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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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建筑装饰行业,使我国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人性化,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特设立全国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者的最高荣誉称号“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以下简称“优秀项目经理”),以彰显建筑装饰精品工程项目的优秀代表,树立建筑装饰工程管理者的先进典范,使企业和行业的竞争力不断提升。

  第二条“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优秀项目经理”在“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奖”)和“鲁班奖”获奖工程项目经理及连续获得“省优工程奖”的项目经理中产生。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申报“优秀项目经理”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优秀项目经理”须是近三年获得“装饰奖”或“鲁班奖”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具体条件如下:

①本年度获“装饰奖”或“鲁班奖”,且近三年内获得过“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②近三年未申报过“优秀项目经理”,但获得过2项“装饰奖”或“鲁班奖”,或1项“装饰奖”和1项“鲁班奖”;

③近三年获得过1项“装饰奖”或“鲁班奖”,且近三年内获得2项“省优工程奖”。

2、虽未获得过“装饰奖”和“鲁班奖”的项目经理申报“优秀项目经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三年内获得两项以上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全国建筑装饰

行业科技示范工程科技创新奖”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

②近三年内获得一项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科技创新奖”,并获得两项“省优工程奖”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

③近三年内连续获得三项“省优工程奖”或累计获得四项“省优工程奖”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

  第五条申报“优秀项目经理”的人员应在本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在国内注册的企业聘用任职,并且所负责的工程没有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六条“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程序:

  1、“优秀项目经理”由所属企业向企业驻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审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负责接受“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初审、初评和推荐工作。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企业和个人申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应对申报“优秀项目经理”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初评,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与所有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

  第七条“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资料和要求:

  1、申报总目录。

  2、《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份,单独成册,根据《申报表》样表及填写说明A4双面打印。

申报表可从中国装饰施工网“项目经理”栏目下载。

  3、申报人员身份证,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获奖工程项目经理证书,省级获奖工程证书、,参与主持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书中注明页、有申报人签名的决算书、竣工验收签名等有一项即可),聘用或任命书,工程项目机构人员设置名单等复印件各一份。

申报单位的证明应加盖公章。

4、除《申报表》必须贴一张申报人2寸彩色照片外,并将2寸彩色照片用电子邮件发至中装协施工委邮箱(3.5×5.3cm,626×413像素,分辩300dpi)。

  5、申报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除申报表外装订成册,封面标注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姓名,所有申报材料用A4规格塑料袋包装。

  6、所有申报材料请申报企业自行留底,概不退还。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评审为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质量水平,评审包括推荐、初评、终评三个阶段,如某一阶段不合格将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评和推荐,并对推荐人员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业内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全国建筑装饰工程杰出项目经理”(以下简称“杰出项目经理”)为累计5次获得“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的人员,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根据记录推荐,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人员授予“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奖章和证书;同时向荣获“全国建筑装饰工程杰出项目经理”称号的人员授予“全国建筑装饰工程杰出项目经理”证书和印鉴,一并通报表彰。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三条参加“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各地建筑装饰协会应支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撤消荣誉称号资格。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奖章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负责承办“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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