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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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附件2:

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北京“十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规划。

规划以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相关环保、卫生标准为依据,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置设施建设为任务,对全市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目标、原则、规模、布局、投资等进行统筹规划,在2006年底前,基本消除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隐患,实现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保障环境安全。

第一章规划的范围、目标和原则

一、规划范围

(一)规划时限:

规划基准年2003年,规划目标年2010年。

(二)规划废物范围:

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二、规划目标

2005年建成基本满足全市需要的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设施。

2006年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贮存库,基本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

三、规划原则

(一)集中处置,合理布局。

推行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置,全市统筹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接纳辖区内生活、科研、教学及产生量较少的企业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万吨/年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

(二)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

设施建设技术起点要高,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专业化管理经验。

(三)处置设施功能齐全,综合配套。

为了对不同类别、不同危害特性的危险废物实施分类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

第二章北京市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现状

一、危险废物的产生及处理处置状况

2003年,我市共产生危险废物19.6万吨,按产生源划分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其产生量及处理处置状况分述如下:

(一)工业危险废物

2003年,全市工业企业共产生危险废物27类,约13.5万吨。

产生量最大的废物是废碱溶液和固态碱,占总产生量的40%;其次为精(蒸)馏残渣(21.7%)、废矿物油(13.2%)、废酸或固态酸(9.5%)。

这4种废物的产生量为11.4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84.4%。

从危险废物的来源分析,危险废物主要产生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以及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这三个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占总产生量的83.5%。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所属的各个企业共产生危险废物4.9万吨,占全市工业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36.3%。

从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方式和流向分析,综合利用量为4.9万吨,最终处置量8.4万吨,排放及贮存量0.2万吨。

我市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置采用社会化集中处置和企业自行处置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全市拥有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6家,总处理能力1.4万吨/年,仅占危险废物总量的10.4%,集中处置单位除红树林环保技术工程公司利用水泥窑焚烧废物具有1万吨/年的处理能力外,其它设施规模小,处置废物种类较单一,设施技术水平较低,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

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11.9万吨,13家企业拥有内部专用危险废物焚烧炉或处理设施,还有部分企业利用物理化学工艺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这些设施由于建设时间早,工艺设计和日常管理均存在一定问题,尤其综合利用过程污染环境的问题较为严重。

(二)社会源危险废物

2003年全市共产生社会源危险废物6.1万吨。

其中医疗废物1.6万吨、废铅酸蓄电池1.8万吨、废矿物油2.5万吨、废荧光灯管657万只,废感光材料523吨(见附表1)。

社会源危险废物中城近郊区的医疗废物基本实现了集中处置,共有临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3家,处理能力0.9万吨/年,占医疗废物产生量的56%,但处置技术水平不高,无完善的尾气处理系统,达不到国家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中仅有部分废矿物油由专业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其它基本进入废物市场,进行低水平利用,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

二、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现状

北京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重点单位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2003年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贮存放射性固体废物约2400m3,存放有极低放废物1500m3,暂存放射性液体废物约2686m3,该研究院一年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约50m3,放射性液体废物约500m3。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存有放射性固体废物239m3,放射性液体废物136m3,该研究院一年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约5m3,放射性液体废物约50—100m3。

平谷放射性废物库需要退役,现有放射性废物约560m3,废放射源10660枚,这些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将送外省国家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北京市其它单位平均每年产生放射性废物20m3,废固体放射源255枚左右,另有少量液体源。

根据《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北京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进入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行暂存,并最终送往全国放射性处置场。

由于我市60年代建设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存在安全隐患,现已停止收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目前北京市收贮的放射性废物运至天津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并委托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代为管理。

第三章北京市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一)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量预测

根据北京市社会、经济、人口及产业结构的增长和变化状况,预测2010年北京市将产生危险废物32.8万吨,其中医疗废物2.3万吨,危险废物30.5万吨(见附表1)。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危险废物处置采取社会化集中处置和企业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超过1万吨的工业企业和集团,自行建设、运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其它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由集中处置设施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据此预测,2010年北京市产生的危险废物约12.5万吨(38%)需由企业自行处理处置,其余的20.3万吨(62%)需集中处理、处置。

