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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docx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盾安福邸Ⅱ·悦都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杭州盾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

乙方:

甲方是指:

浙江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

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盾安福邸Ⅱ·悦都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车库:

储藏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手册》(在乙方领房时由甲方提供),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本物业有关物业

管理制度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以及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

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在乙方装修房屋前与之订立相关《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9、在房屋进行装修前,与乙方及装修施工单位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复验,以明确质量责任。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依法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1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场地及园区内配套设施由甲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益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3、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4、甲方受乙方委托对共用场地、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经营,所获的经营性收入在扣除甲方经营成本后专项用于物业的维修养护。

15、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小区具体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委托甲方对共用场地、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转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参加业主大会,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4、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业主手册》、《临时管理公约》等相关规定。

5、依据本协议以及甲方与浙江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能耗费用。

6、装饰装修房屋前,与甲方签订相关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装饰装修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7、在房屋进行装修前,与甲方及装修施工单位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复验,以明确质量责任。

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0、出租房屋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11、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13、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14、为确保交通秩序及维护消防安全,乙方同意如在园区内未购买或租用车

位的,其车辆不进入园区(临时访客车辆除外、但不得随意停放以免妨碍交通)。

15、根据本物业原设计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所购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是指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单元门、门禁系统、楼道、信报箱、电视电讯箱、宽带箱、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配电房和其他共用部位等。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日巡查2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各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桶(箱)、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绿化、景观设施、健身设施、休闲设施、通讯设施、避雷装置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宽带、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

四、环境卫生

1、园区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2、共用设施设备保洁。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五、安保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2)门岗执勤;

(3)巡逻检查;

(4)公共区域报警监控。

2、责任

(1)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协查各种违法案件;

(2)检查、询问大门出入的各类情况,维护园区公共安全;

(3)如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警。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限速、限重;

(2)禁鸣;

(3)车辆按规定停放;

(4)外来车辆进出管理、泊位管理。

2、责任

(1)指挥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

(2)保持园区安静;

(3)确保出入口畅通。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甲方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管理。

乙方在办理装修手续时,应与甲方另行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八、消防管理

1、内容

(1)公共区域消防器材和易燃品的管理;

(2)消防监控;

(3)义务消防。

2、责任

(1)消防器材无缺少、不失效;

(2)消防通道畅通;

(3)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九、公共绿化

1、内容

(1)修剪、浇灌、施肥等绿化养护;

(2)清理公共绿地;

(3)除虫和必要的补种。

2、责任

(1)及时养护,保持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

(2)保持公共绿地整洁;

(3)乔、灌、草等保存率90%以上,大乔木保有率95%以上;

(4)新建绿地中,植物成活率90%以上。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管理服务目标

1、保安服务

(1)采用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结合的方式,物业服务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2)固定门岗24小时值班,分时段站岗服务(每天不少于4小时);

(3)流动岗位24小时巡逻(重点部位每小时最少巡逻一次);

(4)保安人员统一着装、训练有素、佩戴胸牌、举止文明、严守职责;

(5)有健全的安保组织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安保设施运行良好,出入口和公共区域实行24人值班巡逻。

(6)实行车辆出入证管理制度,车辆停放有序;

(7)安全监控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2、保洁服务

(1)楼道每天清扫两次,地面、扶手、栏杆每天擦拭一次,单元门每周擦拭一次,楼道内公共设施设备如:

灯开关盒,各种设备箱每天擦拭,全天保洁。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垃圾外溢,垃圾桶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3)楼道内无卫生死角,无散落垃圾,无垃圾杂物堆放。

墙面无乱贴乱画,公共设施设备无蛛网浮尘。

(4)小区庭院、道路每日清扫2次,全天保洁,院内定期杀鼠、蟑、蚁害。

(5)建筑垃圾袋装化,集中存放指定地点,双方约定方式及时清运。

3、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1)照明设施,公共部位的照明系统每日检查,系统出现一般故障在24小时修复;

(2)单元电子门每周巡检一次,闭门器正常维护调节,做到开关灵活;

(3)庭院内水系,小品定期维护保养。

(4)业主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报修30分钟内到场,小修一般2小时内完成;

(5)有完整的管理措施和维修检修计划,维修记录、回访记录完整,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零修、急修率100%,维修工程一次合格率90%以上,回访率100%。

4、绿化服务

(1)有专业人员管理养护绿化,定期修剪,打药、浇水、施肥;

(2)绿化保存率95%以上,枯死树木、草坪每年按季补植;

(3)积极组织业主参加区内绿化活动。

5、消防管理

(1)有完整的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

(2)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为业主普及消防知识;

(3)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安全有效,灭火器定期检验,更新填料。

6、其它服务

(1)根据业主要求积极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2)根据小区自身条件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3)除特殊情况外,应将停水、停电、停气等相关信息提前告知业主。

二、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

(1)保持外立面统一。

(2)保持外立面整洁。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2)定期维护保养。

(3)专人维护保养。

三、环境卫生

(1)环境整洁、无污染。

(2)垃圾日产日清。

四、公共绿化

(1)养护得当,定期修剪。

(2)美观协调。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畅通有序。

(2)停放整齐。

六、安保

(1)统一服装,持证上岗。

(2)文明值勤。

七、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小修:

及时修理,两天内完成或约定时间。

(2)急修:

24小时内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每六个月为一个缴费周期,缴费周期内的物业服务费须提前15天预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的时间内按时交费。

第一期(2011年10月1日~2012年6月30日共九个月)的物业服务费须在确认收房后一次性缴清,以后每六个月收缴一次。

一、乙方缴纳费用周期:

每六个月预收一次;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0.60元/月·㎡;

排屋按建筑面积1.50元/月·㎡;

商铺按建筑面积1.00元/月·㎡;

车位的公共维护费10元/月·个。

三、乙方从开发商发出“入伙通知书”约定的领房之日起的次月起计缴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能耗费由乙方交纳;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从其约定,乙方负连带缴纳责任。

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能耗费用。

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外墙清洗费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营性费用。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露天泊位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提供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甲方计付。

三、其它有偿服务收费按双方约定收取。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卫星收视费、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保险时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保险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管和保险责任。

第九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广告牌、店招由甲方统一管理,不得有损物业整体观瞻和侵害业主权益。

二、所有广告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在物业内设置门牌、店招及各类标识,确需安装门牌、店招及标识的,必须取得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授权部门)同意,并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物管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首先在经营用房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甲方已经收取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

对于欠费不交纳的,甲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需采取紧急措施,乙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诸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拾贰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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