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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实施细则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5-10公布2006-07-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许可程序…………………………………………………………………………………

(2)

4.1申请和受理……………………………………………………………………………

(2)

4.2企业实地核查…………………………………………………………………………(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3)

4.4审定和发证……………………………………………………………………………(3)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审查要求…………………………………………………………………………………(4)

5.1企业生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企业生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6)

6证书和标志……………………………………………………………………………(18)

6.1证书……………………………………………………………………………………(18)

6.2标志……………………………………………………………………………………(19)

7委托加工备案…………………………………………………………………………(19)

8收费……………………………………………………………………………………(20)

9工作人员守则…………………………………………………………………………(20)

10附则……………………………………………………………………………………(20)

附件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1)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分四个产品单元:

吊卡(范围:

钻杆吊卡、套管吊卡、油管吊卡);

吊环(范围:

单臂吊环、双臂吊环);

钻井吊钳(范围:

吊钳、钻杆动力钳、套管动力钳、修井动力钳);

钻井卡瓦(范围:

钻杆卡瓦、套管卡瓦、钻铤卡瓦)。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石油工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审查部

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

434000

电话:

(0716)8120270

传真:

(0716)8114252

电子信箱:

pmtlab@

联系人:

文志雄、张斌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石油工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

434000

电话:

(0716)8120270

传真:

(0716)8114252

联系人:

文志雄、张斌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

吊卡及其规格型号,吊环及其规格型号,钻井吊钳及其规格型号,钻井卡瓦及其规格型号。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按标准要求应做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1.5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应在6个月内取得生产许可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1企业生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标准

相关标准

1

吊卡

SY/T5035-2004《吊环、吊卡、吊钳》

JB/T4730.4-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份磁粉探伤》

GB/T5677-1985《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方法》(铸钢吊卡)

GB/T9444-1988《铸钢件磁粉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铸钢吊卡)

GB/T6402-91《钢锻件超声波检验方法》(或企业使用的其它钢锻件吊卡探伤标准)

GB/T1804-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228-200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29-1994《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2

吊环

SY/T5035-2004《吊环、吊卡、吊钳》

JB/T4730.3-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份超声检测》

JB/T4730.4-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份磁粉探伤》

GB/T3077-1999《合金结构钢》

GB/T228-200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29-1994《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3

钻井吊钳

SY/T5035-2004《吊环、吊卡、吊钳》

SY/T5074-2004《石油钻井和修井用动力钳》

GB/T3077-1999《合金结构钢》

GB/T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

钻井卡瓦

SY5049-91《钻井卡瓦》

GB/T5677-1985《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方法》

GB/T3077-1999《合金结构钢》

GB/T228-200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29-1994《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5.2企业生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2企业生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及工装

检测设备

1

吊卡

1.车床,刨床,铣床,钻床;

2.通孔加工工装;

3.耳孔加工工装。

1.超声波和磁粉探伤检查设备;

*2.射线探伤检查设备(铸钢);

3.量程满足吊卡出厂试验载荷的拉力(压力)试验机;

4.硬度计;

5.检测工装;

*6.材料试验机。

2

吊环

1.单臂吊环:

锻造设备及模具;

2.双臂吊环:

焊接设备、对焊工装。

1.超声波和磁粉探伤检查设备;

2.量程满足吊环出厂试验载荷的拉力试验机;

3.检测工装;

*4.表面压应力测量设备;

5.材料试验机。

3

钻井吊钳

1.车床,铣床,钻床,刨床,镗床;

2.钳头销孔加工工装(吊钳);

3.齿轮加工设备(动力钳);

4.牙板加工设备。

1.量程满足最大扭矩(生产动力钳)或型式试验扭矩(生产吊钳)的扭矩试验台;

2.硬度计;

3.检测工装;

4.声级计(生产动力钳)。

4

钻井卡瓦

1.车床,刨床,铣床,钻床;

2.牙板、牙板槽加工设备。

*1.射线探伤检查设备;

2.量程满足钻井卡瓦出厂试验载荷的压力试验机;

3.硬度计;

4.检测工装;

5.金相显微镜

*6.材料试验机。

*:

可委托检验,承担单位应是法定质检机构,且签订正式协议。

5.3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必须达到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及本实施细则要求。