集中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中,可以综合利用的为14.4万吨,需最终处置的5.9万吨,具体见附表1。

(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及能力要求

1.社会处理处置设施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国际化大都市,同时又将举办2008年绿色奥运盛会,因此,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技术水平必须达到国内领先,乃至世界先进水平。

危险废物的焚烧、填埋设施必须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规定;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处置技术优先推荐回转窑焚烧和热解工艺;铅酸蓄电池集中收集贮存,采用物化处理工艺将电池内的废酸液安全处置,铅板转移至国内大型铅冶炼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我市不建设铅冶炼设施;其它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工艺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以及危险废物焚烧及物理化学处理过程将产生二次废渣和焚烧飞灰,这些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规划设施的处置能力不仅包括需直接处理的危险废物的数量,而且应包括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残渣的数量。

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特性,预测北京市2010年应具备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为2.3万吨/年;其它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能力为17.1万吨,其中综合利用能力11.6万吨,焚烧能力2.7万吨,填埋处理能力1.3万吨,物化处理能力1.5万吨。

2.企业自行处理处置

2010年,企业自行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总量为12.5万吨,由各企业依据其废物特性、产量,确定具体的处理处置工艺和规模,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建设,并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运行。

(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1.社会处置设施

(1)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建设2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负责处置除密云、怀柔、延庆、平谷四个远郊区县外全市14个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其布局分别位于市区的东部和南部,两座设施的处理能力均为30吨/天,总处理能力达到60吨/天。

设施应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10年达到满负荷运转。

密云、怀柔、延庆、平谷四区县可以各自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工艺可采用破碎蒸汽或微波消毒进入生活垃圾处置场进行焚烧/填埋的方法。

处理能力以能够满足城镇以及周边地区的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要求为准。

(2)其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规划全市设置2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市区南部新建北京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保留并进一步完善位于市区北部的现有红树林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其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逐步撤并。

在达到相关标准条件下,保留部分独立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该中心是北京市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综合性机构,是未来全市危险废物交换中心,应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按“三位一体”的模式进行设计和建设,中心基本建设情况如下:

——处理处置能力:

到2010年,中心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能力达到8.5万吨/年,其中焚烧能力1万吨/年,填埋能力1.3万吨/年,物理化学处理能力1.5万吨/年,废物综合利用能力4.7万吨/年。

——由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敏感,尤其填埋场选址要求高,因此,其使用寿命宜按30年左右设计。

总填埋容量不低于30万立方米。

——中心设计应考虑废铅酸蓄电池的贮存、周转能力以及电池内废酸液的处理设施;配备我市产生量大的废矿物油、有机溶剂等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

配备废感光材料、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

——考虑到危险废物收集具有一定难度,处置中心应分期建设,推荐一期建设规模参照2003年废物实际产生量确定,一期工程应于2006年建成。

——中心选址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红树林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自1999年起利用水泥窑处置危险废物,现已运行5年,现状处理能力已达到1万吨/年;利用水泥窑处置危险废物无底渣,成本低,符合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原则,我市将继续推行该工艺,对现有设施进一步改造,提高处置技术水平,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扩大处置能力,使其焚烧能力在2010年扩大到1.7万吨/年。

●其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

根据危险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应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我市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多,布局分散,利用工艺多样,因此,除规划集中处置中心建设部分综合利用设施外,还应在全市建设部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利用能力应达到6.9万吨/年。

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的数量不宜过多,同一种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不超过该类危险废物产生量的20%,综合利用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充分保证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2.企业内部处理处置设施

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产生量调查和预测,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万吨/年的企业有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东方化工厂和北京化工四厂,上述企业均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设施进一步完善,能力不足的,应提高处理处置能力,实现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投资、运营模式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应采用多种投资模式,鉴于各类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属于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在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财政支持。

处置设施建成后,均采用市场化模式运营。

二、放射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规划

(一)放射性废物产生量预测

预计至2010年,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运行和设施退役将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约600m3,放射性液体废物4800m3。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预计每年产3.0m3放射性固体废物,每年产生60m3放射性液体废物。

