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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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题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2.对于接受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反补贴税是一种( )
3.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缔约国对方的特权、优惠及豁免待遇,应与缔约国一方给予()。
A.本国的公民、企业的待遇相同
C.其参加的关税同盟的其它成员国的待遇相同
D.第三国或本国的公民、企业的待遇相同
4.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的境内提供服务”,称为( )
5.下列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表述正确的是( )
A.服务贸易显示在海关统计上,但不显示在国际收支上
B.货物贸易显示在海关统计上,但不显示在国际收支上
C.服务贸易显示在海关统计上,也显示在国际收支上
D.货物贸易显示在海关统计上,也显示在国际收支上
··
7.某外商欲购我“乘风”牌电扇,但要求改用“幸福”
8.拍卖人先宣布货物的底价,由竞买者按规定竞相加价,当无人再出更高价格时即宣布成交的拍卖方式是( )A.招标式拍卖B.荷兰式拍卖C.增价拍卖
9.进口附加税是一种()
A.非关税措施B.经常性的措施
10.进口许可证中的公开一般许可证()
A.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有限制B.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
11.按CFR条件达成的合同,凡需程租船运输的大宗货物,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12.所谓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是指()
A.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上“TOORDER”,在提单背面由承运人签字
B.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上“空白”二字,在提单的背面也写上“空白”二字
C.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上“TOORDER”,在提单背面由托运人签字
D.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什么也不填,也不背书
13.若合同规定小麦含水率为:
最高10%。
这里的“最高”是()
A.品质机动幅度B.数量机动幅度
14.在下列贸易术语中,应该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的是()A.FCAB.FOBC.EXWD.FAS
15.我国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所惯用的()
A.OCP条款B.门对门条款C.港至港条款D.“仓至仓”条款
16.加工贸易合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时,最好采用下列哪种信用证()
A.对开信用证B.背对背信用证C.预支信用证
17.滞期费是( )
18.
19.“XX公司:
你方10日传真收悉。
请降价20%,可否即复(签字)”,这份传真是一个( )
A.接受B.还盘C.发盘D.询盘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至五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根据商品交易中的竞争状况划分的国际贸易商品价格有()
“封闭市场”“自由市场”价格
2.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FCA、CIP与CPT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A.交货地点相同B.风险划分界限相同C.适合的运输方式相同D.都是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E.都是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相比()。
B询盘C.接受D.再还盘E.还盘
5.某轮在航海途中货舱意外起火,货舱载有文具、茶叶等货物,灭火后发现文具被火烧毁,茶叶被救火用水浸湿受损,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
A.浸湿的茶叶属于单独海损B.烧毁的文具属于共同海损
C.烧毁的文具属于单独海损D.烧毁的文具和浸湿的茶叶均属于全部损失E.浸湿的茶叶属于共同海损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4.不可抗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按照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经济一体化可分成哪些形式?
2.一个国家鼓励出口的措施有哪些?
3.同汇票相比,本票有哪些特征?
4.简述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及其区别。
五、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澳大利亚某客户推销某商品,原报价每公吨2500美元CFR纽约,澳大利亚商人要求改报FOB广州,并给予6的佣金。
查该商品自广州港至澳大利亚悉尼港的运费每公吨为360美元。
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改报FOBC6%,应为何价?
(要求写出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
)
2.某年世界贸易额为50000亿美元,该年A国的出口额为6000亿美元,进口额为6300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为90000亿美元。
试问该国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额中所占比重以及该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分别为多少?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我某纺织厂向墨西哥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横面。
但合同签订后,该厂在加工时,认为花纹应绣在被罩的竖面才较明显,便擅自决定改变了绣花部位。
货物出口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全部退货。
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2.有一注明受UCP500管辖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下述单据:
(1)以开证行为汇票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提单开成空白抬头或者抬头人为I行。
该信用证同时载明下述特别条件:
信用证项下开出汇票的支付,只能在“实现再出口得款计划”以后。
(Paymentofdraftsdrawnhereunderwillbemadeonlyaftertherealisationofthere-exportproceedsprogram.)
受益人装运货物后,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开证行收单后通知受益人,虽然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相符,但由于它们未能从“再出口得款计划”中获得必要的资金,因此,他们不能付款。
如果他们获得了这笔款项,他们将付给信用证项下的支款。
请问:
对受益人来说,该信用证可否接受?
为什么?
一、单项选择题
1.D2.C3.B4.B5.D6.A7.A8.C9.D10.B11.D12.A13.A14.C15.D16.A17.
三、名词解释
1.一般指一个国家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比。
2.是垄断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以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
3.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商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4.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是由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四、简答题
1.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
2.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提供制;出口补贴;商品倾销;外汇倾销;促进出口的行政组织措施;其他措施。
3.