结构有变化的,应符合相关企业标准。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凡作为产品交付依据的,应在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5.4.1.2吊卡产品单元分三个检验批:

Ⅰ检验批锥度吊卡

Ⅱ检验批直角台阶吊卡,最大载荷≤1335kN

Ⅲ检验批直角台阶吊卡,最大载荷>1335kN

优先抽取检验批中企业生产的最大载荷级别规格的吊卡,铸钢吊卡和锻钢吊卡分别抽检。

对未抽检到的其它型号的产品,对其图纸、工艺等有关资料、工艺装备及销售记录进行审查。

5.4.1.3吊环产品单元分二个检验批:

Ⅰ检验批最大载荷≤1335kN

Ⅱ检验批最大载荷>1335kN

优先抽取检验批中企业生产的最大载荷级别规格的吊环,单臂吊环和双臂吊环分别抽检。

对未抽检到的其它型号的产品,对其图纸、工艺等有关资料、工艺装备及销售记录进行审查。

5.4.1.4钻井吊钳产品单元分四个检验批:

Ⅰ检验批吊钳

Ⅱ检验批钻杆动力钳

Ⅲ检验批套管动力钳

检验批修井动力钳

优先抽取检验批中企业生产的最大扭矩级别规格的钻井吊钳,对未抽检到的其它型号的产品,对其图纸、工艺等有关资料、工艺装备及销售记录进行审查。

5.4.1.5钻井卡瓦产品单元分二个检验批次:

Ⅰ检验批钻杆卡瓦

Ⅱ检验批套管卡瓦和钻铤卡瓦

优先抽取检验批中企业生产的最大载荷级别规格的钻井卡瓦,对未抽检到的其它型号的产品,对其图纸、工艺等有关资料、工艺装备及销售记录进行审查。

5.4.1.6产品抽样应在企业产品合格批中抽取1台产品,被抽检的吊卡、吊环、钻井卡瓦抽样基数(相同型号)不得少于5台(付),钻井吊钳抽样基数(相同型号)不得少于3台。

钻井卡瓦、钻井吊钳牙板零件每种规格不少于20件,抽取2件做检验。

表3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抽样信息

产品名称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样品编号

生产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抽样组人员(签字)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企业参加抽样人员

(签字)

样品送达检查情况

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工厂留存,一份置样品箱内,一份抽样组交派出单位。

2.从封样之日起,天内,将样品送到指定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根据GB/T14162-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确定的抽样方案,将钻井悬吊工具产品质量特性分为A、B、C三类,对A、B、C类不合格的有关规定见表4。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质量评定见表5~表11。

表4钻井悬吊工具产品检验判定标准

质量特性类别

监督质量水平

P0

检验水平

IL

样本量

n

不合格判定数

r

备注

A类质量特性

4.0%

1

1

B类质量特性

25%

1

2

只适用于吊卡、吊环

15%

2

2

只适用于钻井吊钳、钻井卡瓦

C类质量特性

100%

1

4

5.4.2.1根据产品标准、本实施细则及产品图样上的要求判定各检验项目是否合格。

5.4.2.2依据表4,当三类实检不合格数(d)均小于相应的不合格判定数(r)时,判该产品质量合格。

表5吊卡产品质量评定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及规定

A类质量特性

1

吊卡的形式和基本参数

符合SY/T5035-2004标准规定

检查产品生产图样和产品标志

2

吊卡主体、轴销最终热处理后机械性能

符合SY/T5035-2004标准中表12规定

查验机械性能报告(对应批)

