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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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管理规定.doc

长江三峡工程双线五级船闸建设监理实施细则汇编

编号:

XZ-09-01

施工承包合同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意识,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行法令及“三峡工程建设监理统一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监理范围内的所有监理工程项目。

1.3监理单位通过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有效管理,应使建设工程项目在质量、进度和造价三方面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总目标顺利实施。

2招标与投标管理

2.1招标与投标阶段,监理单位应在业主单位的统一组织和主持下,参与工程的编标、招标、评标和签订合同工作。

2.2编制阶段,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单位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对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计量条款进行综合分析,避免模棱两可和前后矛盾,以减少合同纠纷。

对合同风险进行预测,并建议业主单位在合同条款中进行合理分摊。

2.3招标阶段,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单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组织现场察勘和答疑等。

2.4评标阶段,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评标工作,对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从资信、技术、法律、商务和施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比价打分,并向业主推荐合格的中标人选。

3施工承包合同实施管理

3.1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的授权,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3.2监理单位作为施工承包合同的第三方,应根据合同赋予的权力,作好施工承包合同管理。

认真阅读和分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理解合同条款,了解现行法令、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等。

出现合同纠纷时协助业主解释合同条款,对合同中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索赔提前进行预测,并与业主单位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风险或索赔事件发生,或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3.3监理单位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督促业主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双方获得相应的权益。

3.4监理单位应对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并协助业主做好造价控制工作,实现施工承包合同总目标。

并作好监理范围内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同时还应协助

业主单位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

3.5工程质量控制

(1)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监理工作的重点。

监理单位应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管理,全面实现工程的质量目标。

(2)各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目标是,通过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使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工程承包合同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3)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是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全面的质量控制,重点是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指对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控制,使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全过程的质量系统控制。

全面的质量控制,是指对影响施工质量的所有因素(施工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进行控制。

(4)对施工承包单位未能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应查找原因分别对待:

属过高质量要求的,监理单位可建议业主适当降低标准,以利工程顺利进行;属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且又是关键部位的质量问题应坚决返工,业主保留由此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属非关键部位的质量问题,只要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运行,监理单位可建议业主,并经业主批准予以验收,以有利于加快工程施工,但应扣除一定的金额。

以上的批准或验收,并不免除施工承包单位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3.6工程进度控制

(1)监理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目标是,经审查批准的工程总进度计划中,该项目的控制性工期;各合同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目标是合同工期。

(2)监理单位应采取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超前预测与事后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使工程项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在预期造价的目标范围内,按合同工期完成。

(3)监理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分为,控制性进度计划和实施性进度计划,其中控制性进度计划由业主单位编制,实施性进度计划由施工承包单位编制。

当实施性进度与控制性进度出现偏差时,施工承包单位应报送详细的分析资料说明原因,监理单位同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与施工承包单位研究对策,对实施性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4)若工程项目的实施性进度计划,经调整仍无法满足控制性进度的要求时,监理单位应分析原因,分别处理:

属业主单位原因:

在施工承包单位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后,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并组织双方核定补偿工期,进行进度调整。

当该项目位于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而不允许对控制性进度进行调整时,则业主单位应补偿一定数量的赶工费,以便施工承包单位增加资源投入,按控制性进度实施。

属施工承包单位原因: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采取一切措施,主要是增加资源投入和加强现场管理,以满足控制性进度的要求。

当施工承包单位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法增加投入时,监理单位应与业主单位协商,当该项目不影响工程总进度计划时,可以确定合理的工期延长。

但业主单位保留由此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该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不允许调整,且施工承包单位又无法满足控制性进度计划要求时,监理单位可建议业主单位终止施工合同,并按终止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3.7工程造价控制

(1)造价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监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协助业主单位,把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在国家审定的概算以内,以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

(2)监理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目标是,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为基础,将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在依据工程执行概算所确定的,并经业主单位同意的工程造价范围以内。

