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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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规定

 

昆山市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

 

1总则

1.0.1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昆山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备案及管理等整体流程,细化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及管理标准,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引导机动车规定有序停放,提升机动车停车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备案及管理等。

1.0.3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定》CJJ3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位设置标准》DGJ32/TC0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术语

2.0.1城市道路UrbanRoad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2.0.2公共停车场PublicParkinglot

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而独立建设的停车场。

2.0.3道路停车位parkingspaceonvehiclelaneandNon-motorizedVehicleLane

指设在城市道路路缘石内,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位。

2.0.4道板停车位on-PavementParkingspace

指设在城市道路的人行道板和建筑退界位置的停车位。

2.0.5配建停车场ParkingGarageforbuildings

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

2.0.6临时公共停车场TemporaryParkinglot

指独立设置用于机动车停放的临时场所,主要为待建土地、闲置地块设置的停车场。

2.0.7地下停车库undergroundGarage

指建设在地下(停车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地库净高的一半)一层或多层的停车场。

2.0.8停车楼GroundGarage

指专用或兼用停车的固定建筑物。

2.0.9机械停车库MechanicalGarage

指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及停放车辆的停车场。

2.0.10智能停车场IntelligentParkingGarage

利用现代化技术收费及设备自动化管理的各类停车场的统称。

2.0.11停车位ParkingSpace

停车场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2.0.12停车场通道parkinglane

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的场(库)内的道路。

2.0.13机动车出入口VehicleAccess

建设项目用地与周边市政道路发生联系,供机动车进出的道路开口。

2.0.14坡道出入口Entrance/exitofRamp

机动车库中通过坡道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0.15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TurningRadiusoftheVehicleLane

能够保持机动车辆正常行驶与转弯状态下的弯道内侧道路边缘处半径。

2.0.16停车场(库)智能管理系统ParkingGarageIntelligentManagementSystem

是现代化停车场车辆收费及设备自动化管理的设备统称。

是将停车场完全置于计算机统一管理下的高科技一体化产品。

2.0.17停车诱导系统ParkingGuidanceandInformationSystem(PGIS)

指通过交通信息显示板、无线通讯设备等方式向车辆驾驶者提供停车场位置、使用状况、行车路线、交通状况变化的系统。

2.0.18路外停车场Off-streetParkinglot

主要含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建筑配建停车场、道板停车位(建筑退界)四类。

2.0.19路内停车位on-StreetParkingspace

主要含道路停车位、道板停车位(人行道)两类。

3管理框架

3.1部门职责与任务

3.1.1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涉及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公安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

3.1.2市级职责

1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依托市城市道路交通委员会下设的停车治理专业委员会,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

2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规定等;组织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培训和监督检查等;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工作。

3市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位,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场消防等工作。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规划管理,制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保障和监督公共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建设的用地等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报建停车设施的验收和专项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6市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数据标准等工作。

7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

8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检定情况,对擅自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使用未经定期检定合格的计时收费装置的停车场予以查处。

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9市财政、交通运输、文体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3.1.3属地职责

1各属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各属地应指定停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工作培训和监督检查,负责停车场备案审核、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等;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会同交通、住建、资规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

2各属地应指导本属地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治,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3加大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3.2总体流程

3.2.1总体流程

图3.2.1停车管理框架流程

3.2.2新建、改建、扩建配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共同设计、共同建设、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然后至属地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初审,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终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住宅小区除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许可和经营资质后,应向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对日常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3公共停车场由建设单位递交相关资料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规划审批;后递交资料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施工完毕后,应由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专项(消防、人防等)验收;验收合格后停车场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然后至属地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初审,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终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住宅小区除外),应向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违规监管;属地公安部门(交警、派出所)负责公共停车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2.4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递交停车场备案资料至属地停车管理部门,属地停车管理部门牵头属地规划、建设、公安(交警、派出所)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施工完毕后,由属地停车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临时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然后至属地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初审,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终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临时停车场,应向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时公共停车场违规监管;属地公安部门(交警、派出所)负责临时公共停车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2.5道路停车位应由市公安部门(交警)会同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撤除;道路停车位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然后至属地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初审,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终审;备案后至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属地公安部门(交警)负责道路停车位违规监管,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负责道路停车位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3.2.6道板停车位应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撤除;配建道板停车位与主体工程共同进行规划审批;道板停车位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然后至属地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初审,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终审;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许可和经营资质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板停车位应向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道板停车位违规监管;属地公安部门(交警、派出所)负责道板停车位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4规划审批流程与要求