(1)从性质上,本票是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允诺由自己付款,而不是命令他人付款。
(2)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3)由于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个人,所以远期本票无须承兑。
(4)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不是一套。
(5)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本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责任。
4.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付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应按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由三方分摊。
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
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负担。
可以看出,单独海损在造成海损的原因及损失承担责任方面有别于共同海损。
五、计算题
1.FOB净价=CFR价-运费;FOB含佣价=FOB净价/(1-佣金率);FOB净价=2500-360=2140美元
2.该国的对外贸易额=6000+6300=12300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占的比重=12300/50000=24.6%
对外贸易依存度=12300/90000=13.7%
六、案例分析题
1.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水经对方的退货要求。
但从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出运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合同改为由买方代理。
在买方拒绝上述二项建议的情况一下,也要积极寻找其它的买方或代卖商。
2.不能接受。
因为信用证是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而不是凭事实付款,因此这不是一张真正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内实训答案
实训一:
相关案例分析
时间:
2课时
班级:
姓名:
目的:
通过实训使同学们对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术语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要求:
根据所给案例,请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如从中得到什么体会或启示请写下。
案例分析题答法(假设题目6分)
首先只要你能判断出对与错,应该2分就有了,然后再阐述一下你的理由,那么这道题你拿4分就应该没有问题了。
理论和案例结合、答得好、答得全面、要点阐述齐全的话,就可以拿满分。
案例一
1996年11月,中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
根据合同买方在1997年2月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并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保留28天,但仓储、保险、利息等费用由买方负责。
1997年2月1日,中方电告巴方尽快派船接货。
直至2月28日巴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派船到厦门港。
中方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损失,巴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法院据此会如何判决?
为什么?
案情分析:
法院判决:
卖方有权拒绝交货,买方须赔偿卖方仓储、保险、利息等费用。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此案中,中方作为卖方已尽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体会或启示:
本案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
处理不当,一定会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本案中,中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是买方赔偿利息、仓储、保险等费用。
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履行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另外谋求应得的利润。
案例二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M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我方应根据相关惯例和法律向买方追讨货款。
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2000通则在CIF解释中的第B5款规定:
“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
”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
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的赔偿。
体会或启示:
案例三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案情分析: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
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体会或启示:
案例四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
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
为什么?
案情分析: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CA价格术语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指定承运人接货。
在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生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导致意大利出口商晚了3天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因此责任由我方承担,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体会或启示:
案例五
某年1月,中国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口原材料的业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化工原料1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FOB纽约,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5月份装运,采用适合于海运的包装,并规定如果双方有争议,由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月20日,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将船派到美国纽约港,并通知美国出口港准备装船。
结果直到5月28日还不见美国出口商来交货,于是,上海进出口公司向对方催问,对方答复称:
FOB纽约价格条件下,卖方只是在纽约市内出口商所在地交货,买方应在出口商所在地接货。
中方进口公司反驳:
按照国际惯例,如在贸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贸易术语时,应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来解释和处理因使用贸易术语而产生的分歧。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请求美国仲裁机构给予仲裁。
问:
1.美国仲裁机构会给予仲裁什么样的裁决?
为什么?
2.我们从本案可以学到什么?
案情分析:
1、美国仲裁机构会给予仲裁什么样的裁决?
为什么?
美国仲裁机构根据美国仲裁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裁决美方出口商无义务在纽约港交货。
但美国仲裁机构认为,既然合同中规定在美国仲裁,那么由贸易术语引起的争端应首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按此惯例解释,“FOB纽约”是应在纽约城里交货,而不是在纽约港交货,因此美国出口商无违约行为。
2、我们从本案可以学到什么?
该案例是由于对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惯例不了解,以至发生了不应发生的纠纷和损失。
FOB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术语,但关于FOB术语的解释有两种惯例:
一种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该《通则》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其对FOB的解释是卖方应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到买方。
另一种是在贸易实务中,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较多采用的由美国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其对FOB的解释不同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它把FOB分为6种类型,其中第五种“FOBVessel”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贸易术语基本相似。
因此,在与美国商人进行交易时,合同中的FOB贸易术语应按“FOBVessel纽约”订立,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否则卖方仅负责在美国纽约城内的运输工具上交货。
该案例给予我们的教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应了解和熟悉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应用习惯,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别人与自己一样,否则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另外,该案例还给予我们一个启示,即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应争取选择在中国进行,这样就可以掌握主动。
假设合同中规定在中国仲裁,那么本案的裁决结果可能就相反了。
《国际贸易实务》课内实训
实训二:
相关案例分析
时间:
2课时
班级:
姓名:
目的:
通过实训使同学们对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相关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增强实际运用能力。
要求:
能够运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的相关知识对所给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
案例一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
(1):
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
(2):
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问:
这样规定品质条款有问题吗?
案情分析:
这样规定品质条款有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
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体会或启示:
案例二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试分析一下该品质条款与结果。
案情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依据。
体会或启示:
案例三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
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
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
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
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
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
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情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体会或启示:
案例四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
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问: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案情分析:
进口商有权拒收拒付。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体会或启示:
案例五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
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案情分析:
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体会或启示:
案例六
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
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
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情分析:
海关处置正确。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