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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精品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内容提要】物质交换原理和信息论分析是侦查学的重要理论与研究方法,但各有重大的局限与不

  足。

  本文在分别检讨这两大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的构想,剖析了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内涵、构成及模型,并简单阐述了该理

  论的现实意义。

  【摘要题】侦查学研究【关键词】物质转移原理信息论信息转移原理……

  一、引言

  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指能够囊括侦查学的全部内容或大部分内容、具有原理性质

  或实质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

  [1]我国以往的侦查学研究对经验型、操作型的问题关注

  较多,大体停留在经验型研究的模式上,而对于高层次的理论研究则相当薄弱。

  这

  种状况直接影响了侦查学学术品位的提升,以至于影响了侦查学在中国的发展,直到近

  年来才有所改变。

  不仅国内陆续出版了以《侦查学原理》为名的高质量专著,注如

  王传道教授编著的《侦查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提出了侦查认识论、

  侦查对抗论、侦查思维论、侦查谋略论、侦查科技论、侦查民本论、侦查决策运筹论、

  侦查系统论信息论与控制论、以及侦查目的论共九大理论;任惠华主编的《侦查学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阐释了侦查学的对象体系、学科性质、学科历史、基础理论以

  及侦查的概念、价值、功能、原则等问题。

  而且大量的论文屡见不鲜,相关教材中出

  现专章更不在少数。

  这既反映了侦查学的一大研究热点,又预示着侦查学的美好明天。

  诚然,在学术研究表面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些危机。

  例如,对于什么是侦查学原理

  ,存在着滥竽充数的现象,对于有关原理的理解还有重大偏差,看法也很不成熟。

  笔者不揣浅陋,曾经著文阐述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犯罪过程的物质交换原理、揭

  露和证实犯罪的同一认定原理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并提出物质交换原理亦可以称为信

  息交换原理,但对于如何真正从信息科学的角度来认识犯罪过程中的物质交换现象与规

  律则未能说明。

  [2]本文将在对侦查过程中的物质转换原理与侦查学的信息学分

  析两大课题研究予以深刻检讨的基础上,试图全面阐述一个新的理论构想——犯罪

  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以适应当代侦查学发展的实际。

  当然,由于只是初探,故本

  文仍只能在该理论的基本构架及意义上展开。

  二、物质交换转移原理之局限性

  一物质交换转移原理发展述评

  作为各国普遍公认的侦查学与法庭科学著名理论,物质交换转移原理是由法国侦查

  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在20世纪初提出,故也被称作洛卡

  德交换转移原理。

  注关于本原理究竟是使用交换

  原理还是使用转移原理的表述,学术

  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从学术用语的严谨性讲,应该说后者更科学一些。

  故本文采用后

  一说法。

  该理论的问世同19世纪自然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密切相关。

  当时,欧美各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科学技术长足发展,物理学、化学、医学等领域

  出现了惊人的突破,这些都给沿袭落后方式且错案百出的侦查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将现代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入侦查实践的,当推法国人阿方斯·贝蒂隆。

  他于1882年发明了人体测量法,将其父亲一位著名的人类学家

  的一些人类学知识和方法应用于对罪犯某些骨骼部位的科学测量,用骨骼长度对罪犯

  进行个体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贝蒂隆的创举,在某种意义上引导了一个新的时代,

  即侦查走向科学法的时代,故后人尊称他为科学侦查之父。

  在贝蒂隆将科学应用于侦查中的理念的影响下,随后柯南道尔、格罗斯

  、拉卡桑等人也先后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他们注

  意到了自然界普遍存在着物质交换现象,即两种物质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若发生相互接

  触、摩擦、撞击则都会引起接触面上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流和变化,并认为这些交换现象

  与证据可用于侦查破案。

  柯南道尔用他那支生花的妙笔,塑造了一个名扬世界的大侦探

  福尔摩斯。

  借助福尔摩斯这一小说人物,柯南道尔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和利用泥土等物质

  转移证据。

  汉斯·格罗斯是奥地利著名的侦查学、法庭科学家,他和柯南道尔几乎同时

  提出了收集和研究衣服上和罪犯凶器上的尘土的想法,他强调将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应