(3)工程造价控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①对于合同报价表中项目的支付应与工程进度和质量相结合,防止超前支付和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支付;②对于工程变更应严格进行控制,尽量少发变更指令,对必须发出的变更指示,应在该项变更工作实施前进行正确估价,然后实施;③对于合同风险或索赔,应采取超前预测的办法进行控制或转移,如保险可转移部分合同风险,反索赔可减少部分索赔事件的发生。

对于不可避免的索赔事件,应采用各种疏导措施并跟踪作好原始记录,以便对索赔的影响进行正确的估价。

3.8施工协调管理

(1)监理单位应负责监理范围内,各合同项目施工承包单位间、施工承包单位与业主单位间和施工承包单位与设计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2)监理单位还应参加由业主单位主持的,各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施工协调会。

(3)施工承包单位未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协调,或经监理单位协调后,施工单位未能执行,从而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

3.9物资与设备供应管理

(1)工程所需主要物资(指六大材),由业主单位负责供应。

施工承包单位另行与业主物资公司签订物资供应合同,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单位作好物资供应的总量控制。

(2)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年度开始前60d,季度开始前30d和月前20d分别将年度、季、月物资申请计划报送监理审核,否则影响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应根据同期的施工计划,对物资申请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对物资消耗进行审核。

(3)次要材料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采购。

不论是业主单位供应的主要材料,还是施工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次要材料,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定期进行检测,以使材料质量满足规范要求。

属于主要材料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4)由业主单位供应的永久设备,施工承包单位另行与业主设备公司签订设备供应合同。

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分别在年度开始前60d,季度开始前20d,将设备供应申请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否则影响施工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

(5)不论是由业主单位供应的或是施工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用于工程的永久设备,其质量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或标准,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其质量进行认真检测,使其满足工程的需要。

属业主单位供应设备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3.10价值工程

(1)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6个月,将合理化建议或优化设计建议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承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优化设计建议1个月内,应将审查意见报业主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

(3)监理单位在收到业主单位的审查批准后,签发施工承包单位执行。

(4)由此使得工程投资节省或工期缩短的效益,将由业主、监理和施工承包单位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一定比例,作为价值工程支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5)价值工程的审查和批准,不免除施工承包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价值工程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变更与索赔管理

4.1变更与索赔的管理是对施工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作好工程的“三大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4.2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工程设计或修改图纸(设计修改通知),须经监理审核签发变更指令。

4.3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据作出任何变更,在授权范围内可指令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下述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量;

(2)省略任何这类工作(由业主单位或其他承包单位实施的除外);

(3)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基线、位置或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并应对上述变更的影响进行估价。

但是由于施工承包单位的违约、毁约或对此负有责任,使监理单位有必要签发变更指令,则此类违约造成的附加费用应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

4.4对变更进行估价

(1)变更可能影响工程造价或时间。

因此,监理应认真作好变更的控制,尽量少发变更指令。

对于必须变更的,应作出正确的估价。

(2)监理单位发出变更指令后,施工承包单位才能实施此变更工作。

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

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变更,监理单位不必发变更指令。

(3)除非在变更指令发出后的14d内及变更工作开始前,监理单位表示要变更单价或价格,施工承包单位也要求额外付款或提出变更的单价或价格,否则,监理单位可不对变更进行估价。

(4)对于变更应以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价格来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上述合适的单价或价格,或变更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则监理单位须组织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后,应定出双方同意的合适的单价或价格。

4.5当变更估价的金额未超过分项工程合同金额的15%(关键部位的变更比例另行商定),其单价仍采用合同单价,超过15%以上部分或合同没有对这种变更适用的单价和价

格的,合同中的单价和价格只要是合理的,应作为估价的基础。

如果不能这样做,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者协商之后,应定出双方同意的合适的单价或价格。

4.6目前工程招标采用的单价合同,大部分风险是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施工承包单位必然通过索赔来减少自己的风险。

因此索赔实际上是施工承包单位和业主单位之间承担工程风险比例合理再分配。

4.7监理单位应与业主单位协商,对合同中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进行超前预测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以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或将索赔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4.8当索赔事件发生后,监理单位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记录,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来估价索赔的影响,在维护业主单位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施工承包单位的利益。

4.9业主单位可通过反索赔,达到控制索赔或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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