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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组织经过森林扑火培训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森林消防队员上山扑火,严禁组织妇、幼、老、弱、病、残人员直接参加一线火场扑救,确保不发生扑火人员伤亡事故。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森林火灾处置按照属地指挥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担任或委任现场指挥官,并配备熟悉扑火工作的有关人员组成指挥所。

指挥所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扑火现场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参与扑火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官的统一安排,不得多头指挥。

必要时,市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持。

3.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本预案涉及的市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二、组织体系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指挥长:

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

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协调林业工作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旅游局、气象局、公路局、公安消防局,武警惠州支队、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惠州军分区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快速响应,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预警预报和扑火救灾各项工作。

1.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组织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技能。

2.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负责指导森林防火项目建设;组织协调地方粮食部门做好扑火救灾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扑火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供应;保障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4.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校特别是林区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5.市公安局:

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协助市指挥部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等使用手续。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

市公安消防局要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6.市民政局:

负责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及时开放启用庇护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森林火灾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应急所需,并会同市林业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9.市林业局: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检查、督促县(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10.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组织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重伤病人员的抢救、转治工作,并指导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火演练。

11.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森林防火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安排播出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报道我市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火灾扑救情况。

12.市旅游局: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设在林区以山林为景点、景区的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对导游和游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3.市公路局:

保障所辖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清除辖区公路沿线路肩杂草,并定期组织对护坡植被进行修剪。

教育养路员工和司乘人员增强防火意识,防止因燃烧杂草和丢弃火种而引发森林火灾。

14.市气象局:

开展森林防火气象监测,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在较大、重大和特大火灾发生时,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在有作业条件下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5.市中级法院:

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16.市检察院:

负责组织和督促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17.惠州军分区:

负责指导担负森林防火任务的民兵队伍建设;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惠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18.武警惠州支队:

负责指导武警官兵进行森林火灾扑救训练,组织、调度全市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19.市公安消防局: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完成对着火森林威胁的重点要害部位、周边居民、人员居住地等重要场所的保卫救援任务。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林业局防火办主任担任。

值班室电话:

2881307。

(三)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四)专家组。

成立市森林防火专家组,建立长期咨询机制,指导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专家组职责:

一是在启动《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时,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为指挥机构提供科学指导与建议;二是在制订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预案、制度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提供指导意见;三是及时反映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四是参与各类防火业务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和预警。

1.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积极推广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在铁路(含轻轨,下同)、公路两旁及林区居民点、仓库、供(变)电站(场)、油(汽)库(站)、厂房、学校、监狱、看守所、军事设施以及基地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周围,定期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2.监测。

市林业局依托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火监测系统情况通报,省级视频林火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及时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

通过侦察用无人机等手段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

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第一时间报告。

3.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对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工作要求。

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微博和相关网站等发布。

(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市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2.分级响应。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涉及跨省(区)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为重大森林火灾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民政府。

(3)Ⅲ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为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

①有如下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地级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a.持续燃烧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b.距省界5公里以内或发生在地市交界;

c.危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

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地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a.持续燃烧20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b.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

c.人员伤亡情况达到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等级的;

d.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设施,省级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e.需要请求省支援扑救的,以及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做出批示要求的。

(4)Ⅳ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为一般森林火灾时,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必要时,市林业局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相关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①对持续燃烧两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主要负责人镇长或镇党委书记必须到现场指挥扑救。

②对持续燃烧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县、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局长和森林防火指挥部1名副指挥长到现场指挥扑救。

③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a.持续燃烧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b.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c.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设施,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d.需要请求市支援扑救的,以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市领导做出批示要求的。

3.指挥协调。

(1)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当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需要省森林扑火力量参与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由市政府协调。

(3)我市发生森林火灾危及相邻地市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地市通报情况,同时按规定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区域合作。

泛珠三角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或边界森林火灾,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信息发布。

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积极回应社会的关注,正确引导舆论。

7.应急终止。

(1)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省根据有关规定宣布降低响应等级或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2)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降低响应等级或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3)一般森林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县(区)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三)恢复重建。

1.善后处理。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负责。

2.调查评估。

(1)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查处工作。

(2)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于火灾扑灭后2天内书面报市林业局。

必要时,市林业局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3)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市、县(区)林业局各自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3.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四、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1.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区)、乡镇组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以当地机关干部、林区职工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作为第二梯队;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第三梯队。

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邻近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原则上以各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驻惠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调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3.坚持区别对待,用其所长的原则。

专业扑火队主要是在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时用于扑打火头,并在关键地段承担阻击山火进一步蔓延的任务;半专业扑火队主要担任初发山火的先期处置扑救任务和在参加较大山火扑救过程中担负清理余火、看守火场的责任;辅助扑火人员来源复杂,没有或较少参加扑火培训,主要担任开设防火线、运送给养物资等辅助性工作。

4.加强以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重点队伍建设。

在加强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5.建立成员单位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共享信息资源。

(二)资金保障。

市林业局根据扑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工作需要,提出需由市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要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重点火险地区的乡镇,市直国有林场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装备与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规范》的要求,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火储备物资,不足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从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直接调拨。

(四)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必要时,由市卫生和计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者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死难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置。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相应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

(六)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制定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持治安秩序的应急预案,包括警力集结与布控,执勤方式与应急处置措施等,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根据需要能随时增加警力,确保治安秩序良好。

(七)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交组网方案和申报使用频率,依法办理用频、设台和组网手续,并配备通讯设备和通讯指挥车,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

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八)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九)后勤保障。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储备充足的饮水和食物,并要定期进行更换,以备森林火灾发生时充分保障扑火人员的饮水和食物,确保一线扑火人员有充沛的体力投入扑火战斗。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

各县(区)及森林防火任务较重的乡镇要按各自的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战技能,掌握适合本地区扑救山火的方法,增强扑火救灾能力。

(二)宣教培训。

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制作有关宣传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工作部署,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2.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开展1~2次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常识的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同时,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部队要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力量。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修订、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9年9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惠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七、附件

(一)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二)惠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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