  用于侦查及物证的分析、解释中,如他已把显微镜等科学仪器用于检验、鉴定之中。

  亚

  历山大·拉卡桑则是法国法医学的奠基人,但同时实际上也是最早几个研究衣物和身体

  上的灰尘的少数法庭科学家之一,他研究过灰尘在判断罪犯职业、居住地区方面的作用

  所有这些革新的思想与成功的实践,为物质转移原理的产生做了充分的酝酿。

  但直到2

  0世纪初供职于法国里昂警察局的法国人埃德蒙·洛卡德,才第一次明晰物质转移原理

  洛卡德主要从事物证分析工作,他特别强调尘土在侦查中的应用价值,他发现任何罪

  犯都可以通过从犯罪现场提取的、及罪犯带走的灰尘颗粒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

  这一思想正是物质转移原理的雏形,但最初这一思想并不为警方所重视。

  后来,他成

  功地运用该原理为很多案件的破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从而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并得到

  资助和支持。

  例如在一起伪造金属货币的案件中,洛卡德用自己制造的吸尘器对嫌疑人

  的衣服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在衣服上发现的尘土里含有锡、锑、铅全世界伪造货币者

  最常用的金属的混合物金属颗粒,通过化学分析证明,金属颗粒与货币在成分上相同

  当洛卡德指出,嫌疑犯衣服上的这三种金属的比例同怀疑是他制造的假币中所含金属

  的比例完全一样时,面对这样的证据,嫌疑人承认了所犯的罪行。

  [3]从一定意义上讲

  ,洛卡德在物质转移原理上的成功有自己的卓越贡献,柯南道尔、汉斯·格罗斯和亚历

  山大·拉卡桑也功不可没。

  洛卡德本人就曾经将该理论归功于上述三个人。

  物质转移原理使得洛卡德名垂青史。

  然而,洛卡德对该理论的表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且又经过他的同事和学生等许多后来者的改良,才最终成为了侦查学和法庭科学的

  基础原理。

  在目前国外的侦查学和法庭科学著作中,一般将其表述为无论何时,只

  要两个客体接触,在接触面就会产生物质的转移现象。

  由于物质转移原理是由对尘土

  等微量物质的研究发展而来,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认为转移只是发生在微量的等级上

  后来一些学者对其进行了合理拓展,认为实践中还存在着宏观转移的情况,而且立体

  特征转移是物质转移的合乎逻辑的扩充,从而将物质转移分为物理转移与立体特征转移

  ,而物理转移又包括微量物证转移与宏观物证转移两种情况。

  与此同时,他们也对影响

  转移和勘查的因素作了一定的分析,认为影响因素有①分离力及客体被分离的难易程

  度。

  这两个因素影响在转移中可以获得的碎片的数量和大小。

  ②转移力及物质转移的难

  易程度。

  它们决定一个子碎片粘附在他的母体或转移到目标物上的可能性的大小。

  ③转移的碎片的数量。

  ④碎片的附着能力。

  ⑤二次转移,指的是碎片从其来源转移到

  目标物,又从转移到。

  当在上发现了来源的碎片时,就可能导致推出与之间存

  在相互作用的错误结论。

  ⑥无关转移,指的是碎片转移、或被发现在与犯罪事件不相关

  转移的可能性。

  他们认为,后两个影响因素使人们认识到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总是发生在

  由源物体到目标物的物质转移之中,同时在犯罪现场上的物质可能和犯罪有关,也可能

  无关。

  [4]毫无疑问,100多年来物质转移原理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既修补了原有认识

  的不足,又填补了以前缺乏细致分析与置疑的缺憾,进而巩固了其在侦查学、法庭科学

  上的基础理论地位。

  在该理论传入我国后,学术界逐步形成了一些通识。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物质转移

  原理表明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转移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

