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九年制贯制学校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docx
《凯里九年制贯制学校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凯里九年制贯制学校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凯里九年制贯制学校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凯里市板溪九年制学校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实施“依法治校,依法从教”的治校方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一校一章程”的要求,依法制定(修订)学校章程和以学校章程为依据制定学校内部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章学校名称:
凯里市三棵树镇九年制学校。
学校地址:
凯里市三棵树镇平丰村。
第三章学校隶属关系及学制
学校隶属凯里市教育和科技局,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
学制为一至九年。
第四章办学目标:
学校按照国家设置的课程计划,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办学理念:
依法治校,依法从教。
校训:
勤奋好学自立创新。
校风:
文明和谐合作奋进。
教风:
敬业奉献爱学善教。
学风:
乐学自信守纪多思。
第五章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法对学校实施全面管理。
副校长、各部门的主任积极协助校长完成工作,全面履行职责。
不推诿、不消极、不退缩,勇于担当责任。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职工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校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校长可依法行使以下各项权利。
1.重大事务决策权:
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事务等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2.人事管理决定权: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任免中层干部和决定教职工的岗位聘用和岗位调整;
3.财经审批权: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学校财务由校长审批;
4.奖惩处理权:
校长可以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依据校长的权限进行处罚或做出处罚意见;
5.课程设置实施权:
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校长可根据学校实际和办学特色调整课程设置,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6.招生管理权。
在市教育和科技局的有关招生规定下实施招生工作;
第四条校长的职责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健全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制订学校的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切实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抓好师德师风建设;
5.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领导班子,充分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7.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设,搞好校舍建设、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园环境建设;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和民主监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1.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2.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做好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4.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5.抓好普法的宣传和学习活动,增强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形成自觉守法和依法从教的优良风气;
6.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开展工作;
第六条教学副校长的职责
1.保证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落实,开展教育科研和校本教研,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2.指导教务处安排各年段任课教师和安排课表,安排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
3.深入了解教学活动情况,检查督促教学常规的落实,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负责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管理。
落实继续教育,组织业务学习,开展教研活动。
建立青年教师培养机制,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5.组织教师的考勤和年度考核;
6.制定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德育副校长的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德育工作的管理;
2.建立值日值周制度,开展纪律,卫生,课间操等流动红旗评比活动;
3.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好班主任的班级工作考核。
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负责组织评选优秀班主任,三好(文明)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工作;
5.负责体育,卫生、艺术工作。
抓好课间操,组织运动会,艺术节、大型主题教育等系列活动;
6.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确保师生安全;
第八条工会主席的职责
1、在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的纽带作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2、负责筹备和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建立健全教师代表大会制度。
3.关心教师生活,帮助困难教师,维护女教师的合法权益;
4、组织教师开展文体活动;
第九条学校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学校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2、当好校领导的参谋助手,协助校领导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3、按照校领导指示和校党、政办公会议决议,负责起草学校党、政、外事综合性的工作报告、总结、规划和决议等文件和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党、政、外事事项的布告、通知等。
4、协助校领导抓好全校性的党、政、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安排、落实校党委的各种会议和有关活动。
组织全校性的工作会议,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意见。
5、根据校领导的指示,负责组织协调党政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和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6、负责接待上级领导机关或校外兄弟单位的院校级党政领导成员的参观来访工作。
7、及时处理文件,及时批阅上级文件,急件随到随批。
负责审核以学校的名义发出的文稿。
8、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和考核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建设,关心办公室同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政教主任的职责
1.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2.协调校长及各部门负责领导,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每学期认真组织1—2次安全逃生疏散演练,提高全体师生面对突发自然灾害的逃生技能;
4.安全档案及时归档,档案管理科学、及时、全面;
第十一条教务主任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计划,全面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
2.协助主管校长安排教师的任课和编排课表;
3.抓好教师的继续教育,科研,信息技术培训等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4.组织教师参加上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和教研活动;
5.经常参加教研组活动,开展听评课和公开课等活动;
4.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的考务工作,做好教学上各种统计,及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
