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复兴乡绿品田园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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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复兴乡绿品田园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都市农业,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经济价值,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立“蒲江县复兴乡绿品田园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地址:

蒲江县复兴乡彭河社区

第三条本合作社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

第四条经营范围和方式:

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五条本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复兴乡党委、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设置

第六条股东:

承认本合作社章程,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本合作社者为本合作社股东,以户为单位。

第七条股权认定本合作社对入股土地面积以承包经营权确认面积为依据。

第八条入股协议期:

暂定为15年。

第九条股权设置,本合作社初始股股份总额为二百八十股,每0.1亩土地承包权为一股,以户为单位。

(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

蒲江县复兴乡绿品田园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登记册)

第十条股权可以继承,经本合作社同意可以转让、抵押。

第十一条土地入股完毕,本合作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3、依照章程规定,按入股份额享受本合作社的红利分配;

4、有权对本合作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合作社的资本运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5、有权对本合作社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6、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7、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入股土地依法被征收或征用时,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并依法享有土地征占用资金补偿;

3、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合作社形象,积极为本合作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

5、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

股东人数为5名。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遇到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经半数以上到会股东同意方为有效,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监事会人员;

3、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开发规划,财务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由股东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聘任、解聘本合作社所属部门的专职、兼职负责人;

3、负责召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4、制定本合作社年度分配方案,并实施股东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5、制定本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6、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决议,决定须经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或连选连任。

监事会人员不得由理事和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合作社社务、财务、并在股东代表大会上公布结算,当理事会损害本合作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派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五章财务制度和利益分配

第十七条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股东公布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状况。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经营收入。

第二十条收益分配,收益在提取10%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再按股分配,也可全部用于分配,分配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红利分配,每年一次,每年年终结算后兑现,股东凭《股权证》领取红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2011年5月20日经第一届股东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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