  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因此,犯罪案件中物质转

  移是广泛存在的,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这是不以

  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

  具体来说,

  这一理论涉及的物质转移是广义上的,可分为两种类型①痕迹性物质转移。

  即人体与

  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的转移。

  如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足迹、作案工具痕迹以及

  因搏斗造成的咬痕、抓痕等。

  ②实物性物质转移,又可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转移和无形

  物体的物质转移。

  前者包括微观物体的互换和宏观物体的互换,微观物体的互换指在犯

  罪过程中出现的微粒脱落、微粒粘走,如纤维、生物细胞的转移,宏观物体的互换指作

  案人遗留物品于现场或者从现场带走物品等;后者主要指不同气体的互换,如有毒气体

  与无毒气体的互换、刺激性气味的遗留等。

  总的来看,物质转移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

  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

  这一原理对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

  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

  侦查对策的基石。

  二物质转移原理遇到的各种挑战

  任何理论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

  物质转移原理最初是适应20世纪初的侦查实践状况和

  科技水平而提出的。

  它后来逐渐受到各国侦查专家的认可,并在侦查活动中发挥了卓越

  功勋。

  但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它也暴露出一些固有的局限性,其中既有适用范围方

  面的,又有适用效果方面的。

  首先,物质转移原理是专门针对物质性信息而言的,不适用于意识性信息,这人为地

  缩小了其适用范围。

  在人类进入了理性司法时代以后,各国普遍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这就要求侦查人员

  广泛收集各种证据用于定案。

  而证据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现今人们可用于侦查破案的信

  息既包括寓存在物质中的信息即物质性信息,又包括寓存在人脑记忆中的信息即意识性

  信息。

  [5]前者集中表现为形形色色的实物证据,后者表现为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

  述、辩解等言词证据。

  它们都是破案的重要依据,都主要通过转移或交换而来。

  但物质

  转移原理的提法无疑排除了对后者的适用,使得其对侦查学和法庭科学整个学科的指导

  意义大打折扣。

  事实上,在侦查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各种意识性信息完全可以通过××

  转移原理的形式予以概括,只不过用物质转移原理有点不恰当而已。

  具体来说,以下意识性信息都是通过交换或转移而形成的,却难以套用物质转移原理

  予以解释1犯罪心理痕迹的形成与运用。

  心理痕迹是指人在一定心理状态下进行活

  动,在客观环境中留下反映该种心理状态的迹象。

  由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总是

  犯罪人在一定的环境中受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的产物,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总会以一

  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在特定的环境中留下心理痕迹。

  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转移的规律来

  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特点,达到识别犯罪人的目的。

  例如,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尤

  其是美国出现过一种被称为系列变态杀人案的典型犯罪,它们同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

  政治、社会矛盾激化、个人精神极度空虚有很大的关系,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往往有着相

  对明显的特点,一些作案手法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其个人心理信息,可以为侦查破

  案提供重要的线索。

  毫无疑问,这些心理痕迹的形成客观上属于信息转移的结果,但却

  很难被归为物质转移,运用其破案也不能视为物质转移原理的贡献。

  2犯罪记忆的形

  成与测谎技术的应用。

  测谎技术是指通过对接受测验者的呼吸、脉动、血压、皮肤电阻

  、脑波或亚声频颤抖所造成的次声波变化的仪器测定,在确认接受测验者的生理变化与

  其虚伪陈述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审查判断接受测验者关于涉嫌犯罪事实的陈述

  的真实性及其可信程度的刑事科学技术。

  通俗地讲,测谎技术的科学机理在于,任何人

  经历一定事件以后都会在大脑中留下记忆,经历犯罪等特殊事件以后就会留下深度记忆

  ,这种深度记忆会不断在作案人脑海中浮现,他们也会极力回避旧事重提;一旦在

  测谎实验中设计与犯罪相关的问题被提起,作案人对犯罪事实的记忆痕迹会立即在大脑

  的记忆区域恢复起来,复现并唤起接受测试者相关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

  ,进而引起邻近的情绪记忆、动作记忆、视觉记忆等,进而引起邻近的情绪中枢的心理

  生物反应如皮电、血压、呼吸、肌肉等指标的变异;由于这些心理生物反应为植物神经

  系统所控制,一般不受人的意识控制,所以接受测试者很难进行人为的掩饰,但测谎仪

  可以准确地显示出来。

  尽管目前在各国侦查实践中对测谎技术的准确性还有异议,但其

  所测试的记忆痕迹无疑是意识性信息转移的结果。

  正是由于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将犯

  罪过程、犯罪环境与被害人的信息转移至自己的大脑并予以记忆,所以在其再次接受类

  似信息的刺激后才会出现异常症状,这正好视为对所发生转移的犯罪信息的印证。

  3

  犯罪印象痕迹和催眠术的应用。

  与作案人在犯罪结束后会留下犯罪记忆相对应,被害人

  或相关证人也会对作案人、犯罪行为、犯罪过程、犯罪工具、犯罪时间、犯罪场所等留

  下犯罪印象痕迹。

  从理论上讲,这种犯罪印象痕迹本身就是犯罪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以

  被害人、相关人同罪犯之间的双向或单向意识性信息转移为基础的。

  犯罪人保留有对被

  害人的记忆,同时被害人也保留有对犯罪人的记忆。

  在侦查实践中,这种犯罪印象痕迹

  被广泛用于破案,即便对丧失记忆的被害人、证人也可通过心理催眠的方式予以唤醒。

  但究竟为什么会形成犯罪印象痕迹却不能用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加以解释,实际上其中

