美国外交。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人文与社科研究所,广东深圳518055

  【内容提要】儿童社会工作是社会进步、福利制度不断完善的产物。

儿童社会工作质量的提升,除了依赖众所周知的社会财富因素之外,制度建设和社工职业伦理建设则更为根本,这是由儿童社会工作的性质——以价值伦理为导向的职业性助人工作——决定的。

经过百年探索和革新,美国儿童社会工作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职业伦理规范,研究和学习美国儿童社会工作的经验,对于我国社工职业的“本土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Socialworkwithchildrenistheresultofsocialdevelopmentandwelfaresystem.Improvementofsocialworkservicequalitiesreliesonnotonlysocialwealth,butinamorefundamentalway,oninstitutionalandprofessionalethicsdevelopmentduetoitsvalue-orientednature.SocialworkwithchildrenintheUnitedStateshaswitnessed10decadesofgrowthandinnovations,andhasdevelopedasoundprofessionalethics.Therefore,astudyofsocialworkwithchildrenintheUnitedStateswillplayasignificantroleforlocalizationofsocialworkinChina.

  【关键词】社会工作/儿童社工/职业伦理socialwork/childsocialworkers/professionalethics

  中图分类号:

B8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0318(2009)04-0007-05

  社会工作(socialwork),作为一门学科和职业,在美国已有百年历史,在我国,才刚刚兴起①。

2008年举行的中国首批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全国考试,开启了中国社工职业化之路。

我国社工制度起步伊始,诸多方面尚不完善,学习与借鉴美国已经成熟的做法,显得尤为紧迫。

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伴随急剧的社会转型,很多儿童成为各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和“问题儿童”,如何对他们展开救助,成为公共政策和社会政策议程的热点议题[1]。

美国儿童②社会工作经过百年发展和革新,在社会工作制度化和职业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以美国儿童社工的职业伦理本位作为研究和考察对象,以期能为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参考。

  1儿童社会工作及其职业伦理本位

  社会工作是在一定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下,根据专业价值,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人或群体走出困境的职业性活动,这类活动也被称为社会福利服务。

儿童福利是社会工作在特殊群体中的体现。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认为:

“儿童福利是指在国家、州或地方政策资金框架下,由公共和非盈利机构实施的以保护和关爱儿童、满足儿童健康发展为目标的项目和政策,包括:

改善处于险境的儿童和家庭的状况;加强和帮助在抚养儿童方面有困难的家庭;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和忽视;解决儿童情绪、行为或健康问题,为相关儿童提供长期领养和监护环境。

”[2]9“儿童福利社会工作者”(Socialworkersinchildwelfare),简称为“儿童社工”,则代表社会和政府,帮助弱势儿童及其家庭成员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

需要强调的是,“儿童社工”并非儿童社会工作者的职称或头衔,他们被统称为“社工”。

所谓“儿童社工”,只是媒体、学界或业界为区分不同任务的社工而使用的名称。

  儿童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制度框架下的职业性帮助儿童工作,具有“价值伦理本位”、“制度安排性职业”、“客体相对单一”三大特性。

首先,儿童社会工作是助人活动,其利他性,预示着它的“价值本位”和道德色彩,崇尚职业伦理也就成为社会工作职业不同于一般职业的首要特质。

“职业伦理”是一整套指导从事该专业的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并预防道德风险的行为规范[3]。

儿童社工首要做的是对社会中出现的有关儿童问题,进行价值上“善”与“恶”、“是”与“非”的伦理考量,然后才能做出是否干预、怎样干预的道德判断和决策。

针对价值的多元性和道德伦理认识的争议性③,美国社会工作界为规范社工价值认识,规定以下价值为社会工作实践的基础:

①个人是社会的首要关注对象;②个人与社会相互依赖;③每个人对他人都有社会责任;④每个人都有人类共同的需求,每个人也有独特的,不同于他人需求;⑤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使每个人的潜能得以充分实现,并使个体通过社会参与来承担社会责任;⑥社会有责任为个人提供克服障碍和防止出现新的障碍的机会[4]。