5.组织教师定期业务学习活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6.做好备课,作业等教学常规的检查和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第十二条德育主任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德育工作计划,落实班主任德育工作计划;
2.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品德教育和养成教育。
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
3.抓好班级检查工作,开展流动红旗评比。
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4.建立德育工作档案,收存好各种资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5.指导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工作,积极培养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总务主任的职责
1.建立财务制度,做好预算和决算。
合理开支,手续齐全、账目清楚。
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
2.保证办公用品供应。
加强对学校的设备、校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4.加强对师生食堂的管理,确保饮食安全;
5.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6.加强值班值宿工作。
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7.做好绩效工资、职称评审聘用等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团支部书记的职责
1.负责团委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传达贯彻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决议、指示,研究确定学校团委工作的任务;
2.拟定团的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团的工作。
组织指导团干部、学生会干部开展学生活动;
3.发展新团员,做好学生入团工作;
4.深入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情况,配合德育处做好学生思想教育;
第十五条少先队辅导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负责制定全校少先队工作计划,开展少先队活动;
2.根据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实效性地组织少先队员开展生动活泼的系列教育活动;
3.定期召开中队辅导员会议,指导中队辅导员顺利开展少先队工作;
4.有计划地培训各级队干部,指导队干部独立开展工作,培养其工作能力;
第六章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议事原则
1.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对关系学校长远发展和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3.加强保密纪律,对暂未形成决议的问题或不能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擅自外传;
4.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如个人对会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
在集体决定未作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拒绝执行,也不得在不当场合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抵触的言论;
5.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议事内容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1.学校工作中有关贯彻教育方针、明确办学方向、实施重大改革等事关全局的问题;
2.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章程、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3.机构设置、领导干部分工、人事安排;
4.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分配;
5.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
6.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7.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安全稳定的工作;
8.本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议事程序
一是会前充分酝酿,在认真讨论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
二是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对提出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对于会议的内容,必须有较为详细的文字记录;
三是在集体议事过程中,如出现意见不一的情况时,可以以票决的形式进行集体表决;
第七章教师的管理
第十九条教师的准入:
学校根据编制和学科设置,向区教育局提出用人申请。
对新分配的教师进行试用期间考核,如发现新教师不能胜任教师工作,可拒绝留用;
第二十条教师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师可以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学术研究、撰写论文或者著书立说;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得到的发展;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可获得基础性绩效工资;
5.民主管理权。
教师可以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教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1.教师应该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2008年颁布),遵守《凯里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及违背“十不准”的处理办法》。
做到为人师表,敬业爱岗;
2.教师应该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的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教师应该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规范化管理;
4.教师应该参与学校的德育教育和德育管理,贯彻德育为首的教育理念。
教师应该结合学科特点,将品德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
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5.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侮辱、歧视学生。
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泄露学生隐私。
对违反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教师在学生可能受到伤害或遇到危险的时候,有责任制止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生,保护学生脱离危险境地。
不得背弃学生私自逃跑;
7.教师应该参加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等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进修培训。
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活动;
8.教师饮酒上课发生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或者上课脱岗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教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
9.教师有课不上,有课不备的,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的,或者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学校制定的《上课常规要求及违背“常规”的处理办法》处理,并且与绩效工资挂钩,扣罚部分绩效工资。
经教育不改的,按照学校制定的考勤制度,停止工作,令其反省学习。
在反省期间,按“校内待岗”处理,一个月之内,教师经过认真反思,思想转变,可以向学校提出恢复工作。
如果超出一个月,仍无悔改之意,继续待岗。
如此可能对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事关自身切身利益的事情产生不利影响,本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教师的申诉:
教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教师的管理
1.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被聘任的教师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2.学校对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
3.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员工的师德、业务、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并且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模,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4.学校对教师的职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5.学校对事关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校务公示;