4.1配建停车场

4.1.1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配建停车场

1规划审批流程依托主体工程申请规划许可证。

2重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在立项时与主体建设项目共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4.1.2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后,须将配建停车场车位信息推送至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

4.2公共停车场

4.2.1交通影响评价要求

公共停车场在规划审批时,应按照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价。

对于停车位数在100个以下,且周边交通顺畅的公共停车场,无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周边交通拥堵的公共停车场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于停车位数在100个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对周边交通影响较大的停车场,均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4.2.2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对于停车位数在300个以下,且周边环境无敏感目标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直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周边环境有敏感目标的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在300个以上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均须编制并报送环境影响报告,履行正常审批程序。

4.2.3规划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4.2.4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须将公共停车场车位信息推送至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

 

4.3临时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道板停车位

4.3.1临时公共停车场应由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停车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

4.3.2道路停车位应由公安部门(交警)会同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撤除道路停车停车位。

4.3.3独立道板停车位应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撤除道板停车停车位;配建道板停车位与主体工程共同进行规划审批。

5建设审批流程与要求

5.1配建停车场

5.1.1配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共同进行建设审批。

5.1.2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后,须将配建停车场车位信息推送至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

5.2公共停车场

5.2.1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审批。

5.2.2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后,须将公共停车场信息推送至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

5.3临时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道板停车位

5.3.1临时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道板停车位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建设审批。

5.0.2

6验收流程与要求

6.1配建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

6.1.1配建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共同验收。

6.1.2公共停车场须进行验收,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停车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6.1.3机械停车设备须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验收。

6.2临时公共停车场

6.2.1整体工程完工后,由属地停车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并形成审核意见。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临时公共停车场不得投入使用。

各行业部门完成验收后,停车楼、地下停车库、机械停车库等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6.2.2机械停车设备需市场监督部门验收。

6.2.3建设单位需持停车场备案相关资料(资料清单具体见7.2)通知属地进行验收。

6.3道路停车位

6.3.1道路停车位须由公安部门(交警)设置,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6.4道板停车位

6.4.1道板停车位须由城市管理部门设置,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7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流程与要求

7.1基本要求

7.1.1验收合格、向社会开放经营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属地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停车场规范备案,具体流程见图7.1.1。

属地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踏勘,并给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通过备案初审。

市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材料终审,通过后申请备案单位须根据《昆山市停车场(库)停车数据及接口技术规定》(附件A)的要求,将停车场管理系统与昆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对接,完成停车场数据上传,通过备案。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住宅小区除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向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图7.1.1停车场备案流程

7.1.2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

确需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需经原实施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许可部门应当及时报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

7.1.3机动车停车场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7.1.4属地停车管理部门应每年对本属地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属地停车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

市机动车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各属地的备案停车场进行抽查。

7.1.5在2020年3月1日前已进行价格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在本规定公布实施三年内逐步完成备案手续。

7.2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

7.2.1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单位需持以下材料:

1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申请审核表;

2停车场配套设施清单;

3停车场资源普查表;

4《停车场备案材料递交明细表》要求的相关材料;

5昆山市停车场接入智慧停车云平台备案审核表

6安全责任承诺书。

7.3道路停车位

7.3.1道路停车位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单位需持以下材料:

1道路停车位备案申请审核表;

2道路停车位配套设施清单;

3道路停车位资源普查表;

4《道路停车位备案材料递交明细表》要求的相关材料;

5昆山市停车场接入智慧停车云平台备案审核表

6安全责任承诺书。

7.4道板停车位

7.4.1道板停车位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单位需要递交的材料参考7.2.1节。

8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8.1配建停车场

8.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按照建设阶段执行的《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位。

8.1.2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于低等级道路上,不应设置于快速路,不宜设置于城市主干路。

8.1.3机动车管理闸机与外部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低于12m。

8.1.4实行停车充电一体化,新建配建停车场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考虑未来需求,剩余停车位全部预留安装条件。

8.1.5按规定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8.1.6停车配建设施内部停车位、通道设计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8.2公共停车场