在美国,这些价值的现实来源,主要是新教伦理观、社会正义论、人道主义哲学。

以其发生作用的先后,我们不难发现福利事业首先表现为儿童宗教慈善活动,后来才成为专业性的国家、社会干预行为。

  “职业的本质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5]。

儿童社会工作不同于无偿慈善工作,它是社会发展,制度安排和专业分工的产物。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儿童议题并非“社会问题”,儿童是家长的私有财产[6]。

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的演进,使得就业、童工、贫困、家庭生活、犯罪与社会秩序等问题突出,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成为社会和国家关注的议题。

在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的拷打下,儿童健康成长成为国家必须履行的政治使命,儿童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应运而生。

而社会工作者则通过与国家和社会订立契约,履行专业代言人的职责。

  儿童社会工作的第三大特征源自其服务对象。

相对其他福利工作,儿童福利社会工作的对象比较单一,主要是儿童。

在人的生命周期中,儿童期处于最脆弱和最具有依赖性的时期。

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对儿童福利社工的要求会更高,关爱、平等、尊重这些品质尤为关键。

  从上文中不难发现,就“价值伦理本位”、“制度安排性职业”、“客体相对单一”三大特性而言,价值伦理本位不仅具有首要地位[7],而且其他两大特性与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在制度缺失的年代,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本位,寓含于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中。

当遭遇实际矛盾和利益冲突时,个体价值判断的随意性,容易导致规定失效而无惩罚机制的可能。

而在职业制度健全的年代,职业的契约性与工具理性会要求以规范性文本形式将这些规定性逐一呈现,并强制执行,儿童社工职业伦理由此产生。

  2美国儿童社工职业伦理的形成

  2.1美国儿童社工的职业伦理建设

  美国社会工作制度和部门的建立与完善,有效推动了美国社工队伍的建设,时间跨度百余年,经历了从“无规范管理”到“队伍规范”再到“伦理规范”的三个阶段。

20世纪以前,美国处于资本扩张阶段,无力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制度机构建设并不完善,自然不会对社会上从事儿童慈善的人进行角色和职业规范。

但由于当时能进入慈善机构的儿童比较少,儿童慈善工作者绝大多数是虔诚的教徒,宗教行善,新教伦理占据人们的精神世界,其工作总体能符合宗教伦理规范。

比方说,信仰“新教天职观”的教徒就认为帮助儿童是上帝的旨意,自己是受了“神的召唤”,与上帝定约从事“天职”,善待众生[8]。

  20世纪初到20世纪50年代末,一方面,社会分工期待具有专业伦理精神的社工,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对社工队伍的规范也进入议事日程。

当时的教育客观上配合了社会对社工专业化的期待,到1919年,美国已有17所社会工作学院。

社工专业理论、专业方法、专业教育迅猛发展。

而一大批专业协会的建立,更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社工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精神的建设。

1919年,美国社工联合会建立后,首创建立专业伦理价值。

1920年,美国数百家私立和公办儿童福利机组成美国儿童福利联盟(CWLA),协调和规范儿童福利管理,最具有标志意义的是CWLA出台了第一个儿童福利职业全国标准,从此儿童福利社工有了制度性的规范。

  二战后,随着美国对儿童福利日益重视,进入福利系统的儿童越来越多,给儿童福利工作带来诸如压力。

为解决问题,公共福利机构视条件将福利事务外包给私人机构,这带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儿童社会福利工作人员来源混杂,有些工作人员没有专业背景,缺乏爱心和奉献精神,严重影响儿童救助质量。

  针对这些情况,美国政府和社工协会出台很多政策文件,对社工教育和职业资职进行进一步规范。

1951年,美国的社会工作教育协会(CSWE)成立,在教育领域严格专业性。

它在1992年颁发“课程政策声明书”,明确规定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教育应包含价值观和伦理学的内容[9]。

