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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煤矿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使设备能更好的运行,保证我矿各种重要数据的监测,根据我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潘津工业煤矿安全监控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使设备能更好的运行,保证我矿各种重要数据的监测。

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对我矿安全监控系统做出如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煤矿成立安全监控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设在调度室。

监控监测设备由调度室统一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监控管理员。

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与安装由专职人员统一负责。

第二条安全监控人员由调度室当班人员兼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三条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控管理人员(技术员、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

第六条井下各监控监测设备(如分站、探头、断电器及线路吊挂)的文明施工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否则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条新开工的工作面要依据施工技术措施,申请领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及材料,并进行敷设、吊挂。

然后由监控中心派人接线;巷道延伸所需安全监控设备材料(如:

通信线、接线盒等)由使用单位申请领取、敷设、吊挂和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矿及分管“一通三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汇报。

第九条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当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值变化较大,达到0.5%时,应向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与安检员和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按照甲烷超限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定期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十一条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该参数。

如系统存在问题,需要升级或更换时,必须请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未经矿总工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进行启动或者关闭操作。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由安全监控中心按照要求填绘,图纸中的信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安全监控中心应按规定做好以下记录及报表:

a)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b)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c)巡检记录;

d)传感器调校记录;

e)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f)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备份。

第十五条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调度室要张贴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

安全监控中心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

第十八条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安全监控日(月季)报表、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的打印,并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存档。

第十九条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报警、断点、分站通讯中断等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现场不能处理必须向有关矿长、安检、机电和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第二十条监控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实施修理和设备配件的月度计划审核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入井前,安全监控中心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连续稳定运行24-48小时后,合格后贴合格签证方可入井安装。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使用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使用单位在接到监控中心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监控中心领取完好设备,并将待检修设备升井交付监控中心进行检修。

第二十二条监控分站要由使用单位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各单位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人员管理、吊挂和移动,按规定设置参数,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中心)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并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控机房要保持整洁卫生,要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温度、湿度、电力系统、网络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探头要按要求悬挂好,放炮前要将探头移到安全地点防止放炮崩坏。

第二十六条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甲烷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a)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

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b)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

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其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

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

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二十七条因井下非甲烷超限引起的甲烷断电闭锁装置动作切断被控开关电源导致生产中断的处理方法:

a)检查分站供电电源本安输出模块是否正常;

b)若供电正常,将分站所接传感器全部去掉,观察分站是否反复重启,若反复重启,更换分站板;若分站正常,将所接传感器一一重新接入分站,每接入一个传感器,观察分站是否有反复重启现象,若有,检查分站至传感器之间的线路、传感器是否完好。

三、制度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人为损坏监控设备的,按情况和设备损坏程度要求责任人按原值1-2倍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控机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监控电脑要专用于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禁止插入非通信系统设备专用“U”盘或者光盘;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对设备有害物品带入机房,否则罚款100元/次。

如若造成损坏的,除由当事人按等值赔偿外另处罚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无特殊原因,监控日报表不能及时送审,给予监控值班负责人50元/次罚款;若发生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监控当班人员必须及时将报警信息进行汇报,否则罚款300元/次。

第三十一条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监控电缆,要按指定位置整齐吊挂,不得破坏安全检测监控设施,否则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二条若使用单位更换或移动搬迁监控设备时,必须提前向安全监控中心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对使用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三十三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该线需拆除时;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

必须事前和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共同处理,因私自改变或停用、拆除监控设备产生的安全隐患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四条因工作面贯通等原因通风系统改变时或回采结束时需拆除安全监控设备时,监控中心向使用单位及时下达《安全监控设备拆除通知书》,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监控中心拆除监控设备并将设备升井交送监控中心,每延迟1天给予责任人100元/天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工作面贯通后,掘进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进风巷甲烷传感器挪至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处,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班处罚。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移动甲烷及一氧化碳传感器,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采煤工作面,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

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责任区队必须每班指定传感器现场管理责任人,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如不及时整改,给予责任人100元/次处罚。

第三十七条监控设备需拆除时,使用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

回收电缆交供销部整齐存放,方便再次使用。

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供销部负责监督落实。

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安全监控中心,必须保证与发放时数量相同,损坏或缺失按原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对监控电缆的发放、回收,供销部应做好相应的帐目,便于核查,每月在28日以前应将当月电缆发放、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安全监控中心。

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积囤,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400米。

第三十九条当甲烷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甲烷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甩掉监控保护,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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