第八章学生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撵走或开除学生;
2.受尊重权: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受保护权:
教师应该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师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4.申诉权: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要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义务
1.学生应该遵守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制定的日常行为规范,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
2.学生因病事假未到校,应该向老师请假。
中途离校应该向老师请假,经老师允许后方可离校。
老师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学生离校的原因。
学生未经老师允许不得擅自离校;
3.学生应该着装整洁,穿统一定做的校服。
学生应该保持个人卫生,不化妆,不佩戴饰物,不留怪发型,不染发;
4.学生不打架,不骂人,不做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危险动作。
在走廊里,靠右侧单排行走,不追逐打闹,不拥挤;
5.学生应该专心听讲,积极发言,按时完成作业。
不缺课,不扰乱课堂纪律;
第九章学生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
1.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对新生进行注册建立学籍;
2.按照区教育局相关规定,建立电子学籍。
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籍管理
1.建立学籍档案,完成电子学籍工作;
2.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学生的转学、复学、休学等事宜;
3.办理在校生的学籍册、学籍卡和学生证等;
4.绘制学生花名册和学生统计报表,收集整理和及时上报有关资料数据;
5.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落实普九提高工作;
第九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
1.依据教育部第7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贵州省《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贵州省贯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教师必须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等不同类别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并获得相应学分和合格证书;
2.教师根据自身类别参加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
3.符合培训条件的教师必须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完成学习任务。
对无故拒不参加或中断培训的或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依据上部门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教师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4.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考核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任职资格评审和聘任、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
1.成立科研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学校教科研工作予以指导。
开展各级课题研究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活动;
2.加强对课题项目的审报、立项和评审工作的管理。
成立课题小组,确定课题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课题组实验方案的制订,实验资料的积累与分析,研究成果的总结与申报工作;
3.加强课题档案的管理。
对课题组的过程性材料,经验材料,教师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等,建立档案;
4.鼓励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论文和经验材料。
对成果突出表现积极的教师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课程建设
1.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国家、地方、校本课程 。
开发课程资源,结合地方特色和学校特色,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2.教师参与地方课程和特色课程的开发是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在学校的指导下,积极参加特色项目的创立和特色学校的建设;
3.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4.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5.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在学科教学、各项教育活动、班主任工作中,渗透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
建立学校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沟通的渠道,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第三十一条考试制度
1.组织学生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行的中考(生地结业)、基线测试、毕业考试等各类考试和各类竞赛。
根据学生的学业测试成绩颁发毕业(肄业)证或者荣誉证书;
2.组织好校内的期中(期末)考试和阶段测试,从命题、监考、阅卷和质量分析等环节,对教师和学生提出严格要求。
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考试工作;
3.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建立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多元评价体系,建立学生成长纪录;
第三十二条德育任务
1.坚持德育为首,建立德育工作组织机构。
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加强德育科研;
2.加强班集体建设,开展流动红旗评比和先进班级的评选活动;
3.认真贯彻《国旗法》,举行每周一早晨的升旗仪式,唱国歌和国旗下讲话;
4.成立家长委员会,开展家校共建活动,召开家长会;
5.团支部和少先队组织学生参加关工委活动和德育教育基地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的来源:
省级统筹、由公共财政负担;
第三十四条经费的使用:
学校设置一名报账员,日常小额支出由学校审核小组审批,到市教育和科技局核算中心报销。
万元以上支出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超出三万元的进行政府招标;
第三十五条资产使用和管理:
固定资产和教育教学设备专人管理,建立使用制度。
对固定资产和教育教学设备建立台账,并在市教育与科技局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一章学校安全
第三十六条安全责任: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2013〕4号》的主要规定,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防范措施。
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与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班主任和教师签订安全责任状,责任到人,任务到人;
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抓好校舍设备维护、消防、治安、交通、食品、疾病预防、自然灾害防范等基础性安全工作。
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安全应急预案
1.学校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学校防洪抗汛应急预案;
3.学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4.学校楼道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
5.学校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6.学校校车交通事故处理预案;
7.学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无论是组织或者个人触犯了学校章程,依照学校章程制定的规定和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的,依据相关条例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与科技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板溪九年制学校校务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2015年3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