另外,在资质方面,政府和有关协会规定,有志从事儿童福利工作的人必须先通过州政府考试或有关协会的认证,申请“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证书。

目前,美国社会工作理事会联盟(ASWB)是美国最大的注册认证机构,价值观和伦理知识是认证考察项目之一。

  1955年,全美最大的社工协会——美国社工协会(NASW)成立,会员15万,下设儿童福利部,对社工职业资格和社工工作实践都有严格的规定。

1960年,NASW颁布《美国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规范》,要求社工不仅要有大学社会工作专业背景,还要具备职业伦理道德。

1981年,NASW颁布《儿童福利社会工作实践标准》,其中首提价值与伦理,要求所有儿童社工要以《美国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规范》自律。

NASW职业伦理规范目前是各州制定儿童福利职业伦理标准的重要依据,影响很大。

为监督社工的职业伦理实践,许多州还设立监察和督导机构,一方面监督社工职业伦理操守,另一方面为社工处理棘手伦理问题提供顾问,并召集有关专家对某些伦理冲突展开学术性讨论,从而促进伦理与实践的有效结合。

  2.2《美国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规范》(下简称《规范》)和《儿童福利社会工作实践标准》(下简称《标准》)

  A《规范》

  《规范》是美国最有影响的社工职业标准,适用于包括儿童社工在内的全美各类社工。

《规范》强调社工的工作目标是为增进人类福祉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社工应具备:

公平服务大众、维护社会正义、重视个人尊严与价值、注重人际关系价值的重要性、诚信、能力与资质等六大价值。

《规范》从社工对案主、同事、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专职人员、对社会工作职业、对社会的责任等六大方面展开。

其中社工的基本品质要求和对案主与同事的责任,具有普遍意义,在社工界具有比较大的影响[10]。

  关于社工应具备的个人资质与品质,《规范》将诚实、尊重与专业视为首要品质。

如《规范》规定:

“社工不应姑息不诚实、欺骗、虚伪或假冒等情势”;“社工对于专业资格、教育背景、相关经验等不可做错误陈述”;“社工应阻止非人道或歧视任何团体或个人的事情”;“社工从事研究,应尊重个人尊严和隐私,并需确定参与者是否自愿”;“社工不应使个人问题影响专业判断和案主利益”;“社工应明辨单纯私人言行和专业言论”;“社工不可利用专业关系图谋个人私利”。

  《规范》规定,社工对案主的责任主要有:

案主利益至上;案主自决权利;案主有知情权;社工能胜任工作;社工要有文化能力和对社会多样化有基本了解;要帮助案主避免利益冲突以及自己避免陷入与案主的利益冲突;保护案主隐私;除非存在伤害案主的可能,否则案主有权接触干预记录;无论自愿还是强迫,不得与案主发生性关系;不得性侵犯案主;在与案主交流时,不得用不明确或难懂的语言;不得接受案主好处;若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服务,应保证服务的安全中止和有效转接。

  《规范》中社工对同事的责任主要有:

“尊重、公正和礼貌”,这是保证和谐同事关系的重要方面。

《规范》规定社工应避免对同事的业务能力和个人方面进行不切实际的批评、中伤;不应该介入同事与案主间的利益冲突,或与同事的案主谈论其与同事间的利益冲突;如同事无法有效工作,社工有责任采取合适步骤帮助和干预。

《规范》对社工与同事可能的性关系作了特别禁止性规定,以防个人问题影响案主利益,如果出现情况,社工应调职。

《规范》还特别规定了社工对同事监督的责任,“应该按照政策和程序,阻止、曝光、揭发、纠正同事的不道德行为。

”[10]

  《规范》以简洁明确的行文、较为全面地确定了社工应具备的核心价值,建立了社工执业的伦理原则和标准,为有志向从事社工的人提供了价值努力的方向,为正在从事社工的人确立了规范言行的准则,有助于社工处理角色与义务冲突、忠诚冲突、利益冲突、责任冲突等各种冲突引发的伦理困境,有效指导了社工实践。