3

装配质量

吊卡应开合灵活、无卡阻,锁紧功能良好

手动检查

4

磁粉探伤

主要承载件为锻件,按JB/T4730.4评定不低于Ⅱ级;主要承载件为铸件,按GB/T9444评定不低于Ⅱ级

现场检查

5

超声波探伤检查或射线探伤检查

主要承载件为锻件,按GB/T6402评定不低于Ⅱ级(或企业设计文件规定的探伤标准要求);主要承载件为铸件,按GB/T5677标准射线探伤,不低于Ⅲ级

现场检查或查验射线探伤报告

6

出厂载荷试验

Pt=1.5Pmax

经出厂载荷试验,开合灵活、无卡阻,锁紧功能良好

手动检查

7

型式载荷试验

Pt=0.8ns·Pmax

残余变形≤0.2%

用应变仪测量

无损检测合格

探伤检查

B类质量特性

1

吊卡

孔径

上孔径

SY/T5035-2004标准中表5~表7规定

用游标卡尺和专用工装测量

下孔径

2

吊卡与吊环连接尺寸

r3

符合SY/T5035-2004图3和表4的规定

R3

L1

L2

L

侧开式吊卡,L≥380mm

3

吊卡两耳孔顶端到台阶面距离的差值

≤2mm

4

吊卡两耳孔轴线相对吊卡孔径的对称度公差

≤3mm

5

开口尺寸

开口宽度大于通径,侧开式吊卡活门最大张开角≤110

6

平台阶面承载区硬度

钻杆吊卡和油管吊卡承载区:

(48~58)HRC,淬火深度≥2mm

硬度计测量和金相测量,解剖同批次试样检验淬火深度

C类质量特性

1

标志

用永久性方法在显著位置清晰标出执行标准、最大载荷、型号、制造厂名(或商标)、出厂编号、制造年月

目测

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T13384,包装外表面标志、产品名称、制造厂名、毛重(同时标注净重)、外廓尺寸等

3

外观质量

主体及活门无表面裂纹、夹层、锻伤等缺陷

非机加工表面平整、光滑、美观

4

油漆

均匀无裂纹及自然脱落现象

5

随机文件

包括装箱单、说明书、合格证等

查验文件

表6吊环产品质量评定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及规定

A类质量特性

1

吊环的形式和基本参数

符合SY/T5035-2004标准规定

检查产品生产图样和产品标志

2

吊环最终热处理后和双臂吊环焊缝机械性能

符合SY/T5035-2004标准中表12规定

查验机械性能报告(对应批)

3

吊环表面磁粉探伤

按JB/T4730.4评定不得低于Ⅱ级

磁粉探伤

4

吊环表面缺陷消除

打磨缺陷不应多于三处,且三处不能位于同一截面上,打磨应圆滑过渡,缺陷不应连续。

打磨深度不应大于其截面尺寸的4%,且最深不应大于3mm;宽度不小于深度的6倍;长度应在两端超出缺陷长度3mm以上。

圆弧连接处截面打磨深度不应大于1mm

5

双臂吊环焊缝探伤

按JB/T4730.3评定不低于Ⅱ级

超声波探伤

6

配对吊环长度差

配对吊环长度小于或等于4.5m时,配对误差应在4mm以内;吊环长度大于4.5m时,配对误差应在6mm以内

7

出厂载荷试验

吊环长度不得有残余变形

游标卡尺测量

磁粉探伤,不得有裂纹

8

型式载荷试验

Pt=0.8ns·Pmax

残余变形≤0.2%

用应变仪测量

表面磁粉探伤不得有裂纹

磁粉探伤

9

单臂吊环表面压应力

≥390MPa

同批试棒

B类质量特性

1

吊环与吊卡、大钩连接处尺寸

r1

符合SY/T5035-2004标准中表2~表3的规定

用游标卡尺和专用工装测量

r2

R1

R2

L1

L2

L3

L4

L5

L6

C类质量特性

1

标志

在吊环大端平面上打上钢字印:

执行标准、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及配对号、制造厂名(或商标)、制造年月

目测

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B/T13384,配对吊环须牢固地包装在一起

3

外观质量

非机加工表面平整、光滑、美观。

4

油漆

均匀无裂纹及自然脱落现象

5

随机文件

包括装箱单、说明书、合格证、备件清单

查验文件

表7吊钳产品质量评定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及规定

A类质量特性

1

吊钳的形式和基本参数

符合SY/T5035-2004标准规定

检查产品生产图样和产品标志

2

1.25倍最大扭矩出厂载荷试验

钳头应灵活无卡阻

用扭矩试验台加载,卸载后检查

各零部件不得有损伤和裂纹

3

1.5倍最大扭矩型式载荷试验

钳头应灵活无卡阻

各零部件不得有损伤和裂纹

残余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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