  利用了被害人、证人同作案人、犯罪现场以及其他犯罪要素之间的意识性信息转移。

  其次,侦查技术在当代获得了新的突破,扩大了人们可识别的物证的范围,这种扩大

  的物证能否适用物质转移原理也存有一定的障碍。

  这突出体现在计算机侵入犯罪方面。

  这是一种发生在虚拟空间的新犯罪形式。

  在犯罪

  过程中,犯罪人使用的计算机同被害者使用的计算机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流总是相互的,

  一方面犯罪人会获取所侵入计算机中的大量电子数据,另一方面他也会在所侵入计算机

  系统中留下有关自己所使用计算机的电子痕迹。

  这些电子数据或痕迹都是自动

  转移或交换的结果,不仅寓存于作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与处于被害地位的计算机中,而

  且在登录所途经的有关网络站点中也有保留。

  它们在实质上属于转移或交换的结果,但

  由于表现为二进制代码的电子数据形式,不可为人所直接感知,因此不宜通过传统的物

  质转移原理加以解释。

  正是上述各种局限性暴露出物质转移原理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它已经不能满足时代

  发展的需要。

  我国就有学界前辈曾经提出,它只是适用物证技术学大致相当于外国的

  法庭科学的指导理论,而不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

  为了回应实践的发展对物质转移原

  理所构成的重大挑战,显然人们有必要重新检讨并变革之。

  三、侦查学的信息论学分析之不足

  信息科学是上个世纪中叶兴起的一门新兴自然科学。

  1948年,美国贝尔电话公司研究

  所的仙农发表了《通讯的数学理论》一文,奠定了现代信息学的基础。

  历经半个多世纪,信息学的成果已广泛应用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

  我国侦

  查学领域开展信息学研究至少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如在早期立里、炎土发表我国刑

  事侦察学理论研究概述一文,[6]提出以三论为中心的信息再现说。

  该学说认为

  ,犯罪侦查是一个依据信息、并由人工加以控制的系统工程,将现代科学三论的方

  法应用于侦查实践,可以揭示侦查过程的实质,帮助人们认识刑事犯罪的物质过程,促

  进案件的侦破。

  到目前为止,侦查学的信息论学分析已经有了长足进展,但仍达不到

  令人满意的程度,其突出表现就是还不能有效地指导和启发侦查实践。

  通观我国学术界对侦查学信息论分析所作的各种尝试和努力,应当认为喜忧参半。

  可

  喜的是,我国将信息论方法引入侦查学研究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理论框架基本成型。

  有的学者对侦查中犯罪信息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对侦查中犯罪信息处理的机制,对如

  何收集与整理犯罪信息,[7]以及对侦查学中信息论方法的运用原则与作用等,[8]发表

  了论证严谨的见解;有的学者指出,刑事侦查实质上是一个信息传输的过程,犯罪事实

  是信源,侦查机关和侦查员是信宿,侦查措施和侦查活动是信道,这样构成一个完整的

  信息系统,这种信息系统的观念启示侦查人员应加强信息库建设、改进侦查装备与倡导

  信息反馈方法等;[9]有

  的学者提出,从发案到破案的一个完整过程,就是由犯罪行为

  到犯罪信息、再到信息反馈、最后到再现犯罪的过程,其中收集信息、处理信息是主要

  环节与关键环节;[10]有的学者则另辟蹊径,专门就侦查信息的概念与类型、侦查信息

  的寓存形式以及收集、识别和处理作了探讨;[11]最近,还有学者对侦查学信息论的观

  点作了彻底的全面总结,将其概括为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

  不同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信息不仅存储于犯罪行为形态之中,还存储在犯罪痕迹、犯

  罪行为结构及犯罪行为的联系等诸方面;犯罪信息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假定的前提

  ,也是推进侦查、调整侦查的基础。

  [12]

  然而,我国现阶段对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一,它们基本只涉

  及对侦查过程的信息论分析,即只分析了在侦查过程中如何利用犯罪信息与侦查信息破

  案的方法,而未涉及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论分析。

  其实,侦查过程的信息论分析只能告诉

  人们应该有效地利用各种案件信息破案,而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论分析才能告诉人们应该

  如何识别和分析各种信息、如何利用信息破案。

  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前者的基础。

  如果

  不能彻底了解犯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规律,则侦查过程中对信息的利用将是无本之木、