同时它还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参照体系,可以帮助大众评价、监督社工工作。

  B《标准》

  《标准》,制定晚于NASW《规范》,前者是儿童福利工作细化的产物,涉及16项标准,其中前9项直接与儿童社工价值相关。

[2]8-30

  1)价值伦理:

所有儿童社工要体现专业社工的价值和使命,并以NASW《规范》为伦理决策指引。

  2)资质标准:

所有儿童社工必须拥有社会学学士或硕士学位。

  3)继续教育标准:

儿童社工应根据NASW继续教育标准和全国社工证书要求进行社工方面的继续教育,以提高业务能力和价值判断能力。

  4)政策支持:

所有儿童社工应支持有利儿童福利的政策制定和改革。

  5)知识标准:

所有儿童社工应对儿童福利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知识、联邦、州等相关法规有所了解。

  6)儿童社工应对案主(儿童及儿童父母)信息保密。

  7)儿童社工监管要负责得力。

  8)儿童社工应具备多元社会中的文化能力。

  9)儿童社工应有与儿童福利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的能力。

  综合来看,《标准》充分体现了儿童社工的职业伦理特性,为指导儿童社工有效处理与案主、同事、督导、法院、社区、地区和国家政策法规等诸多方面的错综复杂关系提供了衡量标准。

《标准》有三个方面特别值得肯定。

第一,注重个人价值。

强调儿童有发展和得到平等尊重的权利。

社工与儿童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施”与“受”,而是平等人格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标准》重视儿童福利社工的专业资质。

要求儿童福利社工必须具备社会学本科或硕士学位,从根本上根除了那种认为儿童社工不需要多少知识能力的陈旧观念。

经过NASW实践调查发现,社会学学术背景对社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有帮助[2]12。

因为,在美国,无论学士学位还是硕士学位课程都规定了价值观与伦理道德、社会文化多样性、高危人群与社会公正救济等方面的内容,这是做儿童社工的基础。

第三,《标准》强调专业价值,明确了个人价值、个人行为与专业价值、专业行为之间的分野,要求社工的个人行为不能“危害专业责任”。

这对规范儿童福利社工的专业精神特别有针对性。

  3美国儿童社工职业伦理在地方的实践——以伊利诺斯州为例

  伊利诺斯州(下简称“伊州”)是美国目前在儿童社会工作制度和职业伦理建设方面比较完善的州。

但在几十年前,“伊州”的儿童社工制度和职业伦理建设还处于空白阶段。

1964年以前,“伊州”儿童福利事业主要由天主教慈善会、犹太儿童局等宗教机构和私人组织承担。

1964年,州政府成立名为“儿童与家庭服务部”(DCFS)的新政府部门主管儿童福利。

  随着美国儿童福利体系的改革,进入儿童福利体系的被忽视和虐待儿童增加迅猛。

从1964年到1998年,人数从10000人增加为48000多人,福利事业对社会工作者的要求激增。

为满足需求,福利部门不得不降低社工教育门槛,学士学位即可,专业不限。

同时,DCFS开始与私人机构签合同。

到21世纪初,“伊州”70%的儿童福利事务由私人机构经营。

不幸的是,许多私人机构缺乏提供合格服务的相关经验,一些社会工作者和管理者甚至没有社工专业学位。

私有化还引发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的不到位,社会对DCFS的批评日益增多。

作为应对,DCFS采取措施,对DCFS和DCFS签约私人机构进行再职业化,重点是加强伦理道德建设[11]。

  1993年,“伊州”州长任命丹尼斯·凯恩为DCFS首任总监。

经过一年的调查,她认为正确的伦理判断是好的儿童社会工作基础。

因此,她上任后首个建议就是要DCFS颁布职业伦理规范,明确儿童福利专职人员的价值观和职责。

  一年后,DCFS部长批准了《儿童福利专职人员职业伦理规范》[12],下简称《儿童规范》。

这份规范建立在儿童福利专家、伦理专家、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委员会的广泛讨论基础上,尽其所能地以简洁的语言将众多情景下的伦理原则全面呈现出来,界定了儿童福利工作者与案主、同事、机构、养父母、法院和社会的关系。

