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促进我市物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专项资金规模根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物流行业创新发展、标准化应用,高成长物流企业培育和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引进;
(二)支持现代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物流装备更新改造;
(三)支持智慧物流项目建设;
(四)支持电商物流产业发展;
(五)促进航运物流产业集聚;
(六)重大物流业战略谋划、课题研究及规划编制、高端物流人才培训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法人企业,全国性邮政快递企业区域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邮政快递企业)。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近三年应无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信用等不良记录。
邮政快递企业申报年度(指申请专项资金的上一年度,下同)在宁波大市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200万元以上。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竞争性分配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物流创新发展和标准化应用示范企业奖励。
对近两年在跨区域网络化经营或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制造业供应链物流、仓储配送一体化、城市共同配送或电商末端共同配送、甩挂运输、平台型物流联盟、物流金融服务、物流咨询服务、标准化示范应用等方面成效显著的物流及相关企业,按照不超过符合条件企业数的70%择优评选奖励对象,每年最多不超过20家(含电商物流,电商物流包括邮政快递,下同)。
每家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
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1。
第八条物流联盟型平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已经或申请当年被认定为平台型物流联盟模式创新的平台企业,在银行授信下给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申报年度各家银行给平台企业的总授信额度5000万元以上,平台年实际贷款利息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高于申报年度该类型贷款实际利息支出的20%给予贴息补助。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同一家企业该类型补助最多实施三年。
该类型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1。
第九条高成长物流企业奖励。
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大市范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0万元以上,且两项指标增长率连续两年均超过20%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6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参照附件1。
第十条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引进奖励。
有物流或供应链管理从业经验的国内外大型企业近两年在宁波大市投资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含物流服务企业),截止到申报年度末物流企业投入达到1000万元(物流服务企业投入达到4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每年该类型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参照附件1。
物流服务企业,指企业本身不从事物流业务,而是通过信息技术或信息平台,为货主企业提供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定制化物流解决方案等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企业。
企业投入包括物流基础设施、物流装备投入,信息化投入,办公场地、物流场地租赁费等。
不含土地款和运营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现代化物流基础设施(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投入补助。
对实际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基地、液化品物流基地、现代化物流分拨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或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电商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的3%给予补助;对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或实际投资800万元以上的电商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的5%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该类型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600万元。
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2。
第十二条智慧物流项目扶持。
对智慧物流项目建设、智慧物流公共平台发展、宁波智慧物流公共基础平台(以下简称“基础平台”)共建及示范应用、基础平台运维及推广,实行分类扶持办法。
(一)智慧物流项目投入补助。
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智慧物流公共平台项目,按不高于平台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50万元;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智慧物流企业应用项目,按不高于企业项目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0万元。
该类型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1200万元。
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3。
(二)智慧物流公共平台业绩奖励。
已经或申请当年认定为智慧物流公共平台项目的平台企业,年平台服务收入超过300万元,首次申报智慧物流公共平台业绩奖励的,按平台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
以后年度申报平台业绩奖励的,按申报年度平台服务收入超过往年最高水平的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服务收入增量要求超过100万元。
每家平台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申报材料参照附件3。
平台服务收入是指平台企业通过平台运营,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服务、软件技术服务、平台增值服务等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不含物流业务交易额、代理业务金额。
(三)基础平台共建及示范应用企业奖励。
基础平台共建示范企业,申报年度完成1个共建项目奖励5万元,2个及以上奖励10万元;基础平台示范应用企业,每接入并应用基础平台1项功能,且持续应用半年以上的,奖励1万元,接入并应用2项及以上功能,且持续应用半年以上的,奖励2万元。
该类型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250万元。
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4。
(四)基础平台运维及推广费用补助。
在基础平台运营的头两年,给予基础平台运营企业平台运维和推广费用补助。
年补助金额根据申报年度基础平台运维及推广的成本和效果,在100万元以内确定。
补助资金发放采用年初预发部分资金,年底结算补足资金的方式。
第十三条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奖励。
按申报年度宁波大市外引进并注册在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二期)的航运物流企业家数,对招商单位进行业绩奖励。
每引进1家企业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该类型奖励最多实施3年。
引进的企业为航运企业、船代、货代、航运评估认证、航运融资、航运交易、航运租赁、航运保险等航运企业及关联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数量较多,当年资金需求超过限额的,按比例降低扶持标准。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当年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报:
(一)企业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两个及以上创新类型申报条件的;
(二)企业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物流金融服务模式、第八条规定的物流联盟型平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条件的;
(三)企业相关项目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现代化物流基础设施(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智慧物流项目申报条件的。
第十六条以同一项目申请多渠道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且符合扶持条件的,实行就高扶持。
第三章申报、审核及政策兑现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除本办法实施当年外,其他年份每年初组织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属地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属地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基础平台共建及示范应用企业申报材料,由基础平台建设运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二期)产业集聚申报材料,由招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部门和专家评审会,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的企业和项目,需要进行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投入、项目投入等财务审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企业应客观如实地申报相关数据,若申报数高出审计数30%以上,不予扶持。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结果,研究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获得扶持的企业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将追缴扣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地物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与他评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
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文件有效期内执行,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实施。
附件1:
物流创新发展和标准化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要求
附件2:
物流基础设施(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申报要求
附件3:
智慧物流项目申报要求
附件4:
基础平台共建及示范应用企业申报要求
附表1:
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表2:
企业纳税审核表
附件1:
物流创新发展和标准化应用示范企业
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营物流业务的商贸企业、物流信息平台企业、物流咨询服务企业、自营电商物流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电商末端共同配送设施投资主体等。
(二)近两年有重大创新或标准化示范应用成果,示范效应强,经济社会效益好。
申报类型如下:
1.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及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
近两年在境内外新设3家及以上物流营业网点(不包括大市内设立的网点);或近两年在境外自建或租赁电商物流仓储设施,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提供仓储服务,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制造业供应链物流模式。
近两年与制造业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物流合同,物流业务至少涉及采购物流、厂内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等两个环节,申报年度有单个客户年物流服务金额达300万元的案例。
3.仓储配送一体化模式。
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利用自有或租赁的仓储设施,为工商企业提供仓储、配送一体化解决方案的业务模式。
近两年与客户签订有固定期限物流合同,申报年度有单个客户年物流服务金额达300万元的案例。
4.城市共同配送及电商末端共同配送模式。
城市共同配送模式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或商贸企业在其配送中心的统一计划、统一调度下,为多个客户或自有门店提供城市快消品、鲜活农产品或其它消费品“门到门”配送服务的物流模式,申报年度共同配送客户数或配送门店数20个以上。
电商末端共同配送模式,指“网订店取”、“公共自助提货柜”等模式,申报企业在宁波中心城区内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网点20个以上或布局的公共自助提货柜10个以上。
5.甩挂运输典型模式。
近两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甩挂运输试点的企业,资产规模、甩挂运输车辆数量、甩挂运输业务规模、站场设施和信息化基础同业领先。
6.平台型物流联盟模式。
是指平台企业本身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而是与若干运输企业形成相对稳定、长期的契约关系,利用其信息平台为联盟企业提供货源组织、线路优化配置等增值服务,以规模化“批发”运输产生的运费差价和相关衍生服务收入为主要赢利渠道的业务模式。
申报年度已依法成立法人企业,通过平台实现的业务规模月均达500万元。
7.物流金融服务:
仓储企业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物流监管等服务,物流监管仓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物流信息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银行授信额度内向其关联企业提供贷款,申报年度实际贷款额(同一家贷款企业多次贷款的,取当年最高贷款额)2000万元以上,贷款企业家数10家以上。
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银行金融机构以平台提供的关联企业的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为依据向这些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申报年度实际贷款额(同一家贷款企业多次贷款的,取当年最高贷款额)2000万元以上,贷款企业家数10家以上。
8.物流咨询服务:
物流企业或物流咨询公司为客户或其他物流企业提供物流工程规划设计、物流咨询策划、定制化物流解决方案等服务项目,申报年度有单个服务项目金额达20万元的案例。
9.标准化示范应用。
近两年示范实施物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地方联盟标准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标准的应用范围、应用效果同业领先。
已列入市级以上标准化试点项目、为主制修订市级以上标准的物流企业优先。
(三)申报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最低标准(近三年新成立的企业适当放宽条件):
1.城市配送第三方物流企业:
2000万元;
2.商贸企业:
1亿元;
3.物流信息平台企业、物流咨询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300万元;
4.其他物流企业:
3000万元。
5.电商末端共同配送设施投资企业不作要求。
(四)申报年度企业大市范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0万元以上(近三年新成立的企业适当放宽条件)。
物流联盟平台企业、物流信息平台企业、物流咨询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电商末端共同配送设施投资企业不作要求。
(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已经或者承诺一年内成为宁波智慧物流公共基础平台企业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年度财务报表、纳税审核表,分别由有主营业务收入要求、纳税额要求的企业提供。
(四)申报类型相关情况介绍材料。
(五)对照认定条件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物流营业网点(海外仓)依法设立证明及与申报企业关系证明、末端共同配送合作网点协议及代理服务支出凭证、公共自助提货柜布点证明、业务合同、单个客户年服务金额凭证(合同、收入到账凭证)、共同配送客户或门店证明、联盟章程或联盟协议、物流标准号、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及结息凭证、企业投入等。
