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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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之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主要采取由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实手册》、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靡洁。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软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想;存在不廉洁,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省、市、县、乡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且考评获得一等奖的机关或者当年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掌握在20%以内。

凡当年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且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占本机关优秀等次比例。

人数较少、按规定比例核算优秀等次名额不足1名的机关,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出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规定比例内根据具体情况统筹掌握。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八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核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机关公务员考核。

第九条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公务员应将其职位职责和本年度任务要求填入《考核记实手册》的相应栏目上,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二)被考核公务员每月报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月末呈交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每月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

扣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发现不足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7人。

其中,公务员代表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二)主管领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对本机关公务员考核等次进行审定,并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

必要时主管领导可与被考核公务员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六)各机关在次年三月底前,将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总结、《贵州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贵州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政府人事部门备查)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同时报审《优秀证书》、《考核记实手册》);凡未经审核确认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七)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机关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本级考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与年度考核汇总表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考核委员会或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

如复核结果仍被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被考核公务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负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二)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1月起,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1月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已达到本职务最商级别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且达到级别内最高工资档次的,晋升一个工资档差。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五)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斯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年终目标奖减半发给;

(五)参加离岗学习。

不参加商岗学习或参加学习经考试不合格的,次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不享受年终目标奖;

(四)参加离岗学习。

不参加离岗学习或参加学习经考试不合格的,次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被降低职务人员的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审核确认之日起90日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原级别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最高级别。

对需要降职而无职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其职务、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层级的,则不再降低。

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从作出降职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如年度考核前受降级、撤职处分已执行,不再降职降级。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各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等次公务员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于处理当年6月30日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已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后发现被考核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应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情形的,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应重新确定,取消其按之前考核等次已享受的有关待遇和奖励,并按重新确定的等次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以下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任、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到接受安置单位后的表现情况,并结合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三)参加挂职锻炼或基层党建、扶贫、文教等专项工作的公务员,由挂职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派出单位考核确定等次;服务期间被省、市或县评为优秀队员的,如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七)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进行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因私出国(境)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二十条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绝育手术后休假的人员,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以及工伤、残疾人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般按称职等次对待。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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