8.2.1总体设置标准

1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应与相关详细规划衔接和反馈,符合道路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保障其可落实性。

2公共停车场应选择在停车供需缺口较大的区域,缓解供需矛盾;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无条件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利用待建用地、闲置用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3公共停车场宜分散设置,规模适中,服务半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400m,最大不超过1000m。

4因地制宜确定停车场建设形式,节约用地空间,集约用地,优先考虑绿地广场、公共建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

5机动车管理闸机与外部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低于12m。

6实行停车充电一体化,新建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考虑未来需求,剩余车位中全部预留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快充设施占充电设施停车位的比例不低于60%。

7按规定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8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通道等设置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定》(JGJ100)的规定。

8.2.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标准

1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参照规定并综合参考道路交通情况确定:

1)少于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宜设1个机动车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

2)100~10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宜设置不少于2个机动车出入口;

3)大于10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宜设置不少于3个机动车出入口。

2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的确定应遵守以下原则:

1)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停车场的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停车场的机动车出入口。

在停车场周边其他道路不具备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快速路或交通性主干路的辅道上,但应严格限制其数量;

2)次干路和支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

3)当与公共停车场地块相邻的道路为2条或2条以上时,原则上机动车出入口应开设在最低等级道路上;

4)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渐变段、道路转弯处、交叉口渠化处、人行横道处、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

3机动车出入口间距

1)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距离是指从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边线至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见图8.2.1);公共停车场与相邻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是指两相邻机动车出入口边线的距离,具体间距要求应符合表8.2.1的有关规定。

图8.2.1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及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示意图

表8.2.1不同道路等级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及与相邻交叉口间距要求

机动车出入口所处道路等级

机动车出入口间距(m)

与相邻交叉口间距(m)

快速路辅路

≥100

≥100

主干路

≥100

≥80

次干路

≥80

与主干路相交交叉口:

≥80

与其它等级道路相交交叉口:

≥50

支路

≥30

与主干路相交交叉口:

≥80

与次干路相交交叉口:

≥50

与支路相交交叉口:

≥30

2)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最边缘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各类设施慢行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4)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与港湾式公交站台渐变段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直接式公交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具体见图8.2.2;

港湾式公交站台

直接式公交站台

图8.2.2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站台之间的距离示意图

5)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与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条件受限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若无法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应尽量设置在停车场最远端。

4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综合考虑出入公共停车场的机动车需求量、机动车类型及交通组织等因素。

单向机动车出入口行车道宽度宜为4m,双向机动车出入口行车道宽度宜为7m。

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应满足表8.2.2要求:

表8.2.2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

车型

车辆总长(m)

车辆总宽(m)

最小转弯半径(m)

小型车

4.8

1.8

6.0

大型车

9~12

2.5

9~10.5

5机动车出入口交通组织的原则:

1)机动车出入口交通组织应使得停车场的内部交通流线与外部交通流线衔接顺畅,做到人流、车流相互分离,不产生冲突干扰。

2)机动车出入口交通组织应以邻接道路交通优先为首要原则,保证邻接道路通过性交通流的连续性,必须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线。

3)机动车出入口必须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控制在距离机动车出入口边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见图8.2.3所示),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的范围,设计应保证驾驶员在视点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视区范围内的车辆、行人情况。

mm

图8.2.3机动车基地出入口通视要求示意图

4)机动车出入口交通组织可分为全方向、右进右出(出、入口分离,右转进、右转出)和港湾式三种类型:

(1)设置在支路、生活性次干路上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不限制其转向行为,宜为全方向机动车出入口,具体见图8.2.4;

图8.2.4无转向限制交通组织示意图

(2)设置在交通性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机动车出入口,应限制其转向,降低对市政道路交通运行影响,应设置为右进右出机动车出入口(含出、入口分离,右转进口、右转出口),具体见图8.2.5和图8.2.6;

图8.2.5右进右出交通组织示意图

图8.2.6出、入口分离的右进右出交通组织示意图

(3)设置在交通性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机动车出入口,且邻接道路交通量较大,停车场进出交通对道路直行交通产生严重影响时,宜设置港湾式右进右出机动车出入口,具体见图8.2.7。

图8.2.7右转港湾式交通组织示意图

5)若停车场位于T型交叉口处,对向道路小于双向4车道,机动车出入口宜正对对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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