涵盖了能力、文书处理、性侵害、保密、利益冲突、客户自决、知情同意等内容。

《儿童规范》被要求分发给所有员工,成为机构和DCFS职员培训材料。

DCFS签约机构和公司被要求拥有自己的行为规范,其严格程度不能低于《儿童规范》。

  总监的另外一个重要改革是设立“儿童福利伦理顾问董事会”。

董事会由来自儿童福利、心理学、法律、执法、医疗和道德哲学领域的专家组成,每年至少开6次会议。

董事会接受来自DCFS和私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伦理咨询。

对于有些立即需要答案或不便于董事会回答的问题,由总监办公室处理。

伦理董事会成员还与大学知名的社会学教授合作,为儿童福利社团编写教育材料,配套使用,以加深对《儿童规范》的理解。

  《儿童规范》的出台增强了工作人员伦理意识。

为满足儿童社工表达对伦理问题看法的需求,从1997年开始,总监办公室多次发起召开儿童福利伦理会议,为儿童福利专业人员探讨伦理问题提供平台,并鼓励DCFS与其签约机构展开伦理对话。

在总监办公室支持下,“伊州”建立了一个长期的观点自由的儿童福利伦理协会,独立于DCFS、总监办公室和现存私人机构协会。

“协会”为以上所有机构组织以及其他对儿童福利感兴趣的个人和组织提供自由探讨儿童福利伦理的舞台,形式主要有研讨会、学术会议,通讯等。

  十多年来,“伊州”的儿童福利职业伦理实践,不仅体现了联邦有关儿童福利的精神,而且很有自身特色,既规定了制度框架下的儿童社工职业伦理规范,又不忽视职业伦理在实践中的复杂性,为伦理冲突的解决提供可供参考的讨论平台,有效促进了当地儿童社会工作的发展。

  注释:

  ①1988年,北京大学设立中国首个社工专业;2004年5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从工作标准角度规定了社工职业的工作要求、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社工被正式认定为我国的新职业。

  ②美国采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而中国一般认为14岁以下为儿童。

  ③比如曾在美国盛极一时的“价值澄清派”认为:

价值具有相对性,根本没有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

  [2]NASWStandardsForSocialWorkPracticeinChildrenWelfare.[EB/OL].http:

//www.socialworkers.org/practice/standards/NASWChildWelfareStandards0905.pdf.

  [3]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6.

  [4]CodeofEthics[EB/0L].http:

//www.socialworkers.org/pubs/code/default.asp.[美]巴特利著.包承恩,等译.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M].台湾洪业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

93.

  [5]刘智峰.道德中国:

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重忧思[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2.

  [6][法]让·皮埃尔·内罗杜.张鸿,向征,等译.古罗马的儿童[M].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4.

  [7]美国社工协会也认为职业伦理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详见CodeofEthicsoftheNationalAssociationofSocialWorkers[EB/OL].http:

//www.socialworkers.org/pubs/code/code.asp.

  [8][德]马克斯·韦伯著.于晓,陈维纲,等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西安: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7.

  [9]罗消泉.践行社会正义——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研究[M].北京:

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

8.

  [10]CodeofEthicsoftheNationalAssociationofSocialWorkers[EB/OL].http:

//www.socialworkers.org/pubs/code/code.asp.

  [11]MartinG.Leever,EllenMulaney,andGinaDeCiani,GovernmentEthicsinthePublicWelfareSystem,PerspectivesonProfessionals,Vol.18,No.1,Fall.1998.[EB/OL].http:

//ethics.iit.edu/perspective/pers18_1fa1198_5.html.

  [12]CodeofethicsforChildWelfareProfessionals[EB/OL].http:

//www.state.il.us/DCFS/library/com_communicationscod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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