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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读本第四部分

第六章企业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经济纠纷处理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

企业处理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直接交涉处理,以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式。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由第三方,由第三方在查清事实和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和解,以解决双方的争议。

大量的经济纠纷都是以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

仲裁是指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按照仲裁规则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则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下面,重点介绍仲裁与诉讼。

一、伸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者事后达成协议,将双方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发生的纠纷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用仲裁方式处理纠纷,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等特点,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民间组织。

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行为属于民间裁判行为,不是国家裁判行为。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组织、仲裁原则、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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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仲裁监督和仲裁规则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仲裁所具有的自愿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民间性,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2.仲裁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①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进行仲裁。

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必须达成仲裁协议。

②采用仲裁解决的争议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或者经济争议,当事人之间因身份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仲裁。

③程序比较简便,方式灵活。

主要体现在实行一次裁决终局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用书面方式审理,协议不开庭审理等。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制度

1.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关可以受理哪些争议案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解决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是仲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规则等方面。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达成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争议,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仲裁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的原则。

一裁终局的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可以节省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时间,解决纠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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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回避制度和合议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仲裁的提起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

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都不能向仲裁机关提起憾,仲裁机构也不能受理。

有了仲裁协议,则法院不能受理,只能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具有对司法管辖权的排他性。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设定的法律制度,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仲裁员,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合议制度是指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实行集体审理和仲裁。

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讨论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

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

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仲裁协议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2。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的形式,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

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

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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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文件。

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

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

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

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千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和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都产生一定的效力。

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接受仲裁管辖;对仲裁机构来讲,必须负责裁决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对法院来讲,不能行使对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仍然可以重新协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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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区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四)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的处理纠纷的常设机构,与行政机关无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是独立的关系,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都不受其他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影响。

《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第二,必要的财产;第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第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第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第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第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五)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仲裁机构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时,所适用的具体步骤和方式。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依照约定进行。

1.仲裁的申请

仲裁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的开始。

申请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要有仲裁协议;第二,要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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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审理条件应当予以立案的活动。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择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开庭

开庭,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

开庭的目的是通过对证据的核实,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以便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开庭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第二,仲裁庭调查,先由申请人陈述案情,讲明事实,然后由被申请人陈述,调查的目的是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弄清案件事实;第三,仲裁庭辩论,双方进行辩驳和论证;第四,和解和调解;第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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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裁决与裁决书

1.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在案件审理中或者审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有关争议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G仲裁裁决依据裁决的内容可以分为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两种。

部分裁决通常是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需要而作出的。

部分裁决也具有终局裁决的性质,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最终裁决是指在整个案件审理完毕后,依据事实和证据,对案件所作的裁决。

在最终裁决时,要考虑到与部分裁决的一致性,不能自相矛盾。

2.仲裁裁决的效力

(1)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裁决的内容,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裁决对仲裁机关的约束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为终局裁决.仲裁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决,也不能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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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夺去对法院的约束力。

一方面,人民法院不能再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诉讼案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负有强制执行的义务。

除非被申请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理由。

3.裁决书

仲裁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是仲裁裁决的书面法律文书。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仲裁裁决的撤销

1.撤销裁决的事由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撤销的事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终止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

第一,没有仲裁协议的;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撤销裁决的程序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的情况时,应裁定撤销。

3.撤销裁决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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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仲裁裁决是仲裁机关依法作出的,为了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撤销。

超过期限提出的,其申请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八)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双方必须认真执行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核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衔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予执行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监督权的体现。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九)涉外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凡是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适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仲裁法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二、诉讼

民事诉讼,也称为"打官司",就是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争议的活动。

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诉讼活动表现为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行为,它会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发生,并推动民事诉讼的发展;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法律。

(一)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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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在二审中,还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人。

被告是指被他人提起诉讼,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多人诉讼中的当事人。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1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进行诉讼的代表。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

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是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有时表现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时表现为在处理结果上的关联性,而且是在诉讼中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的。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和义务包括:

第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选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二,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四,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通过诉讼活动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例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就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管辖

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范围。

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对经济纠纷案件,还要考虑到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以及案件的简繁程度等因素。

331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区域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要是根据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与民事案件之间的联系而确定。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被告住所地为受诉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协议管辖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确定受诉人民法院但当事人的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比如,不动产纠纷的诉讼,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移送管辖是指受案法院在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的基本内容有:

第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管辖的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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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四,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至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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