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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

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一:

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

  水库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加强汛期学生的安全管理,杜绝学生野浴现象发生,确保学生生命财产不受侵害,苏密沟乡中心校特与全乡各水库、塘坝所有单位或使用人签定如下安全协议:

  一、全乡所有水库或塘坝要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汛期更要有专人守候,严禁学生到水库或塘坝中野浴、钓鱼、划船等戏水活动,水库或塘坝明显位置要设立标示牌或警示语。

如因管理松懈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由水库塘坝所有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坚决杜绝学生野浴、钓鱼、划船等戏水活动,水库或塘坝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制止学生上述活动,出现安全事故的,由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学生不听劝阻强行戏水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由学生家长负责。

  四、水库塘坝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不允许学生参加防汛抢险活动,私自动员未成年人参加抢险的要负法律责任。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假前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防汛教育。

  以上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甲方:

苏密沟乡中心校法人代表:

王军

  乙方:

()水库责任人:

  ()塘坝责任人:

篇二:

水库安全生产保证书

  水库安全生产保证书

  为了更好地加强水库生产安全运行,水库大库渔业生产承包者必须做好其承包经营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水库管理所做出以下安全生产保证。

  1、严禁垂钓人员在大坝坝顶行驶、停放车辆活动。

  2、严禁库区内游泳、野浴等活动。

  3、冬季严禁在水库冰面上行驶车辆及行人。

  4、严禁从事其他涉及安全方面的活动。

  5、生产所用船只及设备必修定期检查,保证安全运行。

  6、保证经营范围内用水、用电、用火等的安全。

  如有上述行为所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水库渔业生产承包者负责,水库管理所盖不负责。

  水库承包者:

  XX年6月1日

篇三:

安全责任协议书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明确学院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学院安全管理,明确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含校外实习实训),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一、学院责任

  第一条学院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院应当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工作、锻炼、生活环境。

  第三条学院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和校内学生生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学院必须定期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班主任必须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的情况。

  第五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院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护。

  第六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院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院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习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院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在入校时已经说明而学院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院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九)学院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责任其监护人责任

  第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学生应向家长告知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学生遇到困难及发现安全隐患,应向有关部门或老师报告。

  第十一条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伤害事故的;

  

(二)学生的以下行为具有危险性,学院、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1.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的;

  2.到校外就餐,造成食物中毒的;

  3.因酗酒、吸毒、贩毒、参与打架斗殴、敲诈勒索、聚众闹事、非法传销等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4.到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陪吃、陪跳、陪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5.违反规定到河流、池塘、水库中去洗澡、戏耍、游泳等造成伤害事故的;

  6.违反教室、宿舍和其他场所管理中消防、用电的规定,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或私接乱拉电线;在寝室吸烟,离开寝室电源没关等引发火灾或触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7.违反学院规定私自外宿、夜不归宿造成伤害事故的;

  8.学生违反规定擅自在院内已设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地方玩耍造成伤害事故的;

  9.在无人野外或夜间单独出行,盲目听信他人等,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

  10.外出活动租用私营车辆或乘坐无牌无证、资质不合格和超载的车船,不遵守当地交通法规的;

  11.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籍和音像图片,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的;

  12.学生参与邪教、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院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学生及家长已被学院告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违反学院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规定,造成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受到损害的;

  (六)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损失的;

  (七)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未按程序进行审批,未按学院规定进行的;

  (八)未履行审批手续,学生私自到校外工作的;

  (九)学生在校内外参加实习、实训,违反操作或安全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攀爬院内建筑、树木或其他设施,翻越围墙、窗台或阳台等造成伤害事故的。

  三、其他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学院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院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因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的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损害事故的发生与学院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院的设施有关,但学院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院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

  3.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4.来自学院外部且学院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院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6.学生行为故意造成自杀、自伤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院已采取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但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9.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院已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意外事故的;

  10.学生擅自乘坐“三无”车辆造成伤害事故的;

  11.学生虽然履行了审批手续,非教学安排私自到校外工作造成伤害事故的;

  12.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不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寒暑假假期、节假日等学院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院或者自行到学院发生人身、财产和安全事故的;

  4.其他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六条同学之间应团结互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

同学之间难免会遇到诸如口角、磨擦、矛盾甚至冲突,应该理智地解决,或讲理,或反映给老师,或反映给相关部门;学生采取非正常途径、手段解决同学之间的矛盾、冲突引发斗殴造成的安全事故,学院概不承担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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