  无水之源,最后成为一句空话。

  其二,我国目前侦查学中信息论分析仍只提出了思想,

  只解释侦查学信息的概念、分类,很少涉及侦查中利用信息的各种规律,更没有人能够

  构造出有用的模型。

  信息系统模型分析是信息论的核心方法,如果侦查学信息论分析拿

  不出任何模型,则只能说明我国侦查学在这一方面研究的低层次,尚不能对侦查实践发

  挥应有的作用。

  而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学术的未来走向必然是调整研究视角,将信息论方法用于分

  析犯罪过程中的信息现象与规律,在此基础上开发出侦查过程中的信息分析模型。

  只有

  这样,才能将侦查学的信息论分析引向深入,真正拿出可用于指导侦查实践的成果。

  四、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原理的初步构想

  在回顾了物质转移原理与侦查学信息论分析之后,笔者有意识地将它们结合起来,这

  就是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原理的出炉。

  这是一个以传统物质转移原理为基础的理论,但

  它更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

  至于采用信息转移原理名称的原因,并

  不是对物质转移原理名称的简单模仿,而是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确

  实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

  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

  信息转移原理表明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它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

  是不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具体来说,这一理论既表明了犯罪过程中信息

  转移的必然性,又涉及信息转移的内容与相关模型。

  一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

  犯罪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信息转移,首先是由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决定的。

  马克思主

  义犯罪观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人反社会的物质性表现形式,而非行为人单纯的

  主观意念。

  只有当个体将犯罪意向付诸实施,将犯意外化为行为,用物质的力量侵犯犯

  罪对象时,犯罪才随之发生。

  这就是侦查学领域的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原理。

  [13]依

  照该原理,既然犯罪是一种物质的运动,那它必然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实施,

  必然会破坏事物原有的状态,引起信息转移的出现一方面,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

  会促使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发生变化,将其自身的信息保存在变化后的被害人

  、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中;另一方面,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还会造成自身的变化,将被

  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的信息存储在自己身上。

  此外,对这个问题还可以从案件信息与熵或混乱度的关系上讨论。

  信息论认为,犯

  罪过程同其他自然过程一样,是一个熵值增大即混乱度增大的过程。

  在犯罪过程中,熵

  值增大表现为三个方面①自然意义的混乱度的增加,如对被害人人身的伤害与生命的

  终结、对物品、场所的破坏;②社会意义上的混乱度的增加,如对某一种社会关系所

  有关系、人身关系等的破坏,尤其是犯罪人的人际关系的变化;③个人意义上的混乱

  度的增加,如犯罪人在作案前后的异常行为、异常情绪,受害人对犯罪人个人、实施犯

  罪过程的记忆。

  当然,此三种意义上的混乱度的增加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尤其后两者

  多相互结合。

  而这些混乱度的增加本身就表现为一定的信息转移,可以被广泛运用于侦

  查实践中。

  二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构成

  犯罪过程中所转移的信息是指刑事案件信息,即犯罪案件的准备、发生、发展、结果

  及其状态的各种表征或秉性知识。

  它在侦查活动中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能为侦查人员消

  除案件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获得有助于破案的知识。

  这种信息的表现是形形色色的,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归入相应的类型1依照其内

  容的不同,案件信息可以分为犯罪信息、反侦查信息与其他关联信息。

  所谓犯罪信息,

  是指来自犯罪行为方面的信息,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犯罪现场及犯罪环

  境的改变与变异,这种改变和变异中蕴含的信息;而犯罪人为掩盖犯罪实施各种伪装等

  反侦查行为,必然要增添新的掩盖犯罪、歪曲事实、逃避侦查的行动轨迹,这里面所蕴

  含的信息便是反侦查信息,它有别于犯罪信息;除此之外,案件中还会派生出其他有关

  的信息。

  简言之,犯罪信息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反侦查信息是反侦查行为的共生体,

  它们是犯罪过程中转移的主要信息。

  2依照其寓存形式的不同,案件信息可以分为物

  质性信息与意识性信息。

  物质性信息是指寓存在各种宏观与微观的固体、液体与气体物

  质的信息,意识性信息是指寓存于犯罪人、被害人、目击证人及其他知情人的大脑记忆

  中的信息。

  一般来说,前者受到的干扰因素较小,虽然也可能因遭到人为或自然破坏、

  变质或污染而失真,但不会主动造假;而后者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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