北京市其它涉源单位共438家,每年共产生放射性废物25–30m3,产生的废放射源在300枚以上。

(二)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产生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应进入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行暂存,长寿命、高放废物最终送往国家放射性废物处置场。

位于北京地区的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核设施所产生的废物要求其单独建库,单独贮存,故不进入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库的主要是低放射性水平的废物。

为妥善、有效地管理与处置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固体废物,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北京市应建设一座放射性废物库,废物库设计有效容积应在1000m3以上,废源库有效容积为800m3,并留有扩建场地。

废物库设计运行(使用)期为30年,安全贮存期为100年,设计应考虑废物、废源回取和转运可能。

设施场址应适当离开城市,与居民集中区隔离、防护的距离不小于300米,与露天水源的距离不小于500米,离供水干线不小于50米,以及不会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应符合布局合理、安全可靠、运输方便、施工容易和满足环保要求。

(三)放射性废物库的投资、运营模式

放射性废物库因其安全的敏感性及管理责任的重要性,建设和运营维护投资应完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

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少量收费,上缴国库。

环保部门对废源收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资金估算及筹措方案

一、资金估算

全市规划各类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及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资金需求约为5.5亿元,具体资金核算见附表2。

二、资金筹措方案

(一)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将对全国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投资近70亿元,按照东中西部有所差别的原则安排国债资金予以补贴。

北京市拟申请30%的国债资金来支持我市规划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中心和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

(二)市政府资金支持

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是公益性的环境保护事业,其设施建设在得到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北京市地方政府也应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社会资金

推行危险废物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运营,充分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医疗废物处理厂的建设运营,尤其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因其废物来源可靠,设备能保证持续运行,通过制定合理的处置收费政策,处置企业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盈利,因此,基本可以全部依靠社会投资进行建设。

第五章保证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政府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二、制定收费政策,保证处置设施正常运营

采取市场化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收费机制,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补偿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收费政策,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于中心采用的处理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要进行详细、深入、全面的专家论证,保证中心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

设施建成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处置过程产生二次污染。

对自行建设或改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其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工程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本规划实施前,企业已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可以继续运行。

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企业采用低废、少废、无废工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五、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政府各部门应鼓励高水平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究,淘汰落后工艺,避免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过程造成环境危害,组织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和设施的评估程序和标准,经评估确认工艺先进,环境安全的综合利用设施,可以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活动。

 

附表1:

北京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状况

单位:

万吨

年份

废物名称

产生量

企业自行利用、

处置量

社会集中处理处置总量

社会化

综合

利用量

集中

处置量

处置方式

2003年

工业危险废物

13.5

11.9

1.4

0.1

1.3

焚烧,(0.2万吨排放)

汽修废矿物油

2.5

2.5

大量流入市场,降级使用

感光材料废物

0.1

0.1

简易提银

废荧光灯管

0.1

基本混入生活垃圾

铅酸蓄电池

1.8

1.8

铅由炼铅企业回收,酸液排入环境

小计

18

16.3

1.4

0.3万吨排放

医疗废物

1.6

0

0.9

0

0.9

焚烧,(0.7万吨分散、流失)

总计

19.6

16.3

2.3

0.1

2.2

2010年

工业危险废物

18.9

12.5

6.4

3.0

3.4

采用焚烧、填埋、物化处理,需处理处置量合计为10.1万吨。

汽修废矿物油

3.6

0

3.6

3.6

0

感光材料废物

0.1

0

0.1

0

0.1

废荧光灯管

0.1

0

0.1

0

0.1

真空蒸馏

铅酸蓄电池

2.8

0

2.8

2.8

0

贮存,移至兄弟省利用

焚烧飞灰

5.0

0

5.0

5.0

0

综合利用

小计

30.5

12.5

18

14.4

3.6

医疗废物

2.3

0

2.3

0

2.3

焚烧或热解

总计

32.8

12.5

20.3

14.4

5.9

附表2:

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资金估算

设施名称

建设规模

投资估算(万元)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8.5万吨/年

35000

提高红树林环保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1.7万吨/年

3000

东部医疗废物处理厂

30吨/天

7500

南部医疗废物处理厂

30吨/天

6000

放射性废物库

1800立方米

3170

总计

5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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