附件2:
现代化物流基础设施(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年度项目已建成。
(二)物流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基地、液化品物流基地、现代化物流分拨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电子商务物流中心等项目,有先进的物流装备和信息化基础。
纯仓储保管类仓储设施项目不在申报之列。
(三)电子商务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其它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投资4000万元以上,均不含土地款;电子商务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实际投资800万元以上,其它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均不含建筑物租赁款。
项目实际建设期超过24个月的,按截止到项目建成24个月内的投资计算实际投资额。
(四)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已依法进行项目备案、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审查等。
二、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备案、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审查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计划书,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介绍材料。
(五)项目实际投入明细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附件3:
智慧物流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年度项目已建成。
(二)申报项目为智慧物流公共平台项目、智慧物流企业应用项目。
1.智慧物流公共平台项目,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物流行业提供数据交换、物流资源交易、在途可视、智能配载、商业智能等功能的物流信息平台,以向平台客户收取服务费为主要盈利方式。
2.智慧物流企业应用项目,指运用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物流系统的技术应用项目。
项目建设以提高物流管理水平、运作效率、服务品质,降低物流成本为目的。
(三)智慧物流公共平台申报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拥有本科及以上计算机软件、信息工程、物联网等专业的研发人员8人以上。
(四)智慧物流公共平台已经或者正在开发相应数据接口,系统接入基础平台,或以其它方式与基础平台进行业务合作或开发应用。
(五)智慧物流公共平台项目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智慧物流企业应用项目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
项目实际建设期超过24个月的,按截止到项目建成24个月内的投资计算实际投资额。
平台项目投入核算范围:
信息化设施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软件开发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咨询服务费、网络服务费、托管服务费)、系统架构设计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平台推广费等。
除软件开发费外,其它费用仅核算外购费用,以发票等凭证为依据。
申报年度有软件购置费的平台企业,软件开发费按平台项目其它投入的20%确定,无软件购置费的平台企业,按平台项目其它投入的40%确定。
平台推广费,是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会参展费、项目推介会费等,以发票等凭证为依据。
企业应用项目投入包括物流信息系统投入和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含安全监控)技术装备投入。
核算范围对照平台项目投入,剔除平台推广费,增加自动化、智能化技术装备购置费。
软件开发费,在企业有软件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二、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计划书,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介绍材料。
(四)项目实际投入明细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五)对照认定条件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平台企业研发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平台业绩奖励申请企业申报年度财务报表等。
附件4:
基础平台共建及示范应用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基础平台共建企业、基础平台示范应用企业这两类。
1.基础平台,指由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并主导建设的“宁波智慧物流公共基础平台”。
主要建设“数据解析与交换”、“国际互联与交换”、“ASP平台服务”、“行业指数与检索”等四类功能。
2.基础平台共建企业,指数据及应用提供类企业、基础平台试点项目共建企业这两类。
前者指通过接口或其它方式接入基础平台并为其提供核心数据和有效应用功能的企业;后者指合作共建基础平台四类功能的企业。
3.基础平台示范应用企业,指通过接口或其它方式接入基础平台,推广应用基础平台功能的企业,持续应用平台功能半年以上。
(二)基础平台试点项目共建企业申报年度系统改造投入和服务费用支出总和不低于3万元。
数据及应用提供类企业、基础平台示范应用企业相关投入不作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由基础平台承建单位出具相关项目建设证明。
(二)基础平台试点项目共建企业申报年度企业系统改造投入和服务费支出明细表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效果介绍材料。
附表1:
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日期: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全称
注册时间(年月)
所在县(市)区
注册资金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申报类型
□物流创新发展和标准化应用示范企业□物流联盟平台企业□高成长物流企业
□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引进□现代化物流基础设施(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
□智慧物流项目□电商物流企业或项目
以下内容由物流创新发展和标准化应用示范企业、物流联盟平台企业、高成长物流企业、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引进
申请单位填报
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
(高成长企业填报)
申报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
(有纳税额要求的企业填报,高成长企业填报近三年纳税额)
流动资金实际贷款额、贷款期限、利息支出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填报)
企业投入
(申请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引进的企业填报)
企业
概况、申报类型情况
以下内容由现代化物流基础设施(物流装备更新改造)项目、智慧物流项目申请单位填报
项目名称
建设起止年月
实际投资额
本科以上计算机软件等相关专业研发人员数
(智慧物流公共平台项目申请企业填报)
项目概况
县(市)区物流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1.本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其它申报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基础平台共建示范企业、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二期)产业集聚项目不填此表,在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
附表2:
企业纳税审核表
(年度)
企业(盖章):
单位:
万元
实际缴纳数
(企业填报)
税务部门审核数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合计
县级以上国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以上地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本表由有纳税要求的企